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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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 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 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苏教人?2010?14号改为各种急慢性肝炎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2.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13.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14.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

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形。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5.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二、体检工作操作规程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做“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做“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4.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5.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6.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

(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出一种供受检者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

(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受检者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

以上两种办法交替进行。将能识别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7.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者,须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

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8.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佩带测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9.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另外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增加:

要求在教师资格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项中明确标明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受检者确认签字的内容;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苏教人〔2010〕14号)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 号)有关规定,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就业权利,从今年起,我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在体检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中不再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我厅2002年印发的《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第一款第5条“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修改为“各种急慢性肝炎者。”

三、急慢性肝炎的评定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pw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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