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最新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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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总结

一、 政治理论知识 15分

(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历史唯物主义

一、 唯物论(2个核心、2大原理)

2个核心: 物质(客观实在性) 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物质是对一切可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质的抽象,它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 意识(反映性) 1、(起源)意识与人脑:意识是人脑的机能,人脑是意识的物质器官。 2、(本质)意识与客观存在:

(近似、能动、原形)意识是对客观存在近似的、能动的反映;任何意识都是客观存在的反映,都能从客观实在找到原形,也即没有被反映者就没有反映。

(内容与形式)意识的内容是客观的,但形式是主观的;意识体现了客观内容和主观形式的统一。

2大原理: 唯物主义一元论(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 (多样性的统一性在于物质性)世界是多样的,又是统一的;世界的统一性在于物质性;物质世界的统一,是多样性的统一: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具有物质统一性。 物质和意识辩证关系原理(意识对物质的依赖性原理、意识能动性原理) 1) 意识对物质的依赖性原理,即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意识的起源和本质的原理。

2) 意识的能动作用,亦称为主观能动性,指意识能动地反映世界和指导实践,通过实践改造世界的能力和活动,是人之所以区别于物的特点。具体三方面表现①认识世界;②指导实践、改变世界;③对人体生理活动的控制和调节。

二、辩证法(2个核心、3大规律、4对范畴)

2个核心:联系、发展 联系和发展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唯物辩证法就是关系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学说。 联系(客观性、普遍性、多样性) 1、(内部要素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联系是指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以及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

2、(客观性)联系是客观的,凡真实的联系都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人们可以从事物的固有联系中把握事物,但决不能用臆想的联系代替真实的联系,否则将陷入诡辩论。

3、(普遍性)联系是普遍的,任何事物内部和外部都处在相互联系之中,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每一事物都是世界普遍联系中的一个环节并通过它体现出联系的普遍性。

4、(多样性)联系在内容上和形式上是多种多样的。 引申概念:系统(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和开放性) a、(整体性)系统具有其部分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整体特性;

b、(结构性)系统的性质不仅取决于构成系统的各要素的性质,更取决于这些要素的组成方式即结构。 发展(永恒性、普遍性) 1、(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本质)是创新。 2、(永恒性、普遍性)过程论5要点:a、世界上没有永恒存在的事物;b、一切事物都是运动、变化、发展的;c、一切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和转化为其他事物的历史;d、一切事物都有它的过去、现在和未来;e、因此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而不是具体事物的集合体。

3大规律: 质变量变律(区别与联系-转化与渗透) 1、质、量、度 a、质是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规定性。质和事物存在是直接同一的。

b、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量和事物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

C、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范围、幅度和限度。要掌握适度原则。 2、量变和质变的关系

a、区别: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体现了事物的连续性;质变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连续性的中断(即非连续性)。量变一般不显著,速度缓慢,质变则变化显著、迅速;事物变化是否超越量变的范围是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量变和质变的区别具有相对性。

b、联系:相互转化和相互渗透 相互转化:量变向质变转化,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向量变转化,质变体现和巩固量变的成果,并为新的量变开拓道路;

相互渗透:量变中渗透质变,即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部分质变;质变中渗透量变,即在质变中包含新质在量上的扩张。

3、事物的发展就是这样由量变到质变,由部分质变到根本质变,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如此循环往复、相互交替、以至无穷。

否定之否定(辩证否定观、否定之否定) 1、辩证否定观 a、任何事物都包含肯定和否定两种因素,肯定是事物中保持其存在的因素,否定是事物中促使其灭亡的因素;

b、肯定和否定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c、辩证的否定是事物内在矛盾引起的客观的自我否定:它是发展和联系环节的辩证统一,即扬弃。

2、否定之否定

辩证的否定是经历两次否定、三个阶段的有规律的过程,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事物的这种否定之否定过程,从内容上看,是自己发展自己、自己完善自己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是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的过程。

对立统一律(矛盾规律)(同一与斗争、内因与外因、普遍与特殊、两点与重点)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是否承认矛盾是唯物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对立的根本焦点。

1、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原理 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之间相互分离、相互排斥的性质和趋势,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是相互联结、相互制约的: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

2、内外因辩证关系原理

矛盾推动事物的发展,说明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在事物的外部,而在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内因

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

a、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即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绝对和相对的关系,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b、区别:普遍(一般)只大致包括特殊(个别)的一部分、一方面或本质;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被包括在一般之中;

c、联系:一般存在于个别之中,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都是一般,都具有一般的本质或属性。任何事物都是普遍和特殊的统一。普遍和特殊的区别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4、两点论和重点论的辩证关系原理

a、两点论就是要同时看到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以及主次之间的辩证关系,不能只看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b、重点论就是在看到两个方面的同时,必须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c、坚持两点论反对一点论,坚持重点论反对均衡论;坚持两点论中的重点论,重点论以两点论为前提;两点论和重点论是统一的。

4对范畴: 现象与本质 1、现象和本质是揭示客观事物的外部表现和内在联系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 2、区别与对立:

a、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和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 b、现象中有真象和假象。真象是从正面表现本质的现象,假象是从反面歪曲表现事物本质的现象,不能把它同标志主观反映范畴的错觉混为一谈。

c、现象和本质的区别与对立具体表现为:其一,现象是个别的、片面的。本质是同类现象的共性。其二,现象是多变的,易逝的;本质是相对稳定的。其三,现象表现于外,是表面的,可为人的感官直接感知;本质深藏于内,是深刻的,靠理性思维才能把握。其四,现象是丰富多样的,本质是单纯的。

3、辩证统一:

本质是现象的根据,决定现象,总要通过现象来表现;现象总是表现着本质,没有不表现本质的现象:一切事物都有现象和本质的辩证统一。

必然与偶然 1、必然性和偶然性是揭示事物产生、发展、灭亡不同趋势的一对范畴。 2、区别与对立:

a、必然性是指在事物发展中一定如此的趋势;偶然性是事物发展中并非必定发生的、不确定的趋势;

b、必然性是由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决定的;偶然性是由非根本矛盾决定的;

c、必然性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它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偶然性则对事物的发展起影响作用,它加速或延缓事物的发展。

3、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

a、相互依存: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并通过大量的偶然性表现出来;

b、偶然性一定与必然性相互联系而存在,偶然性背后隐藏着必然性,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和补充,偶然性为必然性的发展开辟道路;

c、在一定条件下,两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原因与结果 1、原因和结果是揭示事物的前后相继、彼此制约关系的一对范畴。

2、关系特点:因果联系有时间顺序的联系,总是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但并非任何前后相继现象存在因果关系。

3、辨证关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转化)

a、相互依存: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没有无因之果和无果之因;

b、相互作用:原因引起结果,结果又反作用于原因,使结果转化为原因,原因则转化为结果。 c、相互转化:原因和结果的区分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在特定的因果链条中,原因和结果的区分是确定的,不能例因为果或倒果为因。在不断发展的因果链条中,两者的区分又是不确定的,即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也就是“原因和结果经常交换位置”;

