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品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7-03 23:3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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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我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依据《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司对我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本办法适用于抵(质)押品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条 符合物流金融业务特征的押品管理,按照我司物流金融业务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 抵押品管理
第四条 抵押品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司有关制度,在国家指定的有权登记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各种抵押物。主要包括如下的抵押品:
(一) 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所有权; (三)机器设备;
(四)车船、航空器材;
(五)其他抵押物品。
第五条 我司客户经理或贷后监督岗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押物管理和维护情况。
第六条 客户经理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我司认可的中介机构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抵押权利。 办理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的地区,客户经理及时办理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并对预抵押登记情况和抵押登记情况做专门的台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 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重点内容: (一)抵押手续。应每六个月一次与登记机关核对,确保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二)权属。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抵押人提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品的, 必须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该授信业务的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抵押物出租时的抵押人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备案,我司客户经理与承租人签订当我司实现抵押权时, 承租人放弃对抵押权抗辩的申明。
经审批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品,但抵押人转让抵押品所得的价款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我司债权;同时应保证剩余抵押品的抵押率不高于我司文件规定的抵押率。
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抵押物,其租金收入原则上存入我司指定专户或偿还我司债权。
(三)状态。抵押土地是否维持原有用途,有无新的开发利用;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形态、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毁损,是否改变用途, 抵押人是否进行了正常的维护;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办理年检,抵押人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正常维护;在建工程投资是否按计划到位,建设期是否拖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总投资是否超概算,是否按时进行竣工验收,是否及时完成必要的抵押手续;其他抵押财产应根据其特征进行检查。
(四)价值。不仅要查看帐面价值的变化,而且要根据市场行情,分析判断抵押品市场价值的变化,评价抵押担保的充足性。 (五)变现能力。要了解市场,尤其是当地市场供需情况,分析抵押物变现的可能性,在现有市场环境下, 能变现多少,将来趋势如何。
(六)保险。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是否及时续保,是否发生理赔事项,有无赔偿,我司是否受偿。
抵押品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存入我司指定的帐户。 抵押品灭失后,我司应就抵押物灭失后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偿部分,要求授信客户或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 第八条 抵押品价值管理
(一)会计部门依据抵押品入库通知书中标明的抵押物入帐价值进行会计核算。
(二)抵押价值重估.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要定期委托我司指定评估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抵押物进行价值重估,对重估价值变动的,须将重估价值书面通知经营单位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据此对抵押物的入帐价值进行相应调查。
1、土地使用权:至少每两年一次;
2、房屋、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需要评估的抵押品至少每年一次(对按揭等按月或按季分期还款的贷款抵押品除外)。 (三)各类房屋、厂房、商铺、交通运输工具及易燃、易潮、易变质的其他抵押物原则上进行保险。
1、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
2、保险金额不小于所担保的金额或抵押物的价值; 3、我司为保险事故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4、保险单的正本及批单应交付我司保管; 5、投保总值应不低于抵押物对应的信贷业务金额; 6、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其他险种已办妥。
第三章 质押品管理
第九条 质押品必须由我司或我司指定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由我司指定机构管理的质押品必须是不适宜由我司直接管理或我司不具有直接管理能力的质押品;我司在指定质押品管理机构前,必须与该指定机构签定相关监管或保管协议。 第十条 根据我司指定机构管理的资质不同,对质押品的检
