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注会考试综合科目核心专题班税法课件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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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兴办企业的几个涉税问题

一、非货币投资涉及到诸多税收问题

投资时分解成两个行为——资产转让和投资。 1. 增值税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有形动产)、“营改增”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等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要做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同类货物、劳务服务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税时涉及税率、征收率的使用 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消费税

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的,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经央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的单位将金银首饰投资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3.营业税

以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对外投资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外投资共担风险、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投资时不征收营业税,以后再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与被投资方不共同承但风险,而是固定收取利润——以房地产入股的,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4.资源税

将自己开采或生产的资源税应税矿产品对外投资,视同销售资源产品,应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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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增值税

将房地产对外投资,投资方和接受投资双方都不是房地产企业的,该投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双方中有房地产企业的,该投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于投资导致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房产税

(1)投资联营房产应区别对待

(2)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月末。

8.企业所得税

关于非货币投资的所得税基本政策: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2015最新注会综合考试课件讲义,双网校同步更新,另提供注会注税初级中级会计等各种考试课件,详情联系qq1154798154

国税总局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若干情况,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非货币性对外投资因资产权属发生转变,应视同销售处理。

几个特殊具体政策: (1)无形资产投资

以知识产权(如专利权等)对外投资的,作为非货币投资应计算企业所得税,但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注意】技术转让和技术对外投资都属于改变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行为,但是税收待遇有所不同。

【分析】《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股权投资

以股权对外投资,即投资方将股权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的股份作为对价,相当于投资方将自身的股份作为收购被投资方股份的对价,实质上属于用股权换股权的股权收购,原则上同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则一致——都要视同销售。

但是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有暂不确认所得、纳税责任递延、转移的规定(财税[2009]5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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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59号文件对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规定做出进一步明确。

财税〔2009〕59号文件将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从一般性税收原则出发,企业所有资产的交易都应当纳税,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则可以通过税款递延来减轻企业重组时的所得税负担。

从最终结果看,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负是一致的,特殊性税务重组并非政府放弃征税权,而只是一种递延纳税待遇而已。

理解立法意图: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的规则强调了计税基础的税收责任——重组交易中的增加价值在交过企业所得税后才具有计税基础的地位。

特殊税务重组的条件(考过)——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9.个人所得税 一般原则:

个人货币性投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分解为转让资产和投资两个行为,转让资产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投资持有收益的税收问题 1.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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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15最新注会综合考试课件讲义,双网校同步更新,另提供注会注税初级中级会计等各种考试课件,详情联系qq1154798154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以下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财税字[1994]20号文) (2)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员,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对持股外国企业则代扣10%的企业所得税)

除上述两项以外,外籍人员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外籍人员属于和我国政府已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居民,可出具有关护照和居民身份证明,按照各税收协定(安排)所规定的不同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必须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论】

企业来自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个人来自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在特殊条件下(来自上市公司,持股期长)减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目前还在执行暂免征税的政策。 三、处置或转让投资的涉税问题

核心考点:要把握好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的计税规则。 持有收益——是否确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转让收益——要确定。

处理投资持有收益与投资转让收益的归纳:

教材位置 企业行为 转让股权收入 税务处理规定 确认转让收益,不确认持有收益 P283 P305 撤回或减少投资 分别确认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 P305 清算分得剩余资产 分别确认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 本讲归纳: 1.企业对外投资时,投资主体不同会涉及不同的税务规定;投资方式(货物、房地产、无形资产)不同更会带来不同的税收后果。 2.企业投资行为本身不涉及纳税问题,涉及纳税的是投资过程中财产转让引发的视同销售行为。

3.投资收益中的投资持有收益和投资转让收益要进行明确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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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q7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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