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对外贸易的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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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3.1.1 贸易主管部门

俄罗斯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经济发展部、工业与贸易部、农业部、联邦海关署等。经济发展部、工业与贸易部主要职责是制定对外贸易政策和管理对外贸易,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出口的外汇业务,制定出口检验制度,审批有关对外贸易的协定或公约等。海关总署执行俄罗斯政府的对外贸易管理政策,办理关税业务和报关业务等。

3.1.2 贸易法规体系

在俄罗斯,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俄罗斯联邦《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原则法》、《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法》、《俄联邦海关法典》、《海关税则法》、《技术调节法》《关于针对进口商品的特殊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联邦法》、《外汇调节与监督法》、《在对外贸易中保护国家经济利益措施法》等。

3.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自1991 年起,俄罗斯对外贸管理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取消了垄断性外贸管理体制,所有在俄境内注册的企业均有权从事对外经济活动,包括中介业务。除部分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绝大部分商品已放开经营。

【进口管理】(1)配额管理。俄罗斯对食用酒精、伏特加酒、烈性炸药、爆炸品、爆炸器材、烟火制品、原糖等实行进口配额管理

(2)许可证管理。对两大类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第一类属于特殊商品,包括化学杀虫剂、工业废料和译密码设备。第二类属于需要按俄总统和政府规定的特殊程序进口的商品、技术和科技信息,包括武器弹药、核材料、放射性原料、贵金属、宝石、麻醉剂、镇定剂、两用材料和技术、可用于制造武器装备的个别原材料和设备等。

(3)产品标识和认证。俄罗斯境内禁止销售无俄文说明的进口商品。对酒类制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设备等产品,禁止销售无防伪标志及统计信息条的产品。

对化学生物制剂、放射性物质、生产废料以及部分初次进口到俄罗斯的产品,尤其是食品,需在进口前进行国家注册;工业、农业和民用建筑等用途的进口产品需具备卫生防疫鉴定。

俄罗斯联邦海关2005年1月发布的《需强制认认证的进口产品名单》中主要包括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酒精和非酒精饮料、纺织原料及其制品、机器设备和音像器材等部分进口产品实行强制胜认证。

【出口管理】(1)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俄罗斯对国际协议规定要求限制数量的产品、部分涉及国家利益的特殊产品和国内需求较大的产品等类产品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出口配额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招标和拍卖进行。配额如有剩余,亦可根据出口实绩进行增发。需持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包括:野生动物、药材、译码器件、武器装备、爆炸品、核材料、放射性材料、贵金属、宝石及半

宝石、矿产资源及矿床信息、麻醉剂、精神心理药剂、毒性物质、某些可用于飞制造武器装备的原料、设备、技术、信息等。

(2)对军民两用产品出口实行监督。出口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需申领出口许可证,颁发依据为出口产品是否符合俄罗斯承担的有关国际义务。

(3)统一验证制度。俄罗斯对出口产品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实行统一的强制性验证制度,包括对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煤、黑色及有色金属、木材、矿肥等产品进行验证。

以上程序不适用于食品、兽医用品及壳类产品,此类货品的检疫及签证由国家检疫及卫生部门负责。

3.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俄罗斯对各类动植物产品实施进口检疫制度,根据2008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批准联邦动植物卫生监督局行使国家有关发放动物、动物源性产品、动物药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检产品的进、出口和过境许可证职能的行政条例》,对应检货物进出口文件进行审核,并做出发放或拒绝发放应检货物进口许可证的决定。

【植物检疫】农、林、药用、观赏作物的种子、种植材料,植物和它的部分(接穗、压条、鳞茎、根茎、块茎、块根、盆栽植物、切花蘑菇等);新鲜的蔬菜、水果和浆果;

食用、饲用和工业用的谷物、其加工品(稻谷、大米、核桃、花生、面粉、米粒、粒状咖啡、可可豆、干果和干菜、烟的原料和作料、茶、半成品糖、香料、椰果肉、麦芽、油粕、油饼、棉、麻及其他植物纤维),还有动物的皮张和毛等;

危害植物、植物产品的真菌、细菌、病毒、线虫、螨类、昆虫及媒介生物;昆虫标本、植物病原体标本和种子收藏蜡叶标本;邮件和旅客携带行李中的植物产品;

容器、包装材料(合成材料除外)、木材及加工品(成品、半成品和零部件)、原状土样和土壤标本;饲料、藁杆综合饲料及来自应检地区的动物的铺垫材料。

俄罗斯准许进口的检疫物,必须具有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口检疫许可证。在许可证中要注明经由俄罗斯国境进境的口岸、进口和使用这些检疫物的条件。每批检疫物均应随附输出国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机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卫生证书应附在该批货物的运单中。没有相应机关的国家除外,但要求检疫物的卫生状况符合进口检疫许可证中的规定。

【动物检疫】2006年3月俄罗斯政府颁布了《关于活体动物进入俄罗斯关境时实施动物防疫措施的决定》,规定在通过《俄罗斯联邦技术调整法》之前,对部分活体动物和动物制品进入俄罗斯关境时,遵照执行俄联邦现行动物防疫规章中不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兽疫局颁布的《国际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相矛盾的部分规定。此外,在俄罗斯联邦现行动物防疫规章与世界贸易组织现行动物防疫规章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将遵照执行该决定第1条中提到的陆生动物法典的要求。

俄联邦只能从经俄联邦国家兽医卫生部门检查的、并列入可向俄联邦出口的企业名单的出口国的企业进口应检货物。

3.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俄罗斯海关监管由联邦海关总署依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税则》 执行。

