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2015-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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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其他组织。(有收入的组织>企业)

(一)纳税人与非纳税人的划分

【解释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非法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解释2】所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在中国境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解释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专业划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二)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解释1】居民企业认定双标准:其中注册地标准是主要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是附加标准。(符合一个,即可认定为居民企业)

【解释2】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解释3】居民企业(两个标准,符合一个) (1)境内注册的企业。

(2)境外注册、境内实际管理的企业。

【解释4】非居民企业(两个标准都不符合的)

(1)境外注册、境内设立机构(非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 (2)境外注册、境内无机构,但有来源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

生产经营所得(正常经营期间) 按照所得的内容划分 其他所得(正常经营期间) 清算所得(清算期间) 按照所得的范围划分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一)居民企业—来源境内、境外的所得(无限纳税) (二)非居民企业——来源境内的所得(有限纳税)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类型 销售货物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动产转让所得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种类 基本税率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税率 25% 减按20% 减按15%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居民企业 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两档优惠税率 20%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预提所得税税率(扣(实际征税时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适用10%税率)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解释】外国企业有五种:

一是有机构、有联系,税率25%; 二是有机构、境内无联系,税率10%; 三是有机构,境外无联系,不纳税; 四是无机构、有所得,税率10%;

五是无机构、无所得,不是我国所得税纳税人,不纳税。 其中前四种外国企业属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会计口径:

利润=会计口径收入-会计口径的成本扣除 2.税法口径: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法认可的扣除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以前年度亏损 1.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企业收入总额确认 税法口径的收入:

一、收入总额

1.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2.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解释】收入总额确认四个要点:

收入总额内容 一般收入的确认 特殊收入的确认 处置财产收入的确认 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重难点分析 9项收入的实现时间是重点 分期收款和视同销售是重点 内部处置和外部处置的划分是重点 售后回购、以旧换新、折扣、买一赠一(还要注意增值税的对应处理)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2.提供劳务收入(营业税、增值税、营改增)

3.转让财产收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 【解释】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1)转让收入确认时间: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所得金额确认: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免税的情况) 按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决定分配的当天确认收入。 【解释】股权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 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免税) 【解释】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明股实债的混合性投资的条件: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保底利息、

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对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该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6.租金收入(固定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跨期租金)

【解释】跨年度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总共有三类收入是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1)收入确认时间: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2)受赠金额的确认。 9.其他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不是其他业务收入)不能计提招待费和广告费

基数。 【提示】“其他收入”是税法口径,不同于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不要混淆。其他业务收入是以后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的基数(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 【提示】注意四方面问题: (1)不同收入项目的区分; (2)受赠资产相关金额的确定; (3)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 (4)“其他收入” 不同于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 (2)受赠资产相关金额的确定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一、收入总额

(二)特殊收入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等,持续时间超十二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计算广告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三)资产处置收入 分类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所有权) 计量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内部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3)改变资产用途 处置 延续计算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外部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处置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自制的资产,按同类同期资产售价确定收入;外购的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 【解释1】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所有权是否转移(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规则,单独掌握)

【解释2】会计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例如:水泥厂将自产水泥用于修建本企业办公楼。

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中的“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所有权未转移,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销售商品收入

收入的范围 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区别增值税) 销售商品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同会计) 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区别增值税) 2.提供劳务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①会籍会员费+其他单项商品服务费方式——即时确认 入会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②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费方式——受益期内分期确认(变相劳务费)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3.售后回购: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以旧换新: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折扣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 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条件销售 折让方式销售 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是视同销售,与所得税不同。正常销售和视同销售分别计算增值税。 7.其他收入的确认

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

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划分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应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有文件,有办法,有核算) 【解释2】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的后续管理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解释4】不征税收入的总结: 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收入类型 财政拨款、财政补助收入 自收不自支的(专项用途) 自收自支的 代收上缴的收入 缴纳的基金和行政收费 税务处理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应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符合规定可税前扣除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的价差收入,应税);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符合条件”是指:(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4)未上市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不受一年期限限制;(5)权益性投资,非债权性投资。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1】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

【解释2】注意此条款的投资方只能是在境内有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才有优惠。如果投资方是境内无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则无此优惠。

【解释3】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免税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个月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新增】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盈利性收入,应该纳税) 【解释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解释2】免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举例:国债利息收入用来买汽车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用财政拨款买来的卡车,不能提折旧税前扣除。(配比原则)

