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06-18 22:39: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青交建管[2014]436号)精神(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特制定《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作为项目法人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照本《细则》执行。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资本金融资+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建设模式的项目结合本实施细则按所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四条 省建管局负责本局公路设计变更工作的监督管理。局工程处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部门,负责各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审核变更工程单价,做好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局技术处负责组织编制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预算文件,向省厅申报重大设计变更,对重大设计变更等需要邀请专家现场查看时,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工作。各项目办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的具体落实,组织分析审核监理单位提交的合同清单外单价,负责设计变更的实施、汇总、统计及上报或审批等工作,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控制项目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 1 -

第二章 设计变更原则

第五条 设计变更应当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有利于安全、低碳环保和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对任何设计变更申请及批复均以书面文件为准,对未经立项同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应急抢险的除外);对未经审核的设计变更,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七条 设计变更图纸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特殊情况经省建管局批准也可委托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

设计变更条件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二)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或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地质等方面的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由于工期紧张在确保工程质量前提下,为加快工程进度而采取的相关措施。

(五)当施工图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原设计深度不足时,为满足公路的使用功能,符合现场情况而进行变更设计。

(六)施工图设计存有错、碰、漏及设计方案明显不合理。 (七)其它特珠情况。

- 2 -

第四章 设计变更范围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大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隧道的数量或位置发生变化的;

(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发生变化的;

(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 (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大型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五章 设计变更职责

第十条 省建管局在设计变更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工程技术标准,控制工程总费用,严格控制批准的概(预)算。

(二)审查设计变更申请,确定是否提交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 3 -

(三)负责办理重大设计变更的申报手续; (四)审查批准权限范围内的一般设计变更;

(五)提出设计变更意见,负责管理设计变更工程的实施; (六)协调设计变更中各方关系,解决设计变更中的有关问题; (七)建立设计变更工程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将汇总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和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八)对于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资质等级时,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变更方面的职责

(一)向项目施工现场派驻熟悉项目情况的设计代表或设计代表组,及时解决设计及设计变更问题,并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参加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

(二)负责对各方面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进行审核,及时提出是否变更的意见。

(三)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提交变更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工程量清单等。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设计变更职责:

(一)有权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参加设计变更审查。

(二)按合同约定有义务对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项目办。

(三)按合同约定会同项目办、设计、施工单位审查批准一般设计变更。

(四)负责设计变更工程的监理工作。

- 4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设计变更职责

(一)有权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参加设计变更审查。

(二)按合同约定有义务对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及时报告项目办和监理工程师。

(三)原则负责设计变更工程的实施,并负责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六章 设计变更权限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重大设计变更由省建管局经审查后按照《办法》的规定审查上报,一般设计变更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五条 项目办主任可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审批单项一次金额 10 万元以内的一般设计变更;项目主管领导可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审批单项一次金额100万元以内的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本着“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必须由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四方现场核查,实行会审制度,并形成现场会议纪要,作为变更的附件。10万元以内的变更立项由项目办主任牵头核查, 10万元——100 万元的变更立项由主管领导牵头核查。对于上述以外的变更(含自采材料料场发生变更等),由局技术处牵头,会同局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审查,报局进行审核;设计变更必须满足“方案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杜绝盲目从事,轻率确定方案的行为发

- 5 -

生,如果造成工程损失,将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七章 设计变更程序

第十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程序 一、立项

(一)对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办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局技术处报告,技术处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重大设计变更方案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

1、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2、对设计变更申请的方案比较调查核实情况、与原方案可行性、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等论证情况;

3、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文件; 4、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投资变化情况,概预算文件,费用来源或资金筹措方案;

5、审查单位对重大设计变更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问题; 7、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省建管局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重大设计变更方案申请后,进入设计变更立项审批程序,省交通运输厅批复重大设计变更方案后,设计变更立项。

二、设计文件编制

重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批准后,由局技术处组织原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重大设计变更申请文件。文件

- 6 -

内容包括:

1、设计变更说明;

2、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 3、变更前后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 4、对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意见;

5、审查单位对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变更的实施

批准立项的重大设计变更,局技术处及时通知项目办以监理表6-1-4填写设计变更申请,经省建管局主管领导、单位领导签认后,项目办及时组织实施(另行需招标的变更工程除外)。

第十八条 一般设计变更程序 一、立项

(一)省建管局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直接进入设计变更立项。 (二)项目办申请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办以监理表6-1-4填写设计变更申请,设计代表和设计单位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查后确认是否同意立项或按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权限确定是否批复或审查上报。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以监理表6-1-3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省建管局,省建管局按照《细则》规定的职责权限确定是否同意立项或审查上报。

(四)监理单位申请的设计变更,由监理单位以监理表6-1-2填写设计变更申请,设计代表和设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项目办,项目办以监理表6-2(设计变更批复表)提出初审意见,确认是否同意变更立项,并按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权限是否批复或审查上报。

