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采购文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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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采购文件登记表
采购项目名称: 辽宁省2009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商品有机肥企业资格采购 采购文件编号: LNZC20090247
供应商名称 领取时间 2010年 月 日 投标(报价)包号 项目负责人 办公电话 供应商联系方式 移动电话 传 真 保证金金额:10000元 投标保证金 支付方式:□现金 □支票 □电汇 采购文件下载邮箱 LNZC1111@126.COM 密码:23496743 本表为供应商参与投标的主要凭证,如未在采购文件规定的领取重要提示 采购文件截止时间(详见采购公告)前填报并传真至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24小时自动传真:024-23447752),将不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或报价。 项目负责人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LNZC20090247 2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服务类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LNZC20090247
招标项目名称:辽宁省2009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
商品有机肥企业资格采购
二〇一〇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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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投标邀请
第一章 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6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8 第三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9 第四章 招标项目需求…………………………………………25 第五章 评标方法………………………………………………28 附件:1.投标人须知
2.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4.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
说 明
1.招标文件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附件部分见“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招标文件下载专栏www.ccgp-liaoning.gov.cn。
2.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正文和附件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须以正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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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邀 请
受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委托,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对辽宁省2009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商品有机肥企业资格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内容
1.采购项目名称: 辽宁省2009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商品有机肥企业资格采购 2.招标文件编号:LNZC20090247 3.采购项目需求: 序号 1 2 3 4 名称 粉状有机肥料生产企业 粒状有机肥料生产企业 粉状生物有机肥生产企业 粒状生物有机肥生产企业 数量(家) 16 8 5 1 最高限价(元/吨) 650 850 1000 1200 本采购项目共分4个合同包,投标人可兼投兼中。但投标人对所投包中内容必须全投,否则将被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4. 服务期限:自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肥料登记证;
3.投标人的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4.年设计商品有机肥或生物有机肥生产能力6000吨以上,年销售量4000吨以上(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5.提供近一年内经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检测项次和结果符合《有机肥料》农业行业标准(NY525-2002)或《生物有机肥》农业行业标准(NY884-2004);
6.生产的有机肥料或生物有机肥产品在农作物上示范推广1年(含1年)以上的推广应用业绩、试验示范报告、供货合同或其他能反映示范推广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投标人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或转包。 三、领取招标文件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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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2010年 1月0日—2010年2月00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每日8:30--11:00、13:30--16:00;
2.方式:网上下载采购文件,下载邮箱:lnzc1111@126.COM 密码:23496743;或到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608室免费领取电子文档。
3.填录《领取采购文件登记表》:在下载的采购文件第一页为《领取采购文件登记表》,报价供应商必须填写,并传真至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24小时自动传真:024-23447752)。
本表为供应商参与报价的主要凭证,如未在谈判文件规定的领取谈判文件截止时间前传真到项目负责人,将不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或报价。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每包10000元。
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2010年2月00日16:00
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地点: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A0512财务室。 银行汇款信息:
? 单 位 名 称: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 开 户 行:建设银行沈阳中山支行
? 账 号:21001360008059000118(保证金) 五、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0年2月00日9:00(北京时间)。 六、接收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5楼,届时请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丽梅 联系电话: 024—23447735 传 真: 024—23447752 邮 编:110001
地 址: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综合楼A座(市府大路西塔岗西走100米路南红楼)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〇年一月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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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项 目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采购单位 采购方式 评标方法 服务期限 内 容 辽宁省2009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商品有机肥企业资格采购 LNZC20090247 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 公开招标 最低评标价法 自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2.肥料登记证;3. 投标人的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4.年设计商品有机肥或生物有机肥生产能力6000吨以上,年销售量4000吨以上(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5.提供近一年内经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检测项次和结果符合《有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肥料》农业行业标准(NY525-2002)或《生物有机肥》农业行业标准(NY884-2004);6.生产的有机肥料或生物有机肥产品在农作物上示范推广1年(含1年)以上的推广应用业绩、试验示范报告、供货合同或其他能反映示范推广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7. 投标人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或转包。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招标项目需求 资金来源 详见第二章 详见第四章 财政性资金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粉状有机肥料最高限价为650最高限价 元/吨,颗粒状有机肥料最高限价为850元/吨,粉状生物有机肥最高限价为1000元/吨,颗粒状生物有机肥最高限价为1200元/吨。超过最高限价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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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LNZC20090247 7 标为无效投标。 1.时间:2010年1月00日—2010年2月00日(节假日除外),每日8:30--11:00、13:30--16:00; 领取招标文件时间、方式 2.方式:网上下载招标文件,下载邮箱:lnzc1111@126.COM 密码:23496743;或到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610室领取。 金额:每包10000元。 截止时间:2010年2月00日16:00。 递交地点: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A0512财务室。 投标保证金 银行汇款信息: 单位名称: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建设银行沈阳中山支行 账号:21001360008059000118(保证金) 接收投标文件及开标的时间、时间:2010年2月00日9:00(北京时间)。 地点 地点: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门5楼,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开标大会。。 资格后审 投标文件份数 评标委员会组成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采购单位将进行资格后审 正本的份数:1份;副本的份数:6份。 7人。其中:采购单位代表2人,技术、经济专家5人 。 