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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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

文件

地大校办字〔2009〕18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修订版)》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修订版)》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为加强教风与学风建设,强化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日常工作中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特修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部门)、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出现失误或过错,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均为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按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分为三大类。同时,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每类按A级、B级和C级予以认定。

(一)教学类

教学有关人员不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和其它教学工作规定组织教学活动,对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产生影响,定为教学类教学事故。

1.授课教学类:

(1)(A级).有关人员在各类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内容,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伪科学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A级).教师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或伤害行为。

(3)(A级).任课教师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停课、缺课,或非出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或提前下课等中断教学活动3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4)(B级).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调课(包括变更主讲教师、教学时间、地点、授课班级等),影响正常教学进程。

(5)(B级).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变更实验、实习教学组织形式(如合并实验实习分组、变室外为室内等)、削减实践教学内容、压缩实验或实习时间。

(6)(B级).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安排与现有的教学工作无关的教学活动或私自承接其他课程,对正常的教学工作造成影响。

(7)(B级).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任课教师迟到或提前下课等中断教学活动10—30分钟。

(8)(C级).按教学大纲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或任课教师(助教)从不批改作业或作业批改不认真,以及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

(9)(C级).无特殊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等中断教学活动10分钟以内。

(10)(C级).任课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的除外)。

(11)(C级).任课教师不按教学要求给学生安排答疑或安排次数不足学时数的1/10。

2.考试教学类:

(12)(A级).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或试题严重错误(错误率30%以上)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13)(A级).主(监)考人员缺席或迟到达30分钟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14)(A级).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20%以上;或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未评阅的试卷20%以上。

(15)(B级).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不按教学要求组织课程结业考核,或擅自变更已正式公布的考试安排,并造成严重影响。

(16)(B级).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有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17)(B级).监考教师上岗迟到达10—30分钟;或主、监考教师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18)(C级).任课教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或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学生成绩报教学管理部门后需要进行修改超过10%;或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任课教师未将学生考卷按要求装订和保存。

(19)(C级).监考教师上岗迟到10分钟以内。

(20)(C级).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5%以下;或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未评阅的试卷5%以下。

3.其它教学类:

(21)(A级).因工作单位安排不到位或指导教师直接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2)(B级).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23)(B级).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必须送医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二)教学管理类

教学管理人员不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履行教学管理职责,对教学工作正常进行产生影响,定为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

(24)(A级).教学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教学安排资料等教学管理档案材料,造成严重后果。

(25)(A级).出具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6)(A级).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

(27)(B级).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28)(B级).由于开课学院未及时向教材科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科未及时将教材使用计划通知教材发行部门,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29)(B级).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30)(B级).对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种报表填写有误或漏报,造成严重后果。

(31)(B级).对上级部门下发的教学活动安排或有关教学文件传达和落实不及时或不明确,致使相关工作受影响。

(32)(C级).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3)(C级).开课单位未安排足够的教师上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或因缺少教师,导致连续两年某些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

(34)(C级).经院同意,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但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报教务处备案,未及时通知有关班级学生和任课教师。

(35)(C级).因安排不当等直接原因造成考试冲突,并对正常考试秩序造成影响。

(36)(C级).因排课失误等直接原因造成上课冲突,并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影响。

(37)(C级).未按规定办理借用教室,造成原定的教学活动受到影响。

(三)后勤保障类:

(38)(A级).因校内变电站的原因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100人次/小时以上,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39)(B级).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院在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不能及时到位、抢救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40)(B级).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维修项目,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41)(B级).值班人员(实验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实验室),影响正常上课。

(42)(B级).教学仪器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43)(C级).教学楼门窗、玻璃、水电设施损坏,或教室内黑板损坏1/2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44)(C级).教学楼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或在上课期间,教学区铃声、机动车喇叭声或广播乱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45)(C级).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教师休息室无饮用水供应。

(46)(C级).教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二、教学事故处理

1.对于C级教学事故,由学院(部)主管院长或部门负责人对被处理人签发《C级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并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被处理人当年考核等次不得高于称职。

2.对于B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和学院(部)主管院长或部门负责人对被处理人签发附有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处理意见的《B级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在全院内通报批评;取消事故被处理人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1次;事故被处理人当年考核等次不得高于基本称职。

