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联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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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联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信贷档案的科学管理,促进信贷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信贷资料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指引(试行)三个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全县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档案是指各信用社(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图表、声像等资料。主要由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础类资料、借款担保类资料、不良资产类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 信贷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会计部门是档案管理部门,对信贷档案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信贷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等工作,并对所移交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会计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 各县联社要制定相关信贷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 信贷档案涉及信用社和客户的相关信息,档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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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 信贷档案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县联社信贷部门是信贷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客户部门(信用社)的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管理、检查、监督、考核的职能。

第七条 各信用社(部)及客户部门负责收集所辖信贷业务主体从申请、使用、到期、结清全部过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及与借款项目相关的资料,按档案形成的时间顺序和有关要求进行整理,并填写《信贷资料清单》,交给信贷内勤。

二、及时收集客户的财务报表,撰写经济活动分析材料,贷前调查报告、贷后检查报告等资料,并送交信贷内勤归档。

三、按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对信贷档案资料进行分类造册、装订、立卷。

四、客户基本情况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补充更新客户资料,移交给信贷内勤。

第八条 信贷内勤的信贷档案管理职责:

一、对信贷人员移交的信贷业务资料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联社信贷档案资料收集要求的,退回信贷人员重新收集。

二、接受信贷人员移交集中管理的信贷档案资料,并根据《信贷资料清单》上的事项核对所有文件资料无误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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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对信贷档案资料进行归档和保管。

四、信贷档案管理的合理利用及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信贷档案的基本内容

第九条 信贷档案分三个区域: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 立卷区:存放执行中的信贷档案资料。

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的信贷档案资料。

权证区:有价单据、其它权证类、保险单必须由主管会计存放于金库,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第十条 企业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贷款)档案资料包括客户基础类资料、借款担保类资料、不良资产类资料三大类:

一、基础类资料:

(一)借款人提供资料:

1.书面借款申请书;2.面谈访问(面谈提纲);3.已年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4.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5.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确认书); 6.法人代表或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代理委托书、受权代理人及被受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7.公司简介;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简历;9.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10.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附:预留印鉴卡);

11.已年检的贷款卡复印件(清晰的卡号和密码)及年检延续决定书;12. 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指公司制企业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为准);13.董事(股东)会借款决议书;14.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月报;15.前二年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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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的年报;16. 验资报告、审计报告;17.其它财务信息资料等;18.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本复印件;19.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报告;20.属于房地产开发行业需提供有效的《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以及该企业所有在建工程预算材料;21. 社团贷款,要有“组团申请”、“社团贷款邀请函”、“社团贷款承诺函” (附成员社表四“决议表”);牵头社出具法律意见书;22.其它资料(如联营、租房协议,上级部门立项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收入专用票据、契税凭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交易费);各类政府部门会议纪要、通知、领导批示等;项目贷款还应包括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部门及其它国家有权部门对贷款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概、预、决算审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等)。

(二)担保人提供资料:

1.企业概况;2.已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3.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4.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确认书);5.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6.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附:预留印鉴卡);7.已年检的贷款卡复印件(清晰的卡号和密码)及年检延续决定书;8.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为准);9.法人代表或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代理委托书、受权代理人及被受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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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股东)会担保决议书;11.上两年末及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月报、现金流量表、验资报告、审计报告;12.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3. 抵押物评估报告; 14. 抵(质)押物清单;

15. 他项权利证书复印件; 16. 董事(股东)会借款决议书; 17. 董事(股东)会同意抵(质)押意见书; 18. 抵(质)押品代保管凭证;19. 止付(撤销)通知书; 20. 其它资料。

二、借款类资料:

(一)评级授信类资料:

1.信用企业申请表; 2.授信企业客户审核表;3.信用企业等级测评表;4.信用企业等级评定审核意见表;5.信用企业等级表决表、统计表、决议表;6.联社(风险管理部)提供资料:(1). 授信企业客户审核表;(2).信用企业等级测评表;(3).信用企业等级评定审核意见表;(4).联社信用企业等级表决表、统计表、决议表。(5).联社贷管委授信评级咨询意见。

(二)调查(审批、检查)类资料:

1.企业借款申请书;2.借款及担保单位征信查询(申请)授权书及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3. 借款及担保单位法人代表及股东个人征信查询(申请)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4. 客户部门(信用社)对借款单位(人)调查报告;5.客户部门(信用社)贷款业务审查表、表决表、统计表、决议表、备案表(权限内贷款);6.风险管理部门审查报告;7.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报告;8. 联社贷款业务审查表、表决表、统计表、决议表、备案表(超权限贷款)。