不允许 评标委员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按照评审价格确定中标人 由低到高的顺序向采购单位推荐中标候选人,采购单位依法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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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项 目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内 容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项目县农业部门指定的地点(辽宁省内) 1.本合同以人民币计价并付款。 2.企业供肥完成1个月后,项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付款方式 供肥台帐、销售发票存根审核无误后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核拨到供肥企业。 质量保证期 一年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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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投 标 文 件 封皮 内容 备注 格式1 格式2 格式3 格式4 格式5 格式6 格式7/8 符合性 1.投标函 证明材料 (本栏所列内 2.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 容为招标项目3.技术指标响应表 初审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4.投标产品的技术资料 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5.售后服务承诺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小于100万人币,通过上年度工商企业年检并加盖公章的副本复印件,(投标人代格式9 表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携带原件,以备交评标委员会审查); 3.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资格性 4. 2009年任意一月份缴纳税收(或免征增值税证明文证明材料 件)、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投标保证金 (本栏所列内容为招标项目6.肥料登记证 初审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7.年设计商品有机肥或生物有机肥生产能力6000吨以不能进入下一上,年销售量4000吨以上(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阶段的评审) 8.提供近一年内经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格式10 格式11 格式12 量检测报告,检测项次和结果符合《有机肥料》农业行业 标准(NY525-2002)或《生物有机肥》农业行业标准(NY884-2004) 9.生产的有机肥料或生物有机肥产品在农作物上示范推广1年(含1年)以上的推广应用业绩、试验示范报告、 供货合同或其他能反映示范推广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9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LNZC20090247 10 其他需要 提供的材料 招标人要求的相关资料 注:1.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格式进行填报;没有给定格式
的文件内容,投标人可以自行设计。
2.投标人在装订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本表格“备注”栏给定的顺序进行 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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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1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投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签署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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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2
投标函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投标人名称) 授权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你中心组织的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 )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招标项目进行投标。
为此,我方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投标单价为 元人民币/吨(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1.我方同意在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 天内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3.一旦我方中标,我们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保证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
5.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被你中心没收。 6.我方保证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完全理解本招标项目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
7.我方愿意向你中心提供任何与本招标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并根据需要提供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8.我方承诺:采购单位若需追加采购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政府采购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保证供货。
9.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中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10.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对我方施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违约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提请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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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3
开标一览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单位:元(人民币) 包号 合计 大写 填写说明:
1.开标时,本表中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货物价格明细表及分项价格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投标总价为招标范围所列全部招标项目的报价总和,并应与投标报价明细表及分项价格表保持一致。
3.除在投标文件中装订外,本表还须用小信封单独密封、标记、递交一份,以供唱标之用。 4、投标报价不得填报选择性报价。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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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投标总价 保证金 有无投标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LNZC20090247 14
附表1
分项价格表
单位:元(人民币)
分 项 项 目 金 额(元) 货 物 价 国内运保费 税 费 检验费用 其 他 合计(总价)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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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货物价格明细表
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货物 名称 合计(总价) 型号及 技术指标 生产地及 生产厂家名称 数量 单价 总价 注: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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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4
技术指标响应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序号 技术指标 1 2 3 ……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技术指标 偏离 程度 偏离 说明 证明 资料 我们承诺本技术指标响应表的内容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之处,并且愿意承担因不满足此承诺而引起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 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与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的要求应逐条列示在本表之中。 2. 偏离程度请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字样。 3. 偏离说明要详细描述偏离的情况。
4. 证明资料请填写“见本投标文件第 页,第 行”字样。 5. 此表必须填写,否则影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标,其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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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5
投标产品的技术资料
序号 品名 规格 成分 参数 造厂家 等级 主要技术 产地及制质量备注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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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6
售后服务承诺(附件)
(采购单位名称) :
按 (采购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的规定,我公司郑重承诺,如果我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我公司对于中标货物,将按照以下条款提供优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1.拟提供售后服务的项目 ; 2.免费保修年限 ; 3.售后服务响应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 4.详细的培训计划 ; 5.维修技术人员及设备方面的保证措施及收费标准(附维修技术人员等级证书) ;
6.制造厂商或代理商在采购项目所在地(实施地)设臵的售后服务网络及相关情况 ;
