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合同法期末复习

更新时间:2024-06-16 03: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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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7、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8、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9、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20、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2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2、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4、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25、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6、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7、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8、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9、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0、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31、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32、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3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34、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66、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以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5、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67、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36、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37、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任的协议。

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68、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种方式即为提存。

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38、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体。

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39、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

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69、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享有4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40、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表示。

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41、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先受偿。

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70、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42、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租赁合同是诺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成、双务、有偿合同。

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71、转租:转租是租赁合同中的一个特有问题。根据我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国合同法的规定,转租必须经出租方同意。非经出租方违约。

同意的转租行为无效,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是侵害出租43、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将收取的租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

金按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出租人还可以依法采取解除44、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合同的补救措施。

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72、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不承担。

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45、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73、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务。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46、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74、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47、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7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付价款的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称之为建设工程承包48、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合同。

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76、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运输费用的合同。

49、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77、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合同主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要权利义务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按约定的时间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全送达目的地,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以及运费。 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78、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合同主50、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要权利义务是货运人为托运人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任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务,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79、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合法权益。

80、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51、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81、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8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52、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83、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5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54、标的物: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84、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对象。

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55、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酬的合同。

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85、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56、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

践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57、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86、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互易合同等等。

87、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58、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88、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为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电人。 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59、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同。

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89、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60、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同。

相应价款的合同。

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61、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 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62、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63、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语言日超规范。

64、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65、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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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5、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6、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7、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8、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9、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10、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11、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2、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

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13、合同条款的种类:(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3)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①偶尔条款;②通常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 1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5、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16、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7、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18、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19、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21、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2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23、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24、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

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协作履行原则。39、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行阶段的具体体现。(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25、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①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履行;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③按照合同约定的40、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质量履行;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⑤按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⑥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限履行;⑦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26、协作履行的内容: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务;③保密义务。

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27、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①债务人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②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经济合理原则;③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则;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28、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29、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赔偿。

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4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权利,以维护公平。

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30、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构成侵权。(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其承担侵权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31、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偿责任。 (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 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42、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32、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原则。

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43、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格式合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的债权为限。

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3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表示,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合同权利。因此,《合同法》34、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务人。

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由此可35、 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解释方法:①按照通常理解予以(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资料就能理解的问题。②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担保义务。 (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达了,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格式条款方的解释。③如果一个合同既有格式条款,又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有非格式条款的,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36、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44、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价转移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37、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法定解除权特殊规定的除外。

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45、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定。\

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

38、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46、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1)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

偿合同;(3)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4)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

2

47、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48、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

49、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50、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51、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2、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③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53、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54、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

55、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基本区别: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除此之外,融资租赁合同还具有诺成、双务、有偿等特征。 56、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 57、运输合同的特征:(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

58、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①技术咨询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技术咨询是研究人员综合运用科学技术、专业知识、经验和信息手段对特定的技术问题、技术项目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②技术咨询的范围特定。技术咨询合同的范围限定于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③合同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确定性。④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除另有约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59、保管合同的特征:①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②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③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60、仓储合同的特征: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61、委托合同的特征:①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②诺成、非要式性。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④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⑤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⑥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62、行纪合同的特征:①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行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②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在我国,仅限于从事贸易的活动。③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④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

63、居间合同的特征:①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②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③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④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爱猫扑.爱生活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爱猫扑.爱生活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3、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4、试述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架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

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8、试述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则: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则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即为意思自由原则。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他们缔结合同,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利益原则。(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订立合同。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决定合同的内容。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利益,任何人就不得干涉当事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 (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订立合同的内容。④变更我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合同。既然当事人可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议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必然结9、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果。⑤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合同区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的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定形式的合同以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邀请。\(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形式或其他形式缔结合同。(3)公平原则。我国《民作出区分。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和义务。\公平原则包涵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人约定外,当事人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在合同法确定。(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的主要有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如当事人之间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买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的5、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品种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是什么?(1)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5)其他因素。在要的原则。具体来说,诚信原则具有以下内容和功能: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可考虑其他的情况,如合同①确定诚实可入,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的性质是否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为规则。②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还有,合同的订立是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否需要双方实际接触;以及一方发出的提议是否能使相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对人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