(三)合同类资料:

1.信用借款合同;2.保证借款合同;3.抵押借款合同;4.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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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借款合同;5.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6.借款借据;7.贷后首次检查报告;8.贷款贷后跟踪检查报告;9.其它资料。

三、不良资产类资料:

1.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2.起诉书;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4.执行申请书;5.人民法院裁定书;6.抵债资产抵入申请报告;7.抵债资产处理申请报告;8.抵债资产抵入处理答复书;

9.人民法院债权凭证;10.其它资料(呆账核销申报资料,包括申请核销报告及责任认定文件、债权证明材料、债权损失证明材料,上级部门批复,破产终结后需要继续追偿债权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呆账核销后收回债权的重要凭据、账务处理凭据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档案资料包括客户基础类资料、借款担保类资料、不良资产类资料三大类:

一、基础类资料包括:

(一)评级授信类资料:

农户类:1、信用农户申请表(附: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信用农户调查报告;3、信用农户经济档案;4、信用农户评定考核表。

城户类:1、信用城户申请表(附: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信用城户调查报告、3、信用城户经济档案、4、信用城户评定考核表。

商户类:1、信用商户申请表(附: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信用商户调查报告;3、信用商户经济档案;4、信用商户评定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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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人提供资料:

1.(个人)书面申请;2.面谈访问(面谈提纲);3、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4.借款人个人征信查询(申请)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5.借款人配偶承诺书;6.经营行业相关证明资料;7. 财产及身份(收入)证明等其它资料;8.客户经理和借款人、担保人照像制纸质档案;9.其它资料。

(三)担保人提供资料:

个人保证提供资料:1、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2、担保人个人征信查询(申请)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3、保证人财产及身份(收入)状况证明等其它资料;4.保证人配偶承诺书。

抵(质)押类资料:1.抵押物评估报告;2.抵(质)押物清单;

3.权利类证书复印件;4.他项权利证书复印件;5.抵押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意见(承诺)书;6.抵(质)押代保管凭证;7.止付(撤销)通知书。

二、借款类资料包括:

(一)调查(审批、检查)类:

1. 客户部门(信用社)对借款单位(人)调查报告;2.信用社(客户部)对担保单位(人)调查报告;3. 信用社(审查岗)审查报告;4. 客户部门(信用社)贷款业务审查表、表决表、统计表、决议表、备案表;(权限内贷款);5.风险管理部门审查报告;6.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报告;7. 联社贷款业务审查表、表决表、统计表、决议表(超权限贷款)。

(二)合同类资料:

1.借款审批申请书(格式); 2.信用借款合同;2.保证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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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3.抵押借款合同;4.质押借款合同; 5.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6、担保保证书;7.借款借据;8.贷后首次检查报告;9.贷款贷后跟踪检查报告;10.其它资料。

三、不良资产类资料:

1.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2.起诉书;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4.执行申请书;5.人民法院裁定书;6.人民法院债权凭证;7.其它资料。

第四章 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收集。信贷档案资料收集分企业信贷档案和个人信贷档案,内容包括基础类资料、借款类资料和不良资产类资料。信贷人员应及时收集资料,对贷款发生后形成的检查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应按月(季)及时撰写并收集。

第十三条 整理。信贷档案资料立卷原则上使用A4纸;涉及打印材料大标题采用二号字,黑体。正文采用三号仿宋国标GB2313字体。在整理时小于A4纸的应粘贴在A4纸上保存;借款借据与还贷凭证应粘贴在同一张A4纸上,还款凭证粘贴在借款借据的下方。凡企业与个人提供的复印件资料,需加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的印章并有核对人签名。对“账销案存”的贷款,按户分笔抄列清册,独立建档保管。

第十四条 装订。执行中的信贷档案资料应按照一定的次序进行装订。信贷人员在整理客户资料时按信贷档案资料清单中的资料类别进行分类装订,在装订时填写档案(A4纸厚)封面,信贷档案资料清单臵于立卷档案封面内第一页,即:厚纸封面+信贷资料清单+具体内容+厚纸封底。两边对齐,即下边与右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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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

第十五条 补充与更新

信贷业务发生后形成的调查、检查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等重要文件资料,信贷员应按月及时收集并移交信贷内勤归档。客户基础类应根据客户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补充与更新。1.对于每年都要年检的资料,信贷人员应根据年检的时间及时补充与更新年检后的复印件;2.对于企业变更情况,信贷人员要及时根据变更情况,及时掌握和收集有关资料,其相应的信贷档案资料也应作补充与更新。3.信贷内勤对信贷人员移交的信贷资料在《信贷档案资料移交清单》上做好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归档与归档时间

