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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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化#处《质量问题处理 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管内各单位:

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 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现将《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认真执行。

附件: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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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 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化#局中化#处所属各单位及合格供方。 第三条 引用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五、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六、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七、ZYGS/SC01-2011《质量手册》。 第四条 术语和缩写

一、引用ZJYGS/SC01-2011《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二、中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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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各架子队统称为各单位。

四、“四不放过” 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第六条 安全质量管理部是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上报质量委员会讨论结案。

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中心、企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参与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评审与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评审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实施检查验证。

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对各单位发生的质量事故,会同安全质量管理部共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对各单位经济处罚的收缴。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奖励及行政处分人员按规定承办手续。

第三章 过程实施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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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质量问题分类 一、一般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二、较严重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三、严重质量问题:

(一)经整修、加固或返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虽不作为质量事故处理,但视为严重质量问题,应将工程缺点记入施工日志及有关竣工文件内。

(二)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分类

一、 质量一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二、 质量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三、 质量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四、 质量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 质量问题的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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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购产品(含顾客财产)。

二、 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检验批、分项工程。 三、 电器产品。

第十五条 质量问题的评审与处理

一、 施工(生产)中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质量检查人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任单位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整改,质量检查人员并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二、 施工(生产)中出现的较严重质量问题,由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各单位领导组织安全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制定整改措施、验证,做好记录。

三、施工(生产)中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组织安全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处理、验证,做好记录。

四、各单位材料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共同对有质量问题的采购物资进行评审、判定、做出处理。

五、合同要求时,对让步处理的质量问题,应向顾客提出申请或派员参加共同评审,记录质量问题情况,顾客同意后,方可转序施工或交付。

六、发现质量问题涉及到设计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邀请派员参加共同评审并确定处理方式。

七、如发生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评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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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八、对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整改通知书,各单位有关领导及部门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进行问题封闭。

第十六条 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包括返工处理、返修处理、让步处理、降级处理和不作处理等。

二、当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理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一)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二)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三)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四)经返修或者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三、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公司应对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做出处置决定,采取与质量问题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程度相适应措施。

四、保持质量问题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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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包括所批准的让步记录。

第十七条 质量问题(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一、一般质量问题:

(一)由专职质量检查员填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并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二)对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进行问题封闭。

二、较严重质量问题:

(一)由专职质量检查员逐级上报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填发《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二)对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形成整改完成报告书,进行问题封闭。

三、严重质量问题:

(一)专职质量检查员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并立即逐级上报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整改通知书,或总监同意发局部暂停施工通知。由各单位安全质量部和工程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形成调查处理方案,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四、质量一般事故:

质量一般事故发生后,作业队或架子队应及时通知项目部,并对现场进行保护,由公司总工程师召集工程管理部和安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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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进行调查处理。并形成调查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

五、质量大事故

质量大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取证工作。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取证工作。

六、质量重大事故

(一)质量重大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并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作,按规定妥善保管好有关资料。

(二)质量重大事故各单位必须在2小时之内报告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至公司及建设单位、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驻现场人员。事故单位应在3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七、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一、质量一般事故,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形成的调查报告,上报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并将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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