盾。③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10、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不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同: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2)保护公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合法。适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民法通则》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①附生效条件或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②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则具体指明了\当事人订立、履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 而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合法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将其简称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为合法原则,实际上包括了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6、试述合同法的作用: 合同法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定。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11、试述合同生效的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权益,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订立合同到终止合同的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保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合同当事人中,债权人是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一定义务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债务人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则是依据合同和法律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合同关系的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主体。合同法通过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变更、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解除、终止合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承担的责任,保护人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识表示真实是护社会经济秩序。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市场经济发展、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条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件。其中,维护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随着市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场交易的发达,财产的交换越来越频繁和发达,对于交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易安全的保护和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合同法则是规范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3)不违反法律和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所确立的是基本的交易规则,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交易的安全主要是通过合同法进行维护的。同时,协调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功能。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法律经济。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也不得违爱猫扑.爱生活利益。

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商业信12、试述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用的法律保障。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认真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贯彻执行合同法,履行合同,可以保证生产、流通、消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费各环节正常运行,实现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来的预期目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7、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1)立法控制。所谓立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有:(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合同法第42条涉及到的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即具有合同法第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52条、第53条的情形时,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关条款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4)无效。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2)司法措施。所谓司表见代理虽然事实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有效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代理的法律后果,而这种法律后果的发生并不需要被代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实际上是授理人的追认或同意,因此,它属于有效代理的一种,而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不属于效力未定的无权代理。

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13、试述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事人之间时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条款予以说明。\(3)行政措施。所谓行政措施即指通的合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合同的履行只能是作为该合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同当事人的债务人向作为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人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

3

有些合同由其性质决定了只能由合同债务人亲自履行。有些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但不能因此而损害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合法权益。(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之所以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合同的核心。对于任何已经生效的合同,只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利益才能实现,当事人追求的目的才不会落空。(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5)价款或报酬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它是交付的商品、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的对价。若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或报酬履行,则构成严重的违约。(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合同履约地点,通常是由合同明确约定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双方当事人可就履行地点达成补充协议;若双方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则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履行地点履行。(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应无故迟延履行或迟延接受履行。(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项最根本的要求,是判断合同是否履行即是否违约的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确定违约责任的尺度。

14、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确定是否形成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关系,应基于以下事实: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③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15、试从代位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16、试比较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形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17、试述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1)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变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2)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3)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继续有效。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8、试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条明确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未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就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另外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19、试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违约责任的构成包括:主体条件,违约行为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1)主体条件。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了有效合同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凡是违约责任必然是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的主体必然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是有权独立主张自己利益和独立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主体。合同的主体资格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自然人和法人必须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2)违约行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必然使对方的权利得不到实现。违约行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履行合同,包括两种情况:第一,作为的违约,指义务人应当以自己的主动行为完成合同

规定的义务,义务人不履行规定的行为的就构成主动违约。第二,不作为的违约,指少数合同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以自己某些不作为的承诺作为合同成立必要的基础,例如保密合同,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条件泄露了需要保密的信息时,就是对权利人权利的侵犯,就可构成违约责任。(3)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合同履行是一种客观事实,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客观上也使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为了维护对方的合同权利,就要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约、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大内容。 20、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看出,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因为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很可能是不一致的。传统的合同法确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对违约人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缺乏管辖的依据,于是只得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追究其更为严重的其他法律责任。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使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1、试述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的内容:(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最系统的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些合同法律关系生产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本《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与以调整。《合同法》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部门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只有当特别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如果违约方的行为不但造成对方合同权利的损失,而且造成对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不是合同损失,而是一种侵权导致的损失,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2、试述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但二者有以下明显的区别:(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开发人权利,而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发工作,当然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只有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各方都具有研究开发能力,而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有科研能力。(3)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得研究开发成果,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

