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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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铁总财[2017]36号

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铁路公司: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3月1日

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程序后规范办理。 第三条 基本建设是指总公司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准确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合资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 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筹集、请领、拨付总公司负责筹集的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 (四)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按照规定办理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六)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按规定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二)按照总公司规定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本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三)切实履行总公司出资人代表(或发展基金实际投资管理人,下同)职责,落实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规定,指导、督促、协助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设资金筹集工作。

(四)按照总公司要求汇总、上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报表。 (五)审核、上报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六)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设臵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

(二)收集整理项目立项到竣工各建设阶段的基础资料,设臵项目基础台账。 (三)根据批准的项目投资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定期清查财产物资。

(四)按照规定合理、准确编制建设资金预算,按规定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

(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有关税费的缴纳、增值税抵扣、上转等手续。 (六)按照规定向总公司、总公司出资人代表报送财务报表和资料。 (七)规范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建设资金拨付等手续。 (八)对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实施监管。

(九)按照规定编报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总公司、总公司出资人代表要求的其他工作。

(十一)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整改发现的问题。 对合资铁路项目,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应依照前款规定指导合资公司规范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条 委托代建项目代建方与委托方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开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代建方单独核算委托代建项目,及时向委托方请领建设资金,报送财务报表;项目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向委托方移交会计档案;实施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等。委托方按约定和工程需要拨付建设资金,编制项目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资金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为完成项目建设筹集和使用的资金。建设资金筹集遵循依法合规、多渠道、多元化和低成本的原则。

第十二条 建设资金分为权益性资金和债务性资金。项目的权益性资金主要是指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债务性资金主要是指银行贷款、外资贷款等需要项目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资金,其中的财政性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必须用于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禁止挤占、挪用和项目间串换建设资金,禁止使用建设资金办理委托贷款、定期存款、理财产品、对外投资、担保和拆借、捐赠、赞助、兴办经济实体和从事与项目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项目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执行总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制度。

(一)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支出预算,一般按照先使用权益性、后使用债务性资金的原则安排预算。建设资金预算的编制与施工组织科学衔接,统筹考虑总公司资金、地方资金和银行贷款的到位时间和额度,满足项目建设的需求,避免拖欠参建单位建设资金;科学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努力减少建设

资金沉淀,杜绝建设资金长期闲臵;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得纳入建设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调整的,编制建设资金调整预算。

(二) 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的资金范围包括当年计划投资、以前年度计划投资、归还到期的以前年度建设周转贷款等所需资金。

(三)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需求准确编制项目月度建设资金预算,从严控制项目月末银行存款余额,定期分析项目月度建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资金情况月度内发生较大变化的,及时编报月度调整建设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总公司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总公司所属企业项目由总公司所属企业向总公司申请拨付;合资项目由合资公司通过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向总公司申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在建设资金拨付到位的三个工作日内拨至项目管理机构或合资公司。

第十七条 总公司出资人代表组织合资公司积极协调落实地方和社会股东出资,努力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项目和合资项目接受无偿出资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总公司所属企业接受出资臵换其他合资项目股权的,作为专项应付款管理,履行程序转让合资项目股权后冲销应付款。

第十九条 项目开工建设前,应落实各类建设资金。立项批复资金来源含银行贷款的项目,在报送可研文件前,应先取得银行的项目贷款承诺函。可研文件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尽快与银行按可研文件批复的银行贷款额度签订合同或取得经银行评审同意的批复文件,同等贷款条件下优先选择贷款承诺行。 项目投资额超可研文件批复投资额的,项目建设单位上报概算变更申请时应明确增加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落实贷款、签订银行贷款合同的主体。项目贷款一般

使用固定资产贷款,分年还本额度和时间与项目运营期限和预期净现金流匹配。还本期限原则上不低于十五年,运营期预期收益较差的项目应延长还本期限。与多家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要统筹安排各家银行合同提款与还本时间及额度。 项目建设期使用周转贷款的,项目完工前应使用中长期贷款或其他投资计划内建设资金臵换周转贷款。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出资人代表指导、督促、协调合资公司落实项目银行贷款,充分发挥综合资源优势降低贷款利率,掌握合资公司贷款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统借统还资金的申请、使用、归还等事项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资金拨付执行大额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合同、投资计划、建设资金预算和验工计价拨付建设资金,严禁超拨建设资金;拨付建设资金应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票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财务规定的,总公司、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可以减少、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有下列情形的,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一) 未按照规定设臵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 (二) 未按照规定及时编报项目年度、月份资金预算。 (三) 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四) 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五) 建设资金未按照规定存储、使用。 (六) 建设资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设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

财务负责人对建设资金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监管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明确建设资金监管的内容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可延伸审计、检查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工程承包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合资项目银行贷款由合资公司负责还本。铁路局项目初验合格后银行贷款还本资金向总公司申请,铁路局负责办理还本手续。 第三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三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工程承包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方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臵或支架上即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三十二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

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照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第三十三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臵支出,林木等购臵、培育支出,生产职工培训费,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臵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臵等支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工程承包、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初验合格3个月后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负担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项目前期费用包括预可研、可研、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竞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发生的费用。前期费用按照与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和前期工作进度支付,项目可研批复后纳入工程概(预)算。

总公司支付合资项目前期费用的处臵应在合资协议、公司章程中载明。总公司所属企业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前确需前期费用的,经总公司审核并明确资金来源。

项目取消、终止或者报废所发生或需负担的费用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与地方合资或合作项目取消、终止或者报废所发生的费用,平等协商各自需负担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政策、文件,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按概(预)算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三十七条 委托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两项费用之和不

