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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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

案例分析

第一章 政府采购管理概论

案例分析:

广本加价遭市场冷遇 厂家直诉经销商“捣鬼”

一段时间以来,广州本田似乎成了车市的“香馍馍”,在许多地方形成了“一车难求”的局面,记者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政府采购部门了解到,广本在这些地区已经无法保证政府采购的正常供车,只有加价之后才能提到货。据悉,这种状况在全国其他地区也存在。

浙江省的汽车政府采购主要集中在公务用小轿车上,2002年5600辆中广州本田就有1500辆。但今年供货情况极不正常,2月份付款,到8月份还提不到车,影响了采购工作的信誉。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为了广本在本省的推广没有少花心思,可是现在广本明显顾不上政府采购市场,如果要立即提货,必须向代理商提供额外的费用。为此,这个省采购办专门给广州本田去函协调此事,对方答应解决,但至今还没有效果。省采购办俞建玉处长认为,汽车的供应商要有战略眼光,不应为眼前利益而损坏政府采购大市场。在南京,一辆广本必须以“装修费”的名义加价2-3万元才能马上拿到货,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顾岳良指出,不能因为市场紧俏就一脸傲气,政府采购只能选择市场平均价以下的产品。记者了解到,同样是市场销量良好的产品,上海帕萨特、桑塔纳等品牌的供应商除了确保政府采购的正常供车外,还经常走访这几个省的采购部门听取意见,这些和广州本田的傲气截然相反。

然而,广本在加价的问题上也是一脸委屈,记者拨通了这家公司销售部的电话,一位姓刘的小姐说,目前的加价情况完全是经销商的个体行为,与厂家没有什么关系,他们要求经销商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操作,这家公司对经销商的供货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对于政府采购他们也有一定的数量保证,只是暂时还无法满足需求。当问到公司总部对销售商目前的加价行为有何约束力时,刘小姐认为由于目前加价的现象都是以其他的形式出现,比如汽车装修美容等等,公司对这种现象没有掌握太多的凭据,如果消费者据实举报,他们一定会严肃处理。刘小姐说,目前广州本田正在加紧组织生产,满足市场的需求。现在日产已经从去年的300辆上升到500辆,年内要实现24万辆的目标。记者特别想了解,为什么国内其他品牌的汽车也很热销,但没有出现广本经销部那样随意加价的现象呢?刘小姐是这样解释的,她认为,现在看来广本的价格和市场的承受价格确实有点差距,但当记者问到

难道这种差异是否可以由经销商来调节时,刘小姐笑而不答,不过,她一直认为加价不是公司愿意看到的。

业内观察人士注意到,广本采用“饥饿销售法”也是造成目前的紧张局面的因素之一,同时,经销商人为哄抬、见利忘义,这将对广州本田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不排除被一些政府采购部门打入“另册”。(摘自《中国财经报》2003年9月19日第5版)

读完案例请思考:你觉得这篇报道中揭示了哪些问题?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发展与演变

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不完全是“买方市场”

某县人民医院采购一台锅炉设备,采购预算55万元,采购方式是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付款方式为,全套锅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自首付之日起一年后若无重大质量问题,再支付总金额的30%,自首付之日起两年后仍无重大质量问题,付清余款。

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发布了“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公告”,共有12家供应商参加了资格预审,采购当日共有5家锅炉制造商参加了竞争性谈判活动。谈判进行得异常艰难,供应商觉得采购方提出的付款方式过于苛刻,均表示无法接受。供应商认为锅炉设备价值较大,但本次采购的数量仅有一台,何况能够获准制造锅炉必须取得质监、环保等权威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制造商的产品质量内控体系还是相当完善的,通过分期付款这种方式来控制锅炉质量就显得有些画蛇添足。而若按上述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未来将承受较大的资金利息成本和机会成本。因此,出现了供应商集体“罢谈”现象。采购人的代表一下子慌了神,医院可是极为特殊的单位,锅炉采购时间不能拖延,否则谁都吃罪不起。该代表赶紧向院领导请示,院领导指示将首付比例提高到60%,众供应商仍“罢谈”。采购人代表再度请示,首付提高70%,供应商依然眉头紧锁,经过几番较量,采购人亮出底线:“调试运转正常后首付80%,无重大质量问题,6个月后再付15%,余款12个月后付清。”供应商表示可以接受。采购人代表感言“看来政府采购也不是‘买方市场’,供应商也‘不好对付”’。