三、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新增) 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划入企业的资产,根据划入方式,所得税处理有三种方式: (1)投资方式:不确认收入

如果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作为资本金或资本公积处理,不确认收入。按照接受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符合条件的无偿划入:确认不征税收入 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其他情况:属于上述(1),(2)项以外情形,确认征税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部门将资产租给企业,不属于划入资产。 2.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1)投资方式:不确认收入。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如果符合两个条件,可以不确认收入。两个条件是:

①合同、协议约定作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投入; ②在会计上已作实际接受投资处理的。

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非投资方式:确认收入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9号公告规定的作为收入处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协议证明股东作为投资投入,二是即使有协议证明股东作为投资投入,但是企业作为收入处理。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企业发生的金额要真实、合法,才能税前扣除。 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是,相关性原则:企业实际发生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是,合理性原则:合理的支出,也就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1.成本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1)视同销售成本要计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对应。

(2)计入存货成本中的税金与销售税金是有区别的。计入存货成本中的税金,如契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等,它们随存货的领用逐渐扣除。 (3)出口货物不得将免抵和退税税额计入成本。

2.费用

费用项目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应重点关注问题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支(必考) (1)三项经费是否超支(必考) (2)业务招待费是否超支(必考) (3)保险费是否符合标准 (1)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标准(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必考) (2)借款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区分(必考) 可扣除税金举例 财务费用 3.税金 准予扣除的税金的方式 当期扣除 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出计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在当期扣除 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结合)、教育费附加等(六税一费) 计入管理费用当期扣除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四小税)(有房、有车、占地、戴花) 分摊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不得抵扣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扣除 的增值税 不得税前扣除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 4.损失 (1)损失的范围——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扣除。 (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税前扣除的损失=存货成本+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保险赔偿-责任赔偿 5.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以及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具体的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非常重要) 1.工资、薪金支出

【解释1】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三项经费和五险一金。(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解释2】“合理的工资薪金”,确定合理性原则。

【解释3】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金额,不是应该支付的职工薪酬。

例如企业“应付工资”账户贷方发生额600万元,借方实际发放工资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扣除50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 【解释4】如何判定工资薪金的“合理性”

注意: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5】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和三项经费的结合)

结合职工福利费的具体五项内容。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项目 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准予扣除的限度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超过部分处理 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 准予结转扣除 【解释1】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临时工属于职工福利费的);

(3)职工困难补助,帮扶基金;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解释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核算,没有单独设置的,税务机关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仍未改的,可对其进行核定。

【解释3】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解释4】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不是全部的职工教育经费),全额扣除;其余部分按2.5%比例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比例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解释】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原则 企业发生的保险费支出,一般的原则是基本社会保险允许扣除,补充社会保险按比例扣除,商业保险不得扣除(特殊规定除外);还有个原则是财产保险允许扣除,人身保险一般不得扣除(特殊工种除外)。

4.利息支出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关联方借款利息处理 关联方借款利息处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①金融企业(5:1) ②其他企业(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解释】关联企业借款关联企业借款“两条红线”: 1.利率红线,防止高利贷,同期银贷款利率制约; 2.债资比例红线,防资本弱化。

【解释】关联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特例:

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2.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解释】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处理

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 自然人借款 处理同关联企业 (1)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 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2)签订借款合同 (5)投资未到位的利息支出税务处理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本弱化)

【新增】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借款费用的对象进一步扩大)

6.汇兑损失 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能重复扣除)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不符合相关性)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人民币升值,肯定有汇兑损失,但不会考综合题)

7.业务招待费(重要)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释】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两者相权取其轻”,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解释】(三进三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解释】财产转让收入,会计上属于营业外收入。题目中经常单独出现财产转让收入,所以单独提出,特别强调。同时要注意: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就是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而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解释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特事特办)

【解释2】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实际上就是它的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解释3】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单比例扣除)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重要)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再区分扣除标准,统一计算扣除标准。 【解释2】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要注意上一年是否有结转的余额。 【解释3】(三进三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收入合计,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区分广告费支出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解释4】区分广告费支出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的区别:广告费支出一般都是通过平面媒体,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则一般不通过媒体。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解释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解释6】自2011年1月1起至2015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解释7】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烟酒不分家,税务不爱它)