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挂号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关系变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否则不收货。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即可。

枝15吨。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支付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同意供货10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试分析:试分析:(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2)为什么?答题(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应如何要点:(1)法院的处理正确。(2)因为前10吨荔枝处理?答题要点:(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据《合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方)之前已经到达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要约人(甲方),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有成立。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合同,故为无效合同。(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商的结果。

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交易的财产。

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协议,将向法院起诉。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2)为什么?答题要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点:(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试分析:(1)什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答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题要点:(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即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合同的标的。(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此做出解释。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并无太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2)为动。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此案的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8.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时,2000年11月20日某工厂同不成立。(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以下简称乙方)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品,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找到甲方购买色拉油。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5.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生产,所以它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双方本应按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到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了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问,要求甲方最迟在2001年1月1日必须交货,否则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即解除合同。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但1月3日,甲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方才将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方。乙方拒收,甲方认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为乙方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收货并支付货款。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试分析:(1)甲方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2)请说明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理由。答题要点:(1)甲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2)退货。试分析:(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于合同签求有无法律依据?(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订后1个月生效。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6条。合同答题要点:(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在此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1998年12月30日,甲方未按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并且在乙方确定的宽限期到来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时仍未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6条)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9.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务,扩已经成立。(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大销路,聘请某机关后勤部门干部朱某当业务顾问并支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付津贴。朱某未通过单位有关领导私自以单位的名义,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购销矿泉水合同,并采取欺骗手段偷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盖了单位印章。合同签订后,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关下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

属单位要求按合同购买矿泉水。不久,某机关(简称乙6.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方)领导得知此事,指令机关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人民法院,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试分析:枝10吨的合同。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1)甲方的诉讼要求有无法律依据?(2)并说明理由。出传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答题要点:(1)甲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2)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此案中的朱某虽然是乙方的干部,但他不是乙方的法定合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

代表人或负责人,他若以乙方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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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方可。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8条。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对该代理行为,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朱某以乙方名义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甲方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11.甲公司与乙袜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份丝袜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袜厂向甲公司供应丝袜2万双,总价款人民币4万元,同年4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月30日止,双方若有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月9日,乙袜厂送来2万双丝袜。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乙袜厂再三请求,甲公司同意接受2万双丝袜。次日,甲公司销售人员将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入库存放。6月底乙袜厂电话催付货款,甲公司原签约人称,丝袜已卖出5000双,其余存在库中。同年10月8日,乙袜厂派人来收取货款,甲公司认为此批货系暂时代为保管,除已代售的5000双丝袜货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应由乙袜厂取回。但乙袜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试分析:(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依据?(2)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是否有理?(3)乙袜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4)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答题要点:(1)乙袜厂逾期交货,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协商,应认定乙袜厂违约。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2)后甲公司同意接受乙袜厂迟延交付的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因此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有理。(3)乙袜厂逾期交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甲公司逾期付款,因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袜厂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答题要点:(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13.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试分析:(1)乙单位是否违约?(2)为什么?答题要点:(1)乙单位不违约。(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4.某村配电室(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与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用电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的约定,保证了供电的安全性和连续性。但乙方没按时交纳电费,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交纳电费。在诉讼期间,电费上涨,法院遂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试分析:(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请根据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及性质论证法院判决的依据。答题要点:(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2)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执行国家定价的合同。本案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电费,属于逾期付款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法院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是正确的,有法律依据的。

1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题要点:(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16.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题要点:(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17.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试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