3.对于A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学校主管校长责成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签发附有学校处理意见的《A级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对事故被处理人在全校通报批评。

(2)对事故被处理人其当年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3)取消事故被处理人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2次(连续2年)。

(4)对情节严重者,可由学校人事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A级教学事故,均应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若不属个人责任的,由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按B级教学事故处理,其当年考核等次不得高于基本称职。

4.各有关部门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教学岗位解聘通知书》的副本以及具体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和人事处,记入教职工人事档案,作为考核、评优、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三、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教学事故应由被处理人所在学院或主管部门查实,按一次一张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在事故发生后3天内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报送。事故记录表中应明确记载被处理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收到上报的材料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学院上报的事故材料进行事故分类及事故级别的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教学事故被处理人下达《教学事故拟认定通知书》。

被处理人收到《教学事故拟认定通知书》后,有权在签收时提出书面申辩意见;被处理人不提出申辩意见或者拒绝签收的,视为接受《教学事故拟认定通知书》所认定的事实。

处理单位根据《教学事故拟认定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被处理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制作《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理人。

被处理人对《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所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上述三类事故中未列出的突发性事件,对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参照上述事故分类进行认定。

四、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即日废止。 主题词:教学事故 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09年4月16日印发

第二篇: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

文件

地大校办字〔2009〕18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修订版)》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修订版)》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为加强教风与学风建设,强化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日常工作中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特修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部门)、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出现失误或过错,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均为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按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分为三大类。同时,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每类按A级、B级和C级予以认定。

(一)教学类

教学有关人员不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和其它教学工作规定组织教学活动,对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产生影响,定为教学类教学事故。

1.授课教学类:

(1)(A级).有关人员在各类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内容,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伪科学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A级).教师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或伤害行为。

(3)(A级).任课教师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停课、缺课,或非出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或提前下课等中断教学活动3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4)(B级).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调课(包括变更主讲教师、教学时间、地点、授课班级等),影响正常教学进程。

(5)(B级).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变更实验、实习教学组织形式(如合并实验实习分组、变室外为室内等)、削减实践教学内容、压缩实验或实习时间。

(6)(B级).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安排与现有的教学工作无关的教学活动或私自承接其他课程,对正常的教学工作造成影响。

(7)(B级).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任课教师迟到或提前下课等中断教学活动10—30分钟。

(8)(C级).按教学大纲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或任课教师(助教)从不批改作业或作业批改不认真,以及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

(9)(C级).无特殊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等中断教学活动10分钟以内。

(10)(C级).任课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的除外)。

(11)(C级).任课教师不按教学要求给学生安排答疑或安排次数不足学时数的1/10。

2.考试教学类:

(12)(A级).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或试题严重错误(错误率30%以上)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13)(A级).主(监)考人员缺席或迟到达30分钟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14)(A级).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20%以上;或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未评阅的试卷20%以上。

(15)(B级).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不按教学要求组织课程结业考核,或擅自变更已正式公布的考试安排,并造成严重影响。

(16)(B级).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有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17)(B级).监考教师上岗迟到达10—30分钟;或主、监考教师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18)(C级).任课教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或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学生成绩报教学管理部门后需要进行修改超过10%;或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任课教师未将学生考卷按要求装订和保存。

(19)(C级).监考教师上岗迟到10分钟以内。

(20)(C级).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5%以下;或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未评阅的试卷5%以下。

3.其它教学类:

(21)(A级).因工作单位安排不到位或指导教师直接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2)(B级).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23)(B级).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必须送医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二)教学管理类

教学管理人员不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履行教学管理职责,对教学工作正常进行产生影响,定为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

(24)(A级).教学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教学安排资料等教学管理档案材料,造成严重后果。

(25)(A级).出具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6)(A级).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

(27)(B级).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28)(B级).由于开课学院未及时向教材科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科未及时将教材使用计划通知教材发行部门,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29)(B级).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30)(B级).对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种报表填写有误或漏报,造成严重后果。

(31)(B级).对上级部门下发的教学活动安排或有关教学文件传达和落实不及时或不明确,致使相关工作受影响。

(32)(C级).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3)(C级).开课单位未安排足够的教师上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或因缺少教师,导致连续两年某些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

