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24 07:5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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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桐政发〔2007〕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活动,具体范围参照《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并通过竣工验收。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县财政、国土、建设、环保、气象、消防、档案、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和要求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等有关文件; (二)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文本;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已按批复的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完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土地、规划已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四)各专项验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 (五)工程结算已通过审计部门审计;

(六)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并经财政部门备案或批复。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规划、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防雷、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

第八条 按项目的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验收工作可分为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然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的程序

第九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备案或批复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一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条 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立项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竣工报告。包括项目概况、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专项验收情况,初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试运行期间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

(三)设计报告。由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情况报告;

(四)施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施工情况报告;

(五)监理报告。由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监理和质量评价报告; (六)需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的,提供初步验收(交工验收)报告; (七)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备案或批复文件。由审计、财政部门出具。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自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验收委员会或者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验收组应当由县发改、审计、财政、建设、国土、人防、气象、消防、环保、档案、招管办、国资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项目使用及业主单位应当参加验收工作。验收组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鉴定专家参加验收。县监察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验收组的主要工作:

(一)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要求; (二)审议通过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报告; (三)审查竣工决算;

(四)审议通过设计报告、施工报告、监理报告;

(五)审核建设单位整理完成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 (六)通过竣工验收报告,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七)对部分零星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该部分实际投资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验收组应提出整改意见。根据整改意见,项目业主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验收组的审查意见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作为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擅自超规模、超标准、改变资金用途、未经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财政不予拨付预留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七条 实行代建制及其他投资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及投资单位履行项目业主的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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