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互动研究
更新时间:2024-06-07 12:0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制度互动研究:国际制度研究的新领域 【原文出处】国际观察 【原刊地名】沪 【原刊期号】20093 【原刊页号】44~50 【分 类 号】D7 【分 类 名】国际政治 【复印期号】200907 【英文标题】Institutional Interplay: A New Area for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 【作 者】孔凡伟 【作者简介】孔凡伟,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433) 【内容提要】随着国际制度密度的不断上升,制度互动成为影响国际制度有效性的重要因素。目前,已经有学者对制度互动问题开展了一些研究,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制度互动的成因、制度互动的过程与分类、制度互动对制度有效性的影响等三个方面。也有学者试图构建分析制度互动的综合性框架,在这一过程中,奥兰·扬、奥莱沃·斯托克、塞巴斯蒂·奥波斯赫与汤姆斯·格林等人做出了重要贡献。 【摘 要 题】理论探讨 【关 键 词】国际制度/制度互动/制度有效性 【正 文】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09)03-0044-50 随着国际制度数量不断增加引起国际制度密度(density)的上升,制度互动(Institutional Interplay)成为影响国际制度有效性及其治理目标的重要因素。制度互动研究逐渐成为国际制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这里所谓的“制度互动”就是“制度之间发生的因任务和行动所致的无意识后果或者包含在制度设计里的有意识关联”①。简言之,就是制度之间的有意或无意的相互影响。随着国家越来越多地参加到日益增多的各种国际制度中去,问题领域、管辖权以及成员身份等的“交叠”(overlap)问题越来越明显,有学者开始研究这些制度/机制间相互影响的问题。② 学者们在对制度/机制互动③ 研究中存在较大的研究视角和研究取向上的差异,下面笔者就以人物为线索对这些观点进行简要介评。 一、奥兰·扬等人对国际制度互动的基础性研究 奥兰·扬(Oran R. Young)等人较早地关注制度互动问题,并对制度互动的分类、互动形成的原因及其决定因素等问题开展了基础性的研究。 (一)奥兰·扬对制度联系/互动分类④ 的分析 奥兰·扬为国际制度互动的研究做出了开创性贡献,他首先从两个维度出发区分了四类制度联系(见图1)。第一个维度关注“互动的作用”(role of interaction),把制度联系分为功能性联系和政治性联系两种。功能性联系指的是在一个制度的运行过程中通过一些实质性联系直接影响另一个制度的有效性,这一过程中包含了各种制度性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功能性联系主要是制度间互动行为事实上的后果,这种功能性联系是一种事实,当两个或多个制度应对的实质性问题以生物地球物理形态或者社会经济形态(in biogeophysical or socioeconomic terms)相互联系(也就是他称为的“功能性相互依赖出现”)时,这种功能性联结就会出现。政治性联系(political linkages)指的是行为体试图为了各自利益或者共同目标把两个或多个制度联系在一起时所形成的制度性联系。 另一个维度关注于互动的“层次”(level),奥兰·扬区分了垂直联系(vertical linkages)和水平联系(horizontal linkages)两种制度联系。垂直联系就是不同社会组织层面上运作的制度之间的联系,比如,国际环境制度的执行需要国内制度层面上的能力支持。水平联系就是在相同社会组织层面运作的制度安排之间的联系,比如,在国际层面上的多个制度安排之间的联系。⑤ 图1:制度互动的类别
此外,他还依据制度互动的形式区分了国际社会中的四种制度性联系类型(主要体现为一种国际社会层级上的水平联系),即嵌入式机制、嵌套式机制、集束式机制和交叠式机制。⑥
(二)奥兰·扬对垂直互动和跨层互动及其根源的分析
在后来的研究中,奥兰·扬主要从垂直互动和水平互动两个方面进一步探讨了制度互动的类别、互动的动因等问题。他对垂直互动的分析尤其深刻,并进一步发展为跨层互动,他主要是从功能性相互依赖的角度去分析垂直互动的(他并不否认垂直互动也存在政治性有意设计的要素⑦)。
对于垂直互动,他主要分析了国家/亚国家制度性安排与地方性(local)制度安排之间的互动,以及国际层面的国际机制与成员国国内体制之间的互动问题。对于国家/亚国家制度性安排与地方性制度安排之间的互动,他认识到陆地使用的模式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人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由国家/亚国家的公共占有权(public
property)体系(现代的、正式的)与地方性的共同占有权(common property)体系之间的互动决定。对于国际机制与国内政治体系之间的互动,他重点关注了国家对国际机制的执行问题。奥兰·扬认为不仅政治意愿会影响国家对国际责任的履行,在执行能力方面的三个因素会直接影响国家对国际制度的履行,进而影响制度问的互动,这三个因素是权能、匹配性和物质性能力。⑧
后来,奥兰·扬还把垂直互动的观点发展为跨层互动。在他看来垂直互动并不仅仅是从空间(spatial)的视角去分析的,更是从基于权威分配(allocation of political or legal authority)的管辖权(jurisdiction)的角度来定义的。所谓跨层互动就是“两个或者多个拥有高低不等的管辖权的机制之间的垂直互动”。他区分了法律或事实主导型、分离型、合并型、协商一致型以及系统改变型等五类跨层制度互动,并从权力差异、分权的动力、话语冲突、认知变迁以及机制内反对集团的因素等五个方面分析了这些互动类型出现的原因。⑨
通过对制度间互动过程的分析,奥兰·扬发现存在多个变量影响制度互动,比如相对权力的因素(如这种权力来源于对物质资源的占有还是通过法律的授权)、认知性因素(包括认知的分歧与协调),制度内部的参与者对制度关系的作用(如反对集团)。当然,他也注意到规则(rule)之间的协调问题,比如在分析协商一致型互动的时候,他就认识到规则之间的协调可以在较弱制度的规则设计中得到体现。 (三)奥兰·扬对水平互动类型与过程的分析
奥兰·扬从“制度联系政治学”(politics of institutional linkages)的角度,对水平制度互动进行了分析。奥兰·扬区分了两类水平制度互动。一类是行为体(主要是国家或国家集团)通过制度间互动以增进社会福利的情况,即“合作推进共同目标”。另一类是关键行为体利用制度互动实现其战略目的的情况,即“竞争以实现自身利益”。
在第一种情况下,包括两个过程,即联系形成过程和运作过程。他首先分析了联系形成过程,这又分为三个阶段,即形成议题、选择舞台(choosing arenas)、谈判内容。对于形成议题,有两种趋向,一种是选择综合性的、覆盖广泛的议题;一种是选择较为集中的、功能狭窄的议题。他认为认知式样/经验(cognitive fashions)、组织权限以及关键行为体的利益对形成何种议题具有主要影响。舞台选择对于制度互动类型具有重要影响,而组织权限和主要行为体的利益对舞台选择具有重要影响。在谈判内容阶段,为了使各方满意,倾向于增加议题、扩展机制边界。在运作联系阶段,他主要分析了制度间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和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协调制度交叠”的问题。
在第二种情况即“对互动的战略运用”(strategic uses of interplay)发生时,奥兰·扬指出这一过程主要包括两个阶段。首先较弱的制度成员“进行制度准备”(engaging institutional foreplay),通过调整现存制度安排以减少不平衡性并为制度互动做准备。其次,制度成员“设计联系战略”(devising linkage strategies),主要有三种战略:“制度占据”(institutional capture)即制度外行为体通过发展制度间联系以“占据”对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制度;“制度改造/废止”,即当行为体发现现存制度对自身不利时,他们采取修改制度条款甚至取代这一制度的努力;“制度合并”(institutional integration),即通过合并一些相关制度以更方便地实现推进者的利益。⑩ 可见,对于水平制度互动,奥兰·扬主要是从行为体即制度参与者角度,通过考察制度互动的过程来分析制度互动的。
除了奥兰·扬以外,勒丝丽·金(Leslie A. King)也对制度互动的基础性研究做出了贡献。勒丝丽·金在回顾国际制度、国际机制以及制度互动等概念的基础上对
国际制度互动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研究,尤为可贵的是她对多个学科的制度互动研究作了详细的文献考察。(11)
二、奥莱沃·斯拉莫·斯托克对制度互动分类的重要贡献 奥莱沃·斯拉莫·斯托克(Olav Schram Stokke)以机制的有效性(effectiveness)为着眼点区分了三类机制互动。(12) 斯托克总结了学界对机制有效性的研究,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讲,机制的有效性可以分为三类:其一,机制通过影响功利行为体(utility actor)的行为选择来影响问题解决的行为,比如通过提供守约激励或增加违约成本的方式,改变行为体的行为选择。其二,机制通过影响一问题领域内何为正确和恰当行为的认识即通过改变机制支撑的认识的“规范性推力”(normative compellence)来施加影响。其三,机制可以影响特定行为目标和手段的“认知显著性”(cognitive prominence),比如,机制可以影响行为体安排各种目标的优先性或者行为体关于何种方式可以实现目标的知识。在此基础上,斯托克分析了三类机制互动,即功利性互动(utilitarian interplay)、规范性互动(normative interplay)和观念性互动(ideational interplay),并试图探索决定这种互动是“支持性的”(supportive)还是“阻碍性的”(obstructive)的条件。 (一)功利性互动
功利性互动即一机制的规则或程序改变另一机制内行为选择的成本和收益的机制互动。斯托克认为有三种因素可以影响功利性互动:成本效率(cost-efficiency)、外部性(externalities)和竞争(competition)。就成本效率而言,其认为机制间补充性的资源以及行动的互叠或包含规模经济效应可以促使机制间形成一种支持性的互动。就外部性而言,机制互动是支持性的还是阻碍性的受到外部性的影响,一机制的决策和行动可以增加另一机制的收益或者提高其运行成本。如果一机制的行动后果增加了其它机制的运行成本(对其它机制的消极外部性),那么这种机制间互动就是阻碍性的;反之亦然。在这种状况下,机制间合作较困难,联系到不同机制的不同目标以及国内政治的影响。就竞争而言,不同机制基于不同的价值目标而在相同的“规范领域”进行竞争是很难实现支持性互动的。 (二)规范性互动
规范性互动即一国际机制可以确认或抵触另一机制的规范,从而影响其“规范性推力”的机制互动。这种互动可能是有意为之的,也可能是无意识的产物。斯托克认为这种规范性互动事实上是机制间促进或消解各自合法性的关系。为此,他在托马斯·弗兰克(Thomas. M. Franck)关于合法性的分析基础上,提出了规范性互动的三个方面:确定性(determinacy)、一致性(coherence)、程序有效性(procedural validation)。弗兰克认为,所谓合法性就是“规则或创制的制度所具有的一种属性,由于规范对象相信这些规则是依据普遍接受的原则并按照正确的程序制定的,从而使这些规则具有了促进这些规则自身被规范对象所遵守的一种推力的属性”(13)。这种合法性在国际领域建设的程序包括确定性、一致性和程序有效性。
就确定性而言,由于“合法程序”(due process)要求规范对象通过规则可获得明确的期待,确定性会影响规则的“遵守推力”(compliance pull)。如果机制互动可以使得机制的确定性增加,有利于其获得更多的合法性,从而易于被遵守,一致性就是规则或制度与国际社会所承认的其他规范的联结。在相同的问题领域,由于在一致性基础上各国的利益会出现互叠和共享的状况,跨机制的创制和运用机制比较容易。两机制的规则一致利于被遵守,反之亦然。程序有效性就是指规则的创制程序合法有效。根据弗拉克的观点,两种创制程序方式可以视为合法,其一是,以通过法案的形式把规则和权威制度相联系,比如联合国大会通过法案所具有的“遵守推力”;
其二是,规则对于某些规范性基础的遵守,这些规范性基础是一种法律渊源,并提供了如何创制、运用和解释规则的标准。 (三)观念性互动
观念性互动表现为一种学习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国际机制间通过增进特定议题或行为选择的“认知显著性”(cognitive prominence)实现机制间学习。这一过程包括两种方式,其一,增加社会或官方的对于对象机制应对问题的关注,从而增加更多的政治力量(political energy)来发展和执行这一机制;其二,通过政策创新或转移成功经验来提高对相关问题解决方案的了解。
就增加关注而言,四个方面的因素会影响是否能实现增加关注的目的,如主动机制的科学知识准备、机制行动的高政治水平以及舆论关注、形成较低的非约束性协议作为机制起点、包括目标和原则可以转变成约束性责任的制度手段。当然,这种互动主要局限在重叠的问题领域以及相同的机制行动。同时,由于一些抽象的原则容易扩散到其他机制中去,就增进机制的成功解决方案的扩散而言,主要是分析推动具体的、甚至包含与对象机制抵触因素的机制特征(regime feature)的扩散。斯托克指出,当机制进程处于相似的时间、参与者或功能导向时,机制间解决方案的扩散较为容易实现。他还提及主动机制领导者以及机制成员努力对于推动机制合作的重要性。(14)可见,斯托克主要从机制的有效性或者更广义上的制度功能的角度区分了机制互动的三种类别以及各自的互动过程。应该说,他的这一分类是当前制度互动研究中最严谨的分类,并在事实上构建了一种分析机制互动的框架。 三、对制度互动的概念化与综合分析框架的探索
在对制度互动研究的概念化和进行严格的学理研究方面,德国学者塞巴斯蒂·奥波斯赫(Sebastian Oberthür)和汤姆斯·格林(Thomas Gehring)无疑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对制度互动的概念化和分析思路
在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奥波斯赫和格林认为“现存的研究成果主要是从形式和内容的角度对制度间互动现象进行系统性分类,而非在比较性经验研究基础上确立一种概念化的分析基础(conceptual foundation)”(15)。而他们的研究,正是试图弥补这一不足。他们把制度互动定义或概念化为两制度间的一种因果关系(cause-effect relationship);认为如果一制度影响另一制度的发展和表现,那么制度互动就产生了。他们力图通过考察制度间的“因果性影响”,来探究促成因果性影响的因素和这种因素对对象方施加的影响。为了进行规范的抽象性分析,在这一研究中,自变量和因变量都是制度,要研究制度互动就要分清源制度(source
institution)、目标制度(target institution)以及联系两制度的单向因果路径(unidirectional causal pathway)。
(二)对制度互动的分类以及对互动过程的解释 他们依据制度有效性的三个层级,区分了三类制度互动。第一,“输出(output)”层级上的互动,制度的作用是通过制度性安排、决定知识等规范性因素产生的。第二,“结果(outcome)”层级上的互动,制度的作用是通过相关行为体的行为来实现的。第三,“影响(impact)”层级上的互动,制度的作用是通过作用于最终的治理效果来实现的。基于对制度的作用只有一部分来源于制度互动的,研究的重点就是如何以及在何种情况下,目标制度被源制度所影响。
奥波斯赫和格林认为“输出”层级上的互动是一种通过影响目标制度内行为体的利益偏好进而影响其决策过程来实现的制度互动。这一过程是由两种因果机制驱动的。其一,认知互动(cognitive interaction),这一互动主要依赖于信息的传递
