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地编号A009-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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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编号A009-1285

宗地编号:A009-1285

A009-1286

A009-1289

深圳市项目改造合同书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职务: 电话: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

同。

三、改造项目情况:

(一)现状:A009-1285、A009-1286、A009-1289三宗地位于宝

城26区。A009-1285宗地面积42034.19平方米,A009-1286宗地面积33886.97平方米,A009-1289宗地面积14915.08平方米,相关单位已与该范围内的原权利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已完成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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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补偿安置工作,且已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权利转移给甲方。

甲方承诺本次挂牌出让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同

意。

(二)土地利用要求:

A009-1285宗地土地用途为商住混合用地,使用年期为70年。

建筑容积率≤4.3,建筑覆盖率≤35%,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为180070平方米,其中:住宅140934平方米,保障性住房22866平方米,商业12500平方米,公建配套(含社区居委会,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垃圾集散点)570平方米,12班幼儿园3200平方米(独立占地5000平方米),社区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1100平方米。其他规划要求以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条件为准。

A009-1286宗地土地用途为商住混合用地,使用年期为70年。

建筑容积率≤4.2,建筑覆盖率≤40%,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为140930平方米,其中:住宅122030平方米,商业12500平方米,公建配套(含社区服务中心、垃圾集散点)400平方米,综合文化活动中心6000平方米,社区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1100平方米。其他规划要求以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条件为准。

A009-1289宗地土地用途为商业及商务公寓用地,使用年期为

50年。建筑容积率≤5.7,建筑覆盖率≤60%,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为85000平方米,其中:商务公寓50000平方米,商业35000平方米,公建配套(含邮电所、储蓄所、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厕)面积在总建筑面积中扣减。地下商业建筑面积8750平方米(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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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其他规划要求以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条件为准。

四、改造方式及要求

(一)宗地中的公建配套由乙方负责建设,建成并验收后无偿

移交给政府。

(二)乙方须按《出让合同》的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由

甲方按多层(不带电梯)每平方米3000元,高层每平方米4500元进行回购。

(三) A009-1285、A009-1286宗地中的住宅套型建筑面积比例

按国家及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以人民币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的价格,竞得本改造项目的改造权及A009-1285、A009-1286、A009-1289三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上述成交价款包含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六、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分三期支付成交价

款:

(一)自《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

款的20%(包含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

(二)自《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80日内支付成交价款的

30%,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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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50%的成交价款,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

七、本改造项目内的拆迁安置补偿及地面清理工作由甲方负责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00日内完成并使之达到供地条件。届时,在乙方支付第二期成交价款后的前提下,在五个工作日内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八、本合同所称的供地条件是指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A009-1285、A009-1286、A009-1289三宗地内的改造项目进行拆迁补偿,并落实了安置方案;

(二)将被拆迁人名下的房地产权属证件收回,并按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三)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拆除清场,场地平整并设立桩点。

九、在达到供地条件时,甲方应提前五日通知乙方共同验收,乙方须在《项目改造供地条件验收书》上签字确认。

乙方在接到甲方验收通知后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参与验收或故意拖延的,视为乙方确认已达到供地条件。

十、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书并付清成交价款后,须持《成交确认书》和《深圳市项目改造合同书》向有关部门申办项目核准或备案。

十一、在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供地条件并验收后,乙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和《深圳市项目改造合同书》及《项目改造供地条件验收书》,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深圳市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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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十二、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成交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即时收回本改造项目的改造权,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另按成交价款的20%追索违约金。

乙方在未交清成交价款或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取得《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和抵押土地使用权。

十三、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00日内达到供地条件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甲方退还成交价款,并向乙方支付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十四、乙方在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取得《房地产证》后,可依照法律、法规、深圳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乙方开发、利用、经营受让的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五、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关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过挂号信函或媒体公告的形式送达至本合同所约定的乙方地址。

十六、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十七、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九、本合同一式八份,乙方五份,其余由甲方持有及分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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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单位。

二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二OO九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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