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计算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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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委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委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委属各单位、科室不得擅自在局系统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二条 涉密计算机严禁直接或间接接入电子政务外网以及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非涉密计算机严禁直接或间接接入政务内网。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主要用于处理涉密业务和内部办公业务,不得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非涉密计算机严禁存储、处理、传递和转载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

第四条 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和授权,个人使用的计算机不得交由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操作。

第五条 不得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在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间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利用中间计算机进行转存处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第六条 国家秘密信息输出实行严格的登记、审批手续,特别是对国家秘密信息输出的范围、数量和介质要有明确的记载,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可控。

第七条 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应由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委保密办”)检修和保养或交由市保密局审查合格的定点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前,应进行登记,并将涉密信息和软件备份,彻底清除涉密信息或卸除所有涉密存储介质。不能彻底清除或卸除的应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不再继续使用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在履行清点、登记手续,进行技术处理后将硬盘及时销毁,一律不得进行捐赠或当作废品出售。

第十条 委各科室、单位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委保密办、市国家保密局报告。

第十一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二条 计算机使用人即为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委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

第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编号、统一备案、跟踪管理、集中报废”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第三条 各单位、各科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必须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四条 委保密办负责加强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统一管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接入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网络,严禁直接或间接接入政务内网。

第六条 一般信息应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储、携带、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存储与之相对应密级的信息。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机密级移动存储介质确需存储秘密级信息时,应按最高密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秘密级的需经使用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需经委分管领导批准,报委办公室备案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八条 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使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信息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应保证二人以上同行。禁止携带存储绝密级信息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参加涉外活动或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出国(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携带出国(境)手续。

第九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要求,必须存放在委保密办。领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时,要办理签字手续。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时,必须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入保密设备。

第十条 每半年要对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核对。若有混用的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丢失的,应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由使用科室进行信息清除处理。因介质损坏无法进行信息清除时,由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委保密办销毁。

第十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由委保密办统一登记造册,并填写《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销毁登记表》,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三人负责销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3:

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委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局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科室、单位不得擅自在委系统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二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三条 涉密信息网络在存储、处理、传递、输出涉密信息要在突出位置标明相应密级。

第四条 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不再使用的信息应及时销毁。

第五条 涉密信息网络应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系统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第六条 涉密网络需要使用移动介质前,应先检查移动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

第七条 涉密信息网络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由管理和使用科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科室和人员具体承办。

第八条 委保密办应对本系统涉密信息网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第九条 涉密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涉密信息网络系统管理人员,应参加公安、保密部门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任何科室、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网络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委保密办报告。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附件4:

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委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涉密计算机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二条 各涉密科室应将本科室和本单位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第三条 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及涉密介质,必须经委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委保密办负责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介质的报废由委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附件5:

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委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互联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 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各单位及科室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条 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五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六条 保密工作分管领导应履行的职责:

(一)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二)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国家保密局通报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情况。

第七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履行的职责: (一)指导、监督各科室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协助参与涉及多个科室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 (三)向市国家保密局报告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中的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网上发布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市国家保密局报告。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提供信息发布的单位、科室应履行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接受上级机关和市国家保密局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oh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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