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中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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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中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

本文主要论述中国劳动法立法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劳动法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主要是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所暴露出的问题,来论述中国目前劳动立法中的不足,或者说在劳动法律制度设计中存在的缺陷,以及我认为应当如何弥补、如何解决的方案。

关键词:劳动立法、劳动法、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争议。 引言:

1994年7月5日颁布实施《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劳动法》的实施,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就业机制、劳动保障体系,特别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大局,都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显示出法律规范的不足和相对滞后,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贯彻实行,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保障工作,使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下面我具体说说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劳动立法缺陷:

谈起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要从它产生的背景说起。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关心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出台了多项相关的的法律和规定。其中,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为显著。《劳动法》制定颁布时,我国刚进入市场经济初期,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积极的就业政策尚在探索之中,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正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转变。《劳动法》的立法依据还是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调整准则,对市场经济下将出现的问题缺乏处理经验。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劳动法》对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规定比较原则、简略,对劳动关系的规范比较单一,对法律责任设定较轻。因此,《劳动法》中暴露的问题日益凸显。

现在具体说说劳动立法中存在的缺陷:

1、劳动法立法对于劳动者的概念没有给予明确界定。上至国家主席,下至种田的农民,都是劳动者。但并非所有的劳动者都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对于何谓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至今没有任何劳动法律、法规给予明确界定,这不能不说是劳动立法中的一个缺陷,它使我们的司法机关无所适从,也为司法腐败者提供了腐败的机会。

2、劳动法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虽然《劳动法》第16条规定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第19条规定了“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由此造成了这两条法律规定的形同虚设的局面。

3、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现行的劳动争议制度已不能适应目前日趋复杂的劳动关系,主要是“仲裁前置程序”的不合理性、劳动争议处理时间过长、仲裁水平有待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缺乏有效监督等一系列问题。

4、现行《劳动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够。对于在劳动关系双方中明显处于劣势的劳动者一方来说,劳动法律提供的保护不够。由于劳资双方在经济地位、信息获取、供求关系等方面的不平等,从而使得劳动者一方处于明显的弱势,这在农民工、私营企业工人、低收入阶层表现尤为明显。现行的《劳动法》规定过于笼统,劳动监察力度也不够,从而未能给劳动者提供的有力的法律保护。

5、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空白以及劳动法中对于一些法律条文规定比较含糊。这会导致涉外劳动关系的问题日显突出,还会引发人们对劳动法的误读。

6、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不够具体我国《劳动法》第27条关于经济性裁员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可见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是经济性裁员的两个前提条件。前者比较好把握,但作为后者,到底什么样的生产经营状况属于“严重困难”,《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执行中也无具体标准。

我国劳动法中存在的缺陷还有很多,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我认为应当采取一些对策来应对劳动法中的缺陷:

1、明确界定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概念。建议立法机构对何谓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界定。

2、明确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于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处罚更加严厉一些,规定更为详细,加大监查力度。

3、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鉴于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调解,到仲裁,再到人民法院的两级审理,此程序的完成,正常情况下所需时间为一年左右。而极少数的案件可

以终局裁决,从实践来看,这一处理机制程序过多,时间过长,不利于案件及时了结。建议我国以后立法时应扩大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另外建议建立劳动基层法院,将劳动争议案件集中由其管辖,并规定全部适用简易程序,取消劳动争议仲裁。

4、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针对劳动关系双方的特点和我国的现阶段现实情况,《劳动法》除了要发挥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作用外,应体现向弱势群体倾斜的原则,这在国外的立法实践中也是广为采取的

5、对涉外劳动关系进行专门的规定,这也与我国入世后涉外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背景有关。对于《劳动法》中条文规定比较含糊的地方要进行细化,避免出现误读。

6、严格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行为。从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看,不同所有制、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都程度不同地进入了市场,现已具备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经济性裁员规定的实践基础,因此,应对《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同时,劳动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1、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色彩太浓,容易受地方保护思想左右。由于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地方政府管辖,很容易受地方保护思想左右,使劳动者特别是外来打工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2、事实劳动关系下劳动者难以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当其利益受侵害时,很难取得相关证据,使其在申诉中处于劣势而难以胜诉,特别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取证更难。

3、一些企业自定的内部规章不合法。从劳动合同的特点看,企业有权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外设定合同条款,但设定条款一是内容必须合法,二是设定程序必须基于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的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并无违法和冲突内容,而实际上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标准。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应该采取如下对策:

一、加大查处力度,建立直属中央的劳动监察组织,实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广泛进行普法宣传,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宣传作用。现实中,许多劳动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益是什么,对于劳动法也只是知道有这部法而已,具体的内容并不清楚,对于其配套的相关规章制度更是不得而知。人才市场是劳动者求职的地方,在劳动者求职时就让其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使其在求职过程中和就业之后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政府应出资举办一些有关劳动法规方面的学习班,或向宣传税法一样走上街头,向广大劳动者宣传劳动法,使其深入人心,使每个劳动者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有利于规范劳动者的行为,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四、还应向社会公民广泛宣传劳动法,以便形成社会监督,促使用人单位规范自己的行为,以达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

五、修改现行法律,尽快出台劳动诉讼法。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出台一些切实可行的处罚措施,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劳动诉讼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以及劳动法的有关程序性规定来进行的。但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争议案件毕竟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有许多地方并不适用劳动争议案件,应尽快出台劳动诉讼法,以解决现实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是与全体社会成员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制度,劳动立法中的缺陷以及劳动法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会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社会不稳定,影响社会和谐。所以,国家立法机构应不断完善劳动立法,使劳动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劳动机构应加大查处力度,对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劳动者要学习了解劳动法相关知识,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劳动法案件精读》,刘金祥、郭文龙、李磊著,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如何处理劳动争议》,苏倩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常见案例解析》,陆荣鑫、杨国益等编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化解劳资纠纷》,王艳梅著,辽宁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5、《经济法概论》,侯丽艳、梁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6、《劳动法原理》,董保华著,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7、百度文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ri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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