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类别变动的薪级工资确定问题和对策

更新时间:2023-10-19 00:3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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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类别变动的薪级工资确定

问题和对策

由于历史原因,高校管理人员多数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系列的工资,根据本次岗位设臵和聘用的精神,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的工资的管理人员,可保留原岗位等级工资待遇,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工作人员在工勤岗位和专技、管理岗位之间变动的,尚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参照上述政策。

一、存在的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高校职员职级的正常晋升制度尚未健全,原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等级的管理人员,一般不参加评聘相应的职员职级,导致很大一部分管理人员没有上一级行政职务。如果其晋升了更高一级管理岗位等级,其薪级工资的套改没有完全一致的同类人员可比照,存在诸多人为因素和不确定性(据了解,2006工改至本次设岗前,工作人员在不同岗位系列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套改,各单位做法不一)。工勤岗位和管理、专技岗位之间变动人员,除上述情况外,还存在相应管理(专技)职级的任职年限的确定问题。以下两类为典型的例子:

1.工作人员由专技系列工资过渡到管理系列工资时,薪级工资如按照最低一级行政职务(科员或办事员)进行套改,套改出的薪级工资无论是与该教职工原有专业技术岗位的薪级相比,还是与同类型管理岗位人员(即理论上完全按照行政职级晋升的人员)的薪级相比,都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那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较长的人员。该问题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不少职工质疑这样的政策,而人事部门也没有相应的政策可参照,已成为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不平稳因素。

2.工作人员从工勤岗位转到管理或专技岗位的,如其薪级按照办事员的最低年限套改,则薪级工资必定要大幅降低,尤其是工人技术等级任职时间较长的工勤人员,将来如果存在从管理或专技岗位转到工勤岗位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如果按其实际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时间起计算任职年限,

则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历史岗位性质和任职时间难以确定,没有科学的界定方法;二是和单位原有的政策不一致,会导致政策前后不平衡的问题。

二、现有政策及管理权限问题

根据工改文件(浙人发?2008?80号)精神,“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但由于行政职级的晋升过程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同等条件人员”难以确定,人事部门也多次咨询过上级部门,口头答复是,该问题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行制定相关的办法。

三、解决的问题的办法

(一)办法一:保留原有系列的薪级工资额度

事实上,管理人员不具有职员职级的,一般都正常参加并晋升了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工改的政策,这部分人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套改的06薪级和完全按照职员职级晋升的管理人员相比,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因此,按照平稳、平衡的原则,对于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之间变动的,其薪级工资按照原有额度保持不变(管理人员的薪级级数和标准和专技人员相同)。如果管理人员正常晋升了职员职级的,则按照其职员职级和任职年限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对于管理或专技岗位和工勤岗位之间变动的,可按照原薪级工资额度就进就高套入新聘岗位的薪级工资等级。

优点:横向比,实际效果比较接近“同等条件人员”;纵向比,和自己原有薪级一致,职工不会有异议,比较和谐。

缺点:操作上没有相应的政策可参照,上级部门态度模糊,具有一定的政策风险。

(二)办法二:专技岗位和管理岗位(无上一级职务)之间变动的,按照新聘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工勤岗位(或工人身份)变动到管理或专技岗位的,按照员级最低任职年限重新套改管理或专技薪级。

优点:人事部门在操作上具有依据,没有错。

缺点:对于原有职级(职务、职称、工人技术等级)任职较长的人员,在转岗后,薪级工资和自身相比或是和同类型的人员相比,必然会大幅降低,引起新的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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