和学习。如果源制度产生的信息、知识和观念改变了目标制度内相关决策者的认知,那么目标制度的决策过程将会被影响。认知互动的前提是,行为体致力于减少不确定性,并准备依据新信息调整他们的认知。认知互动主要通过说服来实现,可以视为是一种制度间学习的过程。(16) 其二,承诺型互动(interaction through commitment),这一互动主要依赖于责任的约束力。如果源制度中一些成员的“承诺”影响到与目标制度相关的行为体的偏好,这种针对目标制度决策过程的互动也可以发生。这种互动是建立在成员国避免国际制度间不匹配的责任义务以及扩展这种义务的地域范围的愿望基础上的。承诺型互动是通过实质性成本和收益变化刺激相关行为体偏好改变的,这种承诺型互动需要两制度间在成员和问题领域上存在一定的“重叠”才可能发生。(17) 就“结果”层级上的互动而言,主要是一种行为互动(behavioral interaction)。在一些情况下,一个问题领域内的行为效果可以影响另一制度的执行(如京都议定书与生物多样性制度之间的关系)。源制度引起的行为效果与目标制度相关,制度互动就可以在“结果”层次上发生,这种影响主要是通过与目标制度执行相关的行为体行为的改变实现的。这种行为互动的步骤如下:源制度产生一种对相关行为体行为会有潜在影响的“输出”,如行为习惯、与行为相关的知识以及援助或惩戒;源制度的相关行为体(成员国等)依据这些“输出”调整其行为;源制度激发的行为体在其问题领域内的行为改变也与目标制度的表现相关或促进能影响目标制度后果的行为的进一步改变;目标制度问题领域内的行为效果影响目标制度的表现和有效性。这种行为互动的一大特点就是源制度影响目标制度的强能力,这种影响也不依赖于目标制度的决策,而主要是由行为体行为的后果引发的。
“影响(impact)”层级上的互动是一种最终治理目标层次上的互动,是指源制度的最终治理目标产生的“副作用”影响到目标机制的最终治理目标,这种互动通常是一种“功能性联系”。这种互动的步骤如下:源制度产生“输出”,进而激发行为效果;源制度领域内的行为体对这些信号进行适应性调整;这种行为改变具有影响源制度的最终治理目标的后果;这种后果也影响目标制度的治理目标;对目标制度治理目标的影响与目标制度的表现和有效性相关。这种互动也以源制度单方向影响目标制度的能力为特点。这种影响层次上的互动必须经由源制度“输出”到相关行为体的“行为效果”(behavioral effect)再到“影响”层面这一路径才能实现。 (三)对制度互动过程的综合性分析以及对互动结果的探讨
如图2所示,在奥波斯赫和格林看来,制度互动都是开始于源制度的“输出”,进而到相关行为体行为结果,止于影响层面互动,但源制度和目标制度的联系都发生在各自不同的有效性(effectiveness)层面上。并且他们认为基于跨层互动理论和实践的不可行,其所确立的因果机制都是在各自的层面上起作用。他们还注意到目标制度内三个层面的互动(图中的细线部分)问题,但他们认为即使不存在这些制度内的互动,制度间的互动也可以发生,所以,这些互动并不包括在其界定的制度互动因果机制内。
在具体的案例研究中,他们主要关注前三种互动。重点分析这三种因果机制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他们认为,制度互动的结果(effect)可能是有利的、有害的或中性的/不确定的。由于目标制度的政策指向为源制度的措施所支持,有利的结果会产生一种制度间的“协同增效”(synergy)。而由于源制度的措施会阻碍/损害目标制度措施的有效性或者迫使目标制度接受其不愿接受的规则,有害的后果会导致目标制度政策的破坏(disruption)。制度互动对目标制度的影响也可能是中性的(neutral)。(18)
图2:制度互动的四种因果机制
四、小结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制度互动研究仍处于一个探索和发展的阶段,不同学者在分析取向上仍存在较大差异。他们的研究成果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制度互动的根源。主要包括,国际制度内在规则之间的关联;两个及两个以上制度之间的功能性相互依赖;行为体为提高制度管理效率或者个体政治收益而进行的创建制度间联系的努力,制度间在成员构成上的交叠。第二,制度互动的过程与类别。对于这一问题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答案。奥兰·扬、斯托克、奥波斯赫与格林根据各自的理解对制度互动过程做出了不同的解析,并做出了不同的类别划分。第三,制度互动对于制度有效性的影响。学者们通常认为存在两种(增效、冲突/破坏性的后果)或三种互动后果(增效、冲突/破坏性后果、中性的后果),但这方面的分析较为简略。应该说,目前对国际制度互动过程的分析已经比较详细;但对制度互动的结果(即制度互动对制度有效性的影响)方面的分析尚不成熟;对于哪些因素决定或影响着制度互动结果、进而决定制度间关系的性质,学术界尚未进行系统研究以提供较为完整的答案。
收稿日期:2009年3月 注释:
① Leslie A. King, “Institutional Interplay: Research Questions,” A Report for Institutional Dimensions of Global Change, International Human Dimensions Programme on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University of Vermont, September 1997, p. 3, http://www2.bren.ucsb.edu/~idgec/publications/~idgecscience/InstitutInterplay.pdf
② Oran R. Young, W. Bradnee Chambers, Joy A. Kim and Claudia ten Have, Institutional interplay: biosafety and trade,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3-4.
③ 本文将对国际制度这一概念做广义理解,把国际机制视为国际制度一种形态
或表现形式。对于英文文献,为了尽量符合文献原意,institution译作“制度”,regime译作“机制”。
④ 在分析制度间关系时,奥兰·扬交叉性地使用了“联系”(linkage)和“互动”(interplay/interaction)这两个词语,联系是对制度间关系的静态考察,互动则是对制度间关系的动态分析。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联系可以被视为制度互动的结果。
⑤ Oran R. Young, with Arun Agrawal, Leslie A. King, Peter H. Sand, Arild Underdal and Merrilyn Wasson, “Science Plan: Institutional Dimensions of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IHDP Report No. 9. Bonn: International Human Dimensions Programme on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1999,
http://www.ihdp.uni-bonn.de/html/publications/reports/report09/index.htm;还参考了Oran R. Young, The Institutional Dimensions of Environmental Change: Fit, Interplay, and Scale. Cambridge, MA: MIT Press, 2002,pp.23-26.
⑥ [美]奥兰·扬著,陈玉刚、薄燕译:《世界事务中的治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174页。
⑦ Oran R. Young, the Institutional Dimensions of Environmental Change: Fit, Interplay, and Scale. Cambridge, MA: MIT Press, 2002, p.85.
⑧ Oran R. Young, the Institutional Dimensions of Environmental Change: Fit, Interplay, and Scale. pp.83-109.
⑨ Oran R. Young, “Vertical Interplay among Scale-dependent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Regimes,” Ecology and Society, Vol. 11, No. 1, 2006, p. 27.
⑩ Oran R. Young, the Institutional Dimensions of Environmental Change: Fit, Interplay, and Scale. pp.111-138.
(11) Leslie A. King, “Institutional Interplay: Research Questions,” A Report for Institutional Dimensions of Global Change, International Human Dimensions Programme on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12) 在新托克的早期研究中,把机制互动分为四类,即扩散型互动、政治性互动、规范性互动以及运作性互动。参见:Olav Schram Stokke, Governing High Seas Fisheries: The Interplay of Global and Regional Regimes,New York: Oxford Press, 2001, pp. 345-353.
(13) Thomas. M. Franck, The Power of Legitimacy among Natio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16.
(14) Olav Schram. Stokke, “The Interplay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 Putting Effectiveness Theory to Work,” FNI Report 14, Fridtj of Nansen Institute, Oslo, 2001, pp.5-23.
(15) Sebastian Oberthür and Thomas Gehring, Institutional Interaction in 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Synergy and Conflict among International and EU Policies, Cambridge, MA: MIT Press, 2006, p. 22.
(16) Sebastian Oberthür and Thomas Gehring, “Institutional Interaction in 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The Case of the Cartagena Protocol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 Vol. 6, No. 2, May 2006, p.7.
(17) Sebastian Oberthür and Thomas Gehring, Institutional Interaction in
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Synergy and Conflict among International and EU Policies, pp. 36-39. (18) Sebastian Oberthür and Thomas Gehring, Institutional Interaction in 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Synergy and Conflict among International and EU Policies, pp. 23-46. 关系本位与过程建构:将中国理念植入国际关系理论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科学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93 【原刊页号】69~86 【分 类 号】D7 【分 类 名】国际政治 【复印期号】200907 【英文标题】Relationality and Processual Construction: Bringing Chinese Ideas in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作 者】秦亚青 【作者简介】秦亚青,外交学院教授。(北京 100037) 【内容提要】30年来兴起的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三大主流学派——结构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结构建构主义——有一个共同的缺失,就是忽视对国际体系过程和国际社会中复杂关系的研究。对此,笔者拟借鉴主流建构主义,将“过程和关系”这两个中国社会文化中的重要理念植入国际关系理论,提出过程建构主义的理论模式。我们将过程定义为运动中的关系,论证了过程的自在性、过程动力和过程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过程的核心是关系。如果说西方个体本位的社会性质的核心理念是“理性”,那么中国社会文化的一个根本理念则是“关系”。将这一理念挖掘出来并进行概念化处理,依此确立过程建构主义“关系本位”的基本假定。同时,过程建构主义还认为,国际社会中的关系网络确定国家身份并孕化国际权力。过程建构主义是体系层次的进化理论,将分析重点置于国家之间的互动实践,强调过程的自在性以及对国际规范、国家身份和认同的建构作用。 【摘 要 题】理论探讨 【关 键 词】国际关系理论/过程建构主义/关系性/国际规范/国家身份认同 【正 文】 到目前为止,西方国际关系主流元理论的发展主要是在体系层次,从华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1979)开始,相继出现了基欧汉的新自由制度主义(1984)和温特的结构建构主义(1999)。这些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国际关系领域的某些现象,但是,它们又都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社会性要素:社会互动过程和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性关系。结果是讨论国际关系的理论中却没有“关系”的地位,也鲜有“关系”理论,这是西方国际关系主流理论的重大缺失。实际上,过程和关系是中国社会文化中的重要元素,是中国政治哲学中的核心概念。过程包含关系,关系建构过程,过程的核心是运动中的关系,关系的运动形成了过程。如果说西方自启蒙以来三百余年的一个核心理念是“理性”(rationality),那么中国传统思想中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关系性”(relationality)。将这个中国元素概念化,以这个重要概念为核心,并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立论方式相结合,结果会呈现什么样的理论取向呢?本文试图设计一种国际关系的过程建构主义理论,① 即采纳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假设和分析构架,吸收社会学关于社会性关系的论述,但其内涵要素则是中国的核心理念——关系性,亦即过程中的关系和关系中的行为体。②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提出一个过程建构主义的基本分析框架及其核心假定,目的是在形而上层面勾勒一种国际关系理论的轮廓。
一、社会过程与社会性关系:国际关系体系理论缺失的要素
为了清楚地发现国际关系体系理论的缺失,我们需要对现有西方国际关系体系理论做一个简单的分析。过去30年里发展起来的西方国际关系的元理论主要是三种体系理论,即:结构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结构建构主义。③ 这些理论都试图在国际体系层面构建理论体系,讨论国际体系因素如何影响国家行为。
首先来看结构现实主义。结构现实主义注重的是物质实力的分布,将国际体系视为无政府体系,将体系中的行为体视为各自独立的单位(主权国家)。这样就预设了一种原子论假定,即单位是构成体系的最小成分,单位之间的互动依靠外来力量的推动。这也就是弹子球比喻:每一个国家都是球台上的一个球,当球杆打出之后,球与球之间在外力的作用下发生物理性互动,并因之产生某种结果。根据国家的实力大小,国际体系又呈现单极、两极或多极格局,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战争与和平、冲突与合作行为。对于结构现实主义来说,物质力量分布的状态足以决定国际体系的整体稳定以及主要国家在体系中的行为模式。④