【管理制度】2000年4月1日起,俄开始实行新的进口关税税率(正式名称为《俄罗斯联邦海关税则》)。新税率表的商品编码由原来的9 位数字变为10位数字;对80种商品的税率迸行了调整,其中上调的30种,下调的45 种,另外5 种商品在从价税不变的情况下规定了从量税。

【关税税率】 俄联邦政府2000年11月27日发布第886 号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进口关税税率,大多数商品为从价税,但有的商品须计征从量关税和复合关税。新的关税政策将原7档进口税率(0%、5%、10%、15%、20%、25%、30%)减为4档,即5%、10%、15%、20%。

俄对不同类型国家按不同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税率表上所标税率为基本税率。凡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计征关税;凡从不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两倍计征关税。

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及联合国贸发会议批准可享受普惠制的发展中国家均可在俄享受关税优惠。其中对产自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对产自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75%计征关税。

3.2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3.2.1 投资主管部门

俄罗斯投资主管国内和国外投资的政府部门有:经济发展部、工业与贸易部、国家资产委员会、司法部国家注册局、反垄断署、联邦政府外国投资咨询委员会、中央银行、财政部、联邦金融资产管理署等。

3.2.2 投资行业的规定

【禁止的行业】 赌博业、人寿保险业

【限制的行业】2008年4月2日、16日,由俄罗斯议会上下两院分别通过和批准,5月5日,由普京签署了《有关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胜意义行业程序》的联邦法。该法第5款明确规定13大类42种经营活动被视为战略性行业,主要包括:国防军工、核原料生产、核反应堆项目的建设运营、用于武器和军事技术生产必须的特种金属和合金的研制生产销售、宇航设施和航空器研究、密码加密设备研究、天然垄断部门的固定线路电信公司、联邦级的地下资源区块开发、水下资源、覆盖俄领土一半区域的广播媒体、发行量较大的报纸和出版公司等。

【鼓励的行业】俄罗斯政府鼓励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大多是传统产业,如石油、天然气、煤炭、木材加工、建材、建筑、交通和通讯设备、食品加工、纺织、汽车制造等行业。

3.2.3 投资方式的规定

【跨国并购】俄罗斯允许外资并购本地企业,但对战略性企业的并购比重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对联邦级地下资源公司的控股权不得超过5%,对其他部门战略性公司的控股权不得超过25% -50%。

若外资企业希望在按法律规定具有战略意义的相关公司或地下资源区块项目中取得10%以上的控股权,必须向相关全权机构(之前为向俄联邦反垄断署)提交申请,并经由联邦安全会议牵头组成的跨部门专门委员会审核。

【股票收购】俄罗斯《有价证券市场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有权购买俄联邦境内企业的股份、股金、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购后必须在俄联邦财政部或其他授权的国家机构进行登记,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3.3俄罗斯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是什么? 3.3.1税收体系和制度

俄罗斯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经过几年酝酿,于1998 年和2000年分别颁布了《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 第一部和第二部,标志税改取得实质性进展。此次改革最大的变化体现在:将个人所得税多级税率改为13%的单级税率;将预算外的退休基金、社保基金和医保基金合并为统一社会税,同时取消就业基金;改革公路使用税的征收办法,该税率原为销售额的2.5% ,先改为按商品销售额与进货额之差额的1%征收;取消住宅及社会文化设施税;取消燃油和润滑油的销售税;取消车辆购置税;取消个别种类交通工具购置税等。

2001年,俄罗斯议会又修改补充了《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其中将原35%利润税率下调至24 %;将消费税普遍提高12%;增加矿产资源开采税,代替原矿产资源使用税和矿产资源基地再生产税。

俄罗斯实行联邦税、联邦主体税和地方税三级税收体制。联邦税在俄境内普遍实行,但其税收并不统归联邦预算。联邦主体税由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以专门法律规定,并在相应地区普遍实行。地方税由地力自治代表机关以法规形式规定并在所管辖区域普遍实行。

联邦税包括:增值税、某些商品和资源的消费税、企业和组织的利润税、自然人所得税、国家预算外社会缴纳、国家规费、海关关税和规费、地下资源开采

税、动物和水生资源使用权税、林业税、水资源税、生态税、联邦许可证签发手续费等。

联邦主体税包括:企业和组织利润税、不动产税、道路交通税、运输税、销售税、博彩税、地区许可证签发手续费等。

地方税包括:地税、自然人财产税、广告税、继承或赠与税、地方许可证签发手续费等。

3.3.2 主要税赋和税率

【企业利润税】在俄经营企业的利润税税率为24%,其中向联邦预算缴纳6.5%,向联邦主体预算缴纳14.5 %,向地方预算缴纳2%。各联邦主体政府有权对个别纳税户降低税率,但最低不得低于13.5%。2008年11月21日,俄国家杜马通过了《税法典》修正案,将企业利润税降低4个百分点,从原24%降至20%。利润税降税部分为联邦税收,联邦税部分从6.5%降至2.5 %,地方税仍然保持原17.5%的水平。

【增值税】俄联邦税收法典规定联邦增值税有三种,分别执行不同的税率。 (1)一般商品增值税,税率为18%。 (2)食品和儿童用品总值税,税率为10%。 (3)个别商品增值税,税率为零。

实行零增值税税率的商品主要有:通过海关出口到独联体国家的商品(石油、凝析油和天然气除外);与不征收增值税的出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有直接关系的工作(服务);与过境运输有直接关系的工作(服务);以统一的国际转运协议

为基础的旅客和行李的转运服务;直接为宇宙空间提供的工作(服务)及其在技术工艺上所依赖并与之有关的地面准备工作(服务);贵重金属开采者或利用含贵金属的废金属及下脚料的生产者卖给联邦贵金属和宝石基金、俄中央银行、其他银行的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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