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3-28 08:1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信息索取号: 8000-1-2010-030198 类目名称: 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0-03-26 文 号: 博府〔2010〕3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印发博罗县推进 “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府〔2010〕32号

印发博罗县推进 “三旧”改造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博罗县推进 “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迳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博罗县推进 “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建设用地二次高效开发利用,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围绕提升社会经济发展承载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需要,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遵循“全面探索、封闭运作、结果可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的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将“三旧”改造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为载体,实现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形象,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新博罗。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制定专项政策,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土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政府要正确引导,加强监管,确保改造规范推进。

(二)明晰产权,保障权益。调查摸清“三旧”现状,做好“三旧”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经确权、登记,不得改造。正确处理“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据我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三旧”改造规划,并强化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严格界定“三旧”改造范围,对列入改造范围的,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有序推进。严禁擅自扩大“三旧”改造政策的适用范围。

(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通过市场运作和公开规范的方式,强化市场配置土地,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使用强度。创新机制方法,强化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五)尊重历史,客观公正。既要做好与国家法律政策的衔接,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又要兼顾各地发展历史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科学合

理地制定改造方案和配套政策,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挂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机构

县政府成立博罗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徐云枢县长担任,副组长由江菊莲常务副县长、陈永欢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房管、经贸、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详见附件1)。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三旧”改造建设的日常事务。各镇要相应成立“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本镇“三旧”改造具体项目及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工作开展。

(二)职责分工

1.各镇 “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职责

各镇 “三旧”领导小组是“三旧”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镇 “三旧”改造具体实施计划;负责大力推进本镇范围内“三旧”改造各项工作;负责引导村(组)、市场主体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贯彻落实市、县有关的政策和措施。

2.各部门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县“三旧”改造办开展相关宣传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指导、编制县“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 “三旧”改造涉及的土地转用、土地征收等用地手续,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确认、登记,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三旧”改造项目立项审批、产业政策制定,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工作;

县房产管理局:负责“三旧”改造涉及的房屋权属确认、登记,拆迁许可管理等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三旧”改造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工作开展过程中各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服务水平等进行全程监督和定期检查,并依法保障建设单位、居民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县建设局:负责审查、核准“三旧”改造项目施工报建及国有土地建筑的拆迁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县经贸局:负责“三旧”改造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和管理,负责办理“三旧”改造涉及的企业调整提升的相关事宜,并指导各镇具体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对投入“三旧”改造建设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评定“三旧”改造资金的绩效;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三旧”改造现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排查涉及“三旧”改造工作的不稳定因素;负责处置“三旧”改造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预防、制止和查处“三旧”改造过程中的治安和刑事案件;

县农业局:负责协调创建工作中涉及到农业的有关事宜,引导现代农业的规划、申报和指导;

县林业局:负责 “三旧”改造中涉及林地的相关问题处理,促进利用低效园地,加快建设区域生态保护区和生态走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资源,改变区域的生态环境;

县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改造项目区内道路、排水、路灯、供水、公交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专项规划,负责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维护;

县地税局:完成县人民政府委托征收的“三旧”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各种税费征收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

县外经贸局:负责办理“三旧”改造涉及的外商投资经营性企业调整提升的相关事宜,并指导各镇具体实施;

县法制局:负责对县“三旧”改造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依法办理“三旧”改造过程中不服行政裁决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县环保局:审核改造具体计划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积极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推进“三旧” 改造工作中污染源的治理,实现项目区周边大气、水土等环境质量的提升;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确定项目区内改造所涉及的需办理社保的人员,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县消防大队:加强“三旧”改造过程中消防隐患的排查。

四、“三旧”改造范围

围绕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环境改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战略目标,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耕地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的前提下,将下列土地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一)城镇镇区“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

(二)因城乡规划调整,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三)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四)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五)因实施城镇规划要求或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六)根据城镇规划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七)布局分散、条件落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规划确定要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八)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

(九)现有低效使用的旧厂房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提高容积率改造建设的用地。

“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改造项目用地必须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二)拟改造项目用地、房屋权属无争议,并经确权登记;

(三)拟改造项目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拟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行业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五)拟改造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或2007年度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已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

五、工作程序

(一)调查摸底

开展全县“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深入了解各镇基本建设情况,收集各镇“三旧”改造的计划。对企业或个人的产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从规划、产权、改造价值等进行风险评估,掌握实施改造条件成熟的情况。推动各镇、街道对本辖区条件成熟的项目确定试点,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建立数据库,做好“三旧”改造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认定“三旧”改造具体位置范围

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qsr.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