新自由制度主义审视了国际体系与单位行为的变化之间的关系。基欧汉认为,如果依照结构现实主义理论进行推理,国际体系的物质权力分布不变,国家的战争/和平、冲突/合作行为也不会变。但在实际的国际体系中,在国际体系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国家行为也会发生变化。比如冷战两极体系中的苏联和美国,即便在最敏感的核军备竞赛方面,也会出现合作的情况,在其他低政治、低敏感度领域的合作就更多了。到底是什么因素在起作用,使得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被削弱,使得国家在无政府体系中可以进行合作?基欧汉发现,是国际制度在发生作用,由此提出新自由制度主义。⑤ 新自由制度主义以“制度选择”更替了结构现实主义的“结构选择”,认为国际制度影响国家行为、促成国际合作。新自由制度主义是体系层次理论,因为它关注的是国家之间的互动。对于新自由制度主义学者来说,这种互动就是过程。国家之间互动所产生的作用是不能还原到单位层次去寻找因果关系的,所以,最重要的因素是影响互动的有形的国际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些自由制度主义学者认为他们是注重过程的。⑥
结构建构主义也是体系层面的理论。在温特提出施动者—结构问题的时候,他试图强调行为体和结构之间的互构关系,所以借鉴了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双向互构也成为早期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一个基本标志。⑦ 但后来温特为了发展一种体系层次的元理论,借鉴了结构现实主义的理路,其理论体系的完善也标志着结构建构主义的形成,亦即体系层面的观念结构(文化)成为温特建构主义中的核心因素,观念结构影响了单位行为体的身份构建,并因之影响了它们的行为方式。温特建构主义的
核心被称为“文化选择”,以有别于华尔兹的“结构选择”和基欧汉的“制度选择”。1999年《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一书的问世,标志着结构建构主义理论体系的完成,也使温特的理论成为单向建构理论,重点在于讨论国际体系层次的观念结构是如何影响国家行为体的,并且这种观念结构更多地用“规范”来表现。所以,在主流建构主义的研究议程中,多是国际规范是如何传播、如何建构行为体身份和影响行为体行为的。温特从双向建构转向单向建构说明西方体系理论学者很难摆脱线性思维的束缚,一旦开始考虑元理论,便开始了从一点到另外一点的因果推理。
应该说,这三种国际关系的体系理论都具有解释作用。但是,它们又都缺少了一个重要的因素,这就是国际体系中的社会要素:关系。可以说,西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虽然将学科称之为国际关系,但却没有形成真正的讨论“关系”的理论。结构现实主义对关系性的重视程度最低,对过程基本不予讨论。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自己重视过程,实际上仅仅将过程视为一种背景,视为一种行为体活动的场所,它最终强调的是制度,是过程的一种物化形式。一旦国际制度形成,国际制度与行为体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成为核心研究议程,国际制度可以直接作用于国家,而过程则成为几乎完全不在研究范围之内的黑匣子。⑧ 结构建构主义也强调过程。尤其是在温特早期的论述中,施动者与结构的互动被视为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施动者和结构本应没有孰先孰后的问题,它们在互构中产生和互生。但是,到了温特全面构建结构建构主义理论的时候,结构被物化了,结构成为解释施动者身份和认同的原因,过程再次成为一种背景、一种场所或是一个舞台:虽然过程不可或缺,但不是分析的主要对象,而是不能脱离施动者和结构的依附性因素。⑨
实际上,过程或曰社会互动过程,是中国经验和思想中的重要元素。费孝通对比了中国与西方社会关系的不同,认为西方是个人主义社会,西方社会中的个人如一捆捆竖立在田地里的稻秸,相互独立,由社会契约和组织将他们维系在一起;中国的社会结构则好像水面上一圈一圈的波纹:每个人都是其社会关系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每个圈子和每个波纹都是通过某种关系联系在一起。⑩ 其实,波纹之间的不间断就是过程,条条波纹恰恰是关系的链条。个体与这些波纹环环相连,在无数的过程中影响和受到影响。台湾学者黄光国更是以《儒家关系主义》为名出版了他的研究论文集。如果将社会过程这个中国文化中的重要元素作为一个核心要素,将关系性作为过程中的核心内容并确立关系本位的假定,那么会呈现一种什么理论取向呢? 二、过程建构:过程建构主义的理论趋向
任何社会理论的关键是抓住社会分析的根本环节,也就是社会中的核心纽结。西方社会的个人本位决定了西方社会理论将独立的个体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和核心纽结。西方的国际关系学也是以此为基础的。中国则不同,在中国社会中,个人不是社会的核心单位。中国社会的思维模式是“家国天下”,从家庭到国家到天下都是人的集合体,亦即社会单位。独立的个人只有在集体中才具有意义。所以,中国历来注重群体中的个人。没有群体,也就没有个人。群体的纽结是关系。正因为如此,过程建构主义的核心是关系,过程建构主义的理论趋向与核心假定都是围绕关系性展开的。 (一)过程建构主义的理论取向
我们首先制定一个分类标准,即使用两对标量来对现有的体系理论进行分类。这两对标量是:物质与理念;结构与过程。(11) 根据这一标准,现有体系理论可以大致分为结构理性主义(华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过程理性主义(基欧汉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和结构建构主义(温特的结构建构主义)。本文提出的“过程建构主义”理论,其分析重点是过程,其理论硬核是关系性。关系性是社会活动的本质要素,关系性界定社会。我们说过程即运动中的关系,也就是说它表现的是复杂关系的流动变化。
过程既是关系运动的载体和场所,也是产生和发展关系的根本动力。过程与关系是不可分割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孪生要素。由于三大体系理论都忽视了关系这个中国文化中最具生命力的要素,所以我们首先在体系层次的理论谱系里面补足这个概念,以此确定过程建构主义在国际关系理论谱系中可能占据的地位,然后再对其理论取向加以解释和说明。
国际关系体系理论图谱
从这个图谱上看,结构理性主义属于物质主义范畴的理论,尤其强调以物质性权力分布定义的国际体系结构,这种结构规定了体系内单位——国家——的基本行为方式,所以,结构理性主义的基本理论取向是物质性结构理论。温特的结构建构主义将华尔兹以权力分布定义的结构替换为以观念分布定义的结构,亦即国际体系的文化。他提出了三种国际体系文化: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认为是这些文化建构了体系单位(国家)的基本身份,因而也就决定了单位的利益与行为。他与华尔兹一样强调结构,但却将华尔兹的物质性结构改变为理念性结构,理念性结构规定了国家的相对身份并因之规定了它们的利益。所以,结构建构主义的基本理论取向是社会性结构理论。新自由制度主义大致属于过程范畴的理论,并且从形式上看,它重视的是国际制度,似乎非物质性的成分要大一些。但是,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新自由制度主义所强调的过程,是一种“有规律的互动方式”。在这里过程只不过是背景和陪衬,因为使这种互动有规律并可预期的是国际机制或是国际制度。(12) 国际制度是依靠对国家提供的实际奖惩情况而发生作用的。新自由制度主义所说的过程是一种附着性的物化,它对过程的重视只在于过程是互动的平台。从根本上说,新自由制度主义仍然属于物质主义范畴,它所讨论的制度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非物质的,但其作用取决于制度能够提供的物质回报,物质性权力和利益仍然是国家行为的主要动因。所以,过程理性主义是物质性过程理论。简言之,对于现实主义来说,观念是无足轻重的,对于新自由制度主义来说,观念能够成为一个与权力和利益并列的自变
量,具有独立的因果作用。(13) 然而观念与权力和利益之间虽然是相互独立、相互并列的关系,但观念的作用也只能弥补物质性权力和利益解释的不足。所以,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根基都是物质主义世界观。
过程建构主义的基本理论取向是社会性过程理论。也就是说,它强调社会性建构作用,认为社会性是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要素。另一方面,它提出了一个与结构建构主义不同的建构机制:以关系性为标示的过程。由于过程建构主义属于社会性理论,它接受结构建构主义的三个基本假定。第一,社会本体。国际关系的世界不仅仅是物质性的形成,而且更重要的是社会性建构。(14) 这一假定并不是要否定物质的客观存在,而是反对把物质的客观存在作为解释行为体行为的唯一原因。物质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假定行为体身份和利益是在社会性互动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是给定因素,是不以行为体的实践活动和话语结构的变化而变化的,因之也是非历史的。社会本体论认为,行为体有意义的行为只有在主体间社会语境中才得以成为可能。没有身份认同的行为体也就没有利益可言。因此,在国际关系的世界里,社会是第一性的,国家身份首先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社会身份,这种身份产生于国家与其他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互动实践,并在这种不间断的实践过程中得以定义和再定义。(15) 第二,国家作为国际体系的基本单位。在当今国际体系中,国家仍然是国际体系的基本单位。这并不意味其他国际体系行为体,比如个人或是国际组织,在国际体系中的作用不重要,而是因为国家仍然是现代国际体系运行的主要实践者和国际关系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即便是对于全球性问题,虽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单独应对和解决,但国际合作仍然主要是通过国家进行的。进而在全球化时代,国际国内两个层面高度互动,但是这种互动的协调中枢仍然是国家。第三,国际社会进化原则。国际关系的运动是变化的,这种变化是行为体能动作用使然。过程建构主义相信国际体系的变化是朝着更加符合人类期冀的方向变化,因此也就是朝着进步的方向进化。温特提出三种文化,即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分别以丛林原则、竞争原则和友谊原则表示,反映了一种进化发展的国际关系取向。虽然在某一历史时段和某一局部地域中国际关系可能会出现逆向发展的情景,比如从洛克文化倒退到霍布斯文化,(16) 但过程建构主义同样认为国际社会从总体上说是朝着进步方向发展的。结构建构主义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它没有为这种进化提供动力,似乎一种文化在非历史、无动力的条件下就突然跃入另外一种文化。过程建构主义为这种进化提供了动力。
因此,过程建构主义首先是体系层次理论,是讨论国际体系层面因素如何影响国际体系单位的行为的,并且认为这些体系因素是无法还原到单位层面的。其次,过程建构主义主张社会本体论,关注重点是非物质性的社会因素,强调的是行为体互主行为的意义生产过程。第三,过程建构主义相信社会进化原则,认为国际社会具有社会的基本特征,国际社会的发展过程是朝着更加符合人的期冀的方向发展。体系层次、社会本体和社会进化这三点构成了过程建构主义的基本理论取向。上图也表明过程建构主义重社会性、重过程的基本特征。 (二)过程的意义
本文提出的过程建构主义理论虽然采用了主流建构主义的三个重要假定,但弱化了观念结构建构身份的自上而下的因果型模式,由强调观念结构转向强调主体间的实践过程。过程建构主义的主要论点是:过程在社会化中起到关键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过程是运动中的关系,具有自在的地位。维持过程,就是维持关系,就会延续建构身份的实践互动。过程起关键作用,是指过程本身成为实践活动的中心。由于过程建构主义的关键部分是社会过程,所以首先对过程做一个界定。 1.过程与过程特征
过程指产生社会意义的持续的实践互动关系。这就是说,过程建构主义的过程是运动中的关系,也就是复杂且相互关联的动态关系复合体,它的基础是社会实践。关系与过程是两个不可分割的因素。一般来说,重个体的社会强调结构,因为结构表现了独立个体的基本位置,这种位置决定了个体之间的互动。比如,在国际体系中,结构现实主义认为,霸权国的行为和主要大国的行为是它们在权力结构中的位置使然:霸权国希望保持霸权地位,大国希望夺取霸权地位。以此得出的结论就是大国之间必然发生悲剧性的冲突。(17) 结构建构主义虽然不像结构现实主义那样几乎完全不考虑过程的意义,但仍然认为国家的行为是由于它们在国际文化结构中的相对角色使然。重关系的社会必然强调过程,因为关系在过程中发生、发展并得以体现。过程既是关系复合体,也是关系运作的时空域境。关系变,过程取向就会变,国家行为也会变。杰克逊和奈克森将过程定义为一系列“事件”,(20) 这其实是回归了实质主义,将在某一时空点上发生的事件及其物化结果作为过程的构成部分。过程建构主义将过程核心定位于动态“关系”,强调的是互动关系而不是事件;突出的是流动的、历时性的主体间行为,而不是具体的行为结果;观察的是运动中的变化,不是互动中的物化;思考的是“关系选择”,也就是说关系影响着行为体的行为。过程建构主义的过程因之有着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第一,过程与行为体是共生的、相互建构的,共同参与并进行着社会化实践。这里不存在因果律所规定的时间上的先后顺序问题,也无法将过程与行为体分离开来。西方国际关系学近年来将社会化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大量社会化的研究成果也已经问世。(19) 但在这些论述中,尤其是在具体的研究议程上,过程和行为体总是处于一种二元结构之中:或是行为体优先,由行为体建构过程,然后再由过程发生作用。(20) 或是过程先于行为体,过程建构行为体、施动行为体。(21) 无论是行为体优先还是过程优先,都摆脱不了二元结构,都试图将过程视为可以和行为体分离的东西。原因是西方人的思维方式里面,因果律总是第一位的,即便是在考虑过程的时候,也试图建立一种过程与结果之间的线性因果关系。但是,我们无法想象没有过程的行为体抑或没有行为体的过程。过程建构主义认为,过程与行为体是共存共生的。实际上,对过程的形象表述就是阴阳八卦图像:两个鱼形的阴阳和整个图像的圆是一体的,是互动互补的。脱离了两个鱼形不成其圆,脱离了圆则阴阳无形。阴、阳、圆图像同体共存,行为体通过行动和互动形成了过程,过程也制约行为体或是赋予其能动作用。过程和行为体之间的关系以及过程中行为体之间的关系,不是线性的工具性因果关系,而是必须从整体角度、以圆的思维而不是用线的思维去审视的建构关系。这意味着,在国际社会里,国家从一开始就处于国际社会错综复杂的关系过程之中,没有任何国家可以脱离过程而天马行空,也没有任何过程可以没有国家而以空中楼阁的形式存在。
第二,过程建构主体间性。过程使行为体之间的互动实践成为可能,互动实践建构了行为体之间的主体间性。互动可以产生实质性的结果,所以过程有着平台的作用,过程中的关系也有着工具性质,西方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过程感兴趣的正是过程的这种工具性作用,比如互动过程可以产生制度,制度可以制约行为体的行为等等。但对于过程建构主义来说,过程更为重要的是它建构了主体间性。主体间性被界定为一个使互动具有意义的实践和关系过程,国际体系的规范和观念结构在这一实践中产生和发展。(22) 主体间性互动产生了规范与规则,又在以规范和规则为基础的语境中展示自我与他者之间关系的运动,使行为在互动中产生共有意义。(23) 过程中的建构性互动关系具有三个特点。其一,国家间的互动实践在过程中发生和发展某种关系,从而确定一个国家相对于其他国家的身份;其二,物质权力通过国家间的实践互
动和表象系统产生了意义,通过关系发生作用;其三,互动实践使国家不断调整自己的身份定位,因而也就调整自己的利益。行为体凭借互动实践中产生的规范和规则来赋予行为以意义,使行为体能够理解世界并且也使自身的行为能够被其他行为体所理解。因此,在主体间互动意义上由实践活动所界定的过程才是有意义的,并能促使体系的政治文化发生改变。