【解释8】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解释1】注意是提取数而不是发生数。(可以提而不用)

【解释2】还要注意的是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

(1)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解释1】劳动保护支出主要是工作服、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注意是合理的。 劳保不能发放现金,否则将被视作工资薪金支出或福利费支出。 【解释2】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两个条件:统一制作,统一着装)

12.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直接的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 【解释】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这种捐赠必须是公益性的,非公益性的不得扣除;第二,这种捐赠必须是间接发生的,直接的捐赠不得扣除;第三,这种捐赠必须是通过非营利机构或政府机构发生的捐赠,通过盈利机构或个人发生的捐赠不得扣除。

【扣除基数】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间接计算法下求利润,必然会考察公益性捐赠扣除) 【解释2】公益性捐赠扣除的计算程序

【解释3】公益性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一般考货币性捐赠);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解释4】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应分解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业务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解释5】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按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但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和利润,存在税会差异。

【例题】某企业将成本为200万元的自产货物通过政府机构对灾区进行捐赠,产品的市场价格400万。假设当年该企业的会计利润为2000万。则该笔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视同销售收入400万,成本200万。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形成税会差异,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同时,注意视同销售做收入,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2.捐赠的处理:捐赠成本=200+400×17%=268(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2000×12%=24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28万 【解释1】“名单制”管理

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解释2】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低于70%的; (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4)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例题】位于市区的某制药公司由外商持股75%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5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1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20万元,管理费用550万元,销售费用9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20万元。其中:营业外支出包括对外捐赠货币资金140万元(通过县级政府向贫困地区捐赠12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计算上述业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

(1)会计利润=5500+400+300-2800-300-210-420-550-900-180+120=960(万元) (2)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960×12%=115.2(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115.2=4.8(万元) (3)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4)上述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20=24.8(万元)。 13.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4.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向主管税务机备案后,准予扣除。

【解释】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时,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申报后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5.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的其他费用包括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16.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解释1】支付对象有限制。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企业或中介个人。

【解释2】支付方式有限制。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解释3】支付比例有限制。非保险企业收入的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10%计算限额;财险企业15%计算限额。(非人才)

【解释4】支付基数有限制。非保险企业按合同金额提取。保险企业按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的余额提取。

【解释5】入账方式有限制。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者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进场费等费用。 【解释6】资本化的手续费不得当期扣除。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解释7】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解释8】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税前据实扣除。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新增)

【解释9】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7.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核电厂操纵员培训费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新增)

18.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解释】扣除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额只能按照注册资本比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分红比例。

【案例】A公司2010年以1000万元注册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该公司的章程规定A公司的分红比例为20%。2012年1月份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2000万元。截止2011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假定只考虑所得税)

【答案】

1.股息红利所得=3000×30%=900(万元)

2.投资资产转让所得=2000-900-1000=100(万元)。

19.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不得扣除的保险保障基金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20.居民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结合个人所得税)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1.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新增)

22.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

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23.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税务处理

根据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五、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先交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股息。 2.企业所得税税款;

(收入-扣除)×25%=企业所得税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

5.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性的捐赠也不得扣除); 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小结】

(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扣除

(2)企业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可扣除 (3)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可以扣除 (4)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例题·计算题】下表为经税务机关审定的某国有企业7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则该企业7年间补亏情况。

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 2000 -165 2001 -56 2002 30 2003 30 2004 40 2005 60 2006 60 2000年亏损额:2001~2005年为弥补期 尚有未弥补的亏损5万元 2001年亏损额:2002~2006年为弥补期 56万元的亏损额全部弥补 2.筹办期亏损问题

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计算为损益年度。

【解释】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结合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

3.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除盘盈固定资产外,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按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解释】这部分考察的重点是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容易出客观题也可能涉及到小计算。

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又称实标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种资产应当按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对价,而且即使物价变动,一般也不进行调整。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反向列举)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总结:

一是,房屋、建筑物不管是否投入使用,均可以计提折旧;

二是,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能否提折旧,看是否投入使用。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租赁类别 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 租入设备 可扣除租赁费 可以折旧扣除 租出设备 可以折旧扣除 不得折旧扣除 折旧规定 出租方提折旧 承租方提折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了解)

