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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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国发〔〕号)和《广东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年)》(粤府办〔〕号),推动实施《珠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珠府函〔〕号),把握港珠澳大桥通车、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历史性发展机遇,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港珠澳大桥物流业务。利用港珠澳大桥的引流作用,主动对接粤港澳物流业务,鼓励发展珠港澳陆空联运业务。

对受本市托运人委托,经港珠澳大桥从事货运业务,且年业务运作量不低于车次的承运人按载货普通货车不超过元车次、载货货柜车不超过元车次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经市商务部门和海关共同认定的珠港澳陆空联运配套设施建设,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

二、支持物流园区建设和发展。鼓励物流项目进入珠港澳物流合作园、高栏港国际物流园、空港国际物流园等国际物流园区集聚发展。鼓励全市各物流园区开展国际和港澳物流业务。

对在珠港澳物流合作园、高栏港国际物流园区以及空港国际物流园区内(范围以《珠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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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新设、改造或增资的物流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

对在其它物流园区开展国际和港澳物流业务,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

三、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加大物流项目引进力度,鼓励本市企业与国内外物流企业合作,对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鼓励物流企业创先争优,积极参与国家级和省级物流示范项目、物流示范园区及级物流企业评选活动。鼓励物流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对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物流示范项目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万元和万元奖励。对获评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一次性给予其运营企业万元奖励、万元。对取得国家5A、4A和3A级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万元、万元和万元奖励,升级给予级差奖励。对获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四、支持港口、航空及铁路物流发展。支持港口、机场和铁路拓展国内外货运航线、包机和班列,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市交通专项资金支持。

五、支持冷链物流发展。支持建设和改造冷库、产地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加工仓储配送中心;支持服务生鲜电商等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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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的多温区仓配一体化建设。鼓励购置冷链物流设施、冷藏车。

对上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购置冷链物流设备项目,且实际投资金额分别不低于万元、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

六、支持城乡配送网络建设。支持物流企业参与城乡配送网络建设,加快构建配送(分拨)中心。支持快递企业建设完善城市末端配送网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对经营面积不少于平方米,且年物流服务营业额不低于万元的配送(分拨)中心,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

快递企业开展网点标准化建设、公共自助智能快件箱业务,以及购置和升级改造快递车辆、安检设备等,可享受邮政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七、支持物流发展新业态、新模式。鼓励供应链物流创新与应用,支持智慧物流发展、物流标准化建设、绿色物流等重点工作。

八、附则

(一)各区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扶持引导政策。

(二)申报项目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依法在我市商事登记、纳税(港珠澳大桥业务项目以及开展行业交流和课题调研的申报主体除外)和统计、具有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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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资格且正常营业的企业;

、具有健全的经营、财务、安全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且上一年度无相关安全事故发生;

、具有开展物流相关业务的经营资质;

、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三)上述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不包含土地使用成本。 (四)上述项目如已成功获得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三年内不可重复申报。

(五)本政策所需资金从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扶持标准根据年度预算动态调整。

(六)市商务部门每年根据我市物流业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发布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供的材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至年月日。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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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u5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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