(34)(C级).经院同意,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但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报教务处备案,未及时通知有关班级学生和任课教师。

(35)(C级).因安排不当等直接原因造成考试冲突,并对正常考试秩序造成影响。

(36)(C级).因排课失误等直接原因造成上课冲突,并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影响。

(37)(C级).未按规定办理借用教室,造成原定的教学活动受到影响。

(三)后勤保障类:

(38)(A级).因校内变电站的原因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100人次/小时以上,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39)(B级).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院在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不能及时到位、抢救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40)(B级).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维修项目,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41)(B级).值班人员(实验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实验室),影响正常上课。

(42)(B级).教学仪器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43)(C级).教学楼门窗、玻璃、水电设施损坏,或教室内黑板损坏1/2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44)(C级).教学楼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或在上课期间,教学区铃声、机动车喇叭声或广播乱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45)(C级).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教师休息室无饮用水供应。

(46)(C级).教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二、教学事故处理

1.对于C级教学事故,由学院(部)主管院长或部门负责人对被处理人签发《C级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并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被处理人当年考核等次不得高于称职。

2.对于B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和学院(部)主管院长或部门负责人对被处理人签发附有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处理意见的《B级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在全院内通报批评;取消事故被处理人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1次;事故被处理人当年考核等次不得高于基本称职。

3.对于A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学校主管校长责成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签发附有学校处理意见的《A级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对事故被处理人在全校通报批评。

(2)对事故被处理人其当年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3)取消事故被处理人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2次(连续2年)。

(4)对情节严重者,可由学校人事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A级教学事故,均应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若不属个人责任的,由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按B级教学事故处理,其当年考核等次不得高于基本称职。

4.各有关部门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教学岗位解聘通知书》的副本以及具体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和人事处,记入教职工人事档案,作为考核、评优、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三、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教学事故应由被处理人所在学院或主管部门查实,按一次一张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在事故发生后3天内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报送。事故记录表中应明确记载被处理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收到上报的材料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学院上报的事故材料进行事故分类及事故级别的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教学事故被处理人下达《教学事故拟认定通知书》。

被处理人收到《教学事故拟认定通知书》后,有权在签收时提出书面申辩意见;被处理人不提出申辩意见或者拒绝签收的,视为接受《教学事故拟认定通知书》所认定的事实。

处理单位根据《教学事故拟认定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被处理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制作《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理人。

被处理人对《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所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上述三类事故中未列出的突发性事件,对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参照上述事故分类进行认定。

四、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即日废止。 主题词:教学事故 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09年4月16日印发

第三篇: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界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在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中出现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过失或过错。教师是指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以及临时分配从事与教学相关工作的有关人员等。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范围、等级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

(一)具有造成过错的主观故意。

(二)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

(一) 课堂教学类;

(二) 实践教学类;

(三) 考试与成绩类;

(四)教学管理与建设类

(五)教学保障类。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等级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及后果,事故认定一般分为一级事故(重大事故)、二级事故(一般事故)、三级事故(轻微事故)等三级。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情节

第六条 下列情节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散布违背国家有关法规法令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2.在教学过程中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不文明的言行举止。

3.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

4.任课教师上课时擅自离开教学场所去办理私事15分钟以上。

5.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或请人代课2学时以上。 6.未经院系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舍弃学期课程内容1/3以上。

(二)实践教学类

1.在实践教学中,指导老师未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仪器设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安全事故。

2.在校外实践教学时,带队老师未尽职责或违反实践教学安全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3.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漏电、漏水、火灾等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考试与成绩类 1.试题命题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2.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3.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考前泄、漏考题(含试卷印刷、保管、交接过程中出现的泄题)。

4.监考老师迟到5分钟以上,且未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5.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20分钟以上。 6.教师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20分以上。

7.一个班级试卷批阅或累分错误达15分以上者超过5份。 8.考试结束时主(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两份(含两份)以上;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两份(含两份)以上。

9.管理人员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10.监考过程中帮助学生作弊或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

(四)教学管理与建设类

1.责任人在编制和审定教学执行计划或任务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出现差错,造成恶劣影响。