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2000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公司不发生效力。(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2000年8月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18.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年10月11日偿还,若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试分析:(1)服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2000年10月11日某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主张?(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答题要点:(1)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双方未再发生联系。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试分析:装厂有权解除合同。(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2)某公司要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答题要点:(1)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主张,法院不能支持。(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限是2002年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22.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19.某市胜利电镀厂(以下简称甲方)从1996年起为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某市汽车油箱厂(以下简称乙方)加工电镀零配件。至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1999年,双方业务往来加工额已达9万余元,同时乙方月至7月的租金。试分析:(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欠甲方的加工制作费47000余元迟迟未给付。2000年5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2)月,乙方更名为市汽车制造厂。甲方向汽车制造厂追索为什么?答题要点:(1)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欠款时,该厂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汽车油箱厂的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2000年8月,甲方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诉至该市某区人民法院。试分析:(1)我国《合同法》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2)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根据法律规定,某市汽车制造厂是否应承担偿还乙方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2)我国《合务的义务?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国合同法》,该法的第76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合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2)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汽车制造厂应该承担偿还乙方债务的义务。因为,根据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乙方于2000年5月更名为市汽车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制造厂,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应由汽车制造厂来享有和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承担,汽车制造厂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汽车油箱23.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欠款是无法律根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据的,也是违法的。(3)汽车制造厂应当将乙方的4700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余元欠款偿还给甲方。并满足甲方的其他诉讼要求。 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20.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元,共计15000元;某中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校服送达某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合同。试分析:(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批校服。连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装厂只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好将该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答题要点:(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服。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中学拒要求继续供货。(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试分析:(1)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不当之处?(3)此案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某中任。”(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人、监护人。”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因此,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学。15天后才通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2)24.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通知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甲方按月结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清天然气款。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过。(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

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乙21.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00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00年4月15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失约4万元。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试分析:(1)该合同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2000

是否为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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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说明理由。(3)本案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

25.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了荒山植树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村委会负责给张某提供果树苗2000株和运输用车,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上交承包费1千元,3年后荒山上的果树木所得归张某所有。合同签订后,张某如数上交了当年的承包费1千元,但村委会只提供了500株树苗,而且未提供运输用车,张某为了能赶在当年植树季节将树苗全部种下,只好自己购买高价树苗和租用其他车辆,比原计划多支付2千元。张某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其不严格履行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继续提供运输用车。村委会拒绝赔偿,张某诉至法院。试分析:(1)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此案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村委会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如数提供2000株树苗和运输用车,未提供即属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本案应作如下处理:村委会赔偿张某因其违约而多支付的2千元,并继续为张某提供运输用车。 26.1999年11月,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签订买卖铁轨合同,约定由某钢铁厂每季度卖给某铁道工程局铁轨50吨,铁道工程局收到货后向钢材厂支付货款。自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钢材厂累计卖给铁道工程局铁轨200吨,总价款1000万元,铁道工程局先后支付货款500万元,尚欠货款500万元。期间钢材厂多次向铁道工程局催收余款,但未曾提出由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铁道工程局每次收到货后即支付部分货款,钢材厂每次催收货款铁道工程局也支付部分货款,但均未清结。2001年6月,钢材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铁道工程局清偿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试分析:(1)法院是否全部支持钢材厂的诉讼请求?(2)为什么?答题要点:(1)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 ①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②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赔偿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但仅从2001年6月自铁道工程局清偿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铁道工程局可以随时向钢材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或者按钢材厂随时提出的付款要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在本案中,钢材厂是2001年6月起诉时提出清结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请求,以前未曾提出过,所以,铁道工程局未清偿全部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仅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为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这一段时间后的违约责任。即铁道工程局在清偿全部货款后并赔偿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起至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27.曹某与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某家作客,曹某见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陈某见状对曹某说让我先挂几天就送给你,曹某表示不信,陈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陈某一直也就没有将画给曹某,曹某很生气,拿着陈某所立凭据找陈某索要画不成,遂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吗?为什么?答题要点:(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因为首先,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即可以成立,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即从成立之时起生效。其次,尽管《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中,直至曹某起诉,陈某也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仍有法律拘束力。所以陈某应对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28.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2)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答题要点:(1)李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3)由于钱某在赠与孙某手提电脑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钱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钱某的儿子

