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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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D
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 HNPD-07-SB10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2005-11-10发布 2005-11-10实施
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生产事故,保障人身及设备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主要制定依据:
(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四)《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五)《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六)《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七)《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规定了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范围、组织分工、监察有关规定、安全装置检查与试验规定、焊接与焊接检验、档案管理与考核等。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四条 管理范围
(一)根据《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的规定,下列设备列为受监设备: 1.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连接件; 2.锅炉范围内管道; 3.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4.锅炉房; 5.锅炉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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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
7.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包括主蒸汽、主给水母管或联络管、高压旁路管);
8.压缩空气罐、氢罐、氧、乙炔瓶及生活锅炉房等。 第五条 组织分工
(一)为建立健全我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组织体系,全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分公司、部门、班组三级管理。
(二)公司成立以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组长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策划部主任、安监室主任、检修部主任、运行部主任、物资站负责人、华茂(实业)公司经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专职工程师(以下简称锅炉监督专工)、金属监督专工组成,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锅炉监督专工负责。
(三)各有关部门设立锅炉压力容器管理专责人,负责本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各部门将负责人名单报公司锅炉监督专工处,并由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网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加强网内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持证上岗,提高安全监察水平。
(五)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管辖分工:
1.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原则上由使用部门进行管理,负责使用、维护、检查、修理、改造工作。检验工作由锅炉监督专工提出检验计划,报华能国际电力股份公司生产部批准后,由相关具备资质单位进行检验;
2.公司生活锅炉由华茂(实业)公司统一管理,检验由当地劳动部门锅检所或委托其它具备资质单位进行检验。
第六条 安全监察规定
(一)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和使用,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劳动部颁发的《蒸汽锅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电力系统颁发《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及上级主管部安全监督机构颁发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
(二)未经华能国际电力股份公司生产部审查同意,公司内严禁自行设计、制造、安装锅炉及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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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局部检修与技术改造需经策划部锅监工程师同意,总工程师批准,设计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及安全规程的要求,并提出全部设计资料。委托设计单位进行的设计(包括整体设计),需经策划部锅炉监督工程师同意,总工程师批准,由使用部门负责办理委托事宜(包括提供全部设计资料)。
(四)向制造单位定购锅炉压力容器需经策划部锅炉监督工程师同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由使用单位负责经办。任何外购后订做的锅炉压力容器都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资料、设计与制造技术资料、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五)自行安装小型压力容器或锅炉设备上的承压部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安装前应对设备及部件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妥善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安装质量的分段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进行,重大事项的整体验收还必须由生产副总经理、策划部、安监室参加。外围安装的需经总经理批准,由使用部门经办并验收(包括交安装、验收、试运等全部资料)。
(六)锅炉压力容器如遇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时,必须及时修理,修理的用材、工艺等要遵守有关技术规范与规定。
(七)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逐台进行编号,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规范、规格、材质、强度计算、安装、修理和检验情况等),按要求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并报公司锅炉监督专工,由公司统一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八)新安装锅炉、压力容器的部门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下列技术资料: 1.总图、安装图和主要承压元件图。 2.设计的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
3.承压部件的强度计算书,交策划部锅炉监督工程师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经检验合格后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手续,领取使用证后方可运行。
(九)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应根据其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决定,但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应结合大修进行,具体检验周期和内容按《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
(十)运行锅炉、压力容器每次大修或较大改造后均应进行水压试验或超水压试验,具体规定按《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执行。锅炉超水压试验的组织分工:
1.生产副总经理负责超压试验的组织领导工作。
2.生长副总经理负责超压试验的技术审定工作并主持超压试验。 3.策划部锅炉专工负责超压试验技术措施的编写工作。