2.擅自更改学生学籍。

3.擅自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等证明,或违法注册、颁发学历证书。

4.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擅自挪用教学经费,造成不良影响(注:追究管理者责任)。

(五)教学保障类

1.未按学院要求按时完成教材选订任务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

2.漏订、错订教材,严重影响教学进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3.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兜售任何教材或参考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4.不及时处理教材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5.不按时提交自编教材、誊印教材资料,造成课前不能到书,影响教学正常进行,情节恶劣者。

6.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设施,进行商业服务性活动,影响正常教学。

7.教室、实验室内设施、设备(桌椅、教具、水电、多媒体、实验仪器等)的准备和维护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严重后果。

8.其他未列出的、未经审批而严重干扰正常教学的事件。 第七条 下列情节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擅自停课、或请人代课2学时以内。 2.擅自未按课表上课。

3.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15分钟。

4.课堂管理不严格,造成课堂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教学效果,学生反映强烈。

5.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生反映强烈。

6.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教学进度超前或滞后10课时以上。

7.课前准备不充分,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

(二)实践教学类 1.未按时上交实验实训课安排表、实习计划及课程设计等安排表,致使学院无法对实验实训教学、实习教学、课程设计教学进行检查及质量监督。

2.丢失学生实验实训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项目资料等,造成不能正确、公平给出学生成绩等不良影响。

3.实验、实习及课程设计前准备不充分,导致实验、实习及课程设计无法正常开展或严重影响实验、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效果。

4.在实践教学中,指导老师未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仪器设备,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一般安全事故。

5.在实习、见习及其它实践教学期间,带队老师擅离工作岗位。

6.擅自缩短实习时间或擅自更改实习内容、实习地点。 7.实验室管理人员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漏电、漏水、火险等一般安全事故,影响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

8.未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导致学生所撰写的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项目资料存在严重抄袭现象。

(三)考试与成绩类

1.在考试安排中少印试卷20份以上,并未能在考试开始后15分钟内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解决,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2.试题内容与前两届(次)无明显区别,或同一门次考试A、B卷在内容上无明显区别。

3.试卷题量明显不合适,致使三分之二以上学生提前交卷,或要求提前交卷。 4.未及时通知学生参加考试,或未及时通知监考教师参加监考。

5.监考老师迟到5分钟以上但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6.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监考规程,或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7.课程考核结束后,未按时把成绩录入系统,造成不良后果。 8.教师不加强对学生的平时考核,无依据给出平时成绩或所给成绩明显不符。

9.评卷、统分、登分不认真,造成学生成绩差错,达5人以上,后果严重。

10.考试结束时主(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一份;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一份,导致学生无成绩、重修或重考。

11.对本系部学生违反教学纪律(含考试纪律)不作调查,或不作处理,或上交矛盾,或对学生违纪无原则地从轻处理。

12.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考试及格标准。

(四)教学管理与建设类

1. 学院、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不能按时完成教学执行计划,影响学校教学工作安排。

2. 责任人在编制和审定教学执行计划或任务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

3. 教学任务未落实,影响排课和上课。

4. 任课教师资格审查不认真,未经审批,安排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人员承担教学任务。 5. 未按规定时间编排完成课表,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6. 课表编排出现重大错误或多处错误,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7. 未经批准擅自更换主讲教师。

8. 不按学院有关规定,擅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9. 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教学事故认定等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

10. 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教学评价等信息传递不及时,影响其他工作正常开展。

11. 未经教务处同意,让学生停课参加任何校内外活动。 12. 擅自或变相向学生推销教材、参考书或辅导资料。

(五)教学保障类

1.未按学院要求按时完成教材选订任务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一般后果。

2.必修课因故无教材且不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3.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教学进行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兜售任何教材或参考资料。

5. 不及时处理教材信息,造成不良后果者。

6.不按时提交自编教材、誊印教材资料,造成课前不能到书,影响教学正常进行者。

7.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设施,进行商业服务性活动。

8.教室、实验室内设施、设备(桌椅、教具、水电、多媒体、实验仪器等)的准备和维护因工作人员失职,影响正常教学。 9.其他未列出的、未经审批而干扰正常教学的事件,造成一般后果。

