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复习重点

更新时间:2023-11-25 12:2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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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添附,是指将数个由不同人所有的物结合而成一物(合成物或混合物),或者所有人以外的人将原物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的法律事实

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4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6担保物权,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使其债权得以实现的定限物权。

7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因行使不动产权利而需要相邻各方给以便利和接受限制,法律为调和此种冲突以谋求相邻各方之间的共同利益而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8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或者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9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或者说是权利人对他人的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

10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11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复合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较为广泛。3、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内容有所不同。2、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3、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4、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5、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不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一种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2、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3、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4、相邻权的内容十分复杂。

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专有权占主导性地位。2、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业主,权利主体身份具有多重性。3、权利性质的一体性。

分类:专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 所有权的社会作用

1、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基石。

2、财产所有权制度是支撑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

3、所有权是社会生活的法律前提。4、所有权制度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5、所有权是人格独立与伦理发展的重要前提。 6、所有权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手段。

物权的效力:1排他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容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2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不同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3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性”或“追击权”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4请求效力: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转让人无处分权。(二)标的物为动产与不动产。(三)受让人须为善意。(四)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五)转让的财产已完成登记或者交付

区别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

①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是获得保护(取得权利)的要件。

②善意占有人因在法律上被推定具有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因而对于占有物有使用、收益之权。而恶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无占有和使用的权利。③善意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时,仅返还现存利益,并得请求偿还必要及有益费用,而恶意占有人则须一并返还物之应有收益(孳息),其对于占有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仅得依民法上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偿还。

④在善意占有,于占有并无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占有人仅以其所受利益为限,负赔偿责任,而恶意占有人则须赔偿全部损失。

二、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2、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及追及性。4、优先受偿性。 四、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

1、担保物权的设立迫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这是担保物权的消极社会作用。2、相对于普通债权,担保物权债权的实现具有优先性。3、担保物权作为社会融资的法律手段和工具,诱导债权的发生,间接促成经济的繁荣是担保物权的积极社会作用。4、刺激消费,高效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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