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院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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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院党办 [2003] 2 号

中共怀化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怀化学院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学院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修订的《怀化学院公文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怀化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怀化学院办公室 2003年6月21日

主题词:公文处理 规定 通知

中共怀化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6月21日印发

(共印60份)

怀化学院公文处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公文是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布置和指导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为做好学院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公文,一般包括上级单位和校外单位来文,学院党委、行政,党政各职能部门,各业务部门、学术机构、教学行政单位向全校印发的各种文字材料。

第三条 公文处理要讲求效率,注重时效,确保质量,防止和克服马虎草率等不负责任的作风。

第四条 公文处理要严守保密纪律。

二、校内公文的各类

第五条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我校公文一般只使用决定、决议、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规定、细则、函、会议纪要。

第六条 公告是国家权力机关、各行政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项时使用的一种文体,校内行文不得使用。

三、公文的起草

第七条 以学院党政名义发出的各种公文,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工作部门起草,内容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由牵头的工作部门起草,重要文件要由领导同志亲自起草或指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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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公文,由本部门、本单位自行起草。

第九条 拟稿人应弄清发文目的,吃透上级文件精神,领会领导的指示、意图和要求,按期完成拟稿任务。

第十条 文件的内容和文字应简明扼要通畅,避免空话套话,标点符号使用恰当,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要准确。

第十一条 正确选用文种,“请示”和“报告”不得混用,“报告”中不要夹带请示事项,请示问题坚持“一文一事”制度。

四、公文的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公文草稿拟好以后,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对公文的标题、格式、内容、文字等进行认真地审查修改。

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文稿,要经各有关部门领导会签。

第十四条 文稿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查和有关部门领导会签后,送院办公室审核,不得直送院领导。

核稿人对文稿中的不妥之处,应逐一修正。属原则性问题或业务性问题可提出修改意见退交承办部门修改。改动较大的文稿,承办部门应誊写清楚交院办公室再次审核,方可送院领导签发。

第十五条 各部门需交院党委(行政)办公室核发的文稿,一般应提前二天送核。

第十六条 以学院党委或学院名义下发、上报外送的公文,应按职责权限分送有关院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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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委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重要的行政文件由院长签发; 2、一般事务性公文,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党政领导签发; 3、处分、批评学生的通报等公文,由分管该项工作的院领导签发;

4、属于日常工作性质的例行公文或经签发人、授权人授权的公文,院党委(行政)办公室主任可以签发。

第十七条 各部门经批准以院党委(行政)办公室名义拟定的公文,须经院党委(行政)办公室主任核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发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签发公文,必须用钢笔(钢笔墨水必须是碳素墨水或兰黑墨水)或毛笔,一律不能用铅笔、圆珠笔,同时要求签署全名,写明年、月、日。

第二十条 文稿经院领导审核签发即定稿生效,有关单位或承办人对原文或修改部分有疑义可向签发人申述意见,未获批准不得自行修改。

五、公文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行政一级公文主要用于通知重要事项,发布干部的任免通知,批复校内各部门的重要报告或用于向上级报告、请示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 院党委(行政)办公室一级的公文,主要用于向全校公布应当普遍遵守、一应周知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不得以本单位名义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向全校发布涉及部署全校性工作、组织覆盖全院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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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等事项的公文。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未经院党委(行政)办公室主任核准不得擅自以院党委(行政)办公室名义发布通知、通告等公文。

六、公文的印制和发送

第二十五条 院党委(行政)办公室对领导签发后的文稿,按文书处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号、登记。

第二十六条 编号、登记后的文稿,由承办部门送学院机关文印室打印。

第二十七条 文稿打好后,承办部门应在蜡纸稿复印前,按院领导签发的文稿认真仔细地进行校对。校对要准确无误,使用国家出版印刷部门统一规定的校对符号,如发现原稿有不妥之处,对一般的错字、别字、漏字、标点等可以修改,但应在原稿上注明,以示负责。对句子的增删和重要的文字修正,应提请原承办人、核稿人或签发者进行处理,不得擅自改动原稿。最后校稿经校对修正无误后,再送办公室审查签字方可复印。印刷、装订应按规定的格式力求对位、整洁、清晰。

第二十八条 以学院党委或学院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由承办部门到院党委(行政)办公室加盖学院党委或学院的印章,并负责装订成册。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各部门交送文印室打印的各种公文,院党委(行政)办公室应在内容上、文字上把关,各办文单位应接受指导,认真修改好文稿。

第三十条 需上报的校级公文,带密级的应派专人送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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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部门邮寄或直送受文单位,内部文件可酌情送邮局挂号邮寄或交院收发室平信邮寄。下发校内的文件,由承办部门送到档案室分发。

七、外来公文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收进的密级文件,保密室应当即登记。对外来文件应进行拆封清点。若发现有误,应及时查询。在检查无误并进行编号、登记后,及时送交院党委(行政)办公室主任拟办。

第三十二条 对收进的外来挂号文件,收发室应当即登记,并于当天分送给受文单位。

第三十三条 院党委(行政)办公室在收到收发室分送的或外单位派员送到的文件后,应当即拆封清点,若发现有误,应及时查询。对重要的上级或校外单位来文,应先送档案编号登记,然后由院党委(行政)办公室主任拟办。

第三十四条 院党委(行政)办公室主任收到文件后,应在一天内提出拟办意见,急件应迅速拟办。然后交保密员或秘书呈送主管领导同志阅批或交有关部门承办。

第三十五条 院领导批阅文件一般不超过两天,急件应及时指示,批阅后将文件退交呈送人。

第三十六条 院党委(行政)办公室应根据批办或拟办意见,将公文交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如形成的汇报材料、报表、文字资料,如涉及统计数据,上报前应交院党委(行政)办公室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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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院党委(行政)办公室主任应根据每份公文的重要性和缓急情况,适时地对阅批领导或承办单位阅批或承办情况进行或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文承办完毕,承办单位或承办人要对公文的处理结果在公文处理单上作出简要注明,以备查询。

八、公文立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 公文办完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1、院内公文由承办单位及时将有领导签发意见的文稿和打印件两份送交档案室。

2、外来公文处理完毕后,由档案室清点齐全、分类收集。 第四十条 公文立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公文立卷要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持价值进行整理。

第四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应逐年将本单位形成的公文立好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室移交以便于保存、查找和利用。

九、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凡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公文处理的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归院党委(行政)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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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rk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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