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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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文件

东轨道发?2010?10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的通知

各参建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70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第91号主席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第393号国务院令),规范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管理,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特制订《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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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鸿浩;联系电话:22210993)

主题词:轨道交通△ 安全 考核办法 通知 分送:公司领导,各部。

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综合部 2010年8月13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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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G-037-AQ-2010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70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第91号主席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第393号国务院令),规范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管理,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经理、总监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 考核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由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总工程师室负责组织,工程部、计财部配合实施。

第二章 考核办法实施

第四条 考核采用不定期的方式,依据《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东轨道发?2010?25号)、《东莞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安全检查评分管理办法(试行)》(东轨道发?2010?59号)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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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根据安全生产考核情况对被考核单位分别作出不同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记入轨道公司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和安全谈话等。

第六条 施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在东莞市轨道交通所有参建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出现本条第十四~十七款所列情形之一者,还将批评通报抄送被通报单位的上级单位;出现本条第十八~二十五款所列情形之一者,还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记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一)施工项目部月度检查评分得分在60分(含)以上、70分(不含)以下的。

(二)现场有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三)作业面存在险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不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作业的。

(五)被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文件上点名批评的。 (六)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七)主要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八)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九)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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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措施所需费用。

(十)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十一)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十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十三)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十四)经安全检查提出书面要求整改累计超过5次没有及时整改的。

(十五)同一个施工标段的同一个施工单位,重复出现三次以上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的。

(十六)三级安全教育和班前安全活动流于形式(通过抽查询问若干名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应知应会知识来考评,超过2/3的人考评不合格),且经责令要求整改而没有整改的。

(十七)一年内被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文件上点名批评2次(含)以上的。

(十八)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一般及生产安全事故时,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十九)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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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二十一)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十二)将工程进行违法挂靠、转包、分包的。 (二十三)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的。

(二十四)造成基坑坍塌、隧道坍塌、高支模或结构坍塌等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的。

(二十五)施工项目部月度检查评分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

第七条 监理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在东莞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参建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出现本条第十八、十九款所列情形之一者,还将批评通报抄送被通报单位的上级单位;出现本条第二十~二十五款所列情形之一者,还对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记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一)项目监理部月度检查评分得分在60分(含)以上、70分(不含)以下的。

(二)总监理工程师未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以及未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的。

(三)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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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五)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作业时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的。

(六)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七)未按规定对关键施工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和巡查的。

(八)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十)施工单位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十一)无安全施工监理日志或日志内容弄虚作假、记录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

(十二)监理单位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

(十三)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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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一年内被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文件上点名批评的。 (十五)未对施工单位主要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的。

(十六)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时没有及时制止的。

(十七)在同一个施工标段的同一个监理单位内重复出现三次以上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的。

(十八)施工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和班前安全活动流于形式(通过抽查询问若干名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应知应会知识来考评,超过2/3的人考评不合格),监理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十九)一年内被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文件上点名批评2次(含)以上的。

(二十)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一般及生产安全事故时,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十一)对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为监理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十二)对施工单位将工程进行违法挂靠、转包、分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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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及时制止的。

(二十三)所监理的项目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的。 (二十四)现场发生基坑坍塌、隧道坍塌、高支模或结构坍塌等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的。

(二十五)项目监理部月度检查评分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 被记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的,由工程部项目经理对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总监代表)进行安全谈话(必要时,通知企业负责人参加),形成谈话内容纪要。

第九条 一年内被两次记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总工程师室会同工程部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总监代表)进行安全谈话(必要时,通知企业负责人参加),形成谈话内容纪要,印发给参加谈话的各方及上级单位。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不予推荐参加东莞市优良样板工地等评先活动。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报告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

(一)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

(三)发生基坑坍塌、隧道坍塌、高支模或结构物坍塌虽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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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的。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对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度不得推荐参加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范围内的任何评选活动。

(一)工地发生死亡事故的。

(二)工地发生重伤事故未及时按要求上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综治和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工作有重大缺陷的,如重大火灾、民工上访等。

第十二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除按本办法规定记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和进行安全谈话外,同时按照合同条款,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 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不良行为通知单》(见附件1)编号由总工程师室负责,由总工程师室或工程部开具,发放到被记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知会综合部、计财部。总工程师室和工程部应在《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不良行为通知单》开具后互相知会,并于7天内将《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不良行为通知单》的开具情况汇总到总工程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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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

附件:1.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不良行为通知单

2.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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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编号:[201X]XX号

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不良行为通知单

你司(你)在 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如下问题:

根据《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决定对你司(你)的以上行为记入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你司(你)对本通知的内容存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三日内向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室提出,并负责举证。

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室地址:东莞市新城市中心区稻花路1号;电话:(0769)22210771

201X 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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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季度 责 任 单 位

责 任 人 员 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额名称 (万元) 查处部门 /时间 名 称 资质 不良行为记录内容 姓 名 工作单位名称 资质(资格、岗位)执业资格名称 不良行为记录内容 证号 部门负责人:

统计人:

报出日期:

说明: 1、此表由总工室负责填写和保管,每季度均需填写当季情况。

2、此表中“责任单位”为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人员”为被记录不良行为的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等。 3、此表中各栏指标必须填全、填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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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t8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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