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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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方案规范

第三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内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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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况《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是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GB50500-2008附录A、附录B基础上制订的。内容包括:正文、附录、条文说 明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包括:总则、术语、工程计量,工程量清单编制,共计29 项条款;附录部分包括附录A土石方工程,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附录 C桩基工程,附录D砌筑工程,附录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附录F金属结构工 程,附录G木结构工程,附录H门窗工程,附录J屋面及防水工程,附录K保温、隔 热、防腐工程,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附录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附录N天棚工程,附录P油漆、涂料、裱糊工程,附录Q其他装饰工程,附录R拆除 工程,附录S措施项目等17个附录,其中附录R拆除工程、附录S措施项目为新编。 共计557个项目,在原“08规范”附录A、附录B基础上新增188个项目,减少33个 项目。具体项目变化详见宣贯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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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08规范”相比主要的变化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结构变化 2、有关计量、计价规定的主要变化 3、项目划分的主要变化 4、项目特征的主要变化 5、计量单位与计算规则的主要变化 6、工作内容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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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依据(详见宣贯教材) 三、本规范与“08规范”相比的主要变化情况

1.结构变化 (1)将原“08规范”附录A、附录B内容融合为本规范,更名为“房屋建筑 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2)将原“08规范”附录A中“A.2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拆分为“附录B 地 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与“附录C 桩基工程”。 (3)附录D砌筑工程,将“08规范”“A.3砌筑工程”整个章节的顺序做了 调整,分“D.1砖砌体”、“D.2砌块砌体”、“D.3石砌体”、“D.4垫层”4个 小节,将砖基础、砖散水、地坪,砖地沟、明沟及砖检查井纳入砖砌体中,将砖 石基础垫层纳入垫层小节,将砖烟囱、水塔、砖烟道取消,移入《构筑物工程工 程量计算规范》。 (4)附录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取消“08规范”“A.4.15混凝土构 筑物”小节,移入《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新增常用的“化粪池、检查 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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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录F金属结构工程中,单列“F.1钢网架“小节,将钢屋架、钢托架、 钢桁架、钢架桥归并为F.2小节,将原“08规范”“A.6.7金属网”更名为“F.7 金属制品”小节,将金属网及其他金属制品统一并入金属制品小节。 (6)附录G木结构工程中,将原“08规范”厂库房大门、特种门小节移入附 录H门窗工程中,增列“G.3屋面木基层”小节。 (7)附录J屋面及防水工程中

,将“08规范““A.7.1瓦型材屋面”更名为 “J.1瓦型材及其他屋面”,将“A.7.2屋面防水”更名为“J.2屋面防水及其 他”,将“A.7.3墙、地面防水、防潮”,拆分为“J.3墙面防水、防潮”和 “J.4楼(地)面防水、防潮”二个小节。 (8)附录K保温、隔热、防腐工程中,将“08规范”“A.8防腐、隔热、保 温工程”更名为“保温、隔热、防腐工程”,同时将“A.8.3保温隔热”调到 “A.8.1防腐面层”、“A.8.2其他防腐”的前面。 (9)将原“08规范”附录“B.1楼地面工程”更名为“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 程”,“B.1.7扶手、栏杆、栏板装饰”移入附录Q其他装饰工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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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将原“08规范”附录“B.2墙、柱面工程”更名为“附录M墙、柱面装 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11)增补附录R拆除工程。 (12)增补附录S措施项目,包括“S.1”、“S.2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撑)”、“S.3垂直运输”、“S.4超高施工增加”、“S.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 场及安拆”、“S.6施工排水、降水”、“S.7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等 小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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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计量、计价规定的主要变化(1)土石类别的划分。 1)原“08规范”“表A.1.4-1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重新定义整理。 其中:土壤分类按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定 义;岩石分类按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和《岩土工程勘察规 范》GB50021-2001(2009年版)整理。 2)取消原“08规范”“表A.2.4土质鉴别表”,桩与地基基础工程土壤及 岩石分类执行新规范统一的“表A.1-1土壤分类表”及“表A.2-1岩石分类表”。 (2)沟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划分与市政工程保持一致。 (3)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 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 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 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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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 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混凝土、钢筋和模板等) 应计入综合单价中。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 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和造价信息组价。 (5)金属结构构件按成品编制项目,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 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6)门窗(橱窗除外)按成品编制项目,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 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7)对于工程量

