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解读(20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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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解读2015年05月

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 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 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 制度之一。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 再分配实现。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 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各项不同 性质、作用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 整个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当前社会领域 改革热点、重点和难点十八界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 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 公平三要素:普惠性、统一性、可持 续性 内涵:权利的公平 标准的公平

社会保险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使劳动者在年 老、患病、伤残、生育和失业时,能 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具有保险的属性:以较小的支出换 取在遭遇较大风险损失时的经济补偿。 最早源于商业保险,但区别于商业保 险:强制性、参保面广、参保成本相 对较低、可以防范失业等社会因素风 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区别

实施目的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 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模式交保费--基金--风险出现--偿付

针对特定的风险--劳动收入风险

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 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 国城乡全体居民: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 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的缴费渠道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 个人不缴费。 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 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 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 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社会保险的法律体系 国家社会保险立法:

《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劳动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我市社会保险立法: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制度建立于1983年)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2013 年 1 月1日起执行,制度建立于1996年)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4年1月1日起 执行,制度建立于1990年)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1994年废止, 制度建立于1990年) 《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 2015 年 1 月,深圳开 始执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相关政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 日国务院令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 月19日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 保障部令第16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1号令)及其具体 解释: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关键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缴费年限—实际、视同 补缴—两年内、超过两年 转移接续—实际年限、视同年限 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年龄 工龄计算

缴费基数、比例按员工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 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 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 工资标准 比例:个人:8% (记入个人账户) 单位: 13%+1%(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地 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缴费基数—工资总额 以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代扣代缴。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

动报酬。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 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一般是指常态性 的工资、各种名目的奖金、津贴等。

工资总额构成六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 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 支付的工资等组成。

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有个人缴费纪录的年限

1982年1月---合同制职工 1985年9月---全民工 1987年3月---临时工 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国 家承认的原有连续工龄(调工调干、机 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龄、军龄等)

补缴限制《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 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 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 强制追缴和自愿补缴的区别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 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 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

并自 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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