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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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机关

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各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核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行政事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专项业务费、部门发展性项目和其他专项支出。

第四条 核算单位经费支出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执行省级财政确定的定额标准,优先用于保障核算单位正常运转需要;项目支出按照批复的预算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二)以收定支的原则。核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批经费支出,经费支出控制在预算批复或核定的额度内。会计核算中心按核算单位全年预算经费总额,控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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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费用报支。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费用支出以及超全年预算控制数的支出,会计核算中心不予受理。

(三)绩效管理的原则。核算单位对预算安排特定用途项目的专项资金,应当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若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任务完成后按照有关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绩效评价。

(四)先审后付的原则。核算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核算单位经费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核对核算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预留签名,审核无误后办理结算。对记载不准确、手续不完整的支出凭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对不合法、不真实的凭证不予受理。

第五条 经费支出严格实行事前审批和核算单位负责人 “一支笔”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未列入年度预算且支出超过30万元的项目预算以及厅年度工作会议开支预算(三类会议)应事前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厅内各单位召开四类会议开支预算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并报厅长批准。

分管厅领导事前审批接待、培训和单笔在3万元以上的支出,厅各单位负责人出差,工作人员参加省外会议、培训等。报销时超范围和超限额的一律重新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批后报支。

单笔开支在3万元以下的由核算单位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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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核算单位所有支出报销时都由单位负责人 “一支笔”审批。 第六条 支出有规定标准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标准规定不明确的,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

(一)会议费

1. 会议审批。厅内各单位的业务会议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评审会、培训班要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单位除承办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研讨会、座谈会外,原则上不得召开此类会议。

2. 会议标准。会议应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4号)要求执行。

3. 会议费报销。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实行一会一结算,应提供会议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正式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据。

(二)差旅费

1. 出差审批和报销。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和相关文件;单位负责人出差报销由负责人指定的一位副职在报销单上签字并附分管厅领导签署的出差审批单办理。

2. 差旅费开支及相关补贴标准。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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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费。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2)住宿费。在财政部门确认的定点饭店住宿的,按照定点饭店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定点之外的,厅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300元;处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200元;处级以下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100元,出差时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按处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标准报销,如有特殊原因超标的,应在住宿发票上注明原因并签注单位负责人意见后方可报销;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公杂费和伙食补贴。差旅费报销应在返回两周内办理完毕。

(3)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不包括驾驶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按50元执行。途中没有接待单位或不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有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4)公杂费。出差人员(不包括驾驶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出差人员(不包括驾驶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每人每天15元。驾驶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凭住宿发票按每人每天65元标准执行。驾驶员差旅费报销应附派车单,报销单要有车管中心主任签字。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参照差旅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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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由办会办班单位统一开支的,参会、受训人员不得回单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任何费用。

在本市区内(含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和马尾区)参加省委党校等机构培训的,伙食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在10元内凭办班单位伙食费收据据实报销。

(5)基层工作补贴。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6)机场接送补贴。工作人员到长乐机场接送人员,每人每天按20元标准发放误餐补贴。

(7)驾驶员补贴。驾驶员出车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其中50元为安全奖,年终一次性发放。

(8)公务乘坐出租汽车。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报销出租车票。但下列情况例外,一是到省外出差,如遇特殊情况,应在出租车票后注明事由,起始地名,签上乘车人姓名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 二是工作人员出差乘坐机场大巴前往长乐机场或到福州火车站乘坐铁路交通工具的,往返民航站点和往返火车站的出租车票,乘车人在车票上注明事由,起始地名,签上乘车人姓名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可与当次出差的机票、火车票等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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