具有明显不确定性的项目,如挖淤泥、硫砂,桩,注浆地 基,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等,在注中明确:编制 工程量清单时,设计没有明确,其工程数量可为暂估量,结算时按现场签证数量 计算。 (8)为了计价方便,建筑物超高人工和机械降效不进入综合单价,与计价 定额保持一致,进入“超高施工增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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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划分的主要变化

项目划分坚持“简洁适用,方便使用”原则,体现先进性、科学性、适用性。 (1)增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例如:现浇混凝土短肢剪力墙、 声测管、机械连接、钢架桥、断桥窗、自流地坪楼地面等。 (2)将“防水工程”从原“08规范”附录“B.1楼地面工程、瓦屋面项目” 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置楼地面防水、防潮项目;将油漆工程从原“08规范”附录 “A.5木结构工程”、“A.6金属结构工程”、“B.4门窗工程”分离出来,在本 规范附录N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中,增补与之相匹配的相关油漆项目。 (3)将砖基础与其垫层独立开来,单独在附录D砌筑工程中设置除混凝土垫 层之外的垫层项目。 (4)在本规范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中单独设置“平面砂浆找平层”项目, 附录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中单独设置“立面砂浆找平层”项目,此 项目适用于仅做找平层的平面、立面抹灰,屋面及墙面做防水工程和保温工程的 找平层也按此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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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08规范”“A.7屋面及防水工程”“瓦屋面”项目中,将“檩条、 椽子、 走水条和挂瓦条”从项目中分离出来,单独在附录G木结构工程中设置 “屋面木基层”项目。 (6)原“08规范”附录“B.4门窗工程”项目设置显得重复零乱,此次修订 进行了大量综合和归并。例如: 1)将镶板木门、企口板门、实木装饰门、胶合板门、夹板装饰门、木纱门、 综合归并为“木质门”项目。 2)将金属平开门、金属推拉门、金属地弹门、全玻门(带金属扇框)、金 属半玻门(带扇框)、塑钢门综合归并为“金属(塑钢)门”项目。 3)将木质平开窗、木质推拉窗、矩形木百叶窗、异形木百叶窗、木组合窗、 木天窗、矩形木固定窗、异形木固定窗、装饰空花木窗综合归并为“木质窗”。 4)将金属推拉窗、金属平开窗、金属固定窗、金属组合窗、塑钢窗、金属 防盗窗综合归并为“金属(塑钢、断桥)窗”项目。 (7)对措施项目均以清单形式列出了项目,对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列有项 目特征、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原“08规范”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措施项目“2.3 室内空气污染测试”取消(因第三方检测),在原“08规范

”基础上增补“非夜 间施工照明”、“超高施工增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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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特征的主要变化 (1)对整个项目价值影响不大、难于描述或重复的项目特征均取消,例如: 砖墙体高度、现浇混凝土柱、梁截面尺寸、柱高、梁底柱高、混凝土拌和料、颜 色等。 (2)对“08规范”没有反映的体现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或对计价(投标 报价)有影响的项目特征,进行了增补。例如:现浇混凝土构件增补了“混凝土 种类”;门窗增补了“代号及洞口尺寸”,防水项目增补了“厚度”等。 (3)按招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 因此,取消“品牌”的项目特征描述。 (4)金属构件、门窗工程等均以成品编制项目,凡有关“制作”的项目特 征描述均取消。例如:门窗工程取消“框断面尺寸、材质、骨架材料种类、面层 材料的品种、规格、品牌、颜色、五金材料品种、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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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项目特征不能笼统归并在一起的,均拆分且单独表述其特征。例如: 木纱门与木门,石材门窗套与其他材质门窗套等独立表述。 (6)对项目特征不能准确描述的情况做了如下明示: 1)土壤分类应按本规范A.1-1土壤分类表确定,如土壤类别不能准确划分时, 招标人可注明为“综合,由投标人根据地勘报告决定报价”。 2)对于地基处理与桩基工程的地层情况描述按表A.1-1土壤分类表和表A.21岩石分类表的规定,并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按单位工程各地层所占比例(包 括范围值)进行描述。对无法准确描述的地层情况,可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岩土 工程勘察报告自行决定报价”。 (7)对施工图设计标注做法“详见标准图集”时,也明示了“在项目特征 描述时,应注明标注图集的编码、页号及节点大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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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计量单位与计算规则的主要变化