得高于概(预)算批复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代建单位与委托方在代建协议中明确代建管理费金额和支付方式,代建单位向委托方提供全额代建管理费发票,委托方据以列账。代建单位按其他业务收支核算代建管理费收入和支出。 第三十八条 征地拆迁费用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总公司有关项目征地拆迁的规定执行,具体额度应符合总公司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的有关要求。路地双方约定地方政府承担征地拆迁费用以可研报告批复费用为限享受股份权益的,超出可研批复的征地拆迁费用经路地双方确认后计入建设成本,作为合资公司资本公积,不增加地方股份。

第三十九条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利息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划分时点。新线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初验合格、通过安全评估、具备开通运营条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的利息和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存款利息收入冲减项目建设成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项目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企业当期财务费用。

项目取得的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建设期间收到的,冲减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后收到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项目招标形成的收入、支出必须纳入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账内核算,严禁将招标收入私存、坐支或设臵账外账。

招标收入是指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和因投标人原因不需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应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支出首先使用招标收入,不足部分列支招投标费用。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受税务机关委托办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等收

取的手续费,纳入单位账户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并用于办理代扣、代收、代征工作的管理支出,可在不超过30%以内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验工计价是列支建设成本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真实、准确反映建设成本,严禁虚假验工。项目建设单位将验工计价报表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保管。

第四十三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将废旧轨料、站后设备等既有线拆除资产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项目的,采用调拨方式;用于合资项目的,按照有关国有资产出售和实物资产投资的规定执行。

项目利用既有线拆除资产,设计概(预)算有关章节中应包含资产的数量、价格及有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对工程承包、监理等单位扣减的费用,及时核减建设成本。

第四十五条 单项工程报废应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因设计、工程承包、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四十六条 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冲减建设成本。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在批准的概(预)算、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资金预算范围内,根据核准的验工计价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一)预付款:包工包料工程按当年预计完成投资额或投资计划(扣除甲供材料

设备款)的10%拨付工程预付款;拨付预付款时,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原则上不拨付工程预付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及时抵扣预付款。

(二)工程进度款:工程承包单位合同约定月份预支工程款的,应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的施工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提出月份用款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按不高于下达的月份施工计划的70%扣除甲供材料、设备款及应抵扣的预付款后拨付。

(三)季度结算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季度验工计价或节点工程计价额的90%扣除月份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及应抵扣的预付款后拨付。

(四)竣工结算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竣工结算验工计价额的95%扣除已拨付的结算款后拨付。

(五)质量保证金:工程初验合格后,按照核准的验工计价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四十八条 工程承包单位工程款以外的建设资金除支付项目建设管理费、缴纳相关税费外,其余建设资金的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其中,支付征地拆迁费应与征拆进度相符,省级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设计、监理费等应控制在核准的验工计价和合同约定的比例内;支付物资设备款应按物资设备到货情况支付,并预留质保金,总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付款,按照协议的约定拨付。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竣工财务决

算应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初验合格并确定最终概算六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项目设计、工程承包、监理等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总公司所属企业、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审核项目管理机构和合资公司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后报总公司。合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各出资人签章确认后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十一条 有尾工工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竣工决算的同时列出剩余工程的明细清单和完成时限,报总公司计统、财务、建设部和工管中心等单位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抓紧实施项目尾工工程,规范使用建设资金。 第五十二条 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除正式竣工验收费用外,不得预留项目建设管理费。预留费用预提计入待摊投资,分摊计入交付资产,并在决算说明中注明预留费用内容、金额。实际发生与预留费用存在差异的,列入企业损益。 第五十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负责,财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组织设计、工程承包、监理等单位及资产接收单位共同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原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转入其他单位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六章 资产交付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十四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接收单位的行为。交付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五十五条 资产交付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资产接收单位、工程承包单位、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完成。项目建设单位与资产接收单位在初验合格后六个月内办理完成资产交付。

第五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程序办理初验及正式验收手续。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分期、分区段或单项进行验收交接,办理资产移交。

第五十七条 项目竣工初验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按初验时间移交实物资产。项目建设单位向资产接收单位提供估价入账资料,资产接收单位在已批概(预)算内按截止竣工初验日实际完成投资支出及时估价入账并按照规定提取折旧。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调整账务。 第五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概(预)算使用项目建设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照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资产账面净值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折旧费用计入待摊投资。 资产在交付使用前已报废或公开变价处臵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待摊投资。

第五十九条 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信设施、公铁立交桥、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大型站房停车场、商业辅助设施等,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与有关单位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签订产权归属协议。产权归属路外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后移交接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投资购建的设施设备原则上产权归属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公铁立交桥,产权按规定移交地方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相关投资按拆迁还建处理,分摊计入线路资产;项目建设单

位出资建设的铁路公安办公用房,产权归属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公安机构签订协议交由公安机构使用。

第六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概(预)算列明的内容和额度购臵运营所需资产,支付有关费用。生产用交通工具,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工器具及生产家具等由项目建设单位列资产。办理资产交付时,生产职工培训费等由项目建设单位列运营成本。合资公司委托铁路局采购运营所需资产、资产由合资公司列账的,应签订委托方、代建方、销售方三方合同。

第六十一条 项目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土地征用、拆迁建筑物手续费和用地勘界费等。

1.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被征用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缴纳的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耕地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费用等。 2. 拆迁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城市公共设施等迁建补偿费等。包括红线内和跨及红线外的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城市公共设施等的拆除、迁建补偿费等。

3. 用地勘界费:委托有资质的土地勘界机构对建设用地界进行勘定所发生的费用。

4. 办理征地拆迁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人员工作经费。

(二)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相关税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压覆矿藏评估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动产登记费等。

(三)因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发生的全部迁改项目及费用。包括道路、桥梁、河流、沟渠和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电力线路及管线等的迁改费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r5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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