第八条 下列情节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

2.已办调课手续,未及时通知学生生、导致学生生未能按时上课的责任者。

3.未经教务处批准,以播放录相的单一形式代替课堂教学。 4.教学进度超前或滞后4-8学时。

5.上课不带课程教学大纲、教材、教案、备课笔记、学生考勤及成绩记载簿。

6.教师上课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7.未经教务处同意,随意更改专业教学计划或教学进程。 8.未将教学安排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或教师、学生、教室上课冲突等情况。

(二)实践教学类

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论文)教学文件(包括教学日历、教学大纲、教学安排表)不齐全,丢失学生实验报告、实训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及论文等。

(三)考试与成绩类

1.监考老师迟到5分钟以内或早退。

2.巡视、监考及考务人员未按时到达考场或考务办,或无故缺席者。

3.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10-20分钟。 4.监考过程中为学生违纪提供方便或为学生开脱。 5.监考人员不按考场规定,擅自允许或不制止考生提前离开考场。

第五章 教学事故受理

教学事故由所在教学单位受理,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处理,必要时也可由教务处直接受理并处理。

第九条 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或对是否为教学事故有疑问的,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领导应及时向教务处呈报,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向教务处报告或举报。教务处在教学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直接以公示的形式予以认定。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受理与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一式三份(所在部门提供,或教务处直接填写)。

2.事故当事人情况说明;事实清楚的可不要求事故当事人作情况说明。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1.教学单位填写或教务处直接填写《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教学单位提交或教务处直接整理相关材料。

2.教务处审核,并根据权限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权限 各等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权限分别为: 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认定,并以“决定”的形式向全院通报处理结果。

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认定,并以“通报”的形式向全院公示处理结果。

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长会议认定,并以“通报”的形式向全院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教学事故根据级别不同分别给予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如下处理:

一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 二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三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处理,并报人事处按学院《教职工日常考勤及请销假制度(修订)》相关规定处理。

2.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期最长时限为一学期,整改期间不能担任或限制担任课程教学任务并接受考核,考核不合格取消教学资格或再次限期整改。

3.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级教学事故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专职人员调离现工作岗位,兼职教师解聘。

4.凡被认定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除受到相应处分外,还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七章 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属个人主要责任的不得以单位或部门集体代替。

第十五条 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责任人和其所在单位应在事发后及时受理并在三天内向教务处呈报;单位领导对本单位事故故意隐瞒者,或对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检查、执勤、巡视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的,则将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列为事故责任人;已发生教学事故,不主动查实或以无法查实为借口的,教学事故责任由所在单位行政一把手承担。

第十六条 学院有关部门在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单位或个人不配合工作,或以各种借口推诿、阻挠调查取证,或制造其他麻烦,致使教学事故级别在规定时间内无法确认的,均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在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教学单位对无理取闹、谩骂攻击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工作或生活等非正当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扣除该教学单位同级教学事故两倍以上的教学津贴。

第十八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教务处提出,由教务处或学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组织复议,申诉期限为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10日内。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对于发生的教学事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善后措施完善,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第二章 教学事故界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在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中出现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过失或过错。教师是指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以及临时分配从事与教学相关工作的有关人员等。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范围、等级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

(一)具有造成过错的主观故意

(二)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

(一) 课堂教学类

(二) 实践教学类

(三) 考试与成绩类

(四)教学管理类

(五)教学保障类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等级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及后果,事故认定一般分为一级事故(重大事故)、二级事故(一般事故)、三级事故(轻微事故)。

第四章 教学事故认定情节

第六条 下列情节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散布违背国家有关法规法令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2.在教学过程中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不文明的言行举止。

3.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4.任课教师上课时擅自离开教学场所办理私事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5.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或请人代课2学时以上(含2学时)。

6.未经院系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未完成授课计划内容1/3以上。

7.教师醉酒上课、无故缺课。

(二)实践教学类

1.在实践教学中,指导老师未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仪器设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价值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或严重安全事故。 2.在校外实践教学时,带队老师未尽职责或违反实践教学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

3.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漏电、漏水、火灾等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价值达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

(三)考试与成绩类

1.试题命题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2.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3.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考前泄、漏考题(含试卷印刷、保管、交接过程中出现的泄题)。

