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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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5 生效日期: 2007-10-15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7]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将《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证经济安全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预防、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充分认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国务院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要求,研究制定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及时查处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面大、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依法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工作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2.把握政策,维护稳定。从实际出发,查处非法集资行为,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3.分工协作,联动整治。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依法妥善处置。

二、组织领导、部门责任和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工作机制。成立天津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天津银监局和市公安局为副组长单位,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人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财政局、市检察院、市高法院、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信访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天津银监局。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部署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具体职责是:

1.研究、部署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我市相关规章,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建立风险防范、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预案。

2.批准启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预案。

3.指定牵头单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专项调查。

4.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将重大案件上报国务院。

5.责成主管部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做好善后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是:

1.组织成员单位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初步认定;

2.对经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按照程序组织有关处置工作;

3.定期通报案件信息和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配合各成员单位加强防范和打击力度;

4.做好与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和联系工作;

5.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

6.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责任。

1.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企业的融资动态和非法集资活动的发展动态,及时反馈信息。

2.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通报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手段和危害,提示风险,报道典型案件,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发布非法集资广告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 4.信访部门要做好涉及非法集资的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5.公安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利益。 6.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非法集资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监测预警,及时发现苗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信息,必要时向公众发出预警警示,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三)工作机制。

1.风险防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防范和预警,对非法集资案件多发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

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积聚。各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监测,逐步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引导、部门监管和机制预警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是防范和预警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信息来源。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拓宽信访渠道,设立公开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和机构,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在职责范围内查实,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部门监管与联合查处相结合。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同时要密切配合,形成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合力。

2.信息共享和案件通报机制。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的沟通交流,建立信息共享网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编写工作简报,印发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有效通报渠道。 3.处置机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发生非法集资案件后,经领导小组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协调配合,保证措施得力、人员到位,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下有序开展处置工作。处置程序为:立案-调查-认定-报告-取缔-善后。

4.管辖和移送机制。对应由外省(市、区)政府负责处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移送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移送工作。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的,则区分情况,妥善处理,一般是由非法集

资案件主体所属主要部门负责处置。 三、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预案 (一)启动应急预案。 1.案件来源。

对经群众举报、信访部门转办和监管部门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各成员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初步调查取证,并将案件情况、调查结果及初步处置意见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计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并向各成员单位移送的,该成员单位应当接受并在职责范围内组织调查、认定,将结果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如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其他省(市、区)发现,应由我市牵头负责处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领导小组接收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 2.应急预案的启动。

接到非法集资案件报告后,经领导小组批准启动应急预案。

(1)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应急机制要求,立即制止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扩散。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调查取证。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要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

(2)各成员单位和风险涉及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参与群众和单位的稳定工作,严防恶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3)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非法集资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研究案件的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4)领导小组视案件情况设立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职能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 (二)立案。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统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立案。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直接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司法程序,不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管理性质认定为前置程序。 (三)调查。立案后,对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作出调查结论,上报领导小组。

(四)认定。对经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非法集资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依法进行性质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分别进行移送或处置。对涉嫌刑事犯罪的重大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应由外省(市、自治区)处置的案件,移送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其他案件,组织研究处置意见并进行处置。

(五)报告机制。对难以定性案件,由领导小组上报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认定;对重大案件,其认定

结论和处置意见,由领导小组上报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进行最终认定。

(六)取缔。非法集资案件一经认定,应尽快予以取缔。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公安、工商、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发出取缔公告,执行取缔任务,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善后。非法集资案件一经认定和取缔,应立即成立清算小组,由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处理债务清偿、清退和善后等事宜。各成员单位要配合做好善后和维护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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