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钱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29.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题要点:(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30.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答题要点:(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31.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答题要点:(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4)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2.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同年6月设备抵达大连港,但由于购买人是甲租赁公司,所以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设备到后,甲租赁公司通

知乙机械厂前去提货。当乙机械厂到港口提货时被拒《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绝,理由是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乙机械厂急忙电告甲容。(2)本案是否适用新《合同法》?(3)依我国《合租赁公司派人解决,但甲租赁公司以承租人为租赁物的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接受人为由未及时派人前往港口提货,后来乙机械厂通所有?为什么?(4)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过别的办法提取了设备,但由于耽误了提货期限被港口享有什么权利?答题要点:(1)我国于1999年3月15罚款2万元。乙机械厂认为是甲租赁公司延误了提货期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限,向甲租赁公司索赔罚款2万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诉讼。试分析: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答题要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点:根据《合同法》第24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本案中造成乙机械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2)本案适用新《合担责任。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同法》。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日期是1999年10月1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日,本案当事人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时间是1999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年10月15日。(3)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4)若乙方取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械厂赔偿2万元。

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33.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可以免费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 50000元。因为科技的专利申请权。

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36.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在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一再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要求下,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了在某农药厂使用2001年7月 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该项技术秘密时,不得对该项技术秘密做任何技术改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进。后某农药厂在使用该项技术秘密中为了适应生产条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对该项技术作了改进。王朝化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工技术开发公司听到后以某农药厂违约向法院提起诉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讼,要求赔偿。试分析:(1)法院会支持王朝化工技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吗?(2)请阐明法律依据和理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由。答题要点:(1)法院应依照《合同法》第343条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试分的规定驳回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2)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2)本案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应该怎么处理?答题要点:(1)本案属承揽合同。承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与某农药厂在所订立的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转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让技术合同中,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进的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不利于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理由即无有效合同依据,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又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诉讼请求。

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37.某汽车制造厂于1998年3月10日经由铁路某站托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运10辆汽车,收货人为某汽车销售商。货物到站后,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2)本案中承揽人科车站前后三次通知某汽车销售商领取货物,某汽车销售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商既不拒绝也不领取。随后,车站又通知托运人某汽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制造厂来车站处理,托运人也未前来处理。直到1998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年底,某汽车制造厂才来车站要求提取货物。车站根据34.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规定核收保管费近万元,某汽车制造厂拒绝支付,发生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甲纠纷,诉至法院。试分析:(1)本案中某车站核收保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管费有无法律依据?(2)本案中应由谁负支付保管费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的责任?答题要点:(1)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法律依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乙方据。因为《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交100套。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4月底,甲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管等费用。”承运人某车站已按规定通知收货人和托运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人,要求及时处理货物,收货人和托运人未按规定的时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间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有理由核收保管费。(2)本不相符。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案中承运人已经通知了收货人和托运人前来提取货物,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应负有支付保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管费责任,托运人可以先期支付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再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向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追偿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此案后,进38.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2月15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试分析:(1)在此纠纷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2)定作合同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转让中要注意什么问题?(3)此案如何处理?答题要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前景仓库拒点:(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同法》第253条。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作合同。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情,与仓库无关。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试分析:(1)赵某要求减少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2)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说明理由。(3)前景仓库留置所有货物的做法是否正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确?答题要点:(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立时生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3)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

储费。(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35.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于1999年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3)但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试分析:(1)我国

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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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39.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B进出口公司根据A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于2002年5月25日交货。5月20日C公司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C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另外合同签订地是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试分析:(1)请分析该案件中的合同关系。(2)C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3)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答题要点:(1)本案中A橡胶集团公司是委托人,B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国C公司是第三人。《合同法》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C公司行使索赔权。(2)C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C公司将合同标的运抵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3)中国法院可以运用中国《合同法》对C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判处C公司赔偿A橡胶集团公司损失。