4.监考老师迟到5分钟以上,且未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含5分钟)

5.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

6.教师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含10分)。 7.一个班级试卷批阅或累分错误达15分以上者超过5份(含5份)。

8.考试结束时主(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两份(含两份)以上;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两份(含两份)以上。

9.监考过程中帮助学生作弊或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

(四)教学管理类

1.责任人在编制和审定教学执行计划或任务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出现差错,造成恶劣影响。

2.擅自更改学生学籍。

3.擅自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等证明,或违法注册、颁发学历证书、伪造学生档案。

4.任课教师、成绩管理人员或部门丢失学生成绩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5.一个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院、所在系、处、教研室安排的教育教研教改活动5次以上(含5次)。

(五)教学保障类

1.未按学院要求按时完成教材选订任务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

2.漏订、错订教材,严重影响教学进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

3.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兜售教材或参考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4.教室、实验室内设施、设备(桌椅、教具、水电、多媒体、实验仪器等)的准备和维护因工作人员失职,严重影响教学和考试。

5.其他未列出的、未经审批而严重干扰正常教学的事件。 第七条 下列情节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无特殊情况,擅自停课、或请人代课2学时以内。 2.擅自未按课表上课。

3.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15分钟。 4.课堂管理不严格,造成课堂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教学效果,学生反映强烈。

5.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生反映强烈。

6.按教学大纲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臵作业 7.拒绝接受组织合理安排分配的教学任务

(二)实践教学类

1.未按时上交实验实训课安排表、实习计划及课程设计等安排表,致使学院无法对实验实训教学、实习教学、课程设计教学进行检查及质量监督。

2.丢失学生实验实训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项目资料等,造成不能正确、公平给出学生成绩等不良影响。

3.实验、实习及课程设计前准备不充分,导致实验、实习及课程设计无法正常开展或严重影响实验、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效果。

4.在实践教学中,指导老师未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仪器设备,造成一般经济损失(300元——1000元)或一般安全事故。

5.在实习、见习及其它实践教学期间,带队老师擅离工作岗位(5—15分钟)。

6.擅自缩短实习时间或擅自更改实习内容、实习地点。 7.管理人员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漏电、漏水、火险等一般安全事故,影响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

8.未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导致学生所撰写的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项目资料存在严重抄袭现象。

(三)考试与成绩类

1.在考试安排中少印试卷20份以上,并未能在考试开始后15分钟内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解决,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含20份)。

2.试题内容与前两届(次)无明显区别。

3.未及时通知学生参加考试,或未及时通知监考教师参加监考。

4.监考老师无故迟到5分钟以上(含5分钟)。

5.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监考规程,或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6.课程考核结束后,未按时把成绩录入系统,造成不良后果。 7.教师不加强对学生的平时考核,无依据给出平时成绩或所给成绩明显不符。

8.评卷、统分、登分不认真,造成学生成绩差错,达5人以上(含5人)。

10.考试结束时主(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1份;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1份,导致学生无成绩、重修或重考。

11.对本系部学生违反教学纪律(含考试纪律)不作调查,或不作处理,或上交矛盾,或对学生违纪无原则地从轻处理。

12.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考试及格标准。

13.巡视、监考及考务人员无故未按时到达考场或考务办,或无故缺席者。

(四)教学管理类

1. 学院、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不能按时完成教学执行计划,影响学校教学工作安排。

2. 责任人在编制和审定教学执行计划或任务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

3. 教学任务未落实,影响排课和上课。

4. 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修改教学计划和学期授课计划。 5. 未按规定时间编排完成课表,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6. 课表编排出现重大错误或多处错误,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7. 因漏通知或错通知造成无教师到课堂,致使学生空等一节课以上。(含1节)

8. 各种报表和统计未能按时上报,上级通知不能及时转达落实,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

9. 对于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10. 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教学评价等信息传递不及时,影响其他工作正常开展。

11. 未经教务处同意,让学生集体停课参加任何校内外活动。

12.一个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院、所在系、处、教研室安排的教育培训、教研活动3——5次。

(五)教学保障类

1.未按学院要求按时完成教材选订任务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一般后果。 2.因工作失误,造成停水、停电,使课程中断或无法进行。 3.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出现伪劣产品,严重影响教学。 4. 已接到教学设备维修通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进行或因此造成师生伤害。