4、因果联系具有客观普遍性和复杂性。

PS:否认因果关系的客观性-非决定论-唯心主义 可能与现实 1、可能性和现实性是揭示事物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 2、相互对立:

a、现实性是指现在的一切事物和现象的实际存在性,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性。 b、可能性是指包含在现实事物中、预示着事物发展前途的各种趋势。 3、可能性的复杂性及可能性和现实性的相互依存和转化

a、把握可能性这一范畴,要注意区分:可能和现实;可能和不可能;现实的可能和抽象的可能即非现实的可能(看根据和条件是否充分,前是后非);多种可能性(特别是两种相反的可能);性的量,即概率的大小。

b、立足现实,认识可能性的复杂性,创造条件使事物的可能性成为现实。

三、认识论(3个核心、3大规律)

3个核心:实践、认识、真理 实践(物质性、直接现实性、主观能动性、社会历史性) 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首要的观点,它认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 1、(主观见之于客观)实践是人类特有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一切活动,特别是改造物质世界的对象性活动。

2、基本特征: a、(物质性)唯物主义实践观与唯心主义实践观的区别; b、(直接现实性)实践与认识的区别; c、(主观能动性)人的实践活动与生物消极适应活动的区别; d、(社会历史性)实践是人和社会的存在方式。

3、基本形式:物质生产;社会关系;科学实验及精神生产实践。 认识(反映论、能动性、创造性) 1、(能动的反映论)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a、坚持了唯物主义反映论原则,认为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 b、揭示出人的认识所具有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特征; c、强调能动性和反映性在实践基础上的统一,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以实践为中介而实现的。 2、(能动性)主体反映客体的过程就是主体获取并加工、处理客体信息的过程,需要发挥人的信息选择机制和信息重构机制的作用。

3、(创造性)人的认识不仅仅是客观事物的“摹本”,并且为改造客观事物提供“蓝图”。 真理(客观性、具体性) 1、(真理和谬误相伴而生,既有原则区别,又相互包含和转化)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中的正确反映。

2、(客观性)a、真理中包含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b、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客观的社会实践。

3、(具体性)真理的具体性是指真理是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主观对客观的符合,它要受条件的制约,并随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离开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真理就是抽象的、无意义的。

3大规律: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原理、认识发展律、真理发展律 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原理(实践决定认识,认识指导实践) 1、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它对认识具有决定作用,具体表现在: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根本(标准),实践是认识的最终(目的)。

2、认识对于实践也有巨大的反作用:实践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本身就包含(认识的因素),需要以正确的认识作先导;认识活动及其成果具有(相对独立性),遵循其特有的逻辑;认识能够反过来(指导)实践。

3、认识反作用于实践有两种情况:a、正确的理论指导实践会促进实践;b、错误的理论指导实践会阻碍或破坏实践。 认识发展律(认识发展是从感性到理性、反复与无限的过程)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辩证关系(相互区别、相互依赖) 1、相互区别:

a、感性认识是认识的低级阶段;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

b、感性认识是客观事物直接作用于人的感官而产生的对事物表象的认识;理性认识是在感性材料的基础上通过抽象和概括对事物本身及规律的认识。

c、感性认识通过感觉、知觉、表象三种形式反映;理性认识则通过概念、判断、推理三种形式来反映。

d、感性认识反映事物的现象;理性认识反映事物的本质。 2、相互依赖:

a、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感性认识是认识活动的起点。 b、感性认识有待于发展到理性认识,这是认识的任务。 c、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是相互包含,相互渗透的。

d、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是辩证统一的,统一的基础是时间。

3、割裂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辩证关系会导致唯理论或经验论的错误。 PS1: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

1、认识过程主要是理性思维的过程,同时又包含非理性因素的参与。

2、理性因素是指人的理性直观、理性思维等能力,它在认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3、非理性因素是指人的情感、意志,包括动机、欲望、信念、信仰、习惯、本能等,以非逻辑形式出现的幻想、想象、直觉、灵感等也属于非理性因素。非理性因素对人的认识活动的发动与停止、对主体认识能力的发挥与抑制起着重要的控制和调节的作用。

4、非理性因素对理性因素起着动力调控的作用,同时又要受人的理性因素的决定与制约。 PS2: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 1、经验属于感性认识范畴;

2、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归根到底都源于实际; 3、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是“源”与“流”的关系;

4、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都是人类知识的来源;直接经验是一切知识的最终来源。 认识的(反复性和无限性)与(认识和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1、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复杂性及发展过程的无限性,人对事物的认识要受到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特别是受到具体的实践水平的限制,因此,认识的发展要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循环往复、以至无穷的过程。就某个具体事物而言,人们对它的正确认识,往往要经过由实践到认识、由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才能完成;

2、就对于过程的推移而言,人们的认识又是一个无限发展的过程。

3、认识运动的反复性和无限性决定了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统一是具体的和历史的。也就是说,人们的认识和客观过程的符合是一定的具体历史条件下的符合,是在社会实践发展的一定的具体历史阶段上的符合。反对割裂二者统一的“左”和右的错误。

PS3: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

1、创新包括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2、理论创新是实践创新的先导,实践创新是理论创新的基础,两者相互依赖、相互促进。 真理发展律(真理发展过程中,真理与实践标准的绝对与相对)

内部矛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 毛泽东指出:在政治上要实行“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在经济要实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 ;在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上要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在科学文化工作上,要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3、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战略 社会主义分为不发达和比较发达两个阶段,中国处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实现“四个现代化”(周恩来1964年在全国人大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两步走”战略。

4、执政条件下党的建设

加强执政党的建设,提出“两个务必”。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首次提出加强执政党建设是七届二中全会。 5、社会主义若干重大理论问题探索的意义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

六、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政策

1、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既反保守又反冒进,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的方针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工业化道路。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初步探索(陈云提出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鞍钢宪法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等)。

2、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实现民族平等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基本方针。发展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建设宏大的工人阶级知识分子队伍。我国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科学事业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对待历史和传统文化采取“古为今用”的方针;对待外国文化采取“洋为中用”的方针。判断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言论和行动的是非标准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这两条。

3、社会主义国防建设和对外关系 建设现代化的强大国防。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基本方针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方针,反对霸权主义。

七、掌握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

1、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

实事求是的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1930年5月,《反对本本主义》第一次提出思想路线的问题)。

群众路线的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其内涵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有无群众观点是中国共产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毛泽东)。 独立自主的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立足点。 2、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实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的重大意义。

(三) 邓小平理论

1、邓小平理论的形成

首先,邓小平理论是总结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社会主义进行再认识的产物。

近代,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精神批判,产生了近代空想社会主义成为社会主义思想史的开端;马恩继承空想

社会主义的优秀思想成果,总结了工人运动的经验,运用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论证了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趋势和一般规律,找到了埋葬资本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的现实力量。

其次,当代国际形势的新发展所形成的新的时代特征,要求社会主义顺乎世界潮流,反映时代变化,这是邓小平理论形成的国际大背景。

2、邓小平理论的探索与实践过程

十二大以后,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将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及时提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初步形成“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思想。

十二大到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十三大系统地论证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阐述了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理论方面取得的成果,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阶段、任务、动力、条件、步骤以及所处的国际环境和时代特征问题,构成了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轮廓。

十四大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基本内容做了全面的概括和论述,并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至此,邓小平理论形成比较完整的科学体系。 3、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和首要问题

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其二者的共同要求是:人的主观认识要符合客观实际,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首要问题是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

首先,我国已具备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一般特征: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思想文化;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经济基础。 其次,我国尚处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

第三,建设社会主义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 5、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社会主义基本完成以后,我国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决定了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是经济建设,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全面进步,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归根结底取决于主要矛盾的解决,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6、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述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基础,是我们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出发点。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7、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首先,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

