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280号苏劳社法2 号

更新时间:2024-05-25 16:3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280号 【发布时间】:2001-12-26 【生效日期】:2001-12-2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 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80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请示?(苏劳社法〔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1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

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苏劳社法[2002 ]2 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 劳社厅函[ 2001 ] 280 号 )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 ( 国发[ 1986 ] 77 号,以下简称?规定? ) 的废止时间,应以?国务院关于废止 2000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319 号 ) 登报公布日期 (2001 年 10 月 19 日 ) 为准。

二、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中的原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仍按劳社厅函[ 2001 ] 280 号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 劳社厅函[ 2001 ] 280 号 )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2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oa7.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