另,某县属中学采购一批硅晶背投电视机,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部分所列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付全部合同金额的40%,自首付

之日起第24个月末若无重大质量问题再付总金额的40%,自首付之日起第36个月末若无重大质量问题付清余款。共有12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开标当日仅有一家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公开招标活动宣布失败。在此前,就有多家供应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付款方式问题进行沟通,有的还提出了书面质疑,但采购人始终未做任何让步,最终导致废标。事后供应商坦言,其实他们很想参加这个项目,在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的情况下能挣到一笔“大单”很不容易,但电器行业残酷的价格战已使业内供应商望而却步,面对上述付款方式只能无奈放弃。采购人不解:怎么,政府采购也不灵了?

试分析:政府采购对政府而言到底是不是“买方市场”?为什么?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原则与功能

案例分析1:

兼顾双方权益采购中心遭遇“无奈”

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受当地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委托,采购500台“全热线”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终端机。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提供的全热线销售终端机的入围企业名单,一共有五家企业,本次采购活动于是就采取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其程序却一波三折,生出了许多事端。

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全热线”产品,“兼容半热线”供应商却也在谈判供应商之列,而且竟然成了评审结果第一名,之后又发生了采购人选择排名第二的“全热线供应商”的意外。事情最终走向了投诉。当地政府采购办公室做出“采购过程影响了成交结果,责令重新组织谈判活动。”的处理决定??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谈判文件商量着卖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出人意料的是,因为种种原因,这五家企业中只有两家购买了谈判文件。不到三家,怎么办?就在这时,谈判之前,一家能提供兼容半热线产品的供应商来买谈判文件,并出示了国家体育总局体彩中心的一份文件,证明兼容型的机型也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就该兼容型产品能否满足采购人需求,到底卖不卖给该供应商谈判文件的问题,与采购人商议,并且召开了共6人参

加的商讨会。政府采购中心还做了会议记录。

现场商议无果。采购单位的3个会议代表表示要回去和领导商量之后再做决定。在与领导商量之后,采购人代表电话通知政府采购中心,表示同意将谈判文件卖给“兼容半热线”的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于是就放心地把谈判文件卖给了该供应商。

就这样,通过“商议”,谈判文件卖给似乎根本就不具备竞争谈判资格的“兼容供应商”,在一定程度上对谈判文件做出了实质性修改,但是因为竞争性谈判的日子马上就到,政府采购中心也没有采取更改谈判文件、上网公告、通知其他供应商的做法,就直接进入了下一个环节。

采购人不满兼容供应商中标

竞争性谈判就这样在仓促中开始了,仓促的决定似乎也预示着问题的出现。 在评审结果出来之后,最后补充进来的兼容机型供应商排名竟是第一,另外一家全热线机型供应商排名第二。采购人对这种情况很为不满,提供了一份国家体育总局体彩中心出台的文件,证明兼容半热线机型与全热线机型是有区别的,说明兼容机型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而且还对政府采购中心表现出了强烈的不满:兼容机型供应商根本就不在全热线机型供应商入围名单里,政府采购中心为何要将谈判文件卖给该供应商?不仅如此,采购人还到处说是政府采购中心在违规操作,却丝毫不提采购中心就此事与自己进行的商议,也不承认自己曾经电话通知采购中心同意将谈判文件卖给兼容供应商的事实。

供应商进行质疑投诉

采购人执意要选择排名第二的全热线供应商,本来排名第一的兼容机型供应商却被采购人“抛弃”。此举引起排名第一的兼容供应商强烈不满,于是就经过质疑并走向了投诉,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均成了被投诉人。

当地政府采购办公室受理投诉后,遂对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相关供应商提交的文字说明、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认为本次采购活动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投诉人虽为评审结果第一名,但其资质不符合采购公告和谈判文件要求;二是被投诉人对谈判文件供应商资质要求未进行变更而通过了投诉人的资格预审,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三是在采购程序违法情形下,被投诉人将排序第二的供应商确定为预成交供应商,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做出“采购过程影响了成交结果,责令重新组织谈判活动。”的处理决定。