其次,就我国来说,发展生产力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途径。 最后,发展生产力,建立强大的社会主义物质技术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不可缺少的条件。 8、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

判断的标准是:“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10、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共同特征:企业的自主经营,资源配置的市场性,经济活动的开放性,完善的市场体系,市场管理的法制性,宏观调控的间接性,市场竞争的平等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特征:

(1)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3)在宏观调控上,能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和市场两手段的长处。

(4)在政治制度上,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政权是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 11、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与指导方针

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了2010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适应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

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求,基本完成战略性调整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

十五届四中全会同时指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坚持的指导方针:“(1)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3)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相结合;(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5)推动企业科技进步;(6)全面加强企业管理;(7)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8)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10)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12、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和特征

现代企业制度是以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专家经营为特征的新型企业制度。 企业制度的形式:个人业主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 我国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特征: (1)产权清晰

主要是由法律明确界定出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权利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利,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2)权责明晰

指所有者(出资者)同企业经营者有各自明确的权利和责任。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依据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3)政企分开

企业和政府之间不存在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4)管理科学

指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系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建立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除了全面理解和把握以上四条基本特征外,还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环节:①继续推进政企分开;②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③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④面向市场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13、市场体系的内容及相互关系

市场体系是相互联系的各类市场的有机统一体,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是市场体系的最基本内容,是市场体系的三大支柱。

市场体系内部各类市场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要使市场体系的整体功能得到发挥,必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 14、市场体系中的各类市场 (1)商品市场

狭义的商品市场是指有形的物质产品的交换场所,其主要功能有:为商品交换的实现提供条件;评价商品;影响供求。商品市场主要包括消费资料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消费资料市场的特点:多样性、层次性、分散性、流动性。

生产资料市场的特点:购买者以各类企业为主;以中间产品的交换为主;生产企业对生产资料的需求变化小但需求量大;需求相对稳定,决定了生产资料市场有可能相对集中和相对独立,有利于发展期货市场。 生产资料市场的功能:制约社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制约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结构;制约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 (2)金融市场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货款的吸收和提取,货款的发放和收回,投资资金的筹集等一切与货币流通有关的活动。

金融市场的主要作用:引导资金合理配置资源;聚集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影响利率实现宏观调控;提供竞争改善经营管理。

(3)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进行流通和交流的场所。其作用是运用市场机制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推动人才的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劳动力市场上流动的是人的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和智力两个方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供求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劳动力市场的特点在于: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具有流动性;具有相对稳定性;具有双向选择性。 (4)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的市场组织形式主要有六种:

A.土地的一级市场。由国家采取公开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出售或划拨土地使用权。 B.房地产开发市场。主要包括资金筹措和建筑施工两大环节的活动。

C.房地产交易市场。指有组织、有领导建立的有形房地产交易市场。包括所有与房地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如集资建房、房屋互换、房地产信托代办、新房出售和预售、旧房的买卖和租赁。 D.商品销售市场。有两种形式:房屋产权出售;房屋使用权的转让。 E.房地产金融市场。

F.涉外房地产市场。 (5)技术和信息市场

广义的技术市场是指技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包括技术商品的开发、应用和流通的全过程;狭义的技术市场是指技术商品交换的场所。 (6)期货市场

狭义的期货市场是指期货交易的场所,即期货交易所;广义的期货市场是指构成期货交易的全部要素,包括交易所、经纪公司、结算所、期货交易者等。 15、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手段

宏观调控体系与现代企业制度、市场体系、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构成社会主义社会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要求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

宏观调控的目标: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保持国民经济的适度增长率;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实现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公平的收入分配;国际收支平衡。 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 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16、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

党的十五大明确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17、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1)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纲领,起到补偿劳动者收入损失的功能。 (2)社会救助。其目的是帮助社会成员获得最低限度的生活条件,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低纲领。

(3)社会福利。一个国家的社会福利状况,是其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反映,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高纲领。 (4)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纲领。

(5)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是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纲领。 18、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改革是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推动社会主义发展的直接动力。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完善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宏观经济调控,健全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在于: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19、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保证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两个基本点之一,是立国之本,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保证。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 深入、扎实、持久地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是党的建设的首要任务。 20、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思想建设是要解决整个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问题;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要解决整个民族的科学文化互质问题。

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整个社会发展协调共进的方针是:必须围绕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是促进全面改革和实行对外开放的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精神文明建设。

精神文明重在建设,要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反对“斗私批修”、“大批判”的错误作法。 21、中国的外交政策和外交战略

独立自主是我国外交政策的根本原则,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是我国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和首要任务。 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是我国外交为之奋斗的基本目标。 22、一国两制的形成和发展

1979年邓小平同志出访美国时表示:“只要台湾和大陆统一,我们将尊重台湾的生活方式和现行制度。”首次表达了一国两制的思想。

1982年邓小平同志在会见撒切尔夫人时,对关于恢复香港主权问题,明确提出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法解决。

1984年第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一国两制”作为基本国策。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

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

(四)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1、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

当今时代特征和世界发展新趋势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中外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 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历史依据;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的新鲜经验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现实依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思想渊源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概括。精髓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3、“三个代表”是辩证统一的整体

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统一的整体,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1)发展先进的生产力,是发展先进文化和满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条件。只有发展先进生产力,才能为发展先进文化和满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创造物质条件。

(2)只有发展先进文化,才能为发展先进生产力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才能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3)人民群众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主体,也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根本力量。

“三个代表”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发展先进生产力是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条件。人民群众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主体,也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根本力量。不断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归根到底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4、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

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工作,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创新作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治党治国之道;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

1) 贯彻***,必须使全党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 2) 贯彻***,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开创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3) 贯彻***,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 4) 贯彻***,必须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不断为党的肌体注入新的活力

5、“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 1)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2)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我党

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3) 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4)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世纪新阶段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

的根本指针。

二、科学发展观

(一)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

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要求 “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包含以下五个方面: 1、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 2、促进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的; 3、保持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 4、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5、实行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全面落实系统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他指出,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心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方法是统筹兼顾。

权。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作出的司法处理,其范围是:(1)有关管辖;(2)关于诉讼期限;(3)关于回避事项;(4)有关再审案件;(5)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确定不公开审理,承担诉讼费用等,这些事项往往以决定方式作出处理。

28、犯罪的基本知识

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29、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30、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其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累犯,普通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和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5)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6)减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

(7)假释,必须是已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 (8)时效

31、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行贿罪;(5)向单位行贿罪;(6)介绍贿赂罪;(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隐瞒境外存款罪;(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的种类:(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罪;(4)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7)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9)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32、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3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 3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年,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 35、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物权按不同特点可分为:①所有权与其他物权;②主物权与从物权;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④准物权。

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有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 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履行、抵销、提存、双方协议、混同、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 36、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未定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37、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1)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

(2)它的客体必须是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 (3)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著作权中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

38、人身权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法人为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亦有)。身份权包括:公民的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监护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保护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礼道歉;④赔偿损失。 39、财产继承权

继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0、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1、公司法的概念及原则

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按照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划分为五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公司法的原则: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设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保障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42、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成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债券发生法定条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水平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中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4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规定

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产品为社会所需要;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可基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企业终止应当进行清算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5、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设立合伙企业需要的条件: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的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示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数额。 4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且要保证外商投资比率不少于25%,董事会是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按合同中约定的比例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2)中外合资企业都是中国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无此限制。 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 47、市场管理法