第三,过程逻辑包含中国的包容性辩证思维。中国式的辩证法与西方的辩证法有着很大的不同。西方注重实体的思维是分离式思维:首先要明确实体的本质,比如实体A的本质属性和属性特征,然后确定A的存在和A的类属,因此,A永远不可能是非A。而中国传统的辩证思维则是互容式思维,亦即A可以包含非A。比如,在过程的任何一个时空点上,一个互动中的行为体的身份正在形成之中,此时,存在和非存在是共在的(既是A也是非A;或者说既不是A也不是非A)。西方学者也意识到这种同体共存现象,比如,吉登斯使用了结构化(structuration)概念,试图用二重性(duality)替代二元论(dualism),以克服西方思维中的二元定势;(24) 温特使用了互构概念,希望讨论行为体和结构的共在问题。但是由于他们的文化底蕴和思维根基是西方的二分法,所以,对于这种A包含非A的中国式辩证法,西方人大多认为是不合逻辑的悖论,因此根本不会想到要去这样思维,只有中国哲学传统中才包含了这种辩证思维。(25) 过程恰恰是这种思维可以解释的东西。所以,任何社会行为体从一开始就完全嵌入过程之中,没有什么独立于过程的先验社会存在。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体发生变化,不仅其行为发生变化,其实质也会发生变化,A可以转化为非A。正题和反题之间的关系不是通过斗争形成合题,而是相互诠释、相互定义、相辅相成,通过和谐形成合题。比如,在国际关系中,西方往往是定义一个国家为“流氓”国家,然后通过外交、经济或是军事手段对其进行打击;中国的思维是任何国家都在国际关系过程中运动,其身份是不断变化的,好与坏也是可以转化的,关键是如何发挥过程的积极作用,促其向好的方向转化。 2.过程的自在性与过程动力
如果承认过程的核心作用,就要论证有关过程的三个相互关联的基本命题,即:第一,过程具有自在性,它不是以结果和为结果而界定的;第二,过程本身可以产生动力,过程的动力来源是关系的运动;第三,这种动力是体系层面的因素,是不能还原到任何具体的个体行为体的。
过程的自在性指过程可以独立于结果。西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是注重结果的理论,(26) 这也是受到因果律的影响,亦即凡事有因必有果,因与果之间的过程只是因果这两个研究中心的附着物和发生场所。正因为如此,即便是认为重视过程的新自由制度主义也只是将过程一方面作为实现制度的背景,另一方面作为制度约束行为体行为的工具。西方主流建构主义应该是关注过程并将其视为重要因素的,因为社会化本身就是过程。但是,在实际研究中,这种对过程的关注就消失了,大多数西方学者或是为了理论建构的简约,或是下意识地受到因果变量的支配,高度关注的总是过程之后的结果,因此也就有意无意地将过程省略,使其成为研究过程中的黑匣子。主流建构主义的规范研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第一波规范研究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的,研究主要是提出两个变量,一个是国际体系中已有的规范,一个是被社会化的行为体表现出来的行为,然后论证两个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先确定国际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规范:发达的教育科学文化被视为现代国家的标志;再指明国家的行为:二战后独立的发展中国家表现出来的重视教科文的行为;最后将两者以因果律连接起来:国际组织将这一国际规范教给国家,国家才表现出符合这种规范的行为。(27) 国家为什么接受规范则是一个黑匣子。从2000年之后,尤其是近几年来,第二波规
范研究开始重视社会化机制,也就是说他们希望打开黑匣子。比如切克尔主编的《国际组织》专辑就将研究设计的重点放在社会化机制上,但这就出现了另外一种情景,社会化机制这个作为中介变量的因素实际上成为研究中的自变量,国家行为成为因变量,社会化过程仍然只是一种事件发生的背景而已。(28) 过程的自在性特征表明,将过程自身置于研究重心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过程可以独立于结果、甚至不产生预期结果。杰克逊和奈克森曾使用过雷切尔的过程分类方法。雷切尔将过程分为两类:有主体过程(owned process)和无主体过程(un-owned process)。前者指过程有一个肇始者,这个肇始者有意识、有目的地给予过程以动力;后者指过程没有这样一个肇始者,过程无法还原到某个具体的行为体的有目的行为。(29) 西方建构主义规范研究大部分以有主体过程为思维定势,所以,芬妮莫尔必须要发现一个社会化过程中的教授者(国际组织),换言之,国际组织有意识、有目的地启动了国际社会化过程,教会了被社会化国家应有的规范。切克尔的社会化机制,比如胡萝卜加大棒、角色扮演、规范劝服等,也都可以十分明确地追溯到一个具体的施动者(在他设计的研究中是欧盟或是北约)。但是,雷切尔指出,许多过程是无法追溯到具体肇始者的,比如谣言的传播、磁场的震颤等,这样的过程无法还原到一个具体的行为体有目的、有意识的行动。其实,我们在考虑社会规范的时候,也会遇到类似谣言传播这类过程,亦即某种规范是在无肇始者和无意识的情况下形成的,比如东盟的“舒适度”规范。(30)
这两种过程都很有意义。但如果仔细想一想,第二种过程,亦即无主体过程的存在说明了什么呢?它说明过程是自在的。如果我们承认第二种过程的存在,也就必然接受过程本身就是过程的肇始者和维护者。试想一下全球化过程。人们普遍认为全球化的真正起始是冷战之后的事情,但是全球化进程的启动、它产生的动力、它已经和可能产生的结果等等,都是无法追溯到任何一个具体的个体行为体的。对于全球化过程中的国家和其他国际行为体来说,它们置身于这个过程之中,不断适应和调整,不断定义和再定义自我利益,但是它们之中也没有一个能够中断、阻止或是逆转这个过程。
过程既然可以是自在的,也就能够产生自身的动力。因此我们需要明确过程的动力发生机制,也就是说,只有证明了过程本身可以产生动力,才能反过来确证过程的自在性。原因很简单:动力是一切生命之源,如果过程自身不能产生动力,过程也就不能独立存在。我们不会预设过程是一个永动机,所以过程的动力需要来自运动要素。过程的运动要素就是关系。我们将过程界定为运动中的关系,就是说复杂的关系的交错流动产生了过程的能量。我们可以将关系分为两类,一种是静止的关系,一种是流动的关系。血缘关系可以属于前者。一个孩子降生到社会上来,也就降生到一种关系网络之中,其身份也就得到了基本的界定,比如“文革”中的黑五类(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右派分子)和红五类(革命军人、革命干部、工人、贫农、下中农)等,这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其以后的行为方式。所以,这种关系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是静止关系本身不产生能量,因此也就不能成为过程的动力源。一旦静止的关系流动起来,就会产生动力。比如,利益权衡是行为体采取行动的直接原因,行为体在社会性过程中行动,自然会进行利益权衡。但行为体置身于关系复合体之中,并且每时每刻都在这种复合体中运动。所以,处于过程之中的行为体
(actors-in-process)就会整合和被整合,其身份也会得以塑造和再塑造,利益也就会得以定义和再定义。进而,过程中的行为体会权衡利益,但利益的权衡并不意味着它可以任意脱离过程,因为行为体和过程是一体的。这种不断的运动,不断的塑造和被塑造,就成为产生动力的源泉。也就是说,过程是运动的关系,关系的运动产生
过程动力。
与之相关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过程产生的这种动力是不能还原到个体行为体的,因为关系本身不可能是由某一个人建构的,它必然是相互性存在。我们仍以谣言的传播为例。谣言可以是有意传播的,也可以是无意传播的。前者属于有主体过程,后者属于无主体过程。当一个信息被无目的和无意识地传播开来并变成谣言的时候,这个过程就形成了。最后出来的谣言是与原来的信息完全不相同的东西,甚至是无中生有的东西。这个传播过程可以说是充满了动力,因为其中包含了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网络上的每一条经络都会运动起来,成为传播过程中的动力源,但是这一动力本身又无法还原到任何一条具体的经线和络脉。所以,过程理论从定义上讲只能是体系层面的理论。
3.过程的作用
在国际关系中,过程的重要意义在于过程通过互主性实践关系孕育规范、培育集体情感,并因此催生集体认同。虽然主流建构主义对规范形成和集体认同有过不少的讨论,这里我们还是希望补足一些被遗忘的东西,同时我们也希望将培育集体情感这个主流建构主义没有讨论过的方面作为过程的一个主要作用加以讨论。
过程孕育规范。规范是行为体广泛接受的适当行为的准则,(31) 规范的孕育和形成,有着两个方面的动力。一方面来自规范的倡导者,另一方面来自过程本身。西方主流建构主义强调的是前者,认为规范通过倡导者提出,通过制度化和社会化两种手段来实现并加以普及。(32) 制度化是规范的内化途径,但并非规范普及的必要条件,可以先于或后于规范普及。欧盟的发展道路一直遵循高制度化的路径,通过签订一系列具有约束性的条约来推进欧盟的规范。(33) 而在东亚,由于对非正式原则的重视和制度建设的滞后,规范的传播与普及显然更多的是通过社会化而非制度化实现的,无论是东盟还是东亚13国的地区合作都是如此。但无论制度化还是社会化,都是在实践过程中实现的。比如,当社会化进程开始之后,参加的行为体都会感受到“伙伴压力”,即“一个地区许多国家接受新规范后(对新成员)产生的累积效应”。(34) 当规范被广泛接受以后,规范就被国家当作理所当然之物内化了,并因之成为国家行为适当性的自我判断标准。
另一方面是规范产生于过程本身。对于这一点,西方国际关系学者则很少关注,因为他们很少思考过程的自身动力问题。过程建构主义认为,规则和规范是在社会化进程中孕育的,形成的动力也来自过程本身。也就是说,规范不仅是行为适当性的标准,而且也是规范参与者的实践活动,这种实践过程使得规范得以塑造实践者,也被实践者所塑造。(35) 过程的运动既意味着规范通过行为体的社会性实践被持续不断地建构和再建构,共同利益被不断地生产和再生产,也意味着这些被建构的规范和规则反过来对过程的维持又起到了促进作用。这种互动的结构产生了行为体之间持续的社会化,行为体的实践活动又促进了这种互动的持续和发展。因此,过程的维持可能比任何实质性的立竿见影的结果都更为重要。过程建构主义承认有主体过程的重要意义,但更加突出了无主体过程的自身动力。在规范孕育和形成方面,过程建构主义更加突出的是过程本身的作用。承认过程的自身动力,试图发现这种动力的意义和作用,这是过程建构主义的重点研究议程。再以东亚地区合作为例,过程建构主义的学术兴奋点在于:哪些规范是无主体过程本身孕育和传播的;这样的规范孕育和传播又是如何改变和重塑东亚地区相互的角色身份的。
过程还有一个重要作用,这就是培育集体情感。主流建构主义以及西方重视过程的社会理论忽视了过程的另外一个重要作用,这就是过程建构集体情感。理性社会对情感的重视较低,在其理论构建过程中往往有意排斥了情感的作用;而在关系性社会
中情感的意义是极其重要的。(36) 肯尼斯·博尔丁在讨论权力的时候曾经注意到情感的重要意义,认为权力有着三张面孔,第一是强制性权力,比如海湾战争中的美国与伊拉克;第二是交换性权力,比如经济相互依存中中国与国际经济体系;第三是情感性权力,比如孩子与宠爱她的父母。一个年幼的孩子的物质性权力资源是极其有限的,但孩子之所以能够让父母做她希望做的事情,是因为她使用了情感这个能够影响父母的唯一权力杠杆。(37) 在心理学和社会学领域,中国(包括台湾)学者与西方学者的一个根本不同也是将研究重心放在情感方面。比如黄光国提出了三种关系:工具性关系、情感性关系和混合性关系。(38) 混合性关系是工具性关系和情感性关系的混合形式,理性社会偏重工具性关系,关系性社会则偏重情感关系。(39)
集体认同是建构主义的重要概念,社会建构的重要结果就是形成集体认同,亦即行为体普遍认同主导规范和因之确定的相互身份。西方主流建构主义理论更多地注重与理性相关的因素。温特定义了与集体认同相关的四种主要变量——相互依存、共同命运、同质性和自我约束。(40) 比如在应对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过程中,东亚各国对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全球性制度的失望使它们认识到相互依存、共同命运和东亚国家的同质性,也看到了中国坚持人民币不贬值的自我约束行为。所以,从东亚的例子可以看出,在地区合作进程中,东亚有着高度的相互依存、面对区域一体化和全球化大背景而产生的共同命运感,以及不断增强的共有规范和大国自我约束的征兆。(41) 一场金融危机使得东亚国家的集体认同感大大增强,并因之启动了东亚“10+3”的合作进程。由于涉及这些主要变量的活动只能表现于互动的进程中,所以说进程催生了集体认同。
集体认同通过这四种变量的作用而形成,这无疑是有意义的讨论,但这些概念之中几乎完全没有情感因素的成分。所以,即便我们重视主流建构主义对集体认同的讨论,从过程的概念上面仍然可以看出,西方学者的研究重心是考虑过程如何通过理性使行为体内化体系规范并在利益和规范趋同的情况下产生集体认同。过程建构主义认为,过程还有十分重要的一面,就是建立、维系和强化情感性关系,使行为体在情感趋近的情况下产生集体认同,使得集体认同有着更加坚实的基础。这种情感趋近在许多时候不是理性作用的结果,而是在过程中通过不断交往和发展关系而产生出来的,同时,情感的接近又促动互动过程的进一步发展。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往往重视理性的计算,并且认为“只要实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这类理论忽视了情感的力量。重视情感的社会重视维持过程,维持可以加深情感、加强关系的过程,重视维持和经营可以加深情感的关系。而情感性关系正是因为超越了利益的理性计算而往往是一种更趋长久和稳定的社会关系。(42)
过程只有在通过加强集体情感的情况下,才能呈现交感而化的效果。“交感而化”即关系的运动和建构导致渐进变化。过程在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上孕育共有规范和规则,赋予民族国家之间的互动以意义,催生集体认同和集体情感,改变体系内的角色结构,从而规定行为体的利益,塑造行为体的行为模式。比如迄今为止的东亚地区合作努力就代表了一种以过程为主导的社会建构模式,通过一体化过程实现渐进式的社会化和吸引主要国家参与过程的能力是这个模式的核心内容。理性国际关系理论首先为理性行为体在采取行动时设定了目标,所以将实现的过程视为“手段”,也就是次要的因素。在过程建构主义中,过程既被解释为手段也被解释为目的,既是实践活动的场所,也是实践活动本身。如果强行实现预设目标可能具有颠覆过程的危险,行为体宁愿推迟甚至重新设定目标来维持过程的延续,这正是过程的目的性特征。 三、关系本位:过程建构主义的核心假定
在讨论了过程的学理意义之后,还需要考虑它的实质性内涵,也就是它最不同于
西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的理论硬核:关系性。过程的实质内涵是运动的关系,过程中的行为体也就是关系中的行为体(actors-in-relations)。所以,过程建构主义的分析重点是关系,观察对象是关系中的行为体。在国际关系领域,这就是国家间关系和关系中的国家。
国外社会科学理论中重点讨论“关系”的论文是埃米尔拜尔1997年在《美国社会学杂志》上发表的《关系社会学宣言》。(43) 这篇论文首先提出了社会学领域的两大对立观点:实质主义(substantialism)和关系主义(relationalism)。埃米尔拜尔认为,实质主义是社会学的基本思维方式,将行为体视为独立的、分离的理性行为体,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采取独立的行动(self-action)。所以,社会研究的基本分析单位就是这种独立的个体。当然,这些独立的个体不可能不发生互动,互动也必然产生过程,但是这种互动是具有先验身份的个体以既定的身份、出于利益权衡而发生的,所以,从根本上这种过程只是一个空壳。而埃米尔拜尔提倡的社会学则将过程视为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分析单位。对于埃米尔拜尔来说,在关系社会学中,行为体不应被视为独立的、分离的理性行为体,他们是社会中的行为体,社会关系先于行为体的存在。
国际关系学界对于关系社会学的反应集中体现在1999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杰克逊和奈克森发表的论文《先有关系,后有国家:实质、过程与世界政治研究》中。(44) 这篇论文将埃米尔拜尔的关系社会学应用于国际关系领域,提出了一个“过程/关系”研究模式,强调了过程本身的建构作用和过程的动态性质。后来,杰克逊在一篇实证文章中将“关系建构主义”(relational constructivism)应用到北约对南斯拉夫发动的军事打击的研究之中。从这篇论文中可以看出,杰克逊的“过程”是一种话语过程,即行为体是如何通过话语作用使自己的行动具有合法性的。(45) 这篇论文指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行为体的行为是在话语过程中被不断诠释的。但其过程/关系模式的动力机制局限于话语作用,话语过程有着明显的动力主体,即北约。所有使北约轰炸合法性的话语建构都是北约这个动力主体的有目的和有意识的行为。所以,作者的论述实际上更是对实体(entities)的研究,亦即一个独立的实体(北约)如何通过话语诠释,为自己的行为(轰炸南斯拉夫)辩解并使之具有合法性的。从这一点上说,他与西方语言建构主义研究的方式大致是相似的,也没有将过程的分析重心放在关系上面。