以“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加速折旧,最低不能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解释1】结合税收优惠中新增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解释2】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改扩建的: 推倒重置的(除旧迎新) 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的净值,并入重置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提升功能、增加面积(保旧增新) 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尚可使用的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孰低原则选择年限计提折旧 4.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5.折旧年限的其它规定(重要)

(1)会计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差额部分纳税调增;会计年限已满,税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尚未足额的折旧可在剩余年限继续扣除。 (2)会计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按会计年限计算扣除。

(3)会计上提取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折旧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税法加速折旧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1.生物资产的分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2.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摊销扣除(反向列举):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能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3.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外购商誉支出,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解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1.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客观题) 【解释】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客观题) 静态投资资产不得扣除,动态转让资产,可以扣除。 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规定(新增) (1)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 (4)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或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或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1.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不一致时,应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 2.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

3.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解释】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的税务处理,和撤资所得税处理类似、但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按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1.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选择题)

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人没了,钱还在,不算损失)

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扣除符合条件:

①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②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③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④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 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资产损失扣除特殊政策: (1)存款损失中强调企业将货币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而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为损失扣除。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所得时扣除。

(新增)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客观题考点) (一)申报管理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1.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2.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3.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新增)

(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2)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3)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未全部列出)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主要包括(了解):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未全部列出)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的基本规定 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1.企业重组的概念 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 2.企业重组的支付对价形式 (1)股权支付 (2)非股权支付 (3)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结合 (1)计税基础 (2)公允价值 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区分具体情况 【解释】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习惯上称应税重组或者一般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习惯上称特殊重组 3.涉及到计量 (1)一般重组 4.企业重组的分类 (2)特殊重组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熟悉) 1.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 两种情况要视同清算分配:(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2)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

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直接变更税务登记就可以。

【解释】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企业债务重组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相当于有两笔业务:一笔是销售资产业务,一笔是抵偿债务的收益或损失)(掌握)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选择)

(3)债务重组的计算: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相当于减免了一部分债务);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相当于资产折价抵债),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了解)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熟悉) 4.企业合并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5.企业分立)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选择题)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一个目的,两个比例,两个12月) 2.企业重组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特殊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比例要求为:

①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或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或全部资产的50%(2015年变化);

②收购企业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案例】国美并购永乐是典型的换股并购案例。其收购方案为:每股永乐股份换0.3247股新国美股份及现金0.1736元,占永乐已发行股本约95.3%,永乐股份计税基础是47.94亿港元。涉及收购金额总值为52.68亿港元,其中现金为4.09亿港元。

问题:判断是一般重组,还是特殊重组。

【答案】首先,国美收购永乐股权比例为95.3%>50%

其次,国美股权支付占总价值比例为(52.68-4.09)/52.68=92.24%>85%。 股权收购的特殊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旧股换新股)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新股换旧股)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股股权收购 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资产收购的特殊税务处理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资产收购 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②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

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的特殊税务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合并 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4.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解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应当用被合并企业资产产生的利润来弥补。 假定社会平均利润率为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同利率的乘积,就是未来被合并净资产至少能产生的理论利润,用这个利润来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企业分立的特殊税务处理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分立 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5)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的特殊税务处理 ①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交易中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对价 股权支付 非股权支付 转让方 不确认所得和损失 确认所得和损失 受让方 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重组,企业所发生的非股权支付部分,按以下的规定处理: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重组对比小结: 类型 1.一般性税务处理 2.特殊性税务处理 具体规定 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公允价值非股权支付部分 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股权支付部分 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例题】甲公司将80%持股的某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取得股权对价300万元,取得现金对价20万元。该笔股权的历史成本为200万元,转让时的公允价值为320万元。该子公司的留存收益为50万元。此项重组业务已办理了特殊重组备案手续。

要求:计算上述业务的纳税调整额。

【答案】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320-200)×(20÷320)=7.5(万元) 纳税调减所得=(320-200)-7.5=112.5(万元)。

3.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前述条件外,还同时符合相应条件(了解)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例题·计算题】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14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非上市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l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性捐赠38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2014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第一步:求利润总额 (1)利润总额=销售收入5600+其他业务收入800+国债的利息收入40+投资收益34+营业外收入100-销售成本4000-其他业务成本660-销售税金及附加300-管理费用760-财务费用200-营业外支出250=404(万元)。