40.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试分析:(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2)法院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钱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29.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题要点:(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30.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答题要点:(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31.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答题要点:(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4)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2.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同年6月设备抵达大连港,但由于购买人是甲租赁公司,所以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设备到后,甲租赁公司通

知乙机械厂前去提货。当乙机械厂到港口提货时被拒《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绝,理由是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乙机械厂急忙电告甲容。(2)本案是否适用新《合同法》?(3)依我国《合租赁公司派人解决,但甲租赁公司以承租人为租赁物的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接受人为由未及时派人前往港口提货,后来乙机械厂通所有?为什么?(4)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过别的办法提取了设备,但由于耽误了提货期限被港口享有什么权利?答题要点:(1)我国于1999年3月15罚款2万元。乙机械厂认为是甲租赁公司延误了提货期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限,向甲租赁公司索赔罚款2万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诉讼。试分析: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答题要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点:根据《合同法》第24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本案中造成乙机械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2)本案适用新《合担责任。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同法》。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日期是1999年10月1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日,本案当事人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时间是1999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年10月15日。(3)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4)若乙方取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械厂赔偿2万元。

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33.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可以免费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 50000元。因为科技的专利申请权。

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36.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在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一再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要求下,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了在某农药厂使用2001年7月 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该项技术秘密时,不得对该项技术秘密做任何技术改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进。后某农药厂在使用该项技术秘密中为了适应生产条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对该项技术作了改进。王朝化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工技术开发公司听到后以某农药厂违约向法院提起诉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讼,要求赔偿。试分析:(1)法院会支持王朝化工技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吗?(2)请阐明法律依据和理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由。答题要点:(1)法院应依照《合同法》第343条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试分的规定驳回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2)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2)本案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应该怎么处理?答题要点:(1)本案属承揽合同。承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与某农药厂在所订立的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转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让技术合同中,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进的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不利于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理由即无有效合同依据,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又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诉讼请求。

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37.某汽车制造厂于1998年3月10日经由铁路某站托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运10辆汽车,收货人为某汽车销售商。货物到站后,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2)本案中承揽人科车站前后三次通知某汽车销售商领取货物,某汽车销售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商既不拒绝也不领取。随后,车站又通知托运人某汽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制造厂来车站处理,托运人也未前来处理。直到1998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年底,某汽车制造厂才来车站要求提取货物。车站根据34.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规定核收保管费近万元,某汽车制造厂拒绝支付,发生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甲纠纷,诉至法院。试分析:(1)本案中某车站核收保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管费有无法律依据?(2)本案中应由谁负支付保管费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的责任?答题要点:(1)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法律依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乙方据。因为《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交100套。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4月底,甲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管等费用。”承运人某车站已按规定通知收货人和托运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人,要求及时处理货物,收货人和托运人未按规定的时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间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有理由核收保管费。(2)本不相符。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案中承运人已经通知了收货人和托运人前来提取货物,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应负有支付保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管费责任,托运人可以先期支付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再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向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追偿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此案后,进38.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2月15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试分析:(1)在此纠纷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2)定作合同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转让中要注意什么问题?(3)此案如何处理?答题要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前景仓库拒点:(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同法》第253条。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作合同。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情,与仓库无关。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试分析:(1)赵某要求减少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2)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说明理由。(3)前景仓库留置所有货物的做法是否正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确?答题要点:(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立时生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3)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

储费。(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35.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于1999年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3)但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试分析:(1)我国

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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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39.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B进出口公司根据A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于2002年5月25日交货。5月20日C公司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C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另外合同签订地是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试分析:(1)请分析该案件中的合同关系。(2)C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3)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答题要点:(1)本案中A橡胶集团公司是委托人,B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国C公司是第三人。《合同法》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C公司行使索赔权。(2)C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C公司将合同标的运抵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3)中国法院可以运用中国《合同法》对C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判处C公司赔偿A橡胶集团公司损失。

40.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试分析:(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2)法院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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