查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质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质押权利。 第十一条 对质押品的检查、要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股份。通过查看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结合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公司净资产变化情况;查看股份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改变的意向;公司其他股份有无质押;评价质押股份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二)股票。随时掌握股票市价波动情况,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生的重要事项,分析股票价格变化趋势,评价质押股票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三)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重点查看利率、汇率变化情况,发行人实力与信誉,质押物市场交易情况,评价质押物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质押物是否依然存在。
(四)公路收费权及其他收费权。重点查看有无影响收费权效力的政策性因素、收费标准有无变化,比较检查期内实际收费水平与预期收费水平的差异;评价收费权担保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 质押物价值管理
(一)授信审批中心贷后检查监督岗人员对有公开市场交易价格的债券、股票、黄金、铂金等质押物进行逐日监测。
(二)对动产、仓单、提货单等商品或代表一定数量商品的权利凭证质押的,应按周监测商品的价格变动情况,对可以取得每日商品价格的交所仓单,应逐日监测商品价格变动情况。 (三)授信审批中心贷后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监测结果,测算质押物综合价值,对不能完全覆盖我司贷款本息的,或质押率超过我司规定要求的,应通知客户经理要求客户追加担保品或调整压缩授信额度。
(四)对存货、提单等商品或代表一定数量商品的权利凭证质押的,应根据商品的物理特性等具体情况,要求客户办理财产保险,具体要求同抵押物部门。
第四章 凭证管理
第十三条 抵(质)押品登记凭证、抵(质)押品权利凭证等由风险管理部统一集中管理,建立〈〈抵(质)押品凭证管理台帐〉〉。 第十四条 会计部门根据信用风险管理部委托,按照我司有关制定规定,负责对代保管的抵(质)押品登记凭证、抵(质)押品权利凭证等进行实物保管和帐务核算。
会计部门必须根据〈〈抵(质)押品凭证入库通知〉〉〈〈抵(质)押品凭证出库通知书〉〉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
第十五条 对代保管的抵(质)押品登记凭证、抵(质)押品的权利凭证等,会计部门应定期进行盘库核对,确保帐帐、帐实、帐表相符。
第十六条 抵(质)押品入库管理。档案管理员接到放款审核
岗提交的抵(质)押品及其登记证明资料原件后的当日,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填制入库通知书,交放款主管审核并签字。
(二)入库通知书上加盖放款业务内部专用章,将入库通知单、抵(质)押品凭证提交到会计部门办理抵(质)押品凭证入库,并取得会计部门加盖会计业务专用章的《代保管抵(质)押品凭证收据》,并设立专夹保管。
(三)档案管理员要根据代保管收据登记《抵(质)押品凭证管理台帐》。
第十七条 抵(质)押品正常出库管理
(一)客户经理提交的《抵(质)押品凭证出库审批书》(须经客户经理主管审核并签字。
(二)档案管理员应审核还款证,与放款台帐和抵(质)押品台帐核对,确保拟出库的抵(质)押品凭证与到期已收回的贷款相对应。
(三)抵(质)押人应在其持有的代保管收据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如抵(质)押人为个人,应签字并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对代保管收据遗失的,抵(质)押人必须出具书面证明,并由客户经理及客户经理主管签字确认。
(四)应严格核对出库审批书诉相关要素与代保管收据中相关要素的一致性。审核无误后,在代保管收据加盖放款业务内部
专用章。
(五)还款凭证、代保管收据以及出库审批书应提交放款主管审批。凭放款主管签署“同意出库”意见的审批书制作出库通知书,经放款主管审批后加盖放款业务内部专用章。出库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作为会计部门抵(质)押品凭证出库依据。 (六)由会计部门办理抵(质)押品凭证出库,档案管理员取回相应抵(质)押品凭证,交客户经理并在《抵(质)押品交接登记簿》(附件5)上签收,根据出库通知书登记抵(质)押品台帐。
第十八条 抵(质)押品临时出入库管理 (一)办理临时出库限于以下情况:
(1)在不变更抵(质)押物进行借新还旧时需先进行新贷款的抵(质)押登记;
(2)在同一抵押物项下已部分还款需部分释放抵押物; (3)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到期前办理托收手续的; (4)定期存单质押需支取利息的;
(5)土地质换成在建工程的,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建成后需转为房产抵押的;
(6)抵(质)押人更名需对抵(质)押凭证进行更名的; (7)抵押物行政归属管理部门要求变更权证等有关手续的; (8)诉讼或仲裁需要提供信贷资料的。
(二)对需要临时借用抵(质)押品凭证的,档案管理员除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审批外,还需将出库审批书提交总经理审批,总经
理需根据临时出库的类型,在审批意见上明确抵(质)押凭证的返还时间,原则上出库最长不得超过15天.档案管理员凭总经理签署“同意出库”意见的出库审批书办理出库手续。
(三)对临时借出的抵(质)押品凭证,应在抵(质)押品台帐备注栏注明归还时间,督促借用人按时归还。
(四)部分出库时, 除按照上述流程审批外,应根据部分出库审批文件对拟出库的抵(质)押物价值进行确认。然后根据确认的价值在抵(质)押品登记台帐上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对已入库的抵(质)押品,应按月与会计部门低保管登记簿进行核对。
(一)抵(质)押品台帐应与代保管登记簿余额进行核对。对核对无误的,在抵(质)押品台帐备注栏注明“核对无误”。 (二)核对后存在误差的,应依据代保管收据与出库通知书逐笔核对抵(质)押品台帐内容,找出原因.台帐存在错误的,应立即予以改正。代保管登记簿存在错误的,应立即进行盘库,根据盘库结果,要求会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定期进行抵(质)押品盘库
(一)会计部门将抵(质)押品的盘库纳入会计检查范围中,检查的频次如下:抵(质)押品数量在100份以下的,盘库的拆封核对率每季应达到100%。
(二)放款主管每季须与会计部门一起进行盘库。
(三)盘库结果应与抵(质)押品台帐、代保管登记簿核对,如
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立即逐笔检查。台帐或登记簿出现差错的,应立即纠正;实物出现差错的,应立即报告放款主管,研究处臵对策。
(四)盘库结果无误的,在台帐备注栏注明“核对无误”。并将盘库结果填制会计部门的“查库登记簿”,由会计部门管库人员、会计主管、档案管理员签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远林小额贷款公司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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