7.备品备件供应情况及优惠价格 ; 8.其他 。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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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7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兹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就参加你中心组织的采购编号为(招标项目编号)的(招标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的投标报价,签署上述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完成、服务和保修,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此处请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的,出具此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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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8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注册地点) 的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投标人名称)的(被授权人的职务与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代理人有权代表我本人及(投标人)公司参加并签署你中心组织的采购编号为 (招标项目编号) 的(招标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处理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完成、服务和保修等一切事宜,我本人和(投标人)公司承认代理人代表我和公司签署、实施的一切与之有关的文件内容及行为。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无转委权,特此声明。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 单 位: 部门: 职务: 。
(※此处请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的,出具此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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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不小于100万人币,通过上年度工商企业年检并加盖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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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10
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
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确定的治理商业贿赂六个重点领域之一,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及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参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
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二、不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与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
五、不与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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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11
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
(2009年任意一月份缴纳税收(或免征增值税证明文件)、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并加盖公章
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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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你中心 (招标项目编号) 号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名称) 参加 (招标项目名称) 采购招标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向你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付款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现金),其金额为(大写): 元人民币。如果本公司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同意该保证金不予返还。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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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标项目需求
一、项目需求
1.采购分4包:采购粉状有机肥料企业16家、颗粒状有机肥料企业8家、粉状生物有机肥企业5家、颗粒状生物有机肥1家。
2. 供应的有机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产品实行最高限价,供应商报价必须低于最高限价。粉状有机肥料最高限价为650元/吨,颗粒状有机肥料最高限价为850元/吨,粉状生物有机肥最高限价为1000元/吨,颗粒状生物有机肥最高限价为1200元/吨。
3.供应的有机肥料应符合农业行业标准(NY525-2002),具体指标为: 3.1 外观:有机肥料为褐色或灰褐色,粒状或粉状,无机械杂质,无恶臭。 3.2 有机肥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如下要求:
有机质含量(以干基计)≥30%,总养分(N+P2O5+K2O)含量(以干基计≥4.0%,水分(游离水)含量≤20%,酸碱度pH 5.5~8.0。
3.3 有机肥料中的重金属含量、蛔虫卵死亡率和大肠杆菌值指标应符合GB 8172的要求。具体为:
编号 1 2 3 4 5 6 7 项 目 蛔虫卵死亡率,% 大肠菌值 总镉(以Cd计), mg/kg, ≤ 总汞(以Hg计), mg/kg, ≤ 总铅(以Pb计), mg/kg, ≤ 总铬(以Cr计), mg/kg, ≤ 总砷(以As计), mg/kg, ≤ 标准限值1) 95~100 10-1-10-2 3 5 100 300 30 4.供应的生物有机肥料应符合农业行业标准(NY884-2004),具体指标为: 4.1 菌种
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安全、有效,有明确来源和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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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外观(感官):粉剂产品应松散、无恶臭味;颗粒产品应无明显机械杂质、大小均匀、无腐败味。
4.3 技术指标
生物有机肥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生物有机肥产品技术要求
剂 型 项 目 粉 剂 有效活菌数(cfu) ,亿/g ≥ 有机质(以干基计),% 水分,% pH值 粪大肠菌群数,个/g(mL) 蛔虫卵死亡率,% 有效期,月
4.4 生物有机肥产品中As、Cd、Pb、Cr、Hg含量指标应符合NY/T 798—2004中4.2.3的规定。
生物有机肥产品无害化指标
参数 粪大肠菌群数,个/g(mL) 蛔虫卵死亡率,% 砷及其化合物(以As计),mg/kg 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mg/kg 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mg/kg ≤ ≥ ≤ ≤ ≤ 100 95 75 10 100 标准极限 ≥ ≤ ≤ ≥ ≥ 0.20 25.0 30.0 5.5~8.5 100 95 6 颗 粒 0.20 25.0 15.0 5.5~8.5 26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LNZC20090247 27 铬及其化合物(以Cr计),mg/kg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mg/kg
≤ ≤ 150 5 4.5 若产品中加入无机养分,应明示产品中总养分含量,以(N+P2O5+K2O)总量表示。 二、售后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计划;
1、在框架协议期限内,乙方要按照协议的规定,向项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销售本项目中标产品,并按照协议提供价格优惠。
乙方的报价不得超过中标报价。乙方对于甲方承诺的报价若高于合同承诺优惠价格并经查证属实,甲方可确定乙方有不诚信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暂停、取消供应资格或三年内不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2、严格按照《辽宁省2009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商品有机肥供应服务协议》要求,履行相关义务,自觉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采购单位制定的统一供肥计划,将肥料按指定日期送到供肥点,为供肥点开具肥料小销售发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销售产品的质量检验。
3、积极主动做好商品有机肥使用宣传等工作,不夸大商品有机肥的功能,科学引导农民正确使用商品有机肥。
4、承担肥料生产、销售过程中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有关纠纷导致的经济损失。对因供应的肥料引起的二次发酵、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质量问题及说明不准确造成的用户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如有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乙方应自觉接受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工作便利,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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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标方法
1.本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评标程序详见本采购文件附件一“投标人须知五、开标与评标”。
3.中标人的确定采用本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五、开标与评标第29条”中的规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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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投标人须知
一、 总 则
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2.定义:
2.1“集中采购机构”:指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2 “采购单位”指招标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需方。 2.3 “招标货物”指招标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
