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增值税退税

更新时间:2024-04-06 03:4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怎样计算

2011-11-1 10:41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也与单独销售软件产品一样,就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所谓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因此,在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应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判断和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必须剔除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纳税人应依次选择按以下方法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销售额的方法: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不过,如果纳税人选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除分别核算软件产品与非软件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外,还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即正即退优惠政策。

第二步: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

《通知》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通知》规定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可不得进行分摊,直接用于抵扣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如: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等发生的进项税额。

第三步: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实际税负,确认实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数额。

例如:某计算机生产企业2011年1月~9月随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取得综合性不含税收入300万元,发生进项税总额24万元,该企业选择计税价格法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按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假如账面记载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成本为200万元,则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为:300-200×(1+10%)=80(万元),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为24÷300×80=6.4(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为80×17%-6.4=7.2(万元),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税负为7.2÷80×100%=9%,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为7.2-80×3%=4.8(万元)。

不过,纳税人在享受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时还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必须同时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符合条件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按照实际成本或者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分摊进项税额的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工信部: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分析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陈凌虎中国贸促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 刘喜丽

10月14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等具体内容,为该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至此,业界期待已久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细则终于揭开了其神秘的面纱。

《通知》主要内容及与以往政策比较

《通知》明确了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1.《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以上规定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提高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优惠幅度,把“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修改为“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同时,取消了前者“所得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中还规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所适用的征收率,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分别是6%和4%,而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已统一为3%,这同时降低了所有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2.《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三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H\ 3.《通知》还规定可以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需要满足两类条件:一类是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另一类是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9 O) B4 B! D$ @( J

该项规定更加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范围,有利于税务部门规范优惠政策的实施过程。 《通知》界定了软件产品定义和分类4 _1 ]2 y! o7 M. P\

《通知》中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在以往的政策规定中也有软件产品的定义,比如,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中,计算机软件产品仅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的一般软件产品,而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嵌入式软件不属于《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但是,在后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又明确了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

税优惠政策。反之,则不予退税。所以,《通知》在嵌入式软件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问题上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是一致的。3 Y/ ^& C7 N5 h2 t

由此可见,《通知》更加明确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范围,规定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这有利于税收征管和相关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通知》规定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1.《通知》规定,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其中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并且规定了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方法,以及确定计算机、机器设备销售额的顺序和公式。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这部分规定也延续了之前的相关政策内容,但是在即征即退税额计算方法上有明显改变。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也规定了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及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其中“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也就是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而在新方法中,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新的计算方法看似使企业获得的退税额减少了,而且企业在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可抵扣进项税额时得不到退税。但考虑到软件企业的进项税额相对于销项税额来说一般较少,所以计算方法的修改对软件企业影响不会很大。同时,《通知》还对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制定了更加完善的确定方法。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也规定了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其中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与当期应纳税款不同,后者更能体现企业当期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 H/ ^, R7 z- W\

比较起来,《通知》中的即征即退税额计算方法更加符合税收原理,也更加合理。

2.《通知》第六条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该项新规定有利于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和税收征管,也有利于相关企业更好地享受优惠政策。) i- h. R L* q& F$ B: n/ D 《通知》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内容

《通知》第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同时增加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促进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9 E\m& H3 X% n! ]& c

此外,《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分析的几个文件的有关条款同时废止。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通知》中的部分规定延续了之前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从而进一步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范围,完善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同时还增加了有利于软件企业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其中,直接对企业利益产生影响的是对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计算方法的修改。 政策效果展望

众所周知,软件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国家制定

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18号文提出了对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等在内的一系列扶持措施,极大地促进了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带来了软件产业发展的“黄金10年”。2010年,我国实现软件业务收入13364亿元,同比增长31%,产业规模比2001年扩大17.8倍,年均增长38%,占电子信息产业的比重由2001年的6%上升到18%.在全球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中,中国软件产业所占份额由不足5%上升到超过15%.软件业占GDP的比重由2001年不足0.7%上升到超过3.3%,软件业从业人数由不足30万人提高到超过200万人,软件业对社会生活和生产各个领域的渗透力和带动力不断增强。“18号文”的政策到期后,国务院办公厅又于2011年2月发布了4号文。1 V) T# s5 s* H/ Z' w9 l5 T( F

