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税制》第五章 关税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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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专题

Customs Duty

主要内容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关税概述 关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的征收管理 关税评价

第一节 关税概述一、概念: 1、概念:指由一国海关依法对准许进出关境的 货物和物品,按其流转额课征的一种税 2、关境(海关境域、关税境域)与国境的差异 国境是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的范围 关境则是指海关能够行使权力的境域范围 关境≤国境 关境≥国境:自由贸易区(商品)--关税同盟—共同市场(资本、劳动力)—经济联盟(财政政策、货 币政策)

二、关税的特点

关税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为课税对象 关税具有涉外性 征收关税是海关(customs)的重要职能三、关税的类型(一)按照货物的流向(征税对象),分为: 进口关税、出口关税、过境关税 (二)按照关税征收的目的,分为: 财政性关税 保护性关税:美第2任财长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三)按照计税依据,分为:

从价关税 从量关税 复合关税 选择关税 滑动关税(四)按税率制定,划分:

自主关税 协定关税:双边协定、多边协定、片面协定

(五)按货物输入的差别待遇,分为: 优惠关税:互惠关税 特惠关税 最惠国待遇关税 普遍优惠制关税 加重关税(进口附加税):反倾销关税 反补贴关税 报复性关税 保障性关税

反倾销关税的征收具备的条件、程序:①必须有代表受损害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 人或社会组织向有关部门(在我国是商务 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②商务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对 申请书内容及所附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 做出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的决定 ③反倾销调查时间为12个月内结束,特殊 情况下可以延长6个月

④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 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做出初裁决定, 并予以公告。 初裁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 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如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要求提供保证金、 保函等。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 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经终裁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 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⑤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 进口经营者。征收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但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 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 发生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⑥征收反倾销税要符合公共利益

倾销与补贴两者即有区别又有联系: 实施主体不同: 倾销一般是出口商个体实施的低价竞销行

为; 补贴则是出口国政府给予的或明或暗的补助 行为; 两者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了降低出口产品 的价格,低价参与别国市场竞争,扩大海 外市场,最终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第二节 关税的税制要素一、课税对象 1、货物:贸易性的商品——商品流转额、进出 口数量 2、物品:非贸易性的商品 出入境旅客随身所携带的 个人邮寄的 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的 其它:馈赠

二、纳税人 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物品:所有人:携带人、收件人、寄件人、 托运人、受赠人 三、关税的税则、税目或征税范围 对进口商品普遍征税、出口商品选择极少 部分征税的原则 进出口税则—关税税率表 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

税率表是税则的主体,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自然属性、加工程度

税率栏

商品分类目录将众多商品按一定的标准分门别类, 按序排列,称为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由原海 关合作理事会(简称CCC,现改名为世界海关组织, 简称WCO)组织编制 据不完全统计约有120个国家采用此制度 我国是缔约国,199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HS的总体结构分三部分: 归类总规则:共6条,规定分类的原则和方 法 类 ( section)、 章 ( chapter)、 目 (heading)和子目(sub-heading)的注释: 界定相应的商品范围或区分的技术标准及 界限 按顺序编码:HS将所有的商品分为21大类、 97章,章下分目和子目 编码采用8位数,前两位代表“章”,前四 位代表“目”,5、6位数代表“子目”

(我国目前采用10位编码,后两位是根据我国进 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在HS基础上延伸出的编码, 称为增列税目) 2011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为7977个 2011版公布的《出口商品税率表》涉及到20余种 商品,主要包括:鳗鱼苗、骨、骨胶原、骨粉及 骨废料;山羊板皮;铅、锌、锡、钨等有色金属 矿砂及其精矿;铌钽矿砂及其精矿;生锑;磷; 氟钽酸钾;苯;非合金生铁、合金生铁;锰铁、 硅铁、硅锰铁、铬铁;钢铁废碎料;铜及铜合金 制品;镍及镍合金制品;铝材及铝合金;锌及锌 合金;锑;木糖醇、起酥油、鞋、竹制品等

四、税率 进口商品4栏税率,出口商品1栏税率 进口税率: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 关税配额税率(实行数量限制时) 暂定税率(零时性采用) 出口税率:20—50%

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一、进口关税调整(一)关税配额管理 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 理:小麦、玉米、稻谷

和大米、糖、羊毛、毛条、 棉花、化肥等 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 率执行1%的税率; (二)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根 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对部分进口的原材料、零部 件、机械、乐器等实行暂定税率。

(三)根据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原产下 列国家的产品实行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 的1778个税目商品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 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 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 率 原产于智利的7080个税目 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289个税目 原产于新西兰的7091个税目 原产于新加坡的2760个税目 原产于秘鲁的6855个税目

对原产于香港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623个税目、对原产于澳门地区且已 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215个税目商品实 施零关税; 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557个税目商品开始实 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 期收获计划协定税率。 对老挝等东南亚4国、苏丹等非洲30国、也 门等7国,共41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 家实施特惠税率0,即进口零税率。

二、出口关税调整 “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对鳗鱼苗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 对部分化肥等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我国2009年的关税总水平为9.8%

五、货物原产地 对进口货物到底采用哪一栏税率,取决于货物的原产

地与我国的贸易关系 确认货物原产地的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税则归类改变 加工增值比例 制造或加工工序:指定工序 我国增值率30%、欧盟50% 对仪器、仪器、车辆等的配件,如与主机一同进口中, 按主机的原产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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