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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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

发[2000]48号】-[综合法规类]

时间:2015-08-02 来源:网络综合 【以文搜文】

【提要】辽宁法律知识 : 辽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综合法规类]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避免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辽委发〔1997〕18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省政府决定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对象和征收标准对经批准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又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对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

日起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

二、执法部门及其管理费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由行使法定用地审批权的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经国务院批准占用的耕地,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耕地闲置费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管理部门可按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占用的耕地,由省、市土地管理部门分别提取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总额的2%作为管理费,其中市提取的2%管理费与县级的分配比例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经市、县政府批准占用的耕地,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不超过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总额2%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省土地管理部门不再提取管理费。

三、资金管理及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应作为建设用地成本或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及提取的管理费纳入预算外财力征管体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并由省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发〔1998〕

39号)规定,按上缴财政专户总额的10%划社会保障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资金专项用于新的耕地开发复垦和对开发复垦工作的奖励。提取的管理费主要作为开发复垦工作的管理、检查验收及档案管理等事业经费。耕地闲置费专项用于土地的开发复垦工作。各项具体支出由土地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管理。

四、财务及票证管理按照国家和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收部门年初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收支计划,按月编报收支执行情况,年终编报收支决算,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辽财综字〔1997〕298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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