这一处理决定让当地政府采购中心陷入深深的反思之中:自己为采购人着想,费尽心思想办法让采购项目顺利进行,没想到最后采购人出尔反尔翻脸不认人,使

采购中心陷于“不义”的境地!评标结果是评审专家评出来的,专家对全热线和兼容半热线到底能不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难道不懂吗?采购人的合理需求到底怎样定义?采购中心到底该如何在完成工作的时候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作者:王丽英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enet.com.cn/article/2006/0829/A20060829176354_2.shtml) 读完案例请思考:您认为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是什么? 案例分析2:

山东沂水县政府采购助推新农村建设

山东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提出了省级实现村村通自来水,这是对国家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突破和发展,创造了全国之最。山东省政府提出要在三年时间内完成这一重大目标。仅今年一年山东省将投资30亿元加快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新增受益人口900万人。

沂水县也将不断解决农村农民群众生活饮水困难,切实让广大农民群众吃上安全卫生洁净的自来水,作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村村通自来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惠及千百万老百姓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功在当前,利在千秋。因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要把“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成“红旗工程”,并且要让红旗在“阳光”下飘扬。预计在3年时间内完成,今年全县将完成133个村庄的121处工程建设,工程预计总投资2877万元,受益人口13.7万人。

工程建设物资的政府采购工作就成为让红旗在“阳光”下飘扬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一项措施。因此,沂水县政府采购办公室联合“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沂水县水利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将此次“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所需建设物资的招标工作,委托给临沂市恒信金道招标有限公司进行招标。此次招标的项目分为四包,A包:PE、PVC管材;B包:水泵;C包:启动器、变频器;D包:水表。为保证所采购物资的生产质量,对生产厂家注册资金提出了明确要求:A包:500万以上;B包:500万以上;C包:50万元以上;D包:100万以上。2006年7月24日,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县纪委、县公证处的共同监督下,在沂水县沂河山庄第一会议室(二楼)正式开标。

此次招标采用价格分与综合分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评标办法,其中价格按照各家报价平均值为标底价,在此基础上加减分数;综合分则按照产品质量、业绩、资质、优惠条件等评分,最终确定三家为目标供应商,然后根据用户对三家目标供应商的实地考察情况(包括企业生产规模、生产线产品与提供样本质量比较、企业销

售记录、企业财务状况等)进行最后的综合评审,确定唯一中标供应商。此次招标共有25家供应商购买标书,共有23家供应商投标,其中A包共有7家公司参与了投标,经过价格与综合评分确定的目标供应商分别为: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经过用户实地考察结果最终确定由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中标,其中标价为421.96万元,节约资金227.2万元,资金节约率为35%。B包共有3家公司参与了投标,经过价格与综合评分确定的目标供应商分别为: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山东电泵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光明实业公司,经过用户实地考察结果最终确定由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中标,其中标价为39.42万元,节约资金13.14万元,资金节约率为25%。C包共有7家公司参与了投标,经过价格与综合评分确定的目标供应商分别为:青州华通自动供水设备公司、山东电泵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金钥匙节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经过用户实地考察结果最终确定由青州华通自动供水设备公司中标,其中标价为13.56万元,节约资金4.28万元,资金节约率为24%。D包共有6家公司参与了投标,经过价格与综合评分确定的目标供应商分别为临沂环翔水表有限公司、临沂兴亚水表有限公司、临沂冠翔水表制造有限公司,经过用户实地考察结果最终确定由临沂环翔水表有限公司中标,其中标价为32.23万元,节约资金13.81万元,资金万元节约率为30%。此次采购总采购金额为507.17万元,节约资金232.15万元,资金节约率为30%。(作者:王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echinakey.com/New_News/Show_All_News.asp?TypeL=1&id=200609040009)

思考:政府采购的地域范围应如何界定?如何让政府采购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与当事人

案例分析:

安徽省明光市首次对矿产资源实施政府采购,初见成效。

为了适应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落实安徽省及滁州市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加强明光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调控与监督管理力度,强化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促进明光市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明光市政府决定结合市“十五”及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对2001~2010年市矿产资源进行总体规划,并批示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规划项目通过招标实施政府采购。

2000年11月11日,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委托后,先后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了项目采购工作计划,并于11月12日通过媒体公开发布了项目招标公告,规定参与投标报名的供应商必须是“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相关资质证件齐全、有效,具有完成招标项目所必需的技术条件和规划实施经验,具有规划成功案例等”,共有5名合格的供应商报名参与竞标。