5.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6.其他未列出的、未经审批而干扰正常教学的事件,造成一般后果。

7.教学仪器设备未经同意,擅自外借挪用 第八条 下列情节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

2.已办调课手续,未及时通知学生、导致学生未能按时上课的责任者。

3.未经教务处批准,以播放与教学无关录相的单一形式代替课堂教学。

4.上课不带教材、教案、未填写教学日志。

5.教师上课期间随意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特殊情况除外)。 6.未经教务处同意,随意更改专业教学计划或教学进程。 7.未将教学安排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或教师、学生、教室上课冲突等情况。

8.上课在课堂上吸烟

9.开课时间满两周,未提交本学期授课进度计划

10. 一个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院、所在系、处、教研室安排的集体活动2次以内。

(二)实践教学类

1.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论文)教学文件(包括教学日历、教学大纲、教学安排表)不齐全,丢失学生实验报告、实训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及论文等。

2.在实践教学中,指导老师未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仪器设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价值300元以下(含300元)或轻微安全事故。

(三)考试与成绩类

1.监考老师迟到5分钟以内或早退。

2.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10-20分钟。 3.监考过程中为学生违纪提供方便或为学生开脱。 4.监考人员不按考场规定,擅自允许或不制止考生提前离开 考场。

(四)教学管理类

1.考试评分后,试卷遗失(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成绩已登录

2.由于工作失误,或因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致使听课或考试改期

3.未履行调课审批手续,擅自发出调课通知

4.通过正常选用程序决定使用的教材,而任课教师不予采用

(五)教学保障类

1.因管理人员未按时到岗,致使不能按时打开教室。 2.管理人员未及时检查和报修教室桌椅、灯、插座、教学仪器设备,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3接报告后不及时维修教室、实验室设施,导致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4.教学仪器设备未履行报废手续,擅自处理

第五章 教学事故受理

教学事故由所在教学系受理,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处理,必要时也可由教务处直接受理并处理。教学事故一经核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联合上报学校,由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并向全校通报。

第九条 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或对是否为教学事故有疑问的,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领导应及时向教务处呈报,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向教务处报告或举报。教务处在教学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直接以公示的形式予以认定。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受理与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唐山劳动技师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一式三份(所在部门提供,或教务处直接填写)。

2.事故当事人情况说明;事实清楚的可不要求事故当事人作情况说明。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1.教学单位填写或教务处直接填写《唐山劳动技师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教学单位提交或教务处直接整理相关材料。

2.教务处审核,并根据权限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权限 各等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权限分别为:

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认定,并以“决定”的形式向全院通报处理结果。

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认定,并以“通报”的形式向全院公示处理结果。

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长会议认定,并以“通报”的形式向所在系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教学事故根据级别不同分别给予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如下处理:

一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术等级考试(评审);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考核奖励绩效工资的发放以考核结果为依据。

二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或合格及以上等次;考核奖励绩效工资的发放以考核结果为依据。

三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凡事故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的,须记入工作业务档案及人事档案,有关材料必须一式三份存档,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各一份。 2.一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级教学事故者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章 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属个人主要责任的不得以单位或部门集体代替。

第十五条 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责任人和其所在单位应在事发后及时受理并在三天内向教务处呈报;单位领导对本单位事故故意隐瞒者,或对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检查、执勤、巡视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的,则将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列为事故责任人;已发生教学事故,不主动查实或以无法查实为借口的,教学事故责任由所在单位行政一把手承担。

第十六条 学院有关部门在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单位或个人不配合工作,或以各种借口推诿、阻挠调查取证,或制造其他麻烦,致使教学事故级别在规定时间内无法确认的,均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在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教学单位对无理取闹、谩骂攻击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工作或生活等非正当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追究单位行政一把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后两周内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提出申诉,小组在受诉之后的两个工作周内给予答复,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 组长:邓军

副组长:张继东、栾福志

组员:袁继良、田胜利、刘林、李利民、任学慧、高亚深、侯叔梅

2014年10月

第五篇:达县金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达县金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在出现教学事故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或部门)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三种予以认定。 (一)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都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教学类

