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8月2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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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煤炭工业局社保中心:

现将《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职工需要安装或更换辅助器具(以下称配置辅助器具)的,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资格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具有定点资格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并适时调整辅助器具配置的项目和限额标准。

第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和服务协议与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直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向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其确认后,出具《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第七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凭《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由辅助器具定点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第八条 配置辅助器具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及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九条 工伤职工要求超限额配置辅助器具的,超出部分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低于配置辅助器具限额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第十条 配置的辅助器具达到更换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到经办机构办理更换审批手续;未达到更换年限的,更换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和工伤职工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和服务协议处理。

第十二条 由第三方造成职工因工伤残,并由第三方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或者给付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配置费用。

第十三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

其计算公式是:辅助器具限额×〔(社会平均余命年–工伤职工申请时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年限〕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1.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及使

用年限标准

2.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3.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

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及使用年限

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其它辅矫形下肢假上肢假肢 项 目 肩离断假肢 上臂假肢 肘离断假肢 前臂假肢 腕离断假肢 假手 假手指 髋离断假肢 大腿假肢 膝离断假肢 小腿假肢 补残趾 腕部矫形器 膝矫形器 颈椎矫形器 胸椎矫形器 单勾矫形鞋 棉勾矫形靴 轮椅 拐杖 褥疮坐垫 助听器 仪眼 单 位 具 具 具 具 具 只 只 具 具 具 具 具 具 件 件 件 件 件 双 双 台 副 件 件 颗 只 限 额 8,400 6,600 3,840 3,000 2,400 960 600 13,000 7,000 8,500 5,000 4,000 1,900 700 1,300 400 1,800 1,500 500 500 850 150 4,500 800 200 900 使用年限 3 3 3 3 5 2 2 3 3 3 3 3 2 3 3 3 3 3 2 2 5 3 2 5 5 5 肢 赛姆假肢 器 腰椎矫形器 具 假牙 备注:1、以上价格均含训练费。 2、每增加一颗义齿增加20元。 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姓 名 身份证号 码 伤残部位 单 位 联系人(电话) 性别 照 片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鉴定确认配置以下第 项(单、双)辅助器具。 1、肩离断假肢 15、膝矫形器 2、上臂假肢 16、颈椎矫形器 3、肘离断假肢 17、胸椎矫形器 4、前臂假肢 18、腰椎矫形器 5、腕离断假肢 19、单勾矫形鞋 6、假手 20、棉勾矫形靴 7、假手指 21、轮椅 8、髋离断假肢 22、拐杖 9、大腿假肢 23、褥疮坐垫 10、膝离断假肢 24、助听器 11、小腿假肢 25、假牙 12、赛姆假肢 26、仪眼 13、补残趾 27、其它 14、腕部矫形器 劳动能力 鉴定机构 意 见 (章) 年 月 日 盖注:1、本确认书涂改无效。

2、本确认书一式四份,鉴定机构、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各一份。

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

工伤职工姓 名 照 身份证号 片 用人单位名 称 工伤发生时 间 配置项目 配置限额 伤残部分 配置时间 限 使用年 性别 ¥(大写)万 仟 佰 拾 元 初次配置( ) 更 换( ) 原配置时间 协议配置机 构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书编号 (请将复印件附后) 用人单位意见 (公 (公章) 章)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此表一式三份,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协议配置机构各一份。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书编号 (请将复印件附后) 用人单位意见 (公 (公章) 章)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此表一式三份,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协议配置机构各一份。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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