由于此项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政府采购中心在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主动与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同志探讨、研究,借鉴省内其他地区的规划实施经验。精心编制了招标资料,规定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方法对各投标人进行综合打分,按照“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名单,若最高得分者有两人以上并列的,由评标委员会报请项目领导小组从中确定一名中标人。

12月2日15时,明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项目竞标会在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如期举行,为确保开标、评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政府采购中心从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地矿等部门聘请5名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项目评标工作,并邀请市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人员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市公证部门对整个招标活动及招标结果进行公证。

在4家投标人(另一家投标人弃权没有参与竞标)各自发表论述后,评委会从“投标人综合技术、经济实力、投标报价、编制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规划方案适用期限、基准年、规划文本、规划附表、规划图件、规划编制说明、规划研究材料、规划编制计划安排、规划质量保证措施、近3年来规划成功案例、规划方案印象因素”等14个方面对各投标人进行了综合打分。

最终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以98.47分的最高得分而中标,中标价格为9万元,比预算16万元节约资金7万元,资金节约率高达43.75%。此规划项目是滁州市所有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项目中成本最低的,也是首次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单位的一次活动,进一步扩大了明光市政府采购范围。

阅读案例并思考:在政府采购中,有哪些重要的参与者?他们各自对政府采购行为产生什么影响?今后政府采购范围将会有什么样的变化趋势?

第五章 政府采购预算与政府采购计划

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国货条款失灵 国货认定盼望标准出台

政府采购难以眷顾国货的尴尬局面或许将得到改变。

作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人士6月27日向《财经时报》透露,为了给落实购买国货提供政策依据,相关部门正在紧张制定国货认定标准,争取年内完成。

此前,来自财政部的消息说,2006年将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化的关键一年,国货认定已被列为年内的工作重点之一。

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称,目前政府采购的国货认定标准缺失。《政府采购法》还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如能尽快制定出国货认定标准,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作为政府采购专家,于安曾参与起草《政府采购法》。 \国货条款\失灵

事实上,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中,就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货条款\。这一条款确定了\国货优先\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国货却不敌\洋货\。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外国品牌在电梯、IT、轿车等行业的政府采购中处于垄断地位。来自中央政府采购网的信息则表明,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集中采购,通过协议供货入围的18类产品中,激光打印机、投影仪、液晶显示器等产品,洋品牌占有率均超过四分之三,数码复印机更是被洋货垄断。该网是中央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

在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统计表上,汽车购买数量最多的品牌依次是别克、奥迪和本田亚阁,而奇瑞汽车只有3辆。某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则在其网站公开发布消息说,去年12月,该单位采购了进口原装丰田越野车61辆。

前述财政部政府采购处人士告诉记者,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总额达到2500亿元,尽管国货的份额并没有专门统计,但确定\洋品牌所占的比例很大\。其理由当然是\外国产品质量和性能更优\。

标准难以确定

在社科院财贸所专家杨志勇看来,如果国货认定标准制定出台,将会在实施和操作细则上对《政府采购法》中的\国货条款\予以强化和细化。但他对其前景不甚乐观。

按照前述财政部政府采购处人士的说法,之所以政府采购国货的份额不好统计,一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国货还没有一个准确、权威的定义;二是产品在中标、采购回来之后,一些具体信息他们没有掌握。另外,很多组合型产品都是中外合

作,哪些是国产哪些是进口,采购单位也没有详细上报。

界定国货非常复杂,实质是要制定政府采购对象的原产地标准。该标准与海关使用的原产地标准有所不同,后者是对外国产品的认定,而国货的原产地标准,国际上通常是按货物价值在本地增加的附加值来核定。就是说,只要该货物在国内生产或组装,不管其零配件来源国内还是国外,只要在国内增加的附加值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应当认定为国货。

业内专家认为,由于国货种类繁多,要从法律或者通过规章执行细则,来对国货进行有效界定和区分,\面太广,操作难度比较大\。这也是《政府采购法》只能拿出原则性规定,而国货认定标准细则缺失的原因。

急需标准补位

尽管如此,尽快制定国货认定标准,以支持购买国货,促进本国企业发展,仍是政府采购的主要目标。事实上,美、日和欧盟一些国家,都有政府采购法和各种细则,来保护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国务院最新公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第25条也已明确提出:要确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

