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23-09-26 03:1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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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以电报、书信作出承诺时,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主张投邮主义. 2.按照法律或按照司法解释,当事人的意思理应包含在合同中的担保是默示担保. 3.大陆法系首要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4.有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使用的语言和文字并不能充分表达他们所要表示的意思,如果日后双方发生争执,英美法采用表示说

5.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做法称为要约的撤销。

6.原则上,一项函电承诺与该项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7.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原则上该方当事人不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8.只要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且无需证明对方的违约是否出于过失,也不必事先发出催告。

9.涉外仲裁的构成因素的选项中,包括具有涉外性、以当事人资源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由一定的仲裁机构管理,并遵循一定的仲裁规则。

10.仲裁申请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直接依据,是开始仲裁程序的一项必要的法律手续。根据《仲裁法》第21条规定,申请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人应当提出具体而明确的仲裁请求和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11.仲裁与诉讼相比,也有其知名的弱点,主要有以下弱点:依法裁决的趋势较弱、裁决往往会出现折衷式的结果,即畅游“各打五十大板”的裁决产生和仲裁员容易产生代理人意识。

12.由于各国法律对实际履行的态度不完全相同,所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当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可以提出这一要求,但法院无一物必须判令对方实际履行.

13.根据《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至少应该包括载明货物名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规定货物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

14.卖方违反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不交货、迟延交货、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 15.按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采取救济的方法是可以收取全部货物、可以拒收全部货物、可以拒收多交部分货物和不能拒收全部货物。

16.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原则上允许卖方在交货日期之后,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之处加以补救。但卖方的这项自行不就的权利须符合下列要求卖方在作出补救时不得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和卖方在做出补救时不得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迟延。

17.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卖方保证再起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 (3)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置留权 (4)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18.未收货款的卖方可以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停止交货权和转售货物权。 19.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规定,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风险何时转移,公约规定了以下几项原则或解决办法:

(1)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买卖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给买方承担

(2)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再由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3)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发生灭失或损坏,而他又隐瞒这一事实不告知买方,则这种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20.按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且此种不符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则买方选择的救济有撤销合同并拒收货物、接受货物但要求减价以及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并请求损害赔偿。

21.如果买方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有权并已宣告撤销合同,且买方实际补进了货物,则买方可以取得它与卖方之间合同的合同价与补进替代货物的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和取得合同价与补进价之间的差额,并向卖方索赔因卖方违约造成的其它额外开支。

22.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与合同要求相符合时,买方法律救济方法有:

(1)买方可以对与合同不符的那一部分货物实行拒收 (2)卖方可以对与合同不符的那一部分提出减价请求 (3)卖方可以对与合同不符的那一部分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3.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下列事项的更改构成对要约实质性变更的有:

(1)交货的时间、地点 (2)货物的品质 (3)检验货物的时间、地点 (4)争议的解决方式

24.美国联邦法院主要有以下几种地区法院、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 和联邦特别法院。

25.《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在决定不履行某一义务是否构成根本性的不履行时,应特别考虑该不履行是否实质性地剥夺了受损害方在合同项下有权期待的东西、对该未履行义务的严格遵守在合同项下是否具有实质性、该不履行是否有意或放任其后果以及该不履行是否使受损害方有理由相信,他不能对另一方进一步的履行产生依赖。

26.英美法中简式合同实际上不等于大陆法中的不要式合同。

27.英美法国家原则上把实际履行作为合同履行中的一种补充性、例外的救济。 28.原则上,当被授权的代理人披露被代理人身份同第三人进行某项合法行为时,该项行为只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29.凡但是人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了请求权的合同属于不可强制履行的合同。 30.澳大利亚属于英美法系地区

31.因欺诈而成立的合同英美法系允许提起侵权之诉

32.成立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约必须包含标的的数量,这涉及到要约的确定性问题 33.联合国《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合同公约》不涉及的内容是买卖双方的义务问题。 34.合同的目的落空属于合同受挫

35.按英国法,卖方未按期交货一般视为违反条件

36.关于未成年人可否撤销一个自己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持肯定观点的国家有英国和德国。

37.英美法上的对价指诺言的回报、诺言的代价和构成诺言的诱因的东西。 38.自然人一出生,并不意味着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9.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并非是同时转移的。 40.英美法系把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41.从本人及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外部关系这个角度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42.禁治产属于大陆法系特有的名词。

43.国际商事条约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44.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商品目录不属于要约。 45.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成文法

46.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了请求权的合同,属于强制履行的合同。 47.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销售构成无权代理。 48.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9.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的是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50.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表明要约人愿受要约内容约束的意旨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51.下列关于实际履行的表述,以下说法是正确的:

(1)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为一种主要救济方法 (2)德国认为是不履行合同的一种主要救济方法 (3)法国认为是可供选择的救济方法

(4)英美衡平法院认为是一种极例外的救济方法

52.大陆法系国家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

53.根据《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在下列情形中可以马上解除合同卖方根本违约、卖方非根本违约以及卖方履行合同义务能力有严重缺陷

54.对人诉讼管辖和对物诉讼管辖诉讼是英美法系诉讼法中所确定的特有的管辖权原则。

55.在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并不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56.英美法系认为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不具有惩罚性质。 57.商业广告在一般情况下视为要约邀请。

58.仲裁中仲裁员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59.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60.实体法与程序法相混合是国际商法的一个特点。 61.伦敦国际仲裁院是国际上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62.从法律结构看,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判例法形式,但也有制定法。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哪些? 2.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3.简述代理关系当中,代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参考习题:

1.原告朗文公司向被告巴赫公司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尔笔吗?请电告最低价;”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原告立即回复:“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该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 问:(1)被告的回电是否构成一项有效要约? (2)原告的回复属于何种性质的意思表示? (3)原被告之间有无成立合同?

2.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后,只能按照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卖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如果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3.中国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下称美国公司)于2012年洽谈出售某种原料产品400吨。外贸公司发电子邮件称“确认与你方。。。400吨,7月在纽约交货,请汇40万美元。”美国公司回复:“确认你方邮件,条件按照你方邮件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40万美元,请确认在6月交货。”外贸公司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品售与第三方。请根据《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

(1)双方之间是否已经成立合同?为什么? (2)外贸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4.中国的甲公司与日本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木材自北京交铁路发运至大连港,后由大连船运至日本北海道,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我国甲公司并未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北海道的运输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5.我某出口企业同美某企业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的贸易术语为FOB,并规定 2003年12月交货,10月份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大部分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2004年1月交货,美方要求索赔。

问:(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3)你认为发生此种事故后,中方应如何处理?

6.甲厂与乙商店于6月订立洗衣粉买卖合同,约定7月25日由甲厂在乙商店所在火车站交货,7月14日由于洪水冲垮铁路,交通中断,甲厂未将此情况通知乙,乙未查询。8月1日,交通恢复后,甲立即装船9日运达乙火车站,乙拒不接受要求降价,甲不接受,租房保管,8月15日乙地大于,冲垮民房,洗衣粉灭失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二降价处理。

问:(1)甲乙合同是否解除?为什么?

(2)甲厂未将交通中断通知乙,若乙受到损害,甲是否应该赔偿?

(3)乙不收货是否违反合同?为什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tl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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