这些关于过程与关系的论述的学理意义在于开拓了新的研究空间。他们的研究暗含了费孝通的稻秸和涟漪理论:独立分离的稻秸表现了西方的实质主义;连绵不断的涟漪表现了中国的关系主义。但是,由于其研究背景仍然是西方国际关系的理论话语体系,所以对关系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为关系而关系”的状态。一方面,这些学者看到了在西方根深蒂固的实体性思维方式存在缺陷,认识到关系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对关系的本质意义、关系与过程的关系、关系在社会互动实践中的作用等方面的认识是不清晰的。所以,无论埃米尔拜尔还是杰克逊和奈克森在理论假定中都将关系等同于过程,在实际研究中也都有意无意地回归实质主义和实体研究。进而,无论是费孝通的涟漪理论还是杰克逊和奈克森的关系理论,都需要一种外力的推动,都不具备上文提出的过程的自身动力问题。
为了能够真正使中国的关系主义成为国际关系理论的一个核心理念和形而上理论硬核,需要依照中国的思维方式进行概念化,为此,我们对关系性做出以下基本假定。
假定一:关系本位的假定。这是过程建构主义的核心假定。社会是多层面的复杂体,对社会的研究,关键是要发现多层面复杂体中至关重要的联结枢纽。西方将独立
的个人视为社会中最重要的单位,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枢纽。这是社会科学中的原子论,与西方自然科学的原子论相契合,而分析的基本单位自然是这些独立和分离的个人。西方微观经济学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也是在这样一种思维框架中展开的。华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基欧汉的新自由制度主义等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表现得最为明显。在主流建构主义强调社会性的论述之中,作为分析单位的个人虽然被弱化,但是其思维根基仍然没有摆脱独立个体作为基本分析单位的巢臼:在理论上予以否定,在实际研究中予以认可。(46) 所以,西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个体本位”,是以个体为核心的思维路径,是以个人为出发点研究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由理性个体根据自己的给定利益加以界定的。温特建构主义虽然弱化了个体本位,但是第一次相遇的比喻说明他对独立个体优先性的承认。(47)
西方社会的个人主义和理性原则是根深蒂固的理念,而中国社会中产生的思维方式则不是如此。本文以为,中国社会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关系本位”。所谓关系本位,就是说在社会生活中“关系”是最具意义的内容,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枢纽。所以,关系性,亦即以关系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属性,构成了社会知识和社会生活的核心。儒学以关系为起点的基本政治哲学思想首先是以各种不同的关系界定社会等级和政治秩序的,社会和政治的稳定首先是各种关系的顺达,社会规范多是关于调理关系的规范,社会和谐则是以道德主导和调节矛盾为基本标志的。台湾心理学学者何友晖在他的“方法论关系主义”中对关系主义的论述实际上说明了“关系本位”的实质意义。他认为,社会现象的事实和原则是从许多个人形成的关系、群体和机构之中滋生出来,并独立于个人特征之外。因此,关于个人的事实必须放在社会脉络中加以理解。(48) 这种社会脉络就是各种关系的组合。如果说西方的个人本位是基于西方文化传统和社会事实,那么中国的“关系本位”也是基于中国文化传统和社会事实的。中国传统的阴阳观是将关系置于研究的核心,因为关系在中国人的思维中是处于第一位的。(49) 关系本位与个人本位具有十分不同的社会意义。作为多层面复杂体的社会中至关重要的联结枢纽就是关系。中国传统思维方式重视环境因素,环境主要是指社会环境,而社会环境主要由关系构成。环境本身就是一个复杂关系系统,是纵横交错的关系网络。这种关系网络的图像更像是中医的人体经络图。(50) 如果说可以总结出一个“关系律”的概念,它与西方的因果律必然出于不一样的思维方式和建构方式。因果律首先需要将事物或变量独立起来,然后找出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因必有果。而中国人则可能更会在一个关系网络的整体中发现变动不居的关系律。也就是事物因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整体关系网络可以影响网络中的个体,反过来,网络中的个体与个体互动也会影响整个关系网络。西方人要尽量控制可干扰变量,而中国人要尽量考虑可干扰因素。
关系是过程发展变化的动力,关系性是社会最根本的特性。由此推而广之,如果国际体系中也存在一个国际社会的话,(51) 关系性也是国际社会的根本特性之一。我们这样说并不是完全以关系性替代理性,关系中也包含着理性,只是对理性的认识不再是个体的、分离的思维所致,而是由关系的、整体的和社会的考量加以界定的;对理性个体的认识也不再是先验给定的理性权衡,而是关系理性式思维的社会人。 假定二,关系确定身份的假定。这一假定的关键是关系身份(relational
identity),指个人的身份只有在关系中才能够界定,个人行为的意义也只能在关系中产生,也就是说行为体在关系之中才能存在。关系确定身份,没有关系就没有行为体。所以,个人从一开始就是社会人,不是独立和分离的自然单位,而是置身于一个复杂的关系网络之中,这个网络的脉络节点界定了个体的身份、角色和行为的适当性。
(26) Qin Yaqing,“East Asian Regionalism: A Process-Focused Model.” (27) Martha Finnemore, National Interests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6;玛格丽特·凯克、凯瑟琳·辛金克:《超越国界的活动家:国际政治中的倡议网络》,韩召颖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28) 参见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9, no. 4, 2005;秦亚青:《研究设计与学术创新》,《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年第8期,第75—80页。
(29) Nicholas Rescher, Process Metaphysics: An Introduction to Process Philosophy,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6,转引自Patrick Thaddeus Jackson and Daniel H. Nexon,“Relations before States: Substance, Process and the Study of World Politics,”pp. 302-303.
(30) 秦亚青、魏玲:《结构、进程与权力的社会化》,《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3期。
(31) Peter J. Katzenstein,“Introduction: Alternative Perspectives on National Security,”in Peter J. Katzenstein, ed., The Culture of National Security: Norms and Identity in World Politic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 1-32.
(32) Martha Finnemore and Kathryn Sikkink,“International Norm Dynamics and Political Change,”in Peter J. Katzenstein, Robert O. Keohane, and Stephen D. Krasner, eds., Exploration and Contestation in the Study of World Politics, Massachusetts: The MIT Press, 1998, p. 255.
(33) 秦亚青主编:《观念、制度与政策——欧盟软权力研究》,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年,第11—17页。
(34) Francisco Ramirez, Yasemin Soysal, and Suzanne Shanahan,“The Changing Logic of Political Citizenship: Cross-National Acquisition of Women's Suffrage Rights, 1890-1990,”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62, no. 5, 1997, pp. 735-745,转引自Finnemore and Sikkink,“International Norm Dynamics and Political Change,” p. 263.
(35) 儒家的“礼”主要是指人际交往的原则和规范,在这个意义上讲,“礼”近似于西方社会学中的“规范”概念。当然,这是一种比较简单化的类比。由于儒学的入世原则,所以“礼”是具有高度实践内涵的。参见郝大维、安乐哲:《汉哲学思维文化探源》,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
(36) 有中国学者因之称中国社会为“情场化”社会。参见黎鸣:《情场化社会》,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
(37) Kenneth Boulding, Three Faces of Power, Newbury Park, California: Sage, 1990.
(38) 黄光国、胡先缙等:《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11页。
(39) 对于情感的作用,中国学者论述比较多。参见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黎鸣:《情场化社会》等。
(40) 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7章。
(41) 比如在东亚,中国加入《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和执行《早期收获计划》是这方面的例子。
(42) 黄光国:《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黄光国:《儒家关系主义:
文化反思与典范重建》,第7页。
(43) 参见Mustafa Emirbayer,“Manifesto for a Relational Sociology,”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103, no. 2, 1997, pp. 281-317.
(44) Patrick Thaddeus Jackson and Daniel H. Nexon, “Relations before States: Substance, Process and the Study of World Politics,”pp. 291-332. (45) Patrick Thaddeus Jackson,“Relational Constructivism: A War of Words,”in Jennifer Sterling-Folker, ed., Making Sense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Boulder and London: Lynne Rienner, 2006, pp. 139-155. (46) 参见斯蒂夫·史密斯(Steve Smith)对温特的批判,史密斯认为,从根本上说,温特仍然是一个理性主义者。Steve Smith,“New Approaches to International Theory,”in John Baylis and Steve Smith, eds., The Globalization of World Politic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186. 另参见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杂志专门设立讨论温特建构主义的论坛,尤其是其中Steve Smith,“Wendt's World”等文章,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26, no. 1, 2000, pp. 123-180.
(47) 温特设定个人优先于社会的存在,所以他设计了第一次相遇:两个原来完全没有互动的个体第一次相遇,并由此开始互动。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180、414—418页。
(48) D. Y. F. Ho and C. Y. Chiu,“Collective Representations as a
Metaconstruct: An Analysis Based on Methodological Relationalism,” Culture and Psychology, vol. 4, no. 3, 1998, pp. 349-369; D. Y. F. Ho, “Relational Orientation and Methodological Relationalism,” Bulletin of the Hong Kong Psychological Society, no. 26/27, 1991, pp. 81-95.转引自黄光国:《论华人的关系主义:理论的建构与方法论的考量》,黄光国:《儒家关系主义:文化反思与典范重建》,第87页。
(49) 美国心理学家理查德·尼斯比特(Richard Nesbitt)做过一个试验:两组儿童,一组是美国儿童,一组是中国儿童。给他们看同一幅画,上面画着鸡、牛和草地,然后让他们将两样相关的物体连接起来。美国儿童将鸡和牛连接在一起,而中国儿童将牛和草地连接在一起。尼斯比特认为,中国人倾向于根据关系(牛吃草)思考问题,而美国人则是根据类属(鸡和牛同属动物)思考问题。参见Richard E. Nesbitt, The Geography of Thought: How Asians and Westerners Think Differently?and Why, New York: Free Press, 2003, pp. 139-147.
(50) 区结成:《当中医遇上西医:历史与省思》,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 (51) 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张小明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
(52) Richard E. Nesbitt, The Geography of Thought.
(53) 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594—595页。转引自季玲:《软权力理论》,秦亚青主编:《观念、制度与政策——欧盟软权力研究》,第25—26页。 (54) 季玲:《软权力理论》,秦亚青主编:《观念、制度与政策——欧盟软权力研究》,第27页。
(55) 比如“战争相关系数”(Correlates of War, COW)指标体系的“权力”测量指标包括了军事、工业和人口三项指标。参见A. F. K. Organski and Jacek Kugler, The War Ledger,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0.