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不健康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私自或介绍他人发布外校招生信息的。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

3.任课教师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或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1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4.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5.校内考试命题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试做并由专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6.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岗而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室秩序混乱;或监考时擅自脱岗(超过十五分钟以上),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7.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室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叁份及以上;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

8.无故不参加集体阅卷;或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擅自提高或压 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或漏登学生考试成绩5人以上;或无故不让学生参加考试3人以上。

9.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

10.教研组长不组织教研活动、业务学习,或在组织教研活动时流于形式,包庇纵容不参加 教研活动的教师,代他人签字;教师全学期从不参加教研活动、集体备课活动或政治业务学习。

11.任课教师不爱岗敬业,讲课不认真,经常出现错误,对待学生态度粗暴,消极待岗,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影响学校的社会声誉。

12.未经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舍弃学期课程或拖下教学进度1/2以上。

13.从不批改作业或要求批改的作业未满1/2,家长、学生意见很大的。

教学管理类

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等。

2.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等教学资料,造成查无依据。

3.教学辅助部门(教务处、图书室、档案室、实验室、信息室等)系统数据、资料、药品、仪器设备等丢失(或非正常损失学期累计达3000元以上)。

(二)较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都属于较大教学事故:

教学类

1.未经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舍弃学期课程内容(或拖下教学进度)1/4以上。

2.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变更课程表确定的任课教师;或任课教师未经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找人代课,由此导致教学效果很差,影响教学质量。

3.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教研活动,或变更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由此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的进程。

4、非正常原因任课教师迟到十分钟以上;教师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中途离开课堂10分钟以上。

5、教师用旧教案上课,或无教案上课。

6.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任课教师经常不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

7.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监考教师不负责任或无故脱岗(5至15分钟),导致考室纪律 松懈,或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考毕收回的考卷与应收考卷数量相差两份及以下。

8.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考分报教学管理部门后经复查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超过5%;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考试质量分析材料。

9.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必须送医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教学过程中,教师无过错,因学生或其他原因导致学生受伤,教师不及时主动送医院的。

10.教研组长组织教研活动、业务学习学期累计缺勤超过两次以上;教师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集体备课活动或政治业务学习学期累计达5次以上。

11.教师借故请病、事假,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2.面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13、教师上课接、打移动电话和或用手机发送信息或酒后上课。

14.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过程中不恰当评价校内教职工。

15.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情节较为严重的。

教学管理类

1.不遵守教学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及时安排落实实践教学环节,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

2.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4.教学辅助部门(教务处、图书室、档案室、实验室、信息室等)系统数据、资料、药品、仪器设备等丢失(或非正常损失学期累计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三)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都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教学类

1.非正常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下,中途离开课堂10分钟以下,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下。

2.任课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的场合除外)。

3.任课教师课堂上抽烟;上课时有手机铃声响起。

4.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下,影响考试环节的准时、正常进行;或装订试卷时倒装、错装、漏装试卷3份以上;监考教师在考场上干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5.任课教师作业布置及批改未达到教学常规基本要求。

6. 教师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集体备课活动或政治业务学习一次。

7.有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的。

教学管理类

1.未经教学主管部门同意随意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

2.管理部门未能及时沟通信息,导致管理秩序混乱。

3.教学辅助部门(教务处、图书室、档案室、实验室、信息室等)系统数据、资料、药品、仪器设备等丢失(或非正常损失学期累计在1000元以下)。

二、对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属主管部门(组、室)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在事故发生后当天向教务处报告。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教务处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报学校最后核定。

(一)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由教务处对责任人签发《一般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书》,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扣款20元/次。

(二)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由学校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签发《较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书》,并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款40元/次: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或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三)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学校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签发《重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书》,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2.对事故责任人扣款80元/次。

3.事故责任人两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或申报高一级职称。

4.对情节特别严重者,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1.教务处对全校教学事故进行监督考核检查,接受群众举报、学生投诉,并对教学事故进行追踪、调查和认定。

2.各有关部门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书》以及具体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作为期末考核、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的参考依据。

3.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后十日内组织听证处理。

四、备注:

1、凡本办法中涉及到“以上”、“以下”的均含本数。

2、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若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门规定不符之处,按国家及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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