(五)施工单位申请的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以监理表6-1-1填写

- 7 -

设计变更申请上报变更方案,驻地监理工程师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监理办,监理办经审查后提出明确意见,设计代表和设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项目办,项目办以监理表6-2(设计变更批复表)提出审查意见,确认是否同意立项,并按本《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确定是否批复或审查上报。

(六)沿线地方政府提出的设计变更,按上述(二)的程序办理。 二、设计文件编制

设计变更工程原则上均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设计变更由现场设计代表出具图纸,并经单位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签署后交项目办,由项目办按照变更权限实施或上报。

三、实施

经省建管局主管领导、单位领导按权限签认批准立项的一般设计变更,项目办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立项的办理时限 (一)重大设计变更时限

重大设计变更经省建管局审查确认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批复。重大设计变更方案和重大设计变更申请文件审批时限以及重大变更费用的列支方式等,按照省厅《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一般变更办理时限

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驻地监理工程师自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上报监理办,监理办自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设计代表或设计单位自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项目办,项目办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或审查上报,主管领导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或审查上报,省建管局自收到之日起如属一般变更3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如需审核合同清单外单价时,局工

- 8 -

程处在收到项目办提交分析审核后的单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其它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时限参照上述执行。各单位在递交或接收到变更申请时,均应如实填写设计变更签收表(监理表6-4),以促使设计变更及时申请、及时审批、及时实施、及时结算。

第二十条 申请批准立项的设计变更,均须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发设计变更工程令(监理表6-3),承包人接到变更工程令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编号

为便于统计与档案管理,所有报审文件按不同的工程变更申请人分别进行编号,编号须连续且不相互重复,编号规定为:承包人提出变更申请编号为:年号A-****,监理提出的为:年号B-****,设计单位提出的为:年号C-****,项目办提出的为:年号D-****,相关编号与之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编报

承包人对设计变更的编报应按一个“设计变更工程令”为编报单元,将由本变更项目设计变更工程令,相关设计变更申请表、设计变更批复表、设计变更报审表、设计变更数量审核表,应同时附有变更工程图纸和原设计相应图纸、有关协议(若有)、详细的工程量增减清单、计量支付单价、该变更工程造价的增减总额、变更工程的影像资料、变更现场会议纪要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报审程序

申请批准立项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图纸后,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发设计变更工程令(监理表6-3),承包人接到设计变更令后进行工程的实施,变更工程完工后经检测合格,承包人以监理表5(设计变更报审表)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以监理表6

- 9 -

(设计变更数量审核表)签署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内完成),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项目办审核(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严格控制技术标准和工程造价,项目办组织各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按照省建管局制定的《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施工图设计现场考核办法(试行)》,认真做好开工前的施工图设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现场核对等工作,对设计变更做到提前、预先进行,及时纠正施工图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符的情况,遏制返工浪费,杜绝缺憾工程。但对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无法预测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办会同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现场研究处理意见,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紧急抢险发生的变更,由项目办先行确定变更性质。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概要说明变更事由并报告省建管局,由省建管局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决定是否需到现场了解情况。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变更文件审查实行缺陷退回制度。申请文件有下列一般性缺陷的,允许退回补充后再报。

(一)申请文件不完整、不能说明变更合理性的; (二)理由及依据不充分的。

申请设计变更的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现行相关政策的,或未经批准已经实施的(突发事件的抢险工程除外),退回并不再受理。退回的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应书面说明

- 10 -

公路工程管理用表 监理表6-1-1

青海省 公路 段工程项目

承包单位: 标段: 合同号: 监理单位: 桩号: 编 号:

承包人设计变更申请表(通用)

致(监理工程师) : 事由: 附件: 承包人: 年 月 日 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驻地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设计代表意见: 设计代表: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设计单位: 年 月 日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印制

- 16 -

公路工程管理用表 监理表6-1-2

青海省 公路 段工程项目

承包单位: 标段: 合同号: 监理单位: 桩号: 编 号:

监理工程师设计变更申请表

致(项目办) : 事由: 附件: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设计代表意见: 设计代表: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设计单位: 年 月 日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印制

- 17 -

公路工程管理用表 监理表6-1-3

青海省 公路 段工程项目

承包单位: 标段: 合同号: 监理单位: 桩号: 编 号:

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申请表

致(建管局) : 事由: 、 附件: 设计单位: 年 月 日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印制

- 18 -

公路工程管理用表 监理表6-1-4

青海省 公路 段工程项目

承包单位: 标段: 合同号: 监理单位: 桩号: 编 号:

项目办设计变更申请表

致(建管局) : 事由: 附件: 项目办主任: 年 月 日 设计代表意见: 设计代表: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设计单位: 年 月 日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印制

- 19 -

公路工程管理用表 监理表6-2

青海省 公路 段工程项目

承包单位: 标段: 合同号: 监理单位: 桩号: 编 号:

设计变更批复表

项目办审查或批复意见: 项目办主任: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审查或批复意见: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建管局审查或批复意见: 单位领导: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填报此表时如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必须附监理表6-1-1表,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必须附监理表6-1-2,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必须附监理表6-1-3,项目办提出的变更必须附监理表6-1-4表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印制

- 20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vq3.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