(1)反垄断法律制度

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垄断类型:行业垄断、经济垄断、行政垄断 违反垄断法的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类型。 (2)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要包括经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形式。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四个产品质量方面的国际公约:《关于产品质量适用法律的公约》、《使成员国产品责任法互相接近的指示草案》、《关于人身伤害产品责任欧洲公约》、《关于对有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 (5)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的服务机构、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 (6)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中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等。 (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48、宏观调控法基本知识

我国现有已制定和颁发的能源法律制度主要有:《电力法》、《煤炭法》、《节能法》。

财政法在理论上由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收支管理法、财政活动程序法构成;在立法实践中,财政法包含了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税收各类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则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等方面。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特征。 会计法的原则:真实、完整、合法;审计法的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强制性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对外贸易法的原则: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坚持平等互利;准许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逐步发展国际服务贸易。 49、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国家、用人单位、个人责任分担的原则;基本社会保障与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障水平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主要分为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

我国社会保险法包括医疗、疾病、失业、老年、工伤、生育、伤残和遗属八个项目。

优抚安置是优待、抚恤、安置三种待遇的总称。优待是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由群众负担的优待金;抚恤是国家对伤残人员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物质抚慰形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安置是提对复员退休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军家属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

三、 管理知识 25分

(一)行政管理

1、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

自然状态下的政府职能主要为“御外”、“安内”,一方面表现为统治职能的极端强化,另一方面表现为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对弱化;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主要为“御外”、“安内”、“建设公共设施”;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主要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稳定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维护市场秩序。

2、政府职能的重要地位

政府职能体现了公共行政的本质要求,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内容,也是公共行政的本质体现,直接体现公共行政的性质和方向;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设置的根本依据;政府职能的转变是行政管制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关键;政府职能的实施情况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标准。政府职能的实施手段主要是依法行政。

3、政府的基本职能

(1)政治职能,政治职能亦称统治职能,主要包括:军事保卫职能;外交职能;治安职能;民主政治建设职能。其中,以通过政府活动,推进国家政权完善和民主政治发展为目的的民主政治建设职能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

(2)经济职能,主要包括: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管。市场必须在一定的规则下才能够有效运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也称为“法制经济”。

(3)文化职能,主要包括:发展科学技术;发展教育;发展文化事业;发展卫生体育事业。

(4)社会职能,主要包括: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提高人口素质,实行计划生育。

4、影响与制约政府职能转变的因素

(1)社会环境的变迁。社会环境变迁是决定政府职能转变的外在动因。

(2)公共行政的科学化。公共行政的科学化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动力。要按照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和界定各级各部门的事权和职能分工。

(3)技术手段的创新。技术手段的创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保障。举例:政府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工具可以间接、宏观地对市场进行调控;政治科学和管理科学的发展使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组织运作更加合理有效。

(4)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传统行政文化是影响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因素。如何吸收精华、剔除糟粕,克服传统行政文化不良因素所带来的惰性和惯性,是政府职能能否发生实质性转变的重要因素。

5、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

政府职能转变,不仅包括政府职能内容的转变,还包括政府行政职能方式的转变、政府职能的重新配置以及相应政府机构的调整和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职能的外部转移。指政府将不属于自己的职能还给企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防止政府职能的“越位”,将属于政府自己的职能收回,防止政府职能的“缺位”。

(2)政府职能的系统转移。在纵向层级之间要按照必要的集中与适当的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在横向部门之间要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划分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要在管理运行上按封闭原则进行分类。

(3)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即政府行使能的方式,包括工作方式、工作作风、运行程序等,管理手段的转变,就是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行政手段,转向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6、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政企分开

(1)政企分开的主要内容:政府与企业社会职能的分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开;政府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行政职能的分开。

政府不应直接管理企业,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截留企业的权利,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

(2)政企分开的主要措施: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大量裁减专业经济部门和各种行政性公司,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加强和改善国有企业的监管方式。

作为过渡性措施,要保留部分专业部门,主要职能为制定行业规划和引导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 7、国家机构的组成

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组成。政府机关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机构的行政权力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力、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享有的司法权力,分工不同,相互合作,共同构成国家权力系统。

8、群众组织

群众组织亦称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包括各种依法定程序成立的群众团体、专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三大群众团体;文联、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专业团体;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

9、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是行政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政治体制状况以及行政管理科学化程度,通过运用技术手段综合分析,以确定国家各类法定组织的职能范围、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并进行调控和监督,以实现国家管理系统的精简、统一、高效。

我国的机构编制工作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领导体制;其在编制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职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

政府机构的名称一般包括域名(地理位置或管理范围)、矢名(管理内容)、格名(表明规格级别)。 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 10、政府机构设置原则

(1)职能优先原则,即:职能是机构存在的前提;科学界定政府总体职能;科学配置和划分政府职能;以政府职能是否顺利实现来检验政府机构设置的合理性。

(2)完整统一原则,即:政府职能是完整统一的;行政权力是完整统一的;政府机构设置是完整统一的。 (3)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相适应的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应遵循以下几条规律:

在管理对象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成反比;管理幅度事务的难易程度成反比;管理幅度同管理者的能力以及管理手段的先进程度成正比;管理幅度与下属人员的能力成正比关系;管理层次与组织效率成反比。

(4)权责一致原则,指在机构设置中,要使机构的职权与职责相称、平衡,它包含三层意思:设计合理的职位体系;权责相称的制约机制;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5)精简与效能原则,即做到机构设置要精简;人员编制要精干;办事程序要简化。 (6)依法设置原则 11、政府机构改革

政府机构改革的动因: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精简机构和人员的需要;减轻财政负担的需要;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1982年机构改革。一是提出干部的“四化”,即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特别在解决干部队伍老化和领导职数过多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二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将其写入宪法。

1988年机构改革。一是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的概念,并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二是提出政企分开、党政分开原则,初步理顺党政关系、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关系、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的关系。

1993年机构改革。一是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机构改革的目标;二是强调了转变职能的根本途径是政企分开;三是提出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概念,扩大了机构改革的内涵。

12、1998年机构改革目标与原则

改革目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原则:一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二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机构,实行精兵简政,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三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四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

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13、垂直管理部门

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业务、人事任免、经费拨付,均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决定,其职能具有专属性、执法性、监控性特点,目前,实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海关、国家税务等系统,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机构有地方税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系统。

14、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过程

(1)第一阶段1984-1993年,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创立。这一阶段主要以研究、草拟、修改公务员法规为重点,以克服传统人事行政弊端为背景,以实现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为落脚点。

第一阶段可分为如下三个小阶段:1982-1986年,制定《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条例》;1986-1988年,将上述条例更名,并在党的十三大和七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分别将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政治体制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形成了公务员制度的三大要件:人事部、国家行政学院、公务员法规;1989-1993年,根据边实践、边探索、边修改的精神,先后在审计署、海关总署、环保局、税务局、统计局、建材局6个部门和深圳、哈尔滨两个市进行试点,并于1993年8月14日正式颁布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2)第二阶段以全面施行、分步推进、不断完善各项配套的法规为重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化为背景,以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为落脚点。1993-1996年,根据统筹规划、从上而下、由易到难的原则,积极而稳妥地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公务员制度。