从财政部发布的信息来看,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将比去年增加500亿元,达到3000亿元。按照国际经验,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为30%左右,占当年GDP比重的平均水平也达10%。而中国政府采购占GDP的比重还不到2%,政府采购潜力巨大。

来自商务部的消息是,中国最迟将在2007年12月底前,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开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这意味着,政府采购的\土洋\之争将更加激烈。

而目前国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主力军,已经转变为中小企业,但这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技术,还不足与国外企业抗衡。

因此,业内人士担忧,如不加快制定国货认定标准,实行扶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国内企业将面临失去国内市场,同时又缺乏进军国际市场能力的双重压力。

背景

在业内被称为\国货条款\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定。

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截至2005年12月,除二期设备及系统软件采购经公开招标外,其余的设备和系统软件采购、应用软件开发及集成维护等服务均未招标,金额合计8427.97万元,占一二期项目建设合同总金额1.15亿元的73.19%。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

(五)个别所属单位应缴未缴预算外收入4771.45万元,超标准收取评估费174.24万元。

1.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集中各考点上交的考试费2.34亿元,已上缴财政专户1.86亿元,应缴未缴4771.4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关于“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2.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2005年在进行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对申请增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点收费4000元,超过收费许可证核定的增设博士点每个点评估费1500-2200元的标准。截至2005年末,该中心共向北京大学等261所大学和研究所申请增列的980个一级学科博士点收费392万元,其中超标准收费174.24万元。上述做法,违反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

(六)部分所属单位大宗印刷费、设备家具购置等开支1169.4万元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按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执行,个别所属单位办公楼等装修开支2463.44万元未公开招标。

1.教育部所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2005年支付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印刷费218.92万元,属于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列明的“印刷项目”,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标准,但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未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公开招标。

2.2005年教育部所属事业单位向财政部上报预算的27个单位中,22个单位未上报政府采购预算。经对其中教育部考试中心等7个单位延伸审计,其采购汽车、电子设备、办公家具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列明的货物和服务金额合计950.48万元,既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亦未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程序。

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综合教学楼和体育馆工程2005年进行装修时,通过自行

组织招标、自行评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中标金额1295.78万元;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5年购买学习中心大楼,通过自行组织内部招投标选用了两家公司进行大楼装修改造,2005年已支付设备和工程款1167.66万元。

上述1至3项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关于“中央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关于“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教育部本级年初预算未细化的问题,鉴于已在年底前细化并拨付到项目执行单位,不再处理;对多报领政府特殊津贴的问题,已要求将多报领的资金抵减2006年度经费申请额度,今后按照规定核实申报;对“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项目未经可研论证安排预算、应招标未招标的问题,要求将不承担该项目建设任务的天津大学等6所高校CEE项目结存资金收回,按重新论证后的建设方案安排使用,在今后项目建设中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对未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支出印刷费的问题,要求今后按规定真实、完整地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全面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教育部所属单位应缴未缴预算外收入的问题,要求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对超标准收取评估费的问题,要求教育部责成有关单位停止超标准收费,鉴于多收的评估费已上缴财政,不再处理;对部分单位大宗印刷费、设备家具购置等开支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个别所属单位办公楼等装修开支未公开招标的问题,要求今后按规定真实、完整地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全面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教育部应加强与财政部等部门的协调,解决部分项目年初预算未细化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及时解缴各项应缴收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强化政府采购管理,减少随意性。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教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非常重视。对年初预算未细化的问题,将进一步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合理安排项目论证和评估时间,尽快细化项目预算,及早发挥资金的效用;对多报领政府特殊津贴的问题,已在申请2006年度的额度中

予以核减;对“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项目未经可研论证安排预算、应招标未招标的问题,已责成有关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已经收回天津大学等6所不承担CEE项目建设任务学校的结存资金;对应缴未缴预算外收入的问题,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已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对超标准收费问题,已责成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予以纠正并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对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

http://news.163.com/06/0912/02/2QPNDNF7000120GU.html)

读完案例请思考:政府采购中的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那些方面?如何防止这种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章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

案例分析1:

政府采购贿赂犯罪有增长趋势 新规:政府采购过百万/评标过程要录像

检察院拟联手财政局共同预防职务犯罪

为了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力度,广州市政府昨日透露,从今年起,凡采购100万(含以上)的项目,必须对评标过程录像,并拟通过网络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评审过程实行现场监控。广州市检察院也将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