(56) Joseph S. Nye, Soft Power: The Means to Success in World Politics, New York: Public Affairs, 2004, p. 5. (57) 流心:《自我的他性:当代中国的自我系谱》,常姝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页。 中国谈判风格理论与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1992—1997) 【原文出处】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92 【原刊页号】36~45 【分 类 号】D6 【分 类 名】中国外交 【复印期号】200909 【英文标题】Theory of Chinese Negotiating Style and Sino-British Negotiations on the Hong Kong Issue(1992-1997) 【作 者】高望来 【作者简介】高望来,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北京 100871) 【内容提要】1992年彭定康就任港督后,英国改变了在香港政治体制改革上和中国密切磋商的政策,决定以更强硬的姿态行事。彭定康在谈判中借鉴了国际谈判研究中的中国谈判风格理论,以违反常规谈判模式的手法,突破中方设定的谈判框架,最大限度地推进在香港的政治体制改革,结果毁掉了两国此前达成的保障香港平稳过渡的直通车协议。英国这一不光彩的谈判策略表明,中国谈判风格理论过分注重中国在谈判中的特殊性,忽视了基本的外交常识,外方在与中方谈判时如果僵化地套用这一理论,势必收到事与愿违的效果。 【摘 要 题】外交史 【关 键 词】中国谈判风格理论/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彭定康谈判策略 【正 文】 1992年10月,港督彭定康不顾中方反对,在香港立法局抛出激进的民主改革方案。这一改革方案的出台,标志着英国改变了在香港问题上和中国密切磋商的政策,决定以更加强硬的姿态推行改革。彭定康在中英谈判中的不合作态度,导致中英关系急转直下。彭定康访华后,国务院港澳办主任鲁平指责其为“千古罪人”,表达了中方的强烈不满。中英双方在长达8个月的17轮外交会谈中未能就任何议题达成协议。谈判破裂后,彭定康又将其改革方案直接提交立法局,破坏了两国此前达成的直通车协议。 随着大量历史资料的解密,我们重新审视中英关系中这段不愉快的插曲,就会发现中英冲突的缘起正是英国对中国谈判策略的调整。彭定康在制订对中方的谈判策略时,借鉴了国际谈判研究中的中国谈判风格理论。他的谈判策略就是要以违反常规谈判模式的手法,突破中方设定的谈判框架,最大限度地推进在香港的民主改革。彭定康以香港的未来作赌注,不计后果地将理论家关于如何与中方谈判的建议付诸实施。这种做法破坏了双方会谈的气氛,毁掉了两国此前达成的保障香港政治稳定的直通车协议,使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蒙受了重大挫折。而彭定康的谈判策略也注定了失败的结局。
一、中国谈判风格理论与英国谈判策略的调整
中国谈判风格理论在国际谈判研究中颇具影响力。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白鲁恂(Lucian Pye)和所罗门(Richard solomon)。他们利用大量档案文献和对美国政治家及商人的采访,对中国在谈判中的表现做出了理论化的归纳。白鲁恂和所罗门研究的出发点是假定中国具有独特的谈判风格。这一谈判风格是中国历史文化的产物,具有程式化的特点。所罗门指出:“中国的谈判策略非常容易理解。从某种程度上说,中方在谈判桌上的表现是可以预测的。”①
两位学者都把中方参与谈判的过程分为几个阶段,以探寻其中的规律。白鲁恂把谈判分为启动阶段和实质谈判阶段。② 所罗门则把谈判细分为四个阶段。在启动阶段,中方会和对方发展私人关系,建立有利的议程,让对方接受中方的原则;在评估阶段,中方会向对方施加压力,考验其耐心;在结束阶段,中方可能与对方达成协议,也可能持保留意见,或者放弃谈判;在实施阶段,中方还会提出额外要求逼对方让步。③
白鲁恂和所罗门都希望找到和中方谈判取胜的捷径。他们的研究方法比较接近,所得出的结论也大致相同。他们都用很大的篇幅分析中方常用的三种谈判策略,提醒西方人加倍小心。首先,中方总是要求对方先接受其原则,在中方设定的框架下谈判。中方大而化之的原则,其实就包含了谈判中的关键问题。对方一旦接受这一原则,就会在最重要的问题上向中方做出让步。其次,中国人重视和谈判对手的私人关系,喜欢给对方戴上“中国人民的老朋友”的高帽。对方如果接受这一称号,就可能背上人情债,付出向中方让步的代价。再次,西方人往往会在谈判中明确告诉对方自己的谈判底线,而中方在谈判中不会轻易告诉对方自己的底线。只要对方还能做出让步,中方就会提出更多的要求。
针对以上三种策略,两位学者向西方政治家提出了三点忠告:不要接受中方确定的谈判原则,不要接受“中国人民的老朋友”的恭维,不要轻易向中方让步。他们不约而同地建议,在和中方谈判时要有耐心,要熟悉过去的谈判纪录与细节。有所不同的是,白鲁恂建议西方国家了解双方的文化差异,避免陷入和中方的论战;所罗门则指出要学会宏观把握谈判议题,强调双方共同的战略利益,理解中国的政治形势,减少媒体的压力。
中国谈判风格理论虽然在国际谈判研究中享有盛誉,却带有一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它试图用一个简单的框架来概括丰富多彩的中国的谈判实践。谈判问题专家阿尔弗雷德·威廉(Alfred Wilhelm)指出:“中国的谈判风格正如中国数百年来的历史和传统那样复杂多变。它既没有完全颠覆西方的谈判经验和概念,又确实因其独特性而显得与众不同。”④ 两位学者所提出的建议看似言之成理,却很难付诸实施。尤其是他们的三点忠告,并不是和中方谈判的行之有效的策略,彭定康的做法就证实了这一点。
在彭定康就任前,英国外交部一直全权负责中英谈判。港督麦理浩、尤德和卫奕信都是外交部的“中国通”。经过两国外交官的不懈努力,中英双方达成了关于香港政治体制改革的直通车协议。如果英国在香港的民主改革与基本法衔接,香港1995
年选出的立法局成员就可以直接过渡到1997年。1990年两国外长交换了7封外交信件,双方同意香港立法局的直选议席在1991年为18席,1997年为20席,1999年为24席,2003年为30席,并将这一协议写入了香港基本法附件二。1991年9月3日,英国首相梅杰访问北京,和中方签署了《关于香港新机场建设及有关问题的谅解协议备忘录》。这个备忘录又被称作“第二份中英联合声明”,它规定两国外长应半年举行一次正式会谈,同时建立了港督和国务院港澳办主任之间的正式磋商机制。
在中英关系发展顺利的情况下,英国突然要调整对华政策,和“六·四”政治风波后英国政府面临的压力有关。“六·四”事件后,英国外交官遭到来自国内、香港和国际社会的激烈谴责,批评他们在和中方的秘密谈判中让步过多,甚至背叛了香港。早在1990年,首相撒切尔夫人即决定委任一位政客做香港最后一任总督。1991年12月31日,英国外交部宣布港督卫奕信将不再继续留任香港总督,却没有公布继任人选。1992年5月,梅杰首相和彭定康在英国首相官邸会见香港激进民主派代表李柱铭和杨森。⑤ 5月底,新上任的负责香港事务的英国外务次官古德拉德访问香港。他建议中方修改香港基本法以适应新的形势。⑥ 这一声明就是向中国发出的政策调整的信号。英方谈判策略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英国决定任命一位在香港和国际社会都能左右逢源的政客,并为之选择了一种高风险的谈判策略。外交大臣赫德解释说:“新的港督要能灵活地应对英国的政局和媒体,和香港展开密切的政治合作。他需要去寻找盟友和支持者,以往的港督没有必要做这些工作。”⑦ 彭定康的改革就是要钻过去中英协议的空子,最大限度地推进在香港的民主改革,从香港“光荣撤退”。他上任不久即公开表示:“我将利用《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之间一切可能的空间,让民主植根于香港并得以发展??我相信我可以扩展立法局的民主架构,在短期内又不让中方认为违反了什么根本问题。”⑧ 他在任内频繁出访,要求各西方国家支持他在香港的民主改革。
其次,英国改变了由中方主导谈判议程、以秘密磋商为主的谈判方式。彭定康否认英方在过去谈判中取得的成果,并胸有成竹地放言:“英国人也在不断总结经验,不希望打乱仗,首尾无法兼顾。我已经觉察到中方的强势在于统一指挥,步骤周详,上下一致。”⑨ 彭定康接受《南华早报》采访时表示他将采用外向风格。他说:“我要在办公室之外,花费最多的时间。我在公开场合跟私下里说的都是一样的,人们将会习惯我的作风。过去这个作风曾给我添麻烦,但我没有秘密议程。我希望人们知道,我讲的就是我要做的。”⑩
再次,英国为彭定康确定的谈判姿态更加强硬,树立新港督为了香港的民主改革不惜和中国对立的形象。柯利达指出:“英国议会和媒体都要求英国加速在香港推行直选,还出现了应不顾中方的观点推行改革的主张。”(11) 彭定康在采访中毫不讳言其对中方的强硬态度:“从西方开始和中国打交道以来,有些人就有迁就中国的倾向。这样不仅谈判的结果会很不理想,而且此后中国会变得更难以对付。”(12) 他一意孤行地推行改革,置了解中英协议的英国外交官和香港官员的批评于不顾,甚至宣称:“有些人认为在和中国会谈时不能坚持原则,我完全不同意这种说法。我很清楚我面临的选择并不是和中方争吵或息事宁人。如果我们不和中方争论,势必遭到来自香港、国际社会和英国在野党的批评。”(13)
彭定康辩解说,英国的政策调整是策略上的调整,而不是根本的转变。英国不准备中断和中方的谈判,仍希望和中方就香港政治体制的直通车安排达成协议。他声称:“双方谈判的风格或许有所转变,谈判的方式可能有些变化,然而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14) 而事实上,作为英国政策调整的执行者,彭定康的所作所为在香港激起轩然大波,对香港的繁荣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彭定康的谈判策略与中英关系的恶化
彭定康在《东方与西方》一书中回顾说,在他就任前,一位英国外交官建议他不要接受这一职务,因为两国关于香港政治体制的主要安排都已经谈妥。他会发现自己的工作非常无聊,只要在位子上坐满几年就可以打道回府了。(15) 彭定康不甘心平淡地度过自己的港督生涯。1992年10月,他在接受采访时踌躇满志地表示:“作为一个老派的保守党人,我相信‘政治就是一场光荣的冒险’。”(16) 彭定康最初的设想就是用打破常规谈判模式的手法和中方谈判,在谈判中运用各种手段向中方施压,孤注一掷,逼中方做出最大让步。
一个很有讽刺意味的现象是,彭定康认为在和中方谈判时不必遵循一定之规,毫无保留地照搬了中国谈判风格理论的策略。他反复强调说,西方人往往为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而着迷,“所谓的中国独特性让我们难以理解中国,也搅乱了政策制订过程??我们应该像对待其他国家一样对待中国,而不是想当然地认为和中国打交道要遵循什么规则”。(17) 因此,他拒绝中方的善意,不接受中方提出的原则,运用各种手段向中方施压,不分场合将这种策略付诸实践。
彭定康上任后,几次拒绝了中国对他的访华邀请。按照惯例,港督就任后都会访问北京,就香港政制改革问题和中方协商。彭定康认为,一旦访华受到中国的压力就不便另搞一套,所以选择不和中方接触。他迟迟不向中方透露其改革方案的内容。直到他发表施政报告两周前,英国外交大臣赫德才在纽约的联合国会议上,把他讲稿的概要交给钱其琛外长。中方要求彭定康不要公布他的激进改革方案,英方对此却置若罔闻。美国的中国问题专家兰普顿回忆说,国务院港澳办主任鲁平向他抱怨说,英方故意不给中方回应的时间,很明显他们根本不想考虑中方的意见。(18)
1992年10月7日,彭定康在香港立法局发表施政报告,打出追求“自由和公开的选举”的旗号,宣称民主是他个人信仰的关键要素,力图急剧改变香港的政治体制。(19) 他在演说中强调,为了发展香港的代议制政府,必须将香港的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分离。彭定康的改革方案虽然表面上符合香港基本法关于1995年立法局直选议席数目的规定,其内容却从根本上违反了香港基本法对香港政治体制的设计。
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周南指出,彭定康的改革方案推翻了中英过去达成的“循序渐进”的谅解。他将原来协议中功能团体法团投票的间接选举方案改为由不同行业中的所有从业人员投票的选举方案,把功能团体不足10万的选民人数一下子扩充到270万,并把选举委员会由五部分组成的方案改为由直选产生的区议员组成的方案。他还主张取消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全部委任议席,在区一级议会也搞全面直选。(20) 彭定康的激进改革方案在英国也遭到很多批评。周南回忆说,彭定康抛出改革方案后,英国上议院一位年近90岁的资深议员萧克罗斯公爵专程来香港见他,表示很不同意彭定康的做法。萧克罗斯公爵公开表示:“英国用了400年时间才建立了议会民主制度,至今还保留了并非普选产生的上议院。相比之下,香港的‘民主进程’已经是超速度的,如果还要再加快,对香港的未来没有一点好处。”(21)
彭定康在公布他的改革方案后访问北京。在他离开英国前,英国外交部的官员都没有向他提及两国过去达成的共识。因此,彭定康在制订改革方案时,根本不知道两国外长在这一问题上达成的协议。这无疑是英国外交部的重大失误。在彭定康访华前几天,他的顾问卢埃林才发现一份文件提到几封他们毫不知情的电报。卢埃林立即和外交部取得联系,彭定康这才了解七封信件的内容。(22)
中方对彭定康的单边行动采取了果断的应对措施。彭定康访华前,邓小平做出重要指示:“香港问题就是一句话,对英国人一点也软不得。对他们背信弃义的做法,必须坚决顶住,绝不能让步。要质问他们,中英协议还算不算数?如果他们一意孤行,
我们就要另起炉灶。”(23) 邓小平在看了《关于香港总督〈施政报告〉和我们拟采取的对策的会议纪要》后表示很不满意。他说:“态度可以斯文,但语言一定要明确。我以前对撒切尔夫人就说过,如果谈不成,我们就要考虑在另外的时间和用另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当然就不是和平过渡了,有准备才能应付可能发生的情况。”(24) 国务院港澳办主任鲁平会见彭定康时指出:“在你就任前,我曾与三任香港总督和四任驻华大使一起共事。港督麦理浩、尤德和卫奕信都是中国人民的老朋友。”鲁平表达善意说,他希望彭定康也能成为中国人民的老朋友。彭定康就像中国谈判风格理论所建议的那样,拒绝了中方的善意。他表示,历史对他的评价不取决于他和中国的友谊,而取决于他“是否能够成功地贯彻《中英联合声明》,维持香港的稳定繁荣和香港的生活方式”。(25) 有记者在彭定康会见钱其琛外长后,问他对钱外长没有和他握手的感想。彭定康表示,他根本就没有注意钱外长是否和他握过手。(26) 这样的言论强化了他给中方留下的有意对抗的印象。
1992年10月23日,鲁平召开记者招待会。此前中方仅强调彭定康的改革方案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在这次记者招待会上,鲁平指出彭定康的改革还违反了中英两年前达成的关于衔接问题的协议。中方在必要的情况下,会公开两国政府就这一问题交换的外交信函。如果英方置基本法于不顾,根本不考虑衔接的问题,准备另起炉灶,我们也要另起炉灶。他还精辟地指出:“我们之间分歧的实质不是民主化的快慢问题,而是合作还是对抗的问题。如果对方强调对抗,我们也只有奉陪。”(27)
鲁平的声明有效地应对了彭定康一再强调的“公开谈判”的主张。10月底,中英双方决定公布1990年两国外长的七封外交信件。英国故意违反双方的约定,提前一天公布了有删节的七封信件,试图给国际社会造成他们没有违反协议的假象。(28) 这样的外交手腕表明英方在谈判中缺乏诚意。前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在访问英国时指出,《中英联合声明》的基础已经被英方破坏。他说:“人们不禁要问《中英联合声明》还要不要信守?中英双方达成的谅解是否就一风吹了?”他还明确表示,中国要“合作,而不是对抗。不要指望对抗会让我们在原则问题上做出让步”。(29) 三、中英关于1994/95年选举的17轮谈判
