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与填埋固体废物比较分析

更新时间:2023-09-04 19:5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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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与填埋危险废物

比较分析

在当前的经济和技术背景下,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和填埋危险废物具有同时存在的必然性,一方面水泥窑具有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优越性,是国际公认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首推的危险废物处置技术,但水泥窑由于受其焚烧特性和处置成本的限制可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不足三分之一;另一方面填埋危险废物虽然不能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且封场后长期存在管理失控和地质灾害及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的风险,但许多不能焚烧和暂时不具备处置技术的危险废物必须以填埋方式处置。

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和填埋危险废物具有互补性

1、环保部《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规定的禁止填埋和限制填埋以及填埋预处置成本过高的下列危险废物,可采取水泥窑协同处置:

(1)医疗废物

(2)与填埋衬层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废物。

(3)无法实现两者之间相容性的危险废物(禁止焚烧的除外)或实现两者之间相容性成本过高的危险废物。

(4)超过填埋区的控制限值的危险废物,如:稳定化控制限值>75mg/L的铜及其化合物、>150mg/L的钡及其化合物、>5mg/L的铅、>0.5mg/L的镉、>12mg/L的总铬、>2.50mg/L

的六价铬、>75mg/L的铜及其化合物、>75mg/L的锌及其化合物、>0.20mg/L的铍及其化合物、>150mg/L的钡及其化合物、>15mg/L的镍及其化合物、>2.5mg/L的砷及其化合物、>100mg/L的无机氟化物、>5mg/L的氰化物等。

(5)填埋预处置成本过高的下列危险废物,如:在填埋前必须进行稳定化/固化处理的焚烧飞灰、酸碱污泥、含氰污泥等。

2、环保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规定的下列禁止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废物,可采取填埋处置:

(1)放射性废物。

(2)爆炸物及反应性废物。

(3)未经拆解的废电池、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

(4)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

(5)铬渣。

(6)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废物。

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与填埋危险废物没有绝对的竞争关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符合规定和满足成本要求的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危险废物为10到16类;而在满足《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前提下,可填埋的危险废物种类为48类。

三、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比较填埋危险废物具有更重要的环保意义

1、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性质为无害化处置和资源的综合利用;而填埋没有对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是把污染源留存给子孙后代的危险做法,填埋带来的环境问题及其潜在危害,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明令禁止填埋垃圾和危险废物。

2、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是终结危险废物的危害性的行为。而填埋危险废物需要对填埋的危险废物进行长期的管理,即使在封场后,仍然要在填埋场设置火炬,燃烧可燃气体以防爆炸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及降低恶臭物质的释放。如果经营者后期管理资金出现危机或者破产倒闭,填埋场的后期管理成本必然会转嫁给政府。此外,一旦发生人类不可控制的地质变化(如地震、地陷),有毒有害的渗滤液将会产生无法估量的后果。

3、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无需占用大量的土地,而填埋危险废物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而且要不间断地增加土地的占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p7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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