一、归档。信贷基础资料(借款人、担保人基础资料)根据有效期按年归档。企业资料的归档应按1.客户(借款人)基础资料中的已经替换后的失效资料;2.担保(人)类基础资料中已经替换后的失效资料和贷款已结清的担保客户资料;3.合同类资料中贷款已结清合同文本(单笔业务结清后,在封面上加盖“结清”章);4.调查类资料中贷款已结清的调查报告和上年度的贷后检查报告; 5.不良贷款或抵债资产资料中贷款已结清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对撤换下的资料应及时进行替换和补充,并将已经失效的基础资料及时从原档案中取出,专夹保管。在年度终了时,将被取出的资料企业按一企一册装订,个人(农户)按村(片)装订成册(要求现存的基础资料档案中必须是有效的资料)。

二、归档时间。客户档案中已执行终了业务的档案资料、内部档案资料,按年分类装订,于次年1月底前入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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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保管与销毁

一、保管

(一).各信用社(部)每年应对信贷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日常采取防盗、防火、防虫、防潮等保护措施。如有发现破损、虫蛀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印。

(二).对信用社发展具有重大保存价值或可作为示范项目的信贷档案应长期保存。对“账销案存”的信贷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三).信贷档案保管期限是指信用项目结清后,该项目档案的保存时间。档案管理人员要对信贷档案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定期检查信贷档案的保管情况,并作书面记录。

1.尚有信贷关系的信贷档案作永久保管;结清全部贷款的客户档案从客户与本客户部门(信用社)最后一笔信贷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起,保管期为三年。

2.凡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及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信贷档案从客户与本客户部门(信用社)最后一笔信贷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起,保存期限为十年;

3.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未结清)的档案资料,包括:借款借据、借款合同、贷款审批书、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人民法院裁定书、人民法院债权凭证等必须全部归档,按年装订成册,作永久保管。

4.信贷内部档案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五年,其中各类年终报告和年度汇总报表为永久保管。

5.信贷档案保管及核销清册为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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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参照借款客户档案期限管理。

二、销毁:信贷档案保存期满后,若认定存档资料可以销毁时,由客户部门(信用社)提出正式的过期档案销毁申请,经联社信贷管理部及审计部审核并报联社分管主任批准后销毁。销毁之前,档案管理人员要对销毁的档案资料逐一登记造册,经客户部门(信用社) 经理(主任)审查后,报经联社分管主任签字确认后方可销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授信档案,档案销毁后资料登记清册必须永久保存备查。

经联社分管主任领导批准同意销毁后,客户部门(信用社)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和联社信贷管理部及审计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应按销毁清册上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相关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书面将监销情况报告分管主任。

第十八条 调阅与外借

一、调阅。各信用社(部)均应建立信贷档案调阅登记制度,登记调阅人姓名、日期、内容等并经有关领导签字同意。

1.信贷员查阅或调阅、归还信贷档案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在调阅登记本上签字后方可将档案调出,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2.查阅人和调阅人均不得将贷款档案材料涂改、伪造、遗失或毁损。信贷内勤对借阅归还的档案要检查其完整性和原始性。对发现档案不完整或有改动,可拒绝接受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3.信贷档案只限内部查阅,不得外借。当信贷业务依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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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讼或发生案件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供律师、政法、司法部门等查阅复印。

二、外借。信贷档案的调阅原则上只能现场调阅,如遇特殊情况,须报联社分管主任批准,并填写信贷档案外借单。

第五章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在信贷档案管理中,经信贷内勤督促未收集、收集资料不全或未及时补充与更新信贷档案资料的,其责任由信贷人员负责;信贷内勤未发现或未督促,造成信贷资料不全的,其责任由信贷内勤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对信贷档案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组织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未及时报告、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与信贷档案台账发现未登、错登、漏登,以及台账余额与会计报表余额不一致的,应当追究客户部门(信用社)信贷内勤或信贷人员责任,并参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档案损坏、遗失及擅自销毁,擅自对外提供、涂改、伪造和透露信贷业务信息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信贷档案管理所需档案盒由联社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夹边条、封面纸、塑料面等由联社按统一规格配制。

第二十四条 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方式保存的信贷档案归集在综合档案部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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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贷档案内容是指至少应包括的基本内容,不仅限于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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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信贷档案 管理办法 通知 内部发送:联社各位领导,各科、室。

**联社办公室 2011年3月15日印发

(共印46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ov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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