录像当天送达监管部门

廖仲仪分析称,此类商业贿赂案一般涉及面广,以海珠区检察院今年办理的8件8人案件为例,涉案单位既有招标方和招标中心、采购中心、工程交易中心,也有投标方的建筑工程公司、设备供应商,还涉及作为中间人的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而且犯罪手法多样,招标机构工作人员甚至利用操作电脑选取并通知评标专家的职务便利,从中收受贿赂;此外,涉案金额都较大,窝案串案多。海珠区院查办的8件案中,全部为窝案串案,涉案的招投标人员互相勾结,相互关照,形成自己的一套关系网络。

为了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广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凡采购100万(含)以上的项目,必须对评标过程录像,当天送达监管部门备案。下一步,还将通过政务网对两个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整个评审过程实行现场监控,促进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更规范地开展。另外,还建立了违法违规专家的清出制度。

市检参与采购全过程

廖仲仪也表示,由于《政府采购法》实行时间不长,尚是新鲜事物,公众或是有关单位对其认知程度较浅。从近几年来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存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出现漏洞,个人权力过分集中、内控不足,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多停留在浅层表面,对采购过程中包括“技术壁垒”在内等深层次问题缺乏有效制约,举报线索不够顺畅等问题。

因此,建议建立预防领导机制。拟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具体组织落实政府采购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同时建立预防同步机制。对数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市检察院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各阶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一锤定音”腐化罗耀星

政府采购贿赂犯罪有增长趋势,市中院分析罗案系缺乏监督所致

广州市中院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广州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犯罪正呈增长趋势,今年1-7月就审结了此类案件9件。并以罗耀星案分析称,目前对政府采购领域职务腐败的预防不够。建议完善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

昨天,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听取了广州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广州市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政府采购领域的刑事案件,全部属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该负责人表示,“这说明相关环节的监督机制可能还不是很健全,对掌握权势的人员的约束还不够,或者权力行使的时候缺乏制约”。该负责人还以罗耀星案分析了政府采购中职务腐败产生的原因。

据了解,2000年,广东省卫生厅曾召集所有向广东供应疫苗的厂商进行座谈,座谈会上卫生部门明确表示,必须采用各基层防疫站向上订购,广东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采购的方式。采购疫苗的数量、价格、生产厂家要由广东省预防生物制品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罗耀星是该委员会委员之一,并担任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所长职务。该所又承担着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供应、应用效果的监测和评价的职能。这就意味着,罗耀星对广东全省疫苗的采购、推广和质量评价起着“一锤定音”的作用,这就使其成为疫苗供应厂家、商家的重点“公关”对象。在权力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腐败就产生了。

时间:2001年1月-2006年7月

案件:审结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22件22人,其中3人涉及单位

负责人,涉案金额合计921.23万元。1月-7月,共审结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9件9人,其中1人涉及单位负责人,涉案金额合计130.7万元。案件有增长的趋势。(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海军)

请思考:为什么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如此多的贿赂犯罪?如何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 案例分析2:

供应商与采购人私下更换货物:违法

2004年12月28日,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对95台计算机进行招标采购,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但中标后,该中标供应商的一位副总多次主动与采购人联系,要求将招标文件规定的配置Intel的CPU换成AMD的CPU,并先后3次给采购人发邮件,表达更换之意。2005年1月5日,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将招标文件规定的配置Intel的CPU换成了AMD的 CPU。当时,网上价格显示,配备AMD的CPU主机较Intel的CPU主机每台低115.87元。然而这一私下进行的更换行为并没有逃出监管部门的视线,在被其他供应商举报后,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均受到了处罚。

法律明文禁止

“私下沟通是不允许的,更不可以更换货物的主要部件或改变主要配置。”浙江省杭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吴永强说。

供应商与采购人采取私下协议等方式相互恶意串通,是严重违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也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极大损害。

《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对此也明文禁止,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视情节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背离招标文件

CPU是PC机的主要部件,在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更换CPU势必对采购人的使用产生负面影响。而采购人项目负责人竟然答应这一要求,并签订了采购合同。

“合同中对CPU的更换背离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吴永强说。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采购人与供应商不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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