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在诉讼期间作出的保全裁定案外人和利害

更新时间:2023-10-13 03:2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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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在诉讼期间作出的保全裁定案外人和利害

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如何处理的

近年来,大量的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能够使案件进行诉讼程序后,更好

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缩短诉讼时间,以更快的速度实现时间和效率上双赢,许多当事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防止赢了官司而自己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兑现。

法院在诉讼期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并采取相关保全措施,有些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往往会对保全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有些法官会口头答复,有的法官会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有的则会不答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相关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至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对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以原判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民商事案件诉讼中的保全裁定的执行是一种执行行为。因此,利害当事人、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的有关规定,即二百零二、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确认异议人的身份是利害人还是案外人。如果是利害人就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如果是案外人就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所谓案外人是指与某一具体的案件无关的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某一具体案件有一定利益关系的人。《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新规定,既使得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又保护了利害相关人以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只有三方合

法利益都得到保护才能有效的解决矛盾和纠纷,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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