1992年11月30日,国务院港澳办发表声明,港英政府签订或批准的合约、契约和协议,除了土地契约外,凡未经中方认可者,1997年6月30日以后一律无效。距离1997年只有短短几年时间,两国关于香港前途有许多重要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都因为香港民主改革问题而触礁搁浅。英国政府意识到,彭定康的对抗做法弊大于利,转而开始重新探寻和中国谈判的基础。1993年2月至3月,中英在北京展开密切的外交接触。这段时间的谈判是中英关系的转折点:“两国政府又重新回到谈判的轨道上,像过去那样由中国官员和英国的‘中国通’谈判解决问题。”(30)
中方在会谈中明确表示,双方谈判的前提就是英方撤回彭定康的改革方案。3月12日,彭定康在香港《宪报》刊登他在立法局发表的政改方案,希望用这种先发制人的做法,来突破中方提出的会谈前提的束缚。第二天,邓小平做出重要指示。他说:“英国的企图无非是两手,一手把香港搞成由英国操纵的政治实体,所谓主权换治权,由其代理人来搞;再一手是把一个烂摊子留下来卡我们。两手都办不到!”(31) 3月31日,全国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做出另起炉灶的具体安排。这次会议决定授权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的准备工作机构。
中方另起炉灶的策略推进了谈判的进程。英方同意双方会谈的基础是《中英联合声明》、香港基本法和两国过去的协议。两国于1993年4月开始了关于1994年和1995年选举改革的正式会谈。在第一轮到第三轮会谈中,中方提出,既然双方已经同意以
三项原则作为会谈的基础,中方要求英方首先对双方过去达成的协议、谅解和共识加以确认,这样才能使会谈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中方提出了一份希望双方进行确认的八点内容的措词稿。(32) 英方担心如果认同中方的原则,就不可能推进激进的民主改革方案,对过去双方达成的协议和谅解一直不肯确认。彭定康还单方面设立谈判的最后期限,向中方发出最后通牒。他宣称他预计谈判应该在5月底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否则他将把改革方案直接提交立法局。(33)
在第四轮会谈中,中方开始和英方就实质性议题展开会谈。中方提出了若干主要问题的方案,建议双方先就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选举安排进行磋商,然后再讨论1995年的立法局选举,遭到英方拒绝。在此期间,英方提出了有别于彭定康改革方案的某些新建议,但仍在一些主要问题上坚持彭定康方案的实质,致使双方谈判进展缓慢。
彭定康在谈判期间频繁出访西方国家,试图将香港问题国际化。他于5月访问美国,会见了克林顿总统。彭定康此行的目的就是争取美国对香港民主改革的支持。克林顿对彭定康在香港的民主改革表示认可。彭定康认为自己的美国之行非常成功,声称:“我希望中方知道,美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都把香港作为中国能否融入国际社会的试金石。”(34) 他借美国的力量向中方施压的做法,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反而破坏了双方互信的基础。中方对他的做法予以坚决驳斥。
在中英会谈期间,彭定康不断以诡辩的办法推卸责任,坚持自己的改革方案没有违反双方的协议。当中方明确指出他的改革方案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时候,彭定康居然反问中方他怎么违反了协议,要求中方明确指出他违反了哪一条具体的规定。当中方回应说他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精神时,他居然要求中方对“精神”一词做出定义,并要中方拿出替代性的改革方案。(35) 这种回避实质问题的态度导致双方谈判始终不能取得进展。
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正式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做好了另起炉灶的准备工作。9月,《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即将出版。邓小平要求中央办公厅提前发表他在1982年9月会见撒切尔夫人时的讲话,“支持一下前线的同志”。(36) 9月24日,《人民日报》全文发表了这篇讲话。邓小平在与撒切尔夫人的会谈中明确表示,如果在15年的过渡期香港发生严重的波动,中方可能在另外的时间以另外的方式收回香港,对英方做出了有力的军事威慑。
1993年10月,钱其琛外长在纽约会见英国外交大臣赫德,首次提议以“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谈判,先解决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选举安排,再解决立法局的选举事宜。11月,当中方在区域组织、选民年龄、投票方法和委任议席问题上接受英方的要求,以为可以达成第一阶段协议时,英方却在第16、17轮谈判中,坚持把1995年立法局选举实行单议席制的内容加入协议。单议席制的安排将确保香港民主派垄断香港基层机构的选票,不利于香港的繁荣稳定,中方拒绝接受这一要求。随后,彭定康单方面中止谈判,将部分政改方案直接提交立法局,致使中英谈判破裂。
1994年1月30日,香港《南华早报》一篇题为《伦敦对港督的“赞扬”开始减少》的文章指出,英国三位前首相有两位反对彭定康的政策。英国前工党首相卡拉汉对记者说:“如果你从不那么强有力的地位出发进行谈判,你的对手知道你的实力不过如此,最好不要过分宣扬你的实力。”另一位前首相希思在保守党的一次集会上说,英国目前同中国的敌对状态只能怪自己。文章指出英国上院前不久辩论香港问题时,只有一个人表示支持彭定康。下院议员虽然在公开场合表示支持彭定康,可是私下许多人对彭定康政策造成的后果表示不满。(37)
1994年6月30日,香港立法局通过了彭定康的改革方案。8月31日,人大常委
会通过决议,决定另起炉灶组建临时立法局作为199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中英关于香港政治体制的直通车安排由于英国的错误政策而流产。此后英方高级官员在各种场合多次表示愿意与中方加强合作,彭定康在中英谈判中成为边缘人物。两国在1994年先后就军事基地的移交和香港新机场的建设达成协议。英国于1995年委任强调对华经济关系的里夫金德为外交大臣,将对华政策的重心调整到经济领域上来。两国在香港回归前展开密切合作,将彭定康的改革给香港带来的损害减到最低程度,确保香港顺利回归祖国。 四、结论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对国际谈判研究有很大的启示意义。彭定康的谈判策略违背了一些最基本的谈判规律,包括在谈判中必须遵守双方此前达成的默契,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给对方留有余地。英国工党代表罗宾·库克在议会下院辩论中指出:“彭定康在提出改革方案之前,不去访问北京。当中方拒绝接受他的改革方案时,他不顾中方反对,继续推行这一计划。我曾和香港人探讨过这些问题。我觉得这是一场处心积虑的豪赌。”(38) 在英国外交委员会反思中英谈判的时候,驻华大使唐纳德深刻地指出:“我同意柯利达爵士的观点,要解决这一问题,建设性的合作比对抗——特别是公开对抗——要好得多。我也同意理查德·埃文斯爵士的观点,那就是非正式的外交沟通是最好的解决方式。”(39) 彭定康的做法破坏了中英协议的基础,最终将两国多年来共同努力达成的直通车协议毁于一旦。
2007年香港回归十周年之际,鲁平大度地评论说彭定康是谈判高手,有魄力也很能干。(40) 彭定康在钻双方协议的空子,以及利用各种手段向中方施压上,确实做到了无所不用其极。他把中国谈判风格理论不接受中方的原则、不接受中国人的老朋友的善意以及不轻易向中方让步的对策建议都用到了极致。彭定康任港督时期的外交谈判,充分说明中国谈判风格理论在实践中的苍白无力。白鲁恂和所罗门过分注重中国在谈判中的特殊性。他们试图用一种刻板的公式,来归纳中国在外交中运用自如的谈判智慧。西方人在和中方谈判时,也许能从这一理论中获得某种启发,然而僵化地套用这一理论,势必收到事与愿违的效果。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的连玉如老师、潘维老师、许振洲老师、印红标老师、梁云祥老师和于铁军老师以及《外交评论》的匿名审稿专家对论文的修改提出了宝贵建议,谨致诚挚谢意。 注释:
① Richard H. Solomon and Charles W. Freeman, Chinese Negotiating
Behavior: Pursuing Interests through “Old Friends”, Washington DC : 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 Press, 1999, p. 10.
② Lucian W. Pye, Chinese Negotiating Style: Commercial Approaches and Cultural Principles, Westport: Quorum Rooks, 1992, pp. 43-92.
③ Richard H. Solomon and Charles W. Freeman, Chinese Negotiating Behavior : Pursuing Interests through “Old Friends”, p. 5.
④ Alfred D. Wilhelm, Jr., Chinese at the Negotiating Table : Style and Characteristics, Washington D. C. : National Defens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203.
⑤ Frank Ching,“Toward Colonial Sunset: The Wilson Regime, 1987-1992”, in Ming Chan, ed. , Precarious Balance: Hong Kong between China and Britain, New York: M.E. Sharpe, 1994, p. 192. ⑥ Joseph Y. S. Cheng,“SinoBritish Negotiations on Hong Kong during Chris
Patten's Governorship”, Australi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Vol. 48, No. 2, November 1994, p. 231.
⑦ Jonathan Dimbleby, The Last Governor, London: Warner Books, 1997, pp. 11-12.
⑧ Richard Baum,“Britain's‘Betrayal’of Hong Kong: A Second Look”,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Vol. 8, No. 20, March 1999, pp. 27-28.
⑨ 窦应泰:《今昔彭定康》,《同舟共进月刊》,2007年第7期,第47页。 ⑩ 《新任港督彭定康谈起政治策略》,[香港]《华侨日报》,1992年7月4日,转引自《参考消息》,1992年7月7日,第2版。
(11) Percy Cradock, Experiences of China, London: John Murray Ltd, 1994, p. 228.
(12) Christopher Patten,“Ideas, Political Leadership, and the Lessons of Hong Kong: Conversation with Christopher Patten”, Conversations with History,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UC Berkeley, April 8, 1999, p.5. (13) Christopher Patten,“The Last Governor”, in Sally Blyth and.Ian Wotherspoon, eds. , Hong Kong Remembers, Hong Ko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282.
(14) “Examination of Witnesses: Douglas Hurd”, Foreign Affairs Select Committee, Relations between the UK & China up to & beyond 1997, Minutes of Evidence, February 8, 1994, p. 214.
(15) Christopher Patten, East and West : China, Power and the Future of Asia, New York : Times Books, 1998, p. 6.
(16) “A Different Style : Interview with Chris Patten”, 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 October 22, 1992, p. 22.
(17) Christopher Patten, East and West: China, Power and the Future of Asia, pp. 255-256.
(18) David M. Lampton, Same Bed, Different Dream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1, p. 215.
(19) “Our Next Five Years: The Agenda for Hong Kong”, Address by the Governor The Right Honorable Christopher Patten:at the Opening of the 1992/93 Session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7 October 1992, Hong Kong: Government Printer, 1992.
(20) 宗道一等编著:《周南口述:遥想当年羽扇纶巾》,济南:齐鲁书社,2007年,第355页。
(21) 同上,第356页。
(22) Jonathan Dimbleby, The Last Governor, p.170.
(23) 宗道一等编著:《周南口述:遥想当年羽扇纶巾》,第357页。
(24) 刘华清:《刘华清回忆录》,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4年,第690页。 (25) John Flowerdew, The Final Years of British Hong Kong: The Discourse of Colonial Withdrawal, Houndmill, Basingstoke, Hampshire: Macmillan Press, 1998, pp. 116-117.
(26) Christopher Patten, East and West: China, Power and the Future of Asia, p. 56.