第二步:纳税调整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50%=30(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70×60%=42(万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600+800)×5‰=32(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非上市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404×12%=48.48(万元)

实际捐赠额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8.48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7)应纳税所得额=404-40-30+38-34=338(万元)。

(8)该企业2014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8×25%=84.5(万元)。 PS:课后做教材上61页例题。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我国税法规定对境外已纳税款实行限额扣除。抵免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算原则。 境外所得税的抵免的实质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核心是比税率) 【解释】所谓“分国不分项”,指的是算抵免限额的时候,境外所得要按不同国家分别计算限额。美国算美国的,香港算香港的,这是分国;但境外的所得不需要区分销售货物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等等具体的项目,这是不分项。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国内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该公式可以简化成: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法定税率(两个关键,一个是税率的确认,一个是境外所得的确认)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10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所得为30万元,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企业当年应纳税额=100×25%+2.5(补)=27.5(万元)

(境外所得涉及的税款,少交必补,多交当年不退,以后五年退)超过限额的1.5万当年不得抵扣,结转到以后5个年度。

3.税收饶让: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2009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取得境外投资的税后收益59.5万元。境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该企业享受了5%的税率优惠(两国之间签署税收饶让协议)。该公司2009年度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33.718 B.34.375 C.33.5 D.37 【答案】C 【解析】境外实纳所得税=59.5÷(1-15%)×15%=10.5(万元),视同境外已纳所得税=59.5÷(1-15%)×20%=14(万元);扣除限额=59.5÷(1-15%)×25%=17.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59.5÷(1-15%)×(25%-20%)=33.5(万元)。

4.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解释】境外所得强调可以纵向弥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境外所得的横向弥补,仅限于同一个国家内横向弥补,不包括不同国家间的横向补亏。

5.属于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1)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税务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白名单法则 (2)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计算

(一)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 6.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不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况

“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1.享受特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等金融企业; 5.会计等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算(掌握):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五、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征收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解释1】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解释2】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六、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无注册资本)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同时,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经费支出的特殊情况: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计算公式: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七、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代持限售股的计算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1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重点掌握有比例、有限额的)

可以分为税基式、税率式,税额式。

一、免税收入

二、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交叉出题):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4)企业从事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5)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6)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7)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解释1】优惠开始的年度是“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而非“获利年度”、“成立年度”。

【解释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上述优惠。 (新增)(1)企业投资经营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优惠:

①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②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③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居民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待遇。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释1】是技术转让所得,不是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案例】甲公司2009年将自行开发的一项专利权转让,取得转让收入900万元,与该项技术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为300万元。在本题中,技术转让所得为600万元,其中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

【解释2】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释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解释4】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释5】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增)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5.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从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3)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3)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由内地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企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5)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企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9.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6条,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解释1】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解释2】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第3-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必备条件 企业性质 不能是非居民企业 核算条件 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 盈利水平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不是利润) 从业人数 工业:不超过100人 商业:不超过80人 工业:不超过3000万元 商业:不超过1000万元 要求 资产总额 【解释1】超小型微利企业:

(新增)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

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又变化,以教材为准)

【解释2】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3.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预缴时享受减半征税待遇。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预缴时享受减半征税待遇。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加计扣除优惠(重点)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计算会计利润时,研发费用已计入管理费用全额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研发费用再加扣5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解释】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 (3)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P83,有新增内容)

(4)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5)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纳税调减,不影响会计利润。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纳税调减,不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总额)

六、创投企业优惠(重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加速折旧优惠 1.一般性加速折旧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特殊性加速折旧的特殊规定(2015年新增)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企业按上述第(1)、(2)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第(1)至(1)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4)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八、减计收入(重点)

1.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农村金融减计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九、环保设备抵免应纳税额(重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解释1】税额抵免是直接抵应纳所得税额,而不是抵免应纳税所得额。这是该条优惠最特殊的地方。

【解释2】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

【解释3】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解释4】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十、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洲、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优惠种类 低税率 具体规定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 【解析】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新增教材P91“(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规定”。 十三、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选择题)

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增值税,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不作为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应单独进行核算并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无限制比例);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符合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免五减半”;

(9)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

(10)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他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2.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取得的下列收入,免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1)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

①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②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③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④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 ⑤捐赠所得。

(2)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其他优惠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鼓励类产业企业税率15%。 2.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增)

3.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新增)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r2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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