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劳动局关于调整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0-21 09:3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劳动局
关于调整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黔卫人字[93]139号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各地、州、市、具(市、特区、区)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及省各级医疗卫生单位:
自一九八0年我省二厅一局下达“贯彻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以来,对保障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卫生人员的身体健康、鼓励他们搞好本职工作和完成防病治病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十几年来,所执行的津贴标准已明显偏低。经研究,作如下调整(见下表):
医疗卫生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 金额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26 22 18 22 18 14 18 14 10 14 10 3 调整后的医疗卫生津贴标准,适用于卫生事业性质的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防疫站、药品检验所、医药科研机构等单位。机关、学校、厂矿的医院卫生所(室)可参照执行,但只限于专职从事放射、检验、急诊抢救和直接处理污水污物的人员享受。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卫生单位,符合上述条件,有经济能力的可参照执行。其实施办法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医疗卫生津贴是属于保健性质的,不能平均分配、人人有份,故仅限于长期从事并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工作人员享受。根据工作量大小和接触有毒、有害洧传染危险
的程度,省、地、州、市执行一级或二级的津贴标准;县(市、区、特区)执行二级或三级的津贴标准;县以下执行三级的津贴标准。发放各类津贴具体范围是:
(一)发放一类津贴范围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甲类)防治科研工作的;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的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卫生防疫部门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二)发放二类津贴范围
在传染病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直接接触病人的工作人员;
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以及卫生防疫部门监测工作人员;
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
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中的太平问从事专职工作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发放三类津贴范围:
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和疫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
专职从事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监测的;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的;遇到紧急情况如地震、抗洪、抗高温、高寒、食物中毒、反生物战等情况发生,深入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工作的;
(四)发放四类津贴范围:。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
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的,污水、粪便卫生管理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五)参加手术的各类人员,按次数发给误餐补助,补助标准由单位研究确定。 二、发放办法:
(一)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津贴的工作时,只能享受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二)享受津贴的人员,除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月发给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以各类津贴标准除以三十天为准,折成日标准);
(三)病假、事假、公出、离职学习和休假不计发津贴(不含放射人员规定的休假),调离本岗位后,应立即取消其津贴;
(四)发放津贴的单位,根据本通知制订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对发放津贴的—些问题的说明:
(一)口腔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系指在门诊工作的人员;
(二)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医院指固定在病房、门诊的清洁工、修理工、洗衣房、供应室等人员,不包括病区集体打扫卫生和回收敷料工作的人员;
(三)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系指专职在麻风病防治站、院、村、研究所工作的人员和县防疫站内设慢病科(皮防科)麻防专业人员;
(四)在结核病防治院(站、所)、精神病院非直接接触病人的人员,按三类津贴发给; (五)强致癌物质、强毒、强菌等具体范围见附件(尘毒含量不超过七九年卫生部、国家建委、计委、经委劳动总局发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不得享受津贴补助);
(六)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强毒指氰化物、有机磷、汞、苯、砷等;强菌指鼠疫杆菌、霍乱弧菌、炭疽杆菌、布鲁氏杆菌、肉毒杆菌、马鼻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乙型脑炎病毒、气性坏疽杆菌、破伤风杆菌、脑炎病毒、狂犬病毒等;
(七)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系指卫生防疫部门深入现场对某一种传染病、流行病进行调查研究的工作人员;
(八)专职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后,从调离第二个月起,停发津贴。
四、经费开支:对调整后增加的医疗卫生津贴费用,由各发放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渠道自行筹资解决;自行筹资有困难的;可暂执行原标准。
五、今后如国家颁发新的医疗卫生津贴规定,即按新规定执行,本通知即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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