(27) [香港]《文汇报》,1992年10月24日。转引自齐鹏飞:《邓小平与香
港“后过渡时期”的外交斗争》,《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4期,第19页。 (28) 钟士元:《香港回归历程:钟士元回忆录》,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51页。 (29) Tai Ming Cheung,“Hong Kong Embattled Governor”, 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 November 26, 1992, p. 10. (30) Percy Cradock, Experiences of China, p. 254. (31) 窦应泰:《今昔彭定康》,第47页。 (32) 《中英关于香港1994/95年选举安排会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真相》,《人民日报》,1994年3月1日,第3版。 (33) Ma Ngok,“The SinoBritish Dispute over Hong Kong: A Game Theory Interpretation”, Asian Survey,Vol. 37, No. 8, August 1997, p. 748. (34) Jonathan Dimbleby, The Last Governor, p. 231. (35) Christopher Patten, East and West : China, Power and the Future of Asia, p. 56. (36) 《张浚生半生心路系香江》,《文汇报》,2004年10月18日。 (37) 李后:《百年屈辱史的终结——香港问题始末》,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265—266页。 (38) Hansard(House of Commons Daily Debates) , Column 534, November 14, 1996. (39) “Examination of Witnesses: Sir Alan Donald and Sir Richard Evans”, in Foreign Affairs Select Committee, Relations between the UK & China up to & beyond 1997, Minutes of Evidence, December 8, 1993, p. 119. (40) 鲁平:《香港回归的回顾》,《纵横》,2007年第9期,第34页。 【责任编辑】李丹 社会组织的外交功能:基于中西互动的考察 【原文出处】世界经济与政治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96 【原刊页号】66~73 【分 类 号】D6 【分 类 名】中国外交 【复印期号】200909 【英文标题】The Diplomatic Functions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 Observation Based on China-West Interaction 【作 者】李庆四 【作者简介】李庆四,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博士。(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作为西方发达国家民主制度的象征和重要组成部分,市民社会在政府的内政外交领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补充作用。中国在全球化时代融入国际社会的过程中不断与西方市民社会组织发生冲撞与摩擦,多数情况下致使中国外交陷入被动,对此需要依靠中国的社会组织来有效化解。对于致力于而且也越来越有能力扮演负责任大国的中国而言,充分发育的社会组织将成为中国应对外部压力、构建和谐世界的坚强后盾,在外交上必将发挥政府无法替代的功能。 【摘 要 题】理论与政策
【关 键 词】市民社会/社会组织/中国外交/负责任大国/和谐世界
【正 文】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09)06-0066-08
随着中国与外部世界的交流互动不断增加,特别是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社会组织也就是西方流行的市民社会概念越来越受到中国政府和学界的关注。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副产品也是时代发展进步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组织在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中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然而,由于人们对这一相对新近社会现象的认识还不够全面,特别是一些背景复杂的西方组织渗入到尚不够规范、一定程度上仍然处于地下活动状态的中国社会组织的结果,使得中国社会组织的角色问题更具歧义。如何正确引导和发挥这一社会新现象的积极作用,不仅成为执政党和政府面临的挑战,也关系到中国对内和谐社会目标能否实现,对外在不断崛起过程中能否迎接挑战、推动和谐世界理念实现的重大问题。
一、西方市民社会的概念与角色
西方市民社会概念由来已久。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源于自由主义的政治和经济思想,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思想家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天然拥有基本权利并只需遵从自然法则。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定义为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它的形成和巩固是以国家为前提条件的。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但只能与他人发生关系才能达到全部目的。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是置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对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起调和作用的中介体,“包括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的一切物质交往”。① 人们由于彼此的需要通过契约结成了共同体——市民社会,是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社会自治形式,由诸多相互关联的生产、消费和交易行为构成的总和,拥有自身的内在动力和不受外界影响的规律,从而独立于政治化国家。② 所以,市民社会就是私人自主性、公共性以及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它基本上承担着积极的社会功能,是政府角色不可或缺的补充。进入现代之后,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观淡化了市场因素,侧重于突出社会的平等互助、情感交流。
在西方,市民社会组织在推动公民参与、政治透明和负责任政府及人权方面与政府密切合作,通过强化政府管理功能和推动公开透明的决策过程及监督民主选举而加强民主根基。在发展程度较高的美国,市民社会被认为是独立于国家和市场的组织与活动的领域。③ 中国学者有代表性的定义是俞可平的阐述:把公民社会当做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④ 市民社会即指政府、市场不管而由市民自发组织管理的领域,具有多元、灵活和创新性。公民的积极参与是公民意识和普遍关心政治事务意愿的积极信号。意见的表达和交流不仅增加了应付困难、解决问题的选择,而且有助于社会多元化和社会妥协。公民的自我组织解决身边的问题,满
足互益的需求,反对破坏规则的行为,形成广泛的民间秩序。有时,国际组织或市民社会尤其非政府组织(NGOs)远比当地政府拥有更多资源和途径影响事件发展的进程。⑤ 但市民社会在追求变革的同时,必须意识到自己肩负的发展和保护稳定与和平的责任。⑥
市民社会在西方普遍被接受是有原因的。首先,一定程度上市民社会是西方传统上强调的小政府大社会理念的具体体现,是社会实现自治、减少政府施政成本、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践机会。如宗教组织一定程度上甚至承担着人们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者角色,这既减轻了政府负担,又减少了政府与民众矛盾冲突的机会。其次,市民社会一旦形成,其内部的独立性和自治决定了它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设定了运行范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立,廓清了权利与权力的界限,强大的国家机器在市民社会面前不得不按照既定规则运行,解决了法治国家建设中权力制约的永恒难题,顺理成章地建立起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法治社会。⑦ 再次,市民社会有助于化解政府与社会的矛盾,成为社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市民社会广泛参与社会事务的结果有利于培养民众主人翁意识,使其更能设身处地看待政府管理工作并自觉代为排忧解难。最后,有责任心的市民社会是政府提高执政能力的伙伴。西方市民社会生成过程也是私人与国家相互博弈的过程,期间曾产生过具有破坏性的紧张对立关系。这种张力被化解的过程是政府在社会监督下提高执政能力的过程。
西方市民社会不仅在国内能服务于政府的社会治理,在对外关系上也能成为政府的得力帮手。与外交有关的国际公民社会组织是那些影响或参与到本国外交决策过程,或者直接在其他国家开展活动甚至插手他国事务的NGOs,它们以自己的理念和行动影响着母国与所在国的关系或本国外交,自觉不自觉地充当民间外交实践者。事实证明,无论西方市民社会如何宣称立场独立并在特定问题上与政府唱对台戏,但在国家利益上不可能扮演里通外国的第五纵队。像透明国际和开放社会研究所都是活跃的国际市民社会组织,尤其在对外援助方面。在透明国际倡议下,联合国已确定每年12月9日为国际反腐败日,以纪念公约的签署和唤起国际社会对腐败问题的关注。冷战之后,国际人权NGOs的发展非常迅速。综合性的组织有大赦国际、国际人权联合会、国际人权联盟和人权无国界等。专门性的组织有难民国际、人权观察等。从活动范围看,亚洲人权理事会专门关注亚洲人权状况。
近年来在西方与中国的关系上,国际NGOs往往有意无意地充当政府政策追随者,其中最突出的功能就是帮助输出西方一贯强调并借以向非西方国家施加的民主价值观,提升以此为核心的道义制高点和国际形象。随着中国与外部世界特别是西方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市民社会组织逐渐以其国内行为规范对待中国政府和社会,成为中国与有关国家关系愈益麻烦的一部分。事实上,今天中国与西方关系中的几乎每个矛盾的背后都有市民社会的影子。无论它们是否具有政府背景,都会对中国内政外交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冲击。
二、西方市民社会对中国的冲击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外部世界联系加强,越来越多的国际NGOs进入中国。它们不仅仅满足于观念变革,还凭借资金、技术、知识、人才及国际关系优势直接参加各种项目,特别是扶贫、卫生、环保、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如国际行动援助、宗教组织世界宣明会与中国政府签订多项合作协议,对边远地区扶贫开发;关注中国民主进程的组织如卡特基金会也大举进入中国。据统计,2004年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外国非营利组织的代表机构有2000多家,实际上没有登记的可能更多。⑧ 值得警惕的是,国际NGOs的背景形形色色,每个NGO又都有特定的宗旨和组织结构,在中国活动的目标也不相同。虽然大都能在遵循中国法律前提下开展活动,但某些国际组织的
所作所为可能与当地法规或地方利益发生冲突,由此全面而深刻地冲击中国社会。 国际NGOs大量登陆中国,对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影响明显。随着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各国商会、行业协会及其他类型的NGOs,一方面将活动推展到中国,为本国企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中国建立相应的民间组织作为其打交道的对象,促使一大批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社团向民间组织转变,诱发了体制内许多新型社团的产生和发展。国际NGOs还积极扶持体制外的各种草根民间组织,通过资助、培训、提供设备、拓展国际交流渠道等,一方面达到特定的活动目标,另一方面培植中国“真正的”NGOs基础。如小动物保护者之家就因国际组织支持而使中国的一些规章制度成为国际NGOs势力的间接牺牲品。另外,中国有关经济改革的科研、辩论和实验从初期就是同国际相关组织的支持和参与紧密联系的。国际NGOs通过提供资助、聘请专家、联系国外大学和研究机构,支持中国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及经营管理者开展科研、研修及会议交流。
国际NGOs关注中国的问题之一是所谓西藏人权,2008年“3·14”事件的发生使其攻击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可以认为,无论流亡在外的还是留守西藏的分裂势力,都受到西方特别是美国政府直接或间接的支持。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一直把达赖喇嘛看做施压中国政府的王牌,而NGOs无疑成为这一战略的走卒。2008年“3·14”事件发生后,中国立即受到了大赦国际的指责。自中国申奥成功以来,大赦国际就不遗余力地借奥运对中国政府施压。《新西兰先驱报》报道说,大赦国际2008年曾要求新西兰运动员提出中国侵犯人权问题,⑨ 新总理克拉克还在大赦国际抗议中国的横幅上签名支持。北京奥运会开幕前,大赦国际秘书长卡恩向胡锦涛主席发出一封公开信,要求利用奥运机遇“改善”人权。针对大赦国际的指控,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国人权状况应由13亿中国民众决定,而非其他政府、组织或个人。而中国的官方立场不仅没有化解对立,还被戴上了“极端民族主义”大帽子。就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前十天,大赦国际德国总部委托李岱艾TWBA广告公司制作了羞辱中国政府的广告,借奥运体育项目扭曲中国人权状况。该组织还在全德国开展“人权火炬接力”和戴手链活动,要求参赛的德国选手在比赛场内外戴印着“人权”字样的手链。无独有偶,国际NGOs还策划一些好莱坞艺人参加从苏丹到缅甸的“血腥火炬”传递,借以影射中国外交。可见西方NGOs与西方政府对待中国的立场何其一致。 即使享誉世界的诺贝尔和平奖也屡屡挑战中国。从1989年授奖达赖喇嘛,到1995年提名“台独”教父李登辉、2006年先后提名新疆人权分子热比娅和独生子女倡议者,再到2008年提名异见人士胡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每次都在挑战中国的政治体制。这已背离诺贝尔和平奖的初衷,作为NGO它至少在对待中国时已无客观公正可言。如今的诺贝尔和平奖“越来越显得不够严肃和认真”,⑩ 这个最初旨在彰显维护和发展世界和平的国际荣誉,总以自己的标准评判他人,结果只能制造更多冲突。无独有偶,人权观察批评中国限制外国媒体采访奥运会,无国界国际记者组织指责北京压制舆论和控制网络言论。(11) 2008年,互联网巨头雅虎公司赞助在华盛顿设立了中国“劳改博物馆”,大赦国际美国分部呼吁雅虎总裁杨致远“充分运用其在与美、中两国政府打交道方面的影响力”达成师涛的获释。(12) 设在华盛顿的民主观察组织自由之家最近发表的“世界自由”报告认为,中国在2008年未能适时启动民主改革“令人失望”。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的国际NGOs如伦敦国际战略研究所、兰德公司、汉和防务评论、简氏防务周刊等,针对中国军力经常发表评论,对中国国防建设和对外关系产生了影响。
西方市民社会影响中国的动机是明显的。市民社会强调参与和公民权,有助于越过国家边界和社会壁垒,传播民主,改变他国的性质。(13) 作为国际活动中的领头
羊和风向标,NGOs对美国外交和国际事务往往产生有助于讨价还价的积极影响。(14) 卡特中心认为,随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进一步增多,国际组织会以多种方式对中国农村民主化发展发挥作用。(15) 布什第二任期内推出“变革外交”并增加驻华外交官推进该战略,寻求推动社会政治变革,因为它看到了迅速上升的中国社会内部矛盾。(16) 国会研究部和国会行政中国委员会近来每年都有中国市民社会状况的报告,目的是希望中国发生根本变化,并努力促成这样的转变。(17) 针对九一一事件后美国公共外交的困境,布鲁斯·格里高利说,“为了使公共外交做得更好、更有效果,我们必须把与市民社会的合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18) 现任美国总统奥巴马也强调社会组织对美国赢得冷战胜利的功用。(19) 因此,国际NGOs重视与当地社会组织合作,设法帮其对付国内管制。市民社会观察就是致力于动员迅速、坚决有效地应对威胁市民社会权利的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集体表达、联系和组织的机构。西方也通过财政支持、资助研究、提供技术、图书资料、培训项目及法律咨询和政策手段影响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
西方市民社会的影响不可忽视。中国融入世界的过程很大程度上是与西方国家特别是与美国交往、相互碰撞的过程。由于两国整体实力差距依然很大,中国在与美国打交道有时难免处于被动应付的不利境地。当一些西方NGOs在人权、环保、贸易逆差等议题上纷纷向中国发难时,它们的政府却可以置身事外,然而这丝毫没有减少中国承受的国际压力。因为西方草根提供的批评“论据”往往容易引起关注和同情,与之对抗的任何政府势必因激起众怒而丧失道义制高点。那么在开放的今天,一个没有市民社会又坚决禁止发展的国家,是否比有一定市民社会并走向良性循环的国家更能抵御外来影响和渗透?朝鲜应是前者的情形,它的政治稳定显然是国际社会特别是周边国家担心的。另外就是苏联,“帝国大厦”长期封闭后的弱不禁风并轰然倒塌和全盘接受并仓促推行“休克疗法”无异在强敌面前自废武功,最终不攻自破。虽然二者的表现不同,但都酿成了政权削弱甚至国家解体的悲剧,根源在于面对变化了的国内外形势没有与时俱进。面临全球化时代的诸多挑战,中国要保持经济发展所需的稳定环境,就不能不从中汲取教训。
目前,陷入西方社会草根包围的中国外交显然是一场不对称因而无法赢取的较量,单凭政府力量难以根本扭转被动局面,一定程度上也使饱受挫折感的广大民众对政府失去信心和耐心,更有甚者往往把怨气撒在政府头上:要么认为政府懦弱反应无力,要么认为政府“咎由自取”,该受攻击,致使其腹背受敌。如果仍然孤军奋战,政府就难以得到民众的理解和支持,更无法腾出精力对付劲敌。这不仅在于西方看重民间反应,而且可以充分发挥中国民间智慧和力量,使民众在应对西方草根压力的同时,能够在自觉捍卫民族尊严的斗争中切身感受当家作主的自豪感和使命感,增强社会凝聚力。
三、中国社会组织的外交功能
经过30年的改革和快速经济发展,中国的社会组织发育已具备坚实的物质基础。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解决了中国市场经济得以存在发展的产权关系基础和制度保障。(20) 同时,中国发展进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1000~3000美元的关键时期,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环境。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各类民间组织为38.6万多个,其中社会团体21万多个,而清华大学NGOs研究所的估计是200万~270万个。(21) 这些组织中参与外交活动的NGOs不是很多,但已引起国人瞩目。突出的有民间保钓运动及对日索赔、对奥运圣火受阻的反击等。
2004年10月,南方保钓联盟在厦门成立,目的是为中国恢复行使钓鱼列屿主权。
正在阅读:
制度互动研究06-07
IgA肾病04-25
中财会计专硕考研难易程度怎么样05-28
高一上学期期中考试语文试题(附答案)03-11
一次有趣的活动作文700字07-12
三菱各型电梯维修调试资料05-26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正文04-18
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 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06-08
工程材料热加工论文参考文献06-05
- 多层物业服务方案
- (审判实务)习惯法与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解决问题(孙 潋)
- 人教版新课标六年级下册语文全册教案
- 词语打卡
- photoshop实习报告
- 钢结构设计原理综合测试2
- 2014年期末练习题
- 高中数学中的逆向思维解题方法探讨
- 名师原创 全国通用2014-2015学年高二寒假作业 政治(一)Word版
- 北航《建筑结构检测鉴定与加固》在线作业三
- XX县卫生监督所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小学四年级观察作文经典评语
- 浅谈110KV变电站电气一次设计-程泉焱(1)
- 安全员考试题库
-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运维管理规定(试行)
-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稿征求意见提纲
- 教学秘书面试技巧
- 钢结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 水利工程概论论文
- 09届九年级数学第四次模拟试卷
- 制度
- 互动
-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