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授权使用合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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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授权使用合约书

專 利 技 術 授 權 使 用 合 約 書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立合約人: 陳正誠 教授

□□□ 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以下簡稱丙方)

第一條:三方合意

茲因乙方利用甲方資源所完成之研發成果,業已產出「韌性拉壓構材」

專利技術成果(中華民國新型專利第一四八三二九號)(以下稱本授權

專利技術),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于甲方所有。甲乙方同意依下列條件將

本授權專利技術授權丙方使用實施;丙方同意依下列條件承受使用實施

本授權專利技術之權利。

第二條:授權使用範圍

一、授權使用專利:「韌性拉壓構材」專利技術,中華民國新型專利第

一四八三二九號。

二、授權使用建築名稱:「□□□□□□□」新建工程。

建築地點:「XXX」。

建照號碼:「XXX 」。

三、授權使用時間:「XXX」之施工期間內使用。

四、授權限制:丙方僅可於本次授權範圍內使用本授權專利技術,不得

重複使用該設計圖及施工方式於其他非經甲方授權之工

程。若有違反,願付甲方總額新台幣伍佰萬元之懲罰性違

約金。

第三條:權利金付款方式:

一、 權利金:丙方應於簽約同時以現金或即期票據繳交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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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之權利金。

二、 付款方式:丙方應在簽約同時以現金或即期票據給付甲方。

三、 丙方所付權利金,凡須由丙方扣繳稅款申報稽徵機關者,應依當時

稅法規定辦理之。依本契約支付之權利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

不退還。

第四條:諮詢指導

丙方於本合約生效後,得要求乙方針對本授權專利技術為必要之諮詢指

導。若丙方要求乙方提供更進一步之技術指導或諮詢講解,應另支付技

術服務費,支付方式由乙丙雙方另行協議之。

第五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侵權責任

一、本授權專利技術為甲方所有,丙方不得將本授權專利技術之全部或

一部、或是修改本授權專利技術後向任何有關機關申請專利權或其

他智慧財產權。丙方自本授權專利技術之全部或一部所衍生、延伸、

改良、附加之智慧財產,丙方在提出相關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

申請前,應先與甲乙方洽商,三方就該智慧財產權之歸屬無異議後

始得為之。該衍生技術產出後,丙方應通知甲乙方並依互惠原則提

供甲乙方無償使用該衍生技術,但甲乙方就該衍生技術應負保密義

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

二、丙方在本合約中所有之權利義務,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讓與

或再授權予任何第三人。

三、丙方若需由其關係企業負責與本授權專利技術有關之工作或業務

時,應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得將本授權專利技術資料揭露予其關

係企業知悉或使用。

四、甲方擔保本專利權全係自行研發,絕無抄襲仿冒第三人之專利權、

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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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方僅授權丙方於授權範圍內使用本授權專利技術,但不保證本項

專利技術之可、合用性及安全性。將來該建築於施工時及完工後倘

發生之任何安全性問題,均與甲乙方無涉。

第六條:技術更新

一、乙方於本合約有效期限內,對本授權專利之技術如有更新時,丙方

有優先洽商取得更新專利技術授權之權利,授權條件另議。

二、於本合約有效期限內,本授權專利之技術如獲得其他地區之專利權,

丙方有優先洽商取得該專利權授權之權利,授權條件另議。

第七條:合約生效日及終止處理

一、本合約自生效日:民國□□年□□月□□日起生效。

二、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丙方應立即停止行使其因本合約所得行使之權

利,且應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一個月內銷毀所有與本授權專利技術

有關之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檔、影印本及手抄本等)。

第八條:合約修改

一、本合約得經三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三方簽署之書面附

於本合約之後,作為本合約之一部分,並取代已修改增訂之原條文。

二、本合約未約定事宜應依三方協議、民法及甲方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一部無效

本合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

第十條:合意管轄

一、本合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三方對於本合約或因

本合約而引起之疑義或糾紛,三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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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因本合約而涉訟時,三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聯絡方式

一、 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

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姓名:管中徽

職稱:助理教授級產學專家

E-mail: maxkuan@mail.ntust.edu.tw

電話:(02)2730-3245

傳真:(02)8192-6636

地址:台北市基隆路四段四十三號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研發處技轉中心

乙方聯絡人姓名:□□□

E-mail: □□□□□□@mail.ntust.edu.tw

電話:(02) □□□-□□□

地址:□□□□□□□□□□□□

丙方聯絡人姓名:□□□

E-mail: □□□

電話:□□□

地址:□□□□□□□□□□□□□□□

二、 三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其他方,並告知

更新內容。

第十二條:合約份數

本合約正本壹式三份副本壹式二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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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由甲丙方各執存一份。

甲 方: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印信)

代表人:陳希舜 (簽章)

地 址:台北市基隆路四段四十三號

乙 方:陳正誠 (簽章)

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址:

丙 方:□□□ (公司印信)

代表人: □□□ (簽章)

(兼連帶保證人)

地 址:□□□

公司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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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日期請保留空白,本校將於用印時ㄧ併填寫)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rj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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