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选择

更新时间:2023-07-29 04:3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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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存在两种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分别是商标法保护模式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双轨制的保护模式造成了许多矛盾,不利于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保护。根据我国的国情及两种模式的优劣对比,我国应当采取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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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园地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选择钟一鸣摘要我国目前存在两种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分别是商标法保护模式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双轨制的保护模式造成了许多矛盾,不利于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保护。根据我国的国情及两种模式的优劣对比,我国应当采取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

关键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知识产权作者简介:钟一鸣,华东政法大学 2 0 09级知识产权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中图分类号: 9 3 D 2. 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0 9o9 (o 1 80 70 10 -522 1) - -2 o 3 l条规定了处理原则,“ 6即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该商品而

我国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一种是根据

《商标法》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商标法保护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导公众的,予注册并禁止,误不模式,另一种是通过在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使用;是,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但是,谓“意取”何善?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计划经济时期通过行政命式。轨制的保护模式造成了许多矛盾,双使得权利人对地理标志得注册”

的保护无所适从。针对我国目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比较混乱的令注册的含有地理标志的引人误导的商标是否算“善意注册”?那如何保护真正的地理标志?诸多问题需要现状,学界提出了两种解决途径:第一种观点是,主张以商标法模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式保护地理标志;二种观点是,张以专门立法的模式保护地得到解答。第主

理标志。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及两种模式的优劣对比, 我国应当采取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一

同时,理标志存在被淡化为普通商标的可能。《标法实地商施细则》 4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第 9“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能、功用途、量、重 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商标法体系保护地理标志存在的缺陷

( )论上的缺陷一理

”注包括作为证明商标注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国商标法都禁止使用地名和产品通人正当使用。这里的“册商标专用权人”各用名作为商标注册,明商标也应遵守这一规定。证但地理标志恰册的地理标志所有权人。这使地理标志的一些特有的权利被限使地理标志存在被淡化为普通商标的可能性。。 恰是又地名和产品通用名构成的。如果使用商标法对地理标志制,进行保护,能通过一些例外条款来缓解这一矛盾。只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别不同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商品 的来源地无关;而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表明商品的特定产地与

( )明商标与集体商标的局限性三证由于集体商标所有权人无权禁止未参加该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人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则对于后者对

搭现象无能为力;一旦后者的产品质量质量。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能很好地体现地理标志证明的该地理标志声誉的“便车”将不这一功能。

出现问题,其对地理标志声誉的影响也难免会波及集体商标的所

商标的权利主体一般是个人、人或者其他组织,册商标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法注 的专有权只属于特定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可以自由转让或者许可。而地理标志作为一种集体性权利,应归属于特定的主体,不 凡是符合条件的本地区所有生产者都有权使用;同时,及产品涉 来源地发生变动的的转让或者许可一般是不允许的。 根据《标法》商的规定,体商标、明商标的所有人有权将集证其商标许可或者转让给他人使用。但是若允许将地理标志的商标许可或转让给地域范围以外的生产者,则必然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真实产地的误解。且离开了特定的地理环境,些地理标而这

商标的保护期限是 l,果连续 3年以上不使用或者保志产品是否还能算作“决于自然环境和地理环境”得置疑。 O年如取值 护期限届满不再续展,标就不再受到保护;地理标志作为一商而种传统资源与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应当是无限期的。其( )二实体法上的缺陷 同时,商标法虽然规定了对地

理标志可以选择集体商标或者

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是没有明确两者对于地理标志的区别和分但别适用哪种情况,使得申请人从中选择时具体盲目性。二、择专门立法保护模式的优势选

《商标法》中作为普通商标的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存在重叠现象。根据《商标法》 l第 O条第 2的规定,级以下行政区划款县的地名仍可以作为普通商标注册。该条款中还包括一个“祖父条

( )合中国国情一符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史悠久,历文化灿烂,人文资

而作为农业大国,国幅员辽阔,候多样,华天宝,我气物许款”即“,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我国,,在不源丰富;仅存在以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的名称命名的普通地名商标,有还一

多各具地方特色的名优特产饮誉海内外。这些因素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就了我国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造相对于专利、版权、商

部分已经善意注册的地名商标以及“有其他含义”具的地名商

标,如果这些地名与当地的名优特产相结合具有地理标志性质标这些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的弱项而言,理标志则是我地时,会造成地理标志的不合理的私有化问题。 就。关于对引人误解的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的处理,商标法》《第国的强项。其进行专门法制度的强保护,合我国的利益。同对符 时,对地理标志进行专门法制度的强保护也有助于我国“三农”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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