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问题解答(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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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问题解答(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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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津分行 2013-06-03 15:53:3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银行常见问题

问题1:银行做完国际收支申报后,查询控制信息表时,发现ODI中方股东控制信息表中股权、债权项下的尚可汇出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例如出现负值,请问如何处理?

答: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银行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将交易编码填错了。银行在做境外汇款国际收支申报时,应向客户询问其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金额分别是多少,其中:ODI股权投资(资本金汇出)交易编码应填“601011-境外投资企业投资资本金汇出”,ODI债权投资汇出交易编码填“601021-对直接投资企业、附属或关联方提供贷款”,不能将其全部混同为股权或债权,否则,在控制信息表中会出现扣错债权、股权金额的情况。

问题2:某客户办理了两笔外债登记,外汇局为客户开具了两份业务登记凭证,币种均为HKD,经过查询,其中一笔外债账户已关闭,是否可视其对应的业务办理凭证无效?客户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的变更?

答:业务凭证是否有效与外债账户是否关闭没有直接的联系。

一份业务登记凭证表示一笔外债登记。业务登记凭证除用于开户之外,还可用于该笔外债的提款、还本、付息、付费等业务。银行可凭业务登记凭证上的信息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后查询该笔外债是否仍处于“有效”状态。对处于非“有效”状态的外债,银行不能办理该笔外债项下的业务。

问题3:非居民买卖商品房是否还需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答: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直接在银行办理,不用再到外汇局办理非居民买卖境内商品房基本信息登记。银行应按汇发[2012]59号文操作指引1.17-1.19的要求审核相关材料,并准确申报相应的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交易信息。

问题4:某公司系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资本金出资方式为境内划转,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做权益确认申请时填入了境内收入申报号,外汇局审批信息中无银行交易信息,经核实,银行已正确申报,如何处理?

答:出资方式为境内划转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填境内汇款申报号码(即汇出的凭证),不应该填境内收入申报号(即汇入的凭证)。否则,外汇局审核信息时会发现无银行交易信息。

问题5:对于已经办理了外债登记的债务,因特殊经营需要,需在所属分局辖区以外选择开户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规定,“因特殊经营需要,非银行债务人需在所属分局辖区以外选择开户银行,或者开立外债账户超出规定个数的,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对此种需要核准的情况,在报送账户信息、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申报时,是填业务编号还是核准件编号?

答:对于已经办理了外债登记的债务,由于异地开户或开立超出规定个数账户等特殊原因需由外汇局进行开关户、提款、还本、付息、付费等核准的,银行在报送相关的账户开关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信息时,应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填写“45”开头的业务编号而不是“11”开头的核准件号。同时,使用该核准件的银行需要对该笔核准件进行核注。

问题6:境外投资企业债权回收登记(即ODI非资金权益确认)如何办理? 答:外汇局不需为投资主体办理债权回收登记,银行可根据境外投资登记协议信息,为投资主体开立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接收债权投资回收资金。

注意事项:

(1)银行办理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前,应查看投资主体的协议信息和控制信息,确定可回收债权投资金额。

(2)境内投资主体发生债权回收后,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累计已汇出金额、

尚可汇出金额不变。

(3)目前债权回收金额仅限于以跨境汇出方式出资的部分。

(4)若银行在办理债权回收资金入账发现没有相应的尚可流入额度,应向协议登记的外汇局报告,该情况可能是由于ODI登记信息中录入的债权投资金额不正确造成的,相关分局修改登记信息后该信息可得到修正。

问题7:FDI转股出资确认能否自动确权?

答:FDI转股出资确认暂时不能自动确权,需要由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在外汇局做FDI转股权益确认。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pz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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