15、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1)同西方文官制度比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搞“政治中立”;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独立的利益集团;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国家公务员不搞“两官分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2)同传统人事制度比较:具有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具有比较科学的竞争激励机制;具有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具有廉政勤政的保障机制。

16、国家公务员建设高素质、专业化

“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务员,已在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确定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国家公务员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务员队伍学风:刻苦钻研,积极探索,民主研讨,求真务实。 当前在业务精通方面普遍缺乏敬业乐业和精益求精的精神。

高素质的内涵主要包括:思想政治上的高标准与道德品质上的高境界;理论素养与知识运用上的高水平;廉政勤政建设上的高风尚、高效率;业务上的精通;身心上的健康。

专业化指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专业化,主要体现为身份职业化、职业专门化、知识与能力专业化,其内涵主要包括:科学决策与有效执行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学习创新能力;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表达能力。

17、公务员制度的发展目标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法制完备、纪律严明的监督体系。

18、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

录用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因事择人。上述几个原则是以竞争为核心的有机整体一,公开是竞争的前提,平等是竞争的保证,择优是竞争的目的,考度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基本竞争方式。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要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用,在试用期内应接受培训;省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特殊规定录用无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应当安排在基层工作一至二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可以原岗位上延长试用期,最多不超过半年,也可调换岗位延长试用期,最多不超过9个月,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19、受纪律处分的公务员考核办法

受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的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定评语不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公务员,可以参加考核,但在其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相应按上述办法处理。

20、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及权限

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有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形式。其具体的权限为: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21、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原则及种类

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原则:依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适用行政纪律一律平等;行政处分的轻重与国家公务员违纪行为应承担的纪律责任相适应;惩前毙后,治病救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种。根据违纪行为的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责任大小,参照本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区别对待:对于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违反纪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对严重违纪,不适合继续任现职的,给予撤职;对严重违纪,不适合继续在政府任国家公务员的,给予开除。

22、公务员处分的权限

(1)给予国务院任命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和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公务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须报国务院批准。

(2)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举的公务员撤职、开除处分,须先由本级人大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在罢免和免职前,国务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职务。

(3)给予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任命的正副司局长包括相当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由本部门决定后执行,报国务院备案。

(4)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公务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报国务院备案,给予这些国家公务员撤职、开除处分,先由本级人大常委员免职,再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国务院备案。

23、解除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期限

警告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一年;撤职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两年。被处分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期限不得超过原行政处分解除期限的一半。

24、公务员培训的根据、原则和类型

根据: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是职位的需要。其原则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公务员培训类型主要有:

(1)新录用人员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不少于10天。 (2)晋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3)专门业务培训。

(4)更新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7天。 25、国家公务员辞退制度

有五种情形之一的: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编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应当辞退。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低于国家办事员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辞退费,工作连续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发三个月;连续满四年,发四个月;连续满两年以上,每增一年增发一个月,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辞职的公务员不能领这部分费用。

26、行政领导体制的类型

(1)按照负最后决策职责的不同,分为首长制、委员制和混合制。混合制中成效的好坏关键在于领导的素质和作风。

(2)按照上下级之间享有的决策、指挥监控职权的大小分为集权制、分权制和均权制。

(3)按业务性质和管辖范围不同,分为层级制、职能制和并用制。层级制也称“直线制”、“分级制”、“系统制”,其特点在是有利于指挥统一,节制严明,相互衔接,行动迅速,但有时难免草率;职能制亦称“分职制”、“机能制”、“幕僚制”,其特点在于分工精细,专业明确,有力于推动专业化和高效化。

(4)按指挥监控权是否集中或分散于一个或多个主体的不同,分为完整制和分离制。完整制也称“集约制”、“一元统属制”,俗称“一元化领导”;分离是也称“独立制”、“多元化统属制”,俗称“多元化领导”。

27、非领导职务指数的限制

八个非领导职务: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超过4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巡视员不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务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

省辖市(行署、州、盟、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县级(地辖市、旗、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职务职数的50%。

28、行政领导职务晋升的条件

(1)在近两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2)晋升科、处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部级副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

(3)晋升处级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任职的经历,晋升地(市)级以上政府机关处级以上职务的,需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晋升科级正副职,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晋升副处级到正司级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晋升副部级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9、行政决策转向科学决策的标志 (1)决策主体由个人转向集体。

(2)决策过程由主观随意转向程序化。 (3)“谋”与“断”的相对分离。 (4)“断”与“行”的相对分离。

(5)决策手段的运用日益增强,量化和技术化,成为现代科学行政决策的标志。 30、行政执行基本知识

行政决策执行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

编制行政执行计划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工作安排;进行人力安排;进行物力安排;进行时间安排。 行政执行通过确定目标、衡量成效、纠正偏差三个步骤,对决策执行进行控制。 31、行政协调的分类

(1)以协调的主客体及其内容为标准,可划分为三种:与外部环境的行政协调;内部纵横向的行政协调;内外部、纵横向人际关系的行政协调。

(2)以协调所解决的中心问题及其具有的性质为标低头不语,可划分为四种:以解决与外部环境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的,即适应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部纵横向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结构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部运作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动态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外部、纵横向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沟通性的行政协调。

(3)以协调所涉及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手段为标准,可划分为:高层协调,中层协调,基层协调;权责体

制协调与规制协调,利益协调与心理协调。

32、行政监督

法制是加强依法监督的保证,教育是加强依法监督的基础。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指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向监察机关提出的申诉,它不包括不服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的申诉,也不包括不服原处理决定而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诉。同时,人大、政协、工青女等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不服本单位给予的行政处分而的申诉,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范围。

审计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理权。 33、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

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及舆论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规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罢免政府组成人员。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为:法纪检察、经济检察、侦查监督、监所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的形式有: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信访监督;新闻宣传,舆论曝光;民主协商。

(二)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第一篇: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第一章 事业单位概述 第一节:事业单位综述

事业单位:2004年6月国务院修改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性质:

1. 不以营利为目的;

2. 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一定形式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 3. 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拨给;

4. 受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部门领导。 事业单位特点:

1. 不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不具有行政职能,从事的事业多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和具体化 2. 以社会公益为发展取向,具有社会和经济双重属性,兼顾社会和经济双重效益

3. 人才、知识密集程度较高的以脑力劳动者为主体,劳动成果一般是知识和精神产品 4. 门类繁多,跨度大,情况复杂 事业单位类别:

1. 行政支持类,如各类行政执法部门、独立监督机构等;

2. 纯公益类,如公共卫生服务、博物馆、义务教育、社会福利等 3. 准公益类,如体育设施、文化艺术等; 4. 经营类,如招待所、电影公司等 事业单位改革原则:

基本原则为政事公开。具体原则为政事分开、理顺关系;区域统筹、行业统筹;精简、效能和减轻财政负担

事业单位改革目标:

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型的公共事业管理体制,即建立一个在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管下,包括政府在内的多元主体投资、多元主体承担服务,以科教文卫体等领域的公共服务社会化、场化为基本运行方式,中央与地方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系统,建立中国特色的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改革方向:社会化(即指社会事业单位社会办、资源配置和服务社会化);运行的法制化和民主化。

第二节: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制度

登记管理依据:

1. 法律法规依据是《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 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中发[1993]7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6]17号文件

中的有关要求

3. 具体的操作依据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登记管理制度内容:

1. 办理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查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并作出相应

处置

2. 依法保护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

3. 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处理违反《条例》的事件等 登记管理目的和方式:

目的是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方式是在登记管理方面以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书、公告为基本程序;在监督管理方面以年度报告的提交和审查为基本形式,同时辅以其他形式。

第三节: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对象:筹资管理;投资管理;成本管理 财务管理特点:多源性、保障性、纪律性、勤俭性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 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

3.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

关系

财务管理任务: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事业单位资产:

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预算管理办法: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实收支、定额或者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收入: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的支出:

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范围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

第二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人事考核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指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和措施的总称。它包括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等进行管理的规定。

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功绩制原则、依法管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 考核的内容:

包括得、能、勤、政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考核方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二节:工资制度

工资的作用:

保障作用;激励作用;调节作用 工资分配制度原则:

1. 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体现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和工资制度,与机关的工资制度脱

2. 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大公子中活的部分,通过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

的津贴、奖励制度,使工作人员的报酬与其实际贡献紧密结合起来,客服平均主义。同时将一部分物价、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

3. 建立正常增加工资的机制,是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4. 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使工资管理体制逐步适应事业

单位发展的需要

5. 发挥工资导向作用,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及在苦脏累险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工资政策上给与倾斜。

同时,通过建立地区津贴制度,理顺地区工资关系。 工资的组成: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工资等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喝新技工资为基本工资。 奖励制度:

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成绩的人员,分别给与不同的奖励。 1. 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科研人员,实施政府特殊津贴

2. 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日技术人员,给与不同程度的一次性重奖。凡其成果用于生产活动带来经

济效益的,奖励金额从所获利润中提取,其他人员,如从事教学、基础研究、尖端技术和高新技术研究人员,奖励金额从国家专项基金中提取

3. 结合年度考核,对优秀、合格的工作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三节:人事职称制度

职称的特征:

1. 职称的评定与岗位、职责无关,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2. 没有数额限制 3. 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4. 相同的职称,评定的标准相同 5. 与人员使用无关 专业技术职称特点: 1. 有一定的结构比例 2. 有明确的职责 3. 有一定的任期

4. 与工资有明确的对应关系 职称聘任: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实行聘任制。聘任专业技术职称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聘期一般为1~3年,也可以以一个重大项目为周期。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支撑,的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定审委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

第四节:人事培训制度

培训的宗旨:

对公职人员的培训,把增加道德素养,拓展专业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作为培训目的,只是对不同的人员有所侧重 培训的特点: 从性质上看,事业单位的培训属于一种继续教育,是对是有人范围工作人员已有知识和技能的补充和拓展。从目的上看,事业单位的培训是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技能。从内容上看,事业单位的培训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是根据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工作人员提高自身素质的需要而实施的。从形式上看,事业单位的培训可以根据单位及职工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培训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 培训的对象:

事业单位的培训对象就是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培训的内容:

知识培训、技能培训、态度培训 培训的方式:

从培训与工作的关系来划分,可分为在职培训和非在职培训。从培训的组织形式来划分,可分为正规学校培训、非正规学校培训等形式。从培训的目的来划分,有学历培训、文化补课、岗位职务培训等。 培训时间:各国对公职人员的培训多采用长短结合的方法,派送到行政学院或相关院校进行系统的培训,多是在3个月至2年的时间,专业性或实用性的培训多是1~4周。每一个公务人员一年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周,同时也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上的一些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五节:人事聘用制度

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用人方式。它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职等制度。 聘用制度的形式:

1. 身份的聘用,如工人身份聘用为干部

2. 岗位的聘用,如聘任到某个领导职位、工作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

3. 基本用人关系的聘用,有的称之为全员合同聘用制或全员聘用合同制、全员聘用制 聘用合同必备条款:

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的终止:

指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情形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形时,聘用合同的效力自行终止。有下列情形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1. 聘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 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退职的

4. 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 2. 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

3. 4. 5. 6.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以书面形式通知的聘用合同解除: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

工作的

2.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

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聘用单位不能解除聘用合同: 1.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 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 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 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 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 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1. 在试用期内的

2.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 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际机关工作的 4. 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的,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聘用单位对聘用人员的补偿: 属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聘用单位应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 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解聘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有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

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

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但按照上述规定给与经济补偿。

第六节:公开招聘制度

公开招聘原则:

1. 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特点

2. 坚持单位用人自主权与政府宏观管理相结合 3. 坚持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 4. 原则性与指导性相结合 招聘程序:

1. 制定招聘计划 2. 发布招聘信息

3. 收益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 考试、考核 5. 身体检查

6.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7. 公示招聘结果

8.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平的,也应当回避。 招聘违纪处理:

在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中作弊的

3.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6.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7.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与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节:人事争议处理

人事争议及其特征: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具有如下特征:

1. 人事争议主体必须是已经建立人事关系的双方,即一方是事业单位,另一方是该事业单位的职工 2. 人事争议的客体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提

出的异议

3. 人事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人事关系双方由于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 人事争议的分类:

1. 按照人事争议涉及的职工人数,可以分为个人正义和集体争议,个人争议是指单个职工与单位之

间的争议,集体争议是指多个职工就同一类行为或基于共同的理由与单位发生的争议

2. 按照人事争议的性质,可以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是指因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规定

的权利义务双方存在不同的要求发生的争议;利益义务是指对没有规定、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存在不同的要求发生的争议

3. 按照人事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职工流动产生的争议,包括职工辞职的争议、单位辞退职工的争

议等;因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执行聘用合同条款的争议,聘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的争议,解聘、辞聘的争议,违约责任的争议,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发生的其他争议 人事争议处理时间:

调解、仲裁等争议处理程序比较简便、灵巧,同时处理争议的周期比较短,仲裁机构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就结案 人事争议处理的原则: 1. 合法原则 2. 公正原则

3. 及时原则

人事争议的处理方式: 1. 人事争议协商 2. 人事争议调解 3. 人事争议仲裁 4. 人事争议诉讼 人事争议仲裁特征:

1. 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 2. 机构独立,一级仲裁 3. 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人事争议仲裁依据: 1. 人事工作的政策规定 2. 相关的法律法规

3. 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人事争议诉讼管辖:

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 公文写作与处理知识 25分

1、写作基础知识

主题是文章的统帅和纲领,是文章的核心;主题源于材料,主题不能先行,必须从实际出发,从材料中引出主题。实用文体主题的表现表式主要有:①直接阐述;②单一集中;③以意役法;④片言居要;⑤善用标题。

文章结构安排的环节主要包括:选择角度;设置线索;安排层次;划分段落;设计开头与结尾;处理过渡和照应等。文章的结构应达到严谨(严密精细,无懈可击)、自然(顺理成章,开阖自如)、完整(匀称饱满,首尾圆合)、统一(和谐一致,通篇一贯,决不相互抵触,自相矛盾)

文章常用的表达方法有叙述、描写、议论、说明,其中议论的方法又可具体分为:①例证法;②喻证法;③类比法;④对比法;⑤反驳法;⑥归谬法。

语言运用的基本要求:合体、得体,准确、顺达,简洁、明快,生动、有力。 2、公文的特点和种类 公文,也称公务文件,是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和使用的具有规范体式和法定效用的信息记录,其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事物的个性点主要有:①由法定作者制发;②具有法定的现实执行效用;③具有规范的体式;④履行法定的程序。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文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如下分类:

(1)根据形成和作用的公务活动领域,公文可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类。

(2)根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公文可分为对外公开、限国内公开、内部使用、秘密、机密、绝密六类 (3)根据行文方向,公文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类。

(4)根据内容的性质,公文可分为规范性、领导指导性、公布性、陈述呈请性、商洽性、证明性公文。 (5)根据处理时限的要求,公文可分为平件、急件、特急件三类。 (6)根据来源,在一个机关内部可将公文分为收文、发文两类。 3、政府系统的通用公文文种 (1)规范性文件

条例。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统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办法。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2)领导指导性文件 命令(令)。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旅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通知。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3)公布性文件

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4)陈述呈请性文件

议案。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调查报告。用于反映调查研究的成果,揭示事物的真相与规律。 (5)商洽性文件

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答、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6)会议文件

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4、党政机关的通用公文文体 (1)规范性文件

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2)领导指导性文件

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意见。对于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3)公布性文件

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4)陈述呈请情文件

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5)商洽性工作

函。用于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6)会议文件

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5、公文文体与结构常识

应用文体区别于其他文体的特殊属性主要有直接应用性、全面真实性、结构格式的规范性。

公文属于特殊应用文,其区别于一般应用文的特殊性特征表现为:被强制性规定采用白话文形式;兼用议论、说明、叙述三种基本表达方法。

公文的基本组成部分有:标题、正文、作者、日期、印章或签署、主题词。

公文的其他组成部分有文头、发文字号、签发人、保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附件及其标记、抄送机关、注释、印发说明等。

印章或签署均为证实公文作者合法性、真实性及公文效力的标志。 6、公文格式排版规定 保密等级:“绝密”“机密”“秘密”标注后,加“★”,必要时加期限(如机密★5年),3号或4号黑体。 紧急程度:“急”或“特急”,在保密等级下一行,字号字体同保密等级。

发文字号:位于文头下方,居中;如有签发人,居左,两者排一行,3号或4号仿宋字。 签发人:发文字号右侧,空一格,字号字体同发文字号。 标题:标题由作事、事由、文种组成(可省),字数一般不超过50字;除出现法规、规章的标题外,不用书名号;具体形式有齐肩形、正梯形、倒梯形、除号形,公文如经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的,应加题注,即用圆括号居中

附件:附件应标明标题、件数、份数。在正文以下日期以上,排出附件号。

注释:注释排在日期下方,用4号或小4号仿宋体。 7、公文的稿本

(1)草稿。不具备正式公文效用,常有“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草稿”“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标记。

(2)定稿。具备正式公文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有法定的生效标志(签发等)。 (3)正本。正本是格式正规并有印章或签署等表明真实性、权威性、有效性的标。 (4)试行本。在试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

(5)暂行本。在规定的暂行时间内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6)副本。正本复份(与正本同时印刷)在外形上与正本没有区别,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用;作为复印件的公文副本(如抄本、复印件)不具备公文的法定效用,需加注“副本”字样标记。

(7)修订本。可以标题结尾处标作:“(修订本)”,也可在标题下做题注,在圆括号内注明“某年某月修订”。 8、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合“法”、求实、合体、简明、严谨、准确、规范、完整、清晰、耐久。 9、行文规则

可以采用越级行文方式的情况:一是由于情况特殊紧急,如逐级上报下达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二是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而问题长期未予解决;三是有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直接越级上报的具体事项;四是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不涉及被越过的机关职权范围的具体事项;五是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等。

行政机关不能迳向党的组织发布指令性公文,一般也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迳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请求指示或批准。

10、公文写作的语言运用

公文语言的特点:庄重、准确、朴实、精练、严谨、规范。

公文中需用历史年号时,要先标出公历年份,再注历史年号并加圆括号,如1912年(民国元年)。 数量表示时,表示增加时用倍数或分数,表示减少时只能用分数。 11、各种文种的撰写

(1)规范性公文。规范性公文一般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正文;规范性公文的标题由事由(问题)、文种两部分构成;正文中开始部分的制定目的是规范性公文的核心内容与指导性“纲领”。

(2)决定。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

(3)决议。其性质、功用与决定没有大的差别,特点在于必须经过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 (4)通知。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

(5)通报。标题由发文机关、表彰或批评的对象与事实性质(情况)以及文种(通报)。 (6)批复。标题写明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必要时也可在标题中标明“同意”“批准”与否的态度。 (7)通告。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有时可省略事由或只标注文种。 (8)请示。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与文种构成。

(9)函。依格式正规、郑重的程度,函有公函、便函之分;依行文主动与否,函又可分为发函、复函。格式正规、郑得、涉及相对重要问题的是公函;相对灵活(略去标题、发文字号等)并涉及一般具体事项的是便函。

12、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

(1)法制原则。指处理方法手段、程序手续、行为准则与方法规化、制度化。(2)实事求是原则;(3)全面技师原则;(4)时效原则;(5)集中统一原则;(6)党政分工原则;(7)保密原则;(8)简化原则 13、收文处理的一般过程 (1)公文的收受与分流

签收。指履行规定的确认、清点、核对、检查、签注手续后,收到公文。登记形式有薄式、卡片式、联单式 外收文登记。由外收发人员在完成签收工作后,对收文情况做简要记载。

启封。外收文登记完成后,统一交由内收发人员,统一启封或径送有关领导亲启。 内收文登记。由内收发人员对收文情况做详细记载。

分办。有关人员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阅知办理。

摘编。文件管理人员对部分准备投入办理过程的重要文件编写文摘、提要、综述、汇集有关数据资料。 (2)办理收文

拟办。由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具体工作人员提出处置意见,供有关领导审核定夺。 批办。机关领导者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置意见。

承办。有关工作人员按意见具体处置公文所针对的事务和问题。 注办。由承办人签注公文承办情况,以备忘待查。 (3)组织传阅与催办查办

组织传阅。使公文有工作人员中的有效传阅活动。

催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承办人对公文承办过程实施的催促检查。

查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组织对重要公文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的核查协办工作。 (4)处置办毕公文

包括:阅卷归档、清退、暂存、销毁。 14、发文处理程序与方法 (1)文稿形成

拟稿。撰拟公文文稿。

会商。当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有关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或部门的职权范围,需征得其同意和协助。 核稿。文稿在送交有关领导签发或会议通过前,由专人进行全面核查。

签发。指由机关领导人或被授以专门权限的部门负责人对文稿终审核准之后,批注正式定稿。按签发人身份、地位及工作程序的不同,签发分为正签、代签、核签、会签等数种。 (2)公文的制作

注发。定稿形成后,批注缮写印发要求的活动,以使签发意见进一步具体化、技术化。 缮印。制作供对外发出的公文。

用印或签署。在印毕的公文上盖发文机关公章,或请有关领导签名。 (3)公文的对外传递

分装。按规定具体拣配和封装公文。

发出。将分装完毕的公文以适当的方式发给受文者。 (4)处置办毕公文

包括:阅卷归档、暂存、销毁。 15、公文销毁的方式和范围

销毁的主要方式有:焚毁、重新制成纸浆、粉碎、清洗消磁(磁盘、磁鼓、磁带)。

以各种方式销毁公文均应履行如下程序手续:由文书部门组织对公文进行鉴定;确认应销毁后逐文逐件核定造册;呈请本机关或上级机关有关领导审定批准;获准后再行销毁。任何个人均不得私自销毁公文。