2.4 “招标文件收受人”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2.5 “投标人”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招标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投标的供应商。 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满足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要求的其他条件。
3.3 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规定。如果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3.3.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3.3.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3.3.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货物及伴随服务
投标人除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货物及服务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并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采购单位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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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6.采购单位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采购单位在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时有权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幅度内对“招标项目需求”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7.现场踏勘、标前答疑会
7.1如需要踏勘,按照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执行。 7.2如不需要踏勘,但投标人因自身需要欲考察现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与采购单位联系。
7.3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4如有标前答疑会,按照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执行。 7.5在标前答疑会上采购人将就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使用目的和用途等情况做出简介,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是否有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招标项目最高限价/拦标价是否合理等提出疑义或建议。
7.6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义要求澄清的,须在本招标项目标前答疑会结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将以“标前答疑会纪要”等书面形式做出答复,并分发给同一招标项目的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收到“标前答疑会纪要”后1个工作日内若无疑义,则视同该投标人完全同意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要求。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第一部分:招标文件正文部分 8.1.1投标邀请书
8.1.2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8.1.3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8.1.4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8.1.5招标项目需求 8.1.6评标方法
8.2第二部分:招标文件附件部分(网上可下载部分) 8.2.1投标人须知 8.2.2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8.2.3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8.2.4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
8.3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招标文件正文部分”与“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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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附件部分”如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招标文件正文部分”为准。
9.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招标文件收受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的,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文件收受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答复文件。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9.2集中采购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和 “东北新闻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具有约束力。
9.3招标文件、变更公告、澄清(修改、答疑、补充、补遗)文件的内容均以书面发布内容为准,否则无效。当招标文件、变更公告、澄清(修改、答疑、补充、补遗)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9.4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和“东北新闻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三、投标文件
10.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10.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2 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投标人可对全部合同包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投标。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报价,每一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报价,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3投标文件语言。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11.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文件分为符合性证明材料、资格性证明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和格式见第三章。
12.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3.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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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投标价格应为折扣后货物价格、购买货物和相关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及货物运送到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超过招标项目最高限价/拦标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3.2投标人要按开标一览表、分项价格表和货物价格明细表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货物总价、投标报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3.3开标一览表中标明的价格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3.4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予以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投标报价、价格折扣才予考虑。投标人若有投标报价、价格折扣未被唱出,应在唱标时及时声明。否则,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3.5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设备,还应填报投标设备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为便于评标,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采购单位保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
14.投标函格式、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 14.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14.2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署、盖章。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不得自行增减内容。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分项价格表、货物价格明细表中的“合计(总价)”保持一致。
14.3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分项价格表,列明货物价格、运保费、税费、培训费、其他费用等。
14.4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货物价格明细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简介、来源、数量和价格。
14.5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响应表,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应与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要求逐项对应填列,并将偏离情况在偏离栏中列出。
14.6技术指标响应表是评标的重要依据,无论所投标的货物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有偏离,投标人都必须一一对应填报,如无偏离,应在偏离栏中填写“无”。 15.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质证明材料
15.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质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16.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6.1投标人应提交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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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说明,在交货时由原产地证明、制造厂商的出厂合格证、装箱单等证明。