(1)方便操作,本规范部分项目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计量单位和计算规 则。但编制清单时,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同一招标工程选择其中一 个确定,例如:金属结构油漆列有“t”、“m2”,柜类、货架列有“个”、“m” 等两个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 (2)“平整场地”改为“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3)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计算规则按原“08规范”不变,但在注中说 明: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管沟工作面增加的 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 部门的规定实施,如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 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按本规范规定的

工作面、放坡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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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钢筋计量在注中说明,现浇构件中伸出构件的锚固钢筋应并入钢筋工 程量内,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 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5)钢结构将“不扣除切边切肢”以及“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以其外接 矩形面积以厚计算”取消,改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金属构件切边、 切肢、不规则及多边形钢板发生的损耗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6)膜结构屋面改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需要覆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楼(地)面防水、防潮,增补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楼(地)面防水反 边高度≤300mm算作地面防水。反边高度>300mm按墙面防水计算”,且在注中说 明:墙面、楼(地)面、屋面防水搭接及附加层用量不另行计算。 (8)石材楼地面和块料楼地面计算规则改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并入相应的工程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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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内容的主要变化 (1)“08规范”“附录A.1.2石方工程“中取消有关爆破的工作内容,单独 执行《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2)石砌体增加“吊装”,砖检查井取消“土方挖运、回填”,执行管沟 土石方项目。 (3)金属结构、木结构、木门窗、墙面装饰板、柱(梁)装饰、天棚装饰 均取消项目中的“刷油漆”,单独执行附录P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与此同时 ,金属结构以成品编制项目,各项目中增补了“补刷油漆”的内容。 (4)金属结构、木门窗以成品编制项目,均取消有关“制作、运输”的工 作内容。 (5)楼(地)面整体面层、块料面层取消“防水层铺设、垫层铺设”,在 注中说明:楼地面混凝土垫层按附录E.1现浇混凝土基础中垫层项目编码列项, 除混凝土外的其他材料垫层按附录“D.4垫层“项目编码列项。 (6)墙面装饰板、柱(梁)装饰项目取消“砂浆制作、运输、底层抹灰” 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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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文部分内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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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房屋建筑与 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要点说明】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房屋 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此条在“08规范” 基础上新增,此次“08规范”修订,将分别制定“计价”与“工程量计算”规范 ,因此,新增此条。 【条文】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发承包及其 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

程量清单编制。 【要点说明】本条说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发承包计 价活动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计量”。此条在“08规范”基础上新增,将 “08规范”“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计量”有关规定纳入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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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1.0.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 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要点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执行本规范的范围,明确了无论国 有投资的资金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计量必须执行本规范。 此条在“08”计价规范基础上新增,进一步明确本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重要性。 【条文】1.0.4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此条明确了本规范的条款是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活动中应遵守的专业性条款, 在工程计量活动中,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此 条系从“08规范”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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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2.0.1 工程量计算 measurement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 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 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要点说明】“工程量计算”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 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 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条文】2.0.2 房屋建筑 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以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 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要点说明】“房屋建筑”是指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 盖以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房屋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区别在于:一是有固定地点;二是实物体;三是功 能满足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生产、生活的庇护覆盖,用于工业与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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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2.0.3 工业建筑 industrial construction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 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要点说明】“工业建筑”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 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明确了工业建 筑功能是提供生产使用,也进一步明确与生产使用相关联的建筑物

亦归属工业建 筑。 【条文】2.0.4 民用建筑 civil construction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 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要点说明】“民用建筑”是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 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明确了与工业建筑的区别是非生产性建筑物,又隶属房屋建筑,主要体现在居住 和公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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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

【条文】3.0.1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依据。明确工程量计算,一是应遵守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的各项规定;二是应依据施工图纸、施工组织 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进行计算;三是,计算依据必须经审定 通过。 【条文】3.0.2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要点说明】本条进一步规定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对工程造价而言,工程计价与计量是两个必不可少的 过程,工程计量除了遵守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外,必须遵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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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3.0.3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 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项目, 在工程计量时,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计量单位, 在同一个建设项目(或标段、合同段)中,有多个单位工程的相同项目计量单位 必须保持一致。 【条文】3.0.4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m2”、“m3”、“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 守下列规定,体现了统一性。 (1)以“t”为单位,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以“m3”、“m2”、“m”、“kg”为单位,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 小数四舍五入

; (3)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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