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会性质再认识

更新时间:2023-06-08 19:0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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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会性质再认识

——什么是工会?有人说工会是花瓶,有它没啥用没它不好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工会究竟是怎样的组织,破解“桥梁和纽带说”是认识工会的关键。

一、工会“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实践证明,对工会的定位似乎取得了一种共识:工会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共产党取得了政权以后,工会应当发挥好党联系工人群众“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作为“桥梁”,工会“两头搭边中间空”。这样的定位就决定了工会把自己“架”在党和职工的中间。如果工会偏左,便是脱离职工;如果工会偏右即立足于职工的立场上,便会偏离党的方针、政策、路线。

工会组织无论做好哪一项工作,都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使广大职工都感到工会确实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是工人信得过的、能替工人说话、替工人办事的组织,为基层服务,成为职工信得过的自己的组织。同时又不能偏离党的方针、路线、政策。

二、工会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的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是中国共产党阶级基础。中华全国总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社会团体。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中国工会和中国职工有着共同的事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政党,中国工会是中国职工的社会团体,中国职工是中国共产党之伟大事业的主力军,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的组成部分。中国工会工作的主题就是要推动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贯彻落实。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与职工并非隔山隔水。中国共产党、中国工会和中国职工因共同的事业凝聚在一起,这个事业在革命的年代就是实现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人民大众的解放,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就是首先实现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小康生活。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共产党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中国工会的工作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群众工作之组成部分。如果把工会仅仅理解为是“党

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那么,就在理论上将工会置身于不伦不类的境地,工会即是在共产党的事业之外的异类,也是工人利益之外的组织;相对于共产党,工会是向工人表达共产党的意志和向共产党反映工人情报的载体。

三、以法律为依据正确认识中国工会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工会法的经历了三个阶段。立国初期即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部工会法第一条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中国工会依此以工人阶级的阶级名义动员和组织翻身得解放成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全国工人,为建立和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政权及恢复和建设自己国家的经济事业而努力奋斗。1978年启动了改革开放之政策,社会各阶层发生了利益的分化,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名义公布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部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1992年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之后,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领导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中国工会的组织性质。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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