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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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作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是对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将原标准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修订为一个标准;

修改了部分标准限值及相应的适用范围;

明确了测量位置、测量修正及数据处理的方法,增加了测量条件及背景值测量方法;

增加了关于标准实施的内容;

增加了验收性监测及日常监督监测的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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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噪声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单位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规划;建设项目(新、扩、改建)的项目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日常监督监测及各类委托监测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测量方法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3947 声学名词术语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企业噪声

指在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2

A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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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表示,单位为dB。

3.3

等效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在规定测量时间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又称等效连续A声级,用表示,单位为dB。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棗时刻的瞬时A声级;

棗规定的测量时间。

当采样测量,且采样的时间间隔一定时,上式可表示为:

式中:棗第次采样测得的A声级;

采样总数。

3.4

法定边界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地或建筑物边界。

3.5

噪声敏感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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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被测量声源影响的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或其他需要安静的建筑物。

3.6

最大声级 Maximum sound level

在规定测量时间内或对某一独立噪声事件,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用表示,单位为dB。

3.7

独立噪声事件

指具有明显时间历程的较大噪声,如锅炉排气噪声、工程爆破声、铁路列车通过噪声等。

3.8

稳态噪声 Steady state noise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 dB的噪声。

3.9

非稳态噪声 Non-steady state noise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 dB的噪声。

3.10

背景噪声 Background noise

测点位置处,被测声源以外的其他声音。

4. 噪声排放限值

4.1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4.1.1 0类区域:指位于城市或乡村的康复疗养区、高级宾馆区、高级住宅区(别墅区),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野生动物保护区(指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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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1类区域:指城市或乡村中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地区。也包括自然或人文遗迹、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实验区、非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墓地陵园等具有特殊社会福利价值的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4.1.3 2类区域:指城市或乡村中以商业物流、集市贸易为主,或者工业、商业、居住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1.4 3类区域:指城市或乡村中的工业、仓储集中区等,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1.5 4类区域:指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等,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2 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

4.2.1根据工业企业法定边界所处环境的区域类别,其噪声排放限值应不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单位为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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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当噪声敏感建筑物受工业企业噪声影响需要在受影响的室内测量时,室内噪声应不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室内噪声标准值单位为dB

4.2.3本标准所列限值是指允许工业企业排放的最高限值。

5. 测量方法

5.1 测量仪器

5.1.1 测量仪器为积分声级计或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符合GB3785《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和GB/T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对Ⅱ型仪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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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值相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

5.1.3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2 测量条件

5.2.1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无雪、风力为5.5m/s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精度,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5.2.2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5.2.3 测量环境:测量应在背景噪声对测点位置干扰较小的声环境下进行。

5.3 测点位置

5.3.1 测点布设

5.3.1.1 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应在工业企业法定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较大的位置。

5.3.1.2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工业企业在法定边界外置有声源时,根据需要也应布设监测点位。

5.3.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测点一般应选在工业企业法定边界外1m,高度1.2m以上对应被测声源,距任一反射面不小于1m的位置。

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3.3.1 当法定边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或规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用地时,测点应选在法定边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

5.3.3.2 当法定边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如:声源位于高空、法定边界为声屏障且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 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测量。

5.3.3.3 工业企业与噪声敏感建筑物位于同一建筑或相临建筑情况下,当噪声敏感建筑物受户外空气传声影响时,测点位置同本标准5.3.2中的一般规定;不得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设在室内距任一反射面不小于1 m,距地面1.2--1.5 m噪声较高处;当噪声敏感建筑物受固体传声影响时,测量时关闭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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