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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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

天津开发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和天津市《关于我市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津政发 2009 43号),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第六次人口普查将查清2000年以来我区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检验我区“十五”和“十一五”时期相关目标的实现情况;研究未来人口状况的发展趋势,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我区人口、就业、教育等政策,科学制定我区“十二五”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开发区管委会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发展计划局;各社区、单身公寓应设置人口普查相应机构,分别协助负责片区内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

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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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区人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全区人口普查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全区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动。

公安局负责户口整顿工作,协助配合人口普查摸底、登记阶段相关工作,做好普查中的治安管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局配合做好区内各个社区的人口普查工作;以及新出生人口的核实认定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的人口普查工作。

文教卫生局配合做好各类学校的人口普查工作,以及医院住院及居住人员的核实认定工作。

劳动人事局配合做好区内蓝白领公寓居住人口的普查工作。

建设发展局配合做好建筑工人的人口普查工作;以及普查制图所需的地理信息资料;同时配合做好住房项目登记以及物业管理小区普查的协调工作。

外事局配合做好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人口普查工作。

新闻办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的各类宣传动员工作。

财政局负责人口普查经费的落实工作。

经济发展局(工商局)负责做好集贸市场、专业化商城以及私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动员工作。

翻译室负责做好涉外宣传资料的翻译工作。

驻区武警大队负责对涉及武警部队营区范围内相关人员的普查登—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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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配合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做好营区范围外相关人员的普查登记。

三、普查经费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区财政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1.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2.人口普查对象是居住在我区所辖区域内的自然人。

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3.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4.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5.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6.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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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口普查的方式

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六、区域划分与户口整顿

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原则。以社区所辖地区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划分若干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原则上按照约300人划分。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区。

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全面、完整、及时的向普查机构提供普查所需的人口行政登记资料,包括按照普查区域范围的常住人口、外来人口、人户分离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资料。

七、步骤与时间安排

我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底前)。主要内容为:

1.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安排、普查员手册和各项工作细则(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

2.建立开发区和各社区两级人口普查机构,落实各级普查经费—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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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至2010年6月);

建立区人口普查机构(2009年12月底前)

建立社区、各大公寓人口普查办公室(2010年4月底前)

3.展人口普查宣传工作,普查物资和数据处理准备工作(2010年1月至10与);

4.各级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址编码(2010年3月至7月);

5.全面户口整顿(2010年5月至8月);

6.选调和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2010年7月至9月);

7.开展摸底工作(2010年9月至10月);

8.完成数据处理准备工作(2010年6月至10月)。

(二)登记和主要指标快速汇总阶段(2010年11月至12月)。 主要内容为:

1.普查员入户登记(2010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

2.复查、验收及主要指标快速汇总(2010年11月11日至12月)

(三)数据处理阶段(2010年11月底至2011年12月)。主要内容为:

1.普查表编码(2010年11月底至2011年2月底);

2.普查表光电录入(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底);

3.数据编辑制表、汇总(2011年4月至9月);

4.建立数据库、数据存储等(2011年10月至12月)。

(四)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与后期工作阶段(2010年12月至2012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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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主要内容为:

1.完成普查数据的评估与报告(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

2.发布主要数据公报(2011年4月);

3.完善人口数据库,编辑出版普查资料及开发,普查工作总结表彰(2011年1月至2012年)。

八、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与培训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1.普查员从职业技术学院相关专业应届生中选聘,普查指导员采取社会招聘与各社区工作站推荐合适人选相结合方式产生。

2.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三至四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3.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4.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5.社区推荐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6.选聘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由我区普查办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我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具体组—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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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实施。

2.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市人口普查办公室颁发证件,普查员入户登记和普查指导员工作时,必须佩带。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九、特殊区域内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的规定

(一)驻区大、中专院校及有住宿生的中、小学作为所在地社区虚拟居委会;在各学校内居住的各类人员(包括非走读生)由学校负责普查登记,所在地的社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协调并提供人口普查的业务指导,普查表移交所在地的社区人口普查办公室。

(二)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场所内的集体户和家庭户的登记工作,由所在社区(大公寓)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登记,各单位负责协助办理。

(三)居住在集贸市场、专业化商城、建筑工地内的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的社区(大公寓)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查登记。

(四)居住在未建立社区委员会的人口,由其所在地的社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该区域应划分为适当的虚拟居(村)委会,并纳入其属地的社区范围内。

(五)驻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在武警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武警部队营院内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市人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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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普查办公室;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武警部队配合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进行普查登记。

(六)对无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由我区公安、流动人口办公室和统计等部门配合人口普查办公室适时开展一次性清查登记。

十、宣传工作

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我区人口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组织开展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开发区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天津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二)我区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十一、纪律

(一)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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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二)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和资料管理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杜绝丢失和损毁现象的发生。

(三)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四)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五)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六)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七)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天津开发区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发布。

十二、奖惩

(一)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罚。

本方案由天津开发区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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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天津开发区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

2.天津开发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进度安排

3.天津开发区第六次人口普查成员单位联系人名单

4.天津开发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地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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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开发区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何树山 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孙 胜 管委会副主任

鲍志光 发展计划局局长

成 员:张泽森 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流动办、新闻办) 池长贵 西区办公室主任

宋卫群 经济发展局局长

马 玫 建设发展局局长

施 扬 财政局局长

周 艳 劳动人事局副局长

曾 佳 文化教育卫生局局长

张国盛 城市管理局局长

季 宏 外事局局长

马建军 南港工业区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权玉庆 公安开发分局局长

张贺东 开发区武警大队队长

贝世虎 汉沽现代产业园总公司副总经理

赵继春 微电子工业区总公司总经理

门建兴 逸仙科学工业园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发展计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副组长鲍志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发展计划局统计二科科长田勇担任。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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