“4号文”在延续原“18号文”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政策细化和更新,增加了一些新的优惠政策,尤其是财税优惠政策力度加大。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软件产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退税计算方法等,有利于“4号文”中财税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同时也为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提供了政策依据。因此,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必将会对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软件产业还会继续走向下一个“黄金10年”。

所有软件产品都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吗?

问题内容:

我单位生产的软件产品已经取得软件产品证书,但是在销售后,购买方要求提供升级。我单位在原有

软件基础上对产品进行升级以更适应对方需求。但是签订合同为软件升级合同,开具发票注明软件产品。是否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根据的文件是什么? 回复意见:: b6 v* q/ R, m0 C1 O) C- G* n- C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6 E. [' C1 X& P& D* O\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只有销售符合财税[2000]25号规定的软件产品,才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而对于在原有软件基础上对产品进行升级提供的劳务或产品,首先理清的问题是是否应征增值税,若属于销售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则可根据财税〔2000〕25号规定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否则不可享受。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规定:7 s3 @\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9 U: R( x+ a) \\% S$ b

若购买方要求提供升级属于进一步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并且升级后著作权属于购买方(受托方)的,应征收增值税,若只是提供升级服务,不属于进一步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或者属于但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不征收增值税,则不应适用财税[2000]25号规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 因此,判断以上业务的税务处理,关键不在于签订何种合同,开具的发票如何填列,而在于是否属于财税[2005]165号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软件产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

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6 p: m) j' @\a% m+ s0 @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M4 s& V/ V- q1 ~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1 P8 u2 C' o. v1 J7 T: b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x) V' l* k# f7 n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W* u6 f2 C. d$ Q! I5 P+ l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K0 Z) ^) _! q6 U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3 H, i1 S( ? H, k3 o; v) f; [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9 g7 q- H\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7 H) n! x7 D% u' J ?9 r' U8 C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S1 x3 G. P3 r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7 b5 b9 V* [* ^( p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p8 t: P; Y9 X! @$ H% f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

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H) t\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a& p+ g p+ N9 ~7 J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 s4 R' U1 h8 L' F% I, T8 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G6 ^. _2 H- N+ k! | [size=+0]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4 r2 ?/

解读财税[2011]100号: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问题

为了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0月13日联合发文《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做出规范、调整。 / C# ^. m: [& M7 l' |! j4 M5 T, T 一、增值税政策涉及主要内容

增值税优惠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 I5 d+ b9 `* ?$ x

明确软件产品范围。《通知》中“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文件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通知》明确了增值税退税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保持政策延续,优惠范围扩大

(一)超税负6%即征即退。涉及两个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明确如下: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 1 m+ I3 g. ` X

(二)超税负3%即征即退,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四个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2、嵌入式软件不享受增值税即征退退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3、2008年7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明确退税计算方法,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由于涉及计算项目较多,各地执行容易出现偏差或者错误,《通知》从基础出发,全面明确,便于操作,增加透明度,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7 J* M& y% B% m4 {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 d0 w; v/ l8 I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6 H6 P J! J+ \\1 S9 P) m: k: | 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 @9 H4 t. V9 P8 Q* M( I

四、即征退税程序及时间要求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在税款入库的当月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申请时应填写有关表格和书面申请、《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国税分局根据上述资料,复核无误后,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县级国税机关核准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经属地国库部门审核无误,于税款入库后次月内将已征税款退还给企业。 五、其他问题

1、合理分摊进项,分摊方式备案一年内不得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4 k0 |( \\3 a+ s0 S/ o6 u

2、强调分别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 j8 N. V; b7 i/ q: t( I V

3、加强税务管理。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uor.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