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正杯郑凯莉演讲稿

更新时间:2023-08-21 09:57:01 阅读量: 高等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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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时代,企业侵犯人权的现象受到广泛关注。当跨国公司涉及到危害人类罪等落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罪行时,如何对其进行调查和追责显得尤为重要。罗马规约规定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当公司的管理者通过自己直接或间接的行为实施犯罪,可以很好被规约规制。问题在于,如今的公司管理者已经很少通过上述方式实施罪行,在其进行跨国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时,往往通过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为相关犯罪的帮助行为。如某地相关行业存在严重的人口贩卖现象,该行业剥削买卖的人口产出相关产品,子公司购买该种产品,市场收购比例大,双方交易长期稳定。在触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的严重罪名时,如何利用罗马规约规定的共同正犯概念对这种模式的公司犯罪进行规制是我今天想和各位分享的内容。

首先要明确这种模式下的各个参与者。如,直接实施贩卖人口剥削劳动力的当地行业从业者、与该从业者合作购买相关产品的子公司、控制子公司的母公司、母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等。

其次分别建立各参与者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彼此联系。

首先,用共同正犯这一概念将有直接犯罪行为的的当地行业从业者和与其交易的子公司联系起来。

共同正犯是《规约》第25条第3款第1项下伙同他人实施ICC管辖权内犯罪的行为人。

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包括:(1)客观上共同正犯之间存在共同计划并存在使犯罪客观要件满足的协调、必要的贡献;(2)主观上共同正犯满足争议罪行的主观要件,即《规约》第30条规定的一般心理要件;相互知道且接受实施共同计划可能导致犯罪客观要素的实现;知道使其能够共同控制犯罪的事实情况。

按照构成要件,分别考察子公司的交易行为。

(1)判断当地从业者和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共同计划

国际刑事法院通过相关判例确定共同计划的标准:共同计划首先不是犯罪计划,不需要特别指向特定犯罪的实现,但必须包括一定的犯罪元素。所谓犯罪元素就是指随着这一共同计划的落实一般情况下会产生犯罪。

在共同计划的要件满足上,子公司作为购买者,为当地行业提供了资金和市场支持,双方的交易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为实现非犯罪目标的共同计划。之后要考

察“一般情况下”,这样的交易会导致犯罪——必然说前面提及的当地行业的人口贩卖,剥削劳工。这需要考察具体的情况,以市场份额,购买力度,当地行业原先存在的犯罪背景来衡量,购买行为是否会导致这一背景的延续。买卖能否导致伤害是判断的重点。

(2)判断当地从业者和子公司是否为实现犯罪的客观要件做出了必要贡献必要贡献具体是指行为人承担犯罪的必要任务或有能力使犯罪不能继续进行。具体可以指行为人在共同计划中担任重要角色,各共同正犯执行相应任务,而失去该任务贡献,共同计划便无法实施。

具体到案例里,可以将买卖行为中的任务分配视为,一方负责产出,一方负责购买,这背后的相关产品是通过一定犯罪得来。在此逻辑下,买卖双方便满足承担使犯罪客观要件满足的相互协调的必要任务。

其次,可以考察交易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终止交易使犯罪不能继续进行。即子公司的购买与当地行业从业者的提供,任一行为的停止,是否会导致背后的人口贩卖因为不在需要满足产出廉价产品而终止。

根据以上共同计划和必要贡献的判断,可以满足子公司成立共同正犯客观要件。

(3)判断子公司是否满足共同正犯的主观要件

共同正犯需要满足被指控罪名的主观要件,即《规约》30条规定的一般心理要件——明知和故意。即子公司与当地从业者相互知道且接受实施共同计划可能导致犯罪客观要素的实现

此要件是指行为人至少知道共同计划的实施会导致何种结果,仍通过自己一致或纵容的行为表示接受。也就是客观要件中相关行为的满足就能构成此要求下的主观要件。

(4)子公司知道使其能够共同控制犯罪的事实情况

该要件是指行为人意识到其在实行共同计划和犯罪中的必要角色;并且可以通过拒绝执行其必要任务而阻碍执行共同计划,从而阻止犯罪实施。也是通过客观要件中存在必要贡献可以得知。

通过上述主客观要件的分析,可以建立跨国公司中实施交易行为的子公司与相关行业直接从事犯罪行为的行业从业者的联系。即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成立某一

严重犯罪的共同正犯。之后就可以考察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负责人与此事实的联系。

通过共同正犯的方式可以很好连接直接的犯罪行为和背后跨国公司的责任,实现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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