五、 职业道德知识 10分

一、道德概述

1、道德的概念

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上层建筑和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善恶、好坏等行为,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2、道德的本质与特点

首先,道德的本质具有如下含义:

①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因此在本质上道德属于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

②道德所依靠的手段是社会舆论、内在信念和传统习惯。我国政府把以德治国作为一项治国方略提出。“八荣八耻”的道德要求是为了建设一种良好的社会舆论和道德的社会风气,进而通过教育作用把道德规范内化为人们的自觉、主动的行为。

③道德的直接作用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环境、人与自我的伦理关系。“外得于人,内得于己”。

其次,道德的特点体现为:把握世界方式的独特性;形成道德意识的自觉性;产生道德影响的广泛性;发挥道德作用的稳定性。

3、社会主义道德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国家、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

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 明礼诚信 团结友善 勤俭自强 敬业奉献

爱国——首要的道德要求,实际上是一个公民对祖国的道德观念的体现。 守法——必要的道德品质,是道德的底线,是公民的立身之本,处世之本。 明礼——做人的起点。

诚信——道德建设的根本,一切道德赖以维系的前提。 团结——高尚的道德品格。 友善——人际交往的道德规范。

勤俭——传统的美德,物质上克勤克俭,意味着自律,体现了奋斗进取的精神状态。 自强——永无止境的道德追求。

敬业——道德规范在职业行为中的表现,敬业是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奉献——崇高的道德境界,进步人类所尊崇的高尚的道德品质、道德行为、道德境界。 4、德治与法治互为基础,相辅相成

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存在形式,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一定意义上许多法律义务就是道德义务。

法律是外部的社会规范,道德是社会规范的内在自律。道德规范是隐性的、柔性的,以人们的自觉意识水平为依据。法律是制度化的,是显性的、是刚性的,是阶级矛盾激化和经济利益不可调和的产物。人们能感受到它的存在。

道德在调整人的相互关系上宽泛得多,法律主要调整和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正当合法权益,维持社会关系平衡。法律强调的是法规和强制,是通过必要的强制手段对人们的行为规范加以约束和警戒。道德是强调教育感化作用,促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行为规范并通过自我调节加以自律。

依法治国,就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以德治国的真正内涵是通过教育造就具有较高道德素质的公民(文明、礼貌、善良、精神追求等)。因为道德能在多大程度上对社会关系起调节作用,就有赖于一个社会的良好风气和公民的道德标准。

社会既需要法律规范,也需要道德自律。“德治”与“法治”并列,维护社会的稳定。建立一支廉洁奉公、精干高效、忠于职守的公务员队伍,需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需要严格的“规矩”。《公务员法》和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道德的调节作用必不可少,加强法律须以道德为根本。

道德是人们朴素感情和自觉行为,良好的社会道德基础,包括公民对自己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体系和社会生活的认可、肯定和赞许。如果说经济成就是国家稳定的物质基础的话,那么,公民普遍的道德情感和道德判断以及道德实践的积极倾向将是国家的精神基础、思想基础,并最终与物质基础一起构成坚固的社会基础。

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今天,不仅要用法律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和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惩戒以维护社会公正,而且需要建立一些公共约定规范人们的生活交往,人们日常所说的“先小人后君子”、“建立游戏规则”等正是反映了这种心态和要求。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法律的作用不仅仅在于规范和约束,更主要的还是在于引导和预防,保证社会的公正和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也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了行为规范和法律保护。没有法律作为保障,社会正气就难以弘扬。

道德弘扬善的行为,法律惩罚恶的行为,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1、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一个国家道德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着力点之一。职业道德,一方面,指的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工作或者劳动中的特殊行为规范的总和。外在于人的一种行为标准(“职业之道”)。另一方面,指的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经过职业活动实践和职业道德理想、意志、情感培训所达到的表现在职业工作上的道德品质状况。行为标准内化于人所形成的一种较为稳定的行为标准的认识、践履程度和品质(“职业之德”)。 职业道德作为“特殊行为规范的总和”,是职业或行业范围内的特殊的道德要求,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或行业氛围内的具体体现。“家有家法,行有行规”,职业道德反映了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对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的道德要求,是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职业道德的形成有一个由外在向内化的发展过程:从道德他律向道德自律转化的过程。

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时代特征

职业道德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因而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在当代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和要求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表现出如下时代特征:

(1)先进性与时代性并存 (2)政治性和政策性兼有 (3)稳定性和发展性相依 (4)多样性和共同性兼具 (5)服务性和权威性共存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制原则;责任效率原则;服务原则(核心);国家利益原则;保密原则;职业道德准则;清廉原则。 4、新时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以德治国的核心要素。

②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当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 ③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④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⑤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必要前提。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内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是以德治党、以德治国的具体体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行使的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他们的一言一行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国家利益、党和政府的形象,同样也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的道德风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官风”和“官德”,职业道德建设的关键也在于“官德”。

以德治国的“德”首要是指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只有提升官德,端正官风,才能以德治党,以德治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国民素质的基本体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首先是一个合格的公民,从法律意义上说,公民既享有法律赋予基本权利,又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处在重要的领导岗位和行政部门,在某种意义上说,他们是国家的精英,是国民素质的代表者和引导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行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共同之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也在发生着改变。目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具有以下基本内涵:爱国忠民、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依法行政;服务群众,勤奋工作;清正廉洁、艰苦朴素;刻苦学习,精通业务;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实事求是,诚实守信。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价值取向

一定社会中的具体职业的特殊性,职业本身社会(阶级)价值取向,规定了该职业的道德内容。由于国家机关在社会分工中的特殊性(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生活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这种特殊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与一般职业从业人员不同的职业道德。

1.基础价值取向——谋取公共利益最大化(职业取向) 在本质上,国家行政机关职业道德是社会政治规范的形态之一,是主导意识形态的基本价值观念、基本道德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反映。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不仅具有一般意义上社会行为规范的基本规定性,而且,由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与一般的企业管理不同,使得国家行政机关的职业道德建设被赋予了特殊的、内在的价值取向,那就是,要真正“为人民服务“,谋求最大化的公共利益。

国家机关行政管理的特征:

行政:指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

管理:指对一定系统的人财物等进行规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以实现系统目标的过程。

行政管理活动主要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与运作而实现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的管理具有很强的行政特征。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其基本功能就是执行国家意志,协调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矛盾。

公共利益:指某一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社会关系基础上,公共利益成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私人利益:以个体为单位的个人利益,它是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特殊的、内在的价值取向——谋求最大化的公共利益。

在本质上,国家行政机关职业道德是社会政治形态之一,是主导意识形态的基本价值观念、基本道德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反映。

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特征,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价值取向,真正为人民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利益的多元化,带来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行政系统作为体制内成员,国家意志的执行者,理应服务于规范的行政整体目标。然而,由于体制内外不同行业利益获取的巨大差异,行政系统内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自利性,由此引发渎职失责、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腐败现象,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危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加强国家机关职业道德建设其基本价值取向是抑制行政的自利性,协调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地谋取公共利益,实现从“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努力为人民服务。

2.核心价值取向——建立健全责任监控机制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前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前提是,他们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能的同时,应具有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的责任能力——责任行政。

政府必须接受来自内部(主要是职业道德的作用机制)和外部(主要包括行政、政治、法律等强制性机制)的控制,以保证职业责任的实现。

(2)内部责任控制机制的实质

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监控机制,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更要强化职业道德建设。现在的社会问题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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