4.运行部主任负责超压试验的运行操作指挥工作,检修部主任负责设备检查的指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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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锅炉监督专工全面监督、参与设备的试验、检查与验收工作。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能独立担任工作。
(十二)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要求配齐安全附件(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与之相连接的管路系统上的安全装置和热力系统,未经许可,不得变动或割除。
(十三)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有关部门不得任意改变参数运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提高参数运行时,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及技术报告,策划部、安监室审核,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四)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部门必须制定运行操作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的汽水品质应符合有关规定,生活用锅炉的水质应按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五)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应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补充规定逐级上报。 (十六)锅炉、压力容器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又无修理价值时,应作报废处理。做报废处理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领导小组进行技术鉴定,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回使用证,办理注销手续。已经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设备使用。
第七条 安全装置的试验规定
(一)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保护装置(灭火装置、安全门、压力表、温度计等)必须齐全并符合设计要求,动作灵活、准确可靠。安全保护装置存在严重缺陷影响安全运行时,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应立即停止运行进行消缺。
(二)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进行校验与试验,使之随时处于良好状态。电站锅炉每台安全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开启压力试验,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动作灵活性试验,以便发生故障和缺陷时利用小修机会及时消除。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每年进行一次放汽试验。
(三)锅炉、压力容器上的压力表、水位计、温度计等应进行强制性校验。
(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校验按DL/T959《电站锅炉安全阀应用导则》及本公司《安全阀校验规程》进行。校验结束后,运行部应将数据记录在案,并抄报公司锅炉监督专工。运行中严禁将安全阀解列。
第八条 焊接工作
(一)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与所焊项目对应的有效合格证的焊工担任,无有效合格证的焊工,禁止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承压管道及承重钢结构的焊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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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焊接工作所用材料、焊接工艺等应符合有关的规定,焊接工作结束后,焊工要首先进行自检,并在焊缝附近打上钢印,然后交金属室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由Ⅱ级或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签发。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检验记录应妥善保管(至少五年)。
(三)焊接缺陷的返修工作,所用材料、焊接工艺及热处理工艺,应严格按DL/T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返修工作必须慎重,同一返修位置返修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四)对于承压部件及其他重要的焊接工作应有焊接技术记录,焊接技术记录的内容包括部件编号、规格、材质、位置、检验方法、抽检比例技数量、检验报告编号、返修部位、返修检验报告编号、焊后热处理记录和焊接作业指导书编号等。
(五)焊接受压元件焊工的考核应严格按DL/T67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担任相应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
第九条 档案管理
(一)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管理档案。检修检验记录应一式二份,使用部门存一份,报锅炉监督专工一份。
(二)锅炉压力容器大修结束后20天内向锅炉监督专工报出检修、检验记录(包括锅炉主要承压元件及压力容器的内外部检验、水压试验、安全阀及仪表校验等情况)。
(三)设备小修、临修(抢修)在检修结束后三天内向锅炉监督专工报出检修记录。
(四)锅炉监督专工与使用单位分二级搞好所管辖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各项档案,做到系统完整。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公司策划部负责检查落实,并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文字解答由公司策划部负责。 第十二条 本规定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于2005年11月10日发布实施,此前公布的办法、规定及标准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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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焊接工作所用材料、焊接工艺等应符合有关的规定,焊接工作结束后,焊工要首先进行自检,并在焊缝附近打上钢印,然后交金属室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由Ⅱ级或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签发。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检验记录应妥善保管(至少五年)。
(三)焊接缺陷的返修工作,所用材料、焊接工艺及热处理工艺,应严格按DL/T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返修工作必须慎重,同一返修位置返修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四)对于承压部件及其他重要的焊接工作应有焊接技术记录,焊接技术记录的内容包括部件编号、规格、材质、位置、检验方法、抽检比例技数量、检验报告编号、返修部位、返修检验报告编号、焊后热处理记录和焊接作业指导书编号等。
(五)焊接受压元件焊工的考核应严格按DL/T67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担任相应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
第九条 档案管理
(一)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管理档案。检修检验记录应一式二份,使用部门存一份,报锅炉监督专工一份。
(二)锅炉压力容器大修结束后20天内向锅炉监督专工报出检修、检验记录(包括锅炉主要承压元件及压力容器的内外部检验、水压试验、安全阀及仪表校验等情况)。
(三)设备小修、临修(抢修)在检修结束后三天内向锅炉监督专工报出检修记录。
(四)锅炉监督专工与使用单位分二级搞好所管辖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各项档案,做到系统完整。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公司策划部负责检查落实,并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文字解答由公司策划部负责。 第十二条 本规定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于2005年11月10日发布实施,此前公布的办法、规定及标准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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