16.3 对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包括文字资料、产品样本、产品样品、图纸和数据等。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人按 “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7.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转账支票、现金两种交纳方式。银行转账包括电汇和转账支票到本单位开户银行主动付款。
17.3提倡投标人以转账支票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如下:
17.3.1以转账支票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主动自行汇入以下指定账户:收款单位: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户银行建行沈阳中山支行;银行账号:21001360008059000118。
17.3.2投标人在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集中采购机构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投标保证金。
17.3.3投标保证金汇出人、投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17.3.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至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联系电话:024-23447723)。特别说明,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投标保证金。
17.3.5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虽已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7.4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7.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初审不合格投标人的保证金当即退还、初审合格但未中标的将于确定中标候选人之后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不计利息。
17.6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收据丢失的处理办法。
投标人发生投标保证金收据丢失的情况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7.6.1投标人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17.6.2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 17.7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7.7.1在投标函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17.7.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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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3将中标招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招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8.投标有效期
18.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90天,投标文件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将作为无效文件处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与合同履行期相同。
18.2在特殊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集中采购机构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9.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9.1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除了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个页面都要在右上角编制页码,按流水顺序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投标文件的目录必须编序。以保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投标文件存档需要。
19.2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9.3投标文件中凡是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本人手书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要求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
19.4每份投标文件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需打印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单独密封,且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正、副本两个包封,统封在一个包封中。
20.2内外层包封的封面均应:
20.2.1注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0.2.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20.2.2.1招标项目名称: 20.2.2.2招标项目编号:
20.2.2.3 “北京时间××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具体时间详见“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20.2.3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印鉴。 20.2.4在包封骑缝处以显著标志密封,同时加盖印章。
20.3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集中采购机构对于投标文件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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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投标截止时间
21.1投标人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正、副本数量提交投标文件。集中采购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1.2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的约束。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集中采购机构拒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并签字确认接受,否则无效。
23.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 “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
23.4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3.5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除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外,还将受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五、开标与评标
24.开标
24.1集中采购机构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单位、投标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24.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投标文件的通知、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集中采购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24.3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4.4投标人在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24.4.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的;
24.4.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24.4.3未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 24.4.4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5.1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
25.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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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人数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按照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独立履行评标委员会职责。
26.投标文件的初审
26.1资格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资质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审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查,投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投标人拒不提供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2 符合性检查。对资格性检查合格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
26.2.1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
26.2.2 重大偏离系指投标人货物的技术指标、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单位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2.3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6.4条的规定,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
件要求的其他内容。集中采购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26.2.4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6.2.5 评标委员会审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6.3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6.3.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6.3.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26.3.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规定到开标现场并签字确认唱标结果的; 26.3.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6.3.5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时属于无效投标或者废标的其他情形。 26.4投标文件中的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列原则修正:
26.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的对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6.4.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6.4.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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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6.4.4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8.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28.1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28.1.1 最低评标价法:
是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8.1.2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8.1.3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8.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按以下规则进行评审:
28.2.1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方法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28.2.2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人的最低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28.3 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项目,按以下规则进行评审:
28.3.1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方法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打分。计分原则:在计算投标人得分时,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方法计算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得分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28.3.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单位推荐中标候选人,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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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按上述评标方法确定的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如果有2个或2个以上,则: 28.4.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价格相同的,以技术优劣确定中标人;技术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28.4.2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评标总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确定为中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技术优劣确定中标人;技术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28.5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投产品的质量、性能、技术、服务、价格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将优先确定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具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环境标志产品和具有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节能认证产品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28.6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投产品的质量、性能、技术、服务、价格等指标同等条件下,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10%的,将确定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28.7评标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29.中标人的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和确定
*29.1方式一:中标人的确定。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9.2方式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结果进行排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得分高低顺序向采购单位推荐中标候选人,采购单位依法确定中标人。
30.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30.1公开开标之后,直至向中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30.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方面向评标委员会、采购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签订框架协议
31.签订标准
除投标人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况外,采购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结果,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良好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能力和售后服务承诺的中标人。
32.资格后审
32.1采购单位有权通过资格后审采取寻求外部证据的方式对投标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即投标人的财务和技术状况、资格、信誉等)以及其他有必要了解的方面做进一步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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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审查将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验、审查投标文件原件(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原件,经营业绩合同原件等)以及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和内容。
32.3采购单位将按候选中标人的排序进行资格后审。如果排序最先的候选中标人通过审查,则确定其为中标人;如果没有通过审查,将按排序依次对其他候选中标人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作相同的审查。
33.集中采购机构宣布废标的权利
3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33.1.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3.1.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33.1.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3.2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按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定意见办理。
34.中标通知书
34.1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东北新闻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2中标通知书是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 35.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5.1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框架协议。所签订的框架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5.2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框架协议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框架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5.3在具体采购时,由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七、其 他
36.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37.履约保证金
37.1中标人应在与采购单位订立政府采购合同之前或同时按“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金额及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7.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银行保函、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现金方式提交。
37.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采购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验收合格交付之日止,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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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LNZC20090247 40
38.询问和质疑
38.1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38.2若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8.3质疑投标人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管理部门投诉。
39.最高限价/拦标价
39.1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供货价格(单价),是依据中标人报价核准后的价格,此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
39.2采购单位在采购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可与中标供应商进行谈判,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39.3供货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的费用,采购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 40.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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