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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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

为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08-10-21 来源: 被阅读次数:530

第一条为奖励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规范我省质监系统举报奖励制度,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且经质监部门查证属实的人员。

质监部门的在职公务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被举报前未被质监部门发现的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

(二)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

(三)取得许可的单位,安装、改造、维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前未书面告知质监部门的。

(四)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取得许可的单位,充装非法制造、检验不合格、超期未检、非自有产权、非托管气瓶的;超量充装的。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检验检测机

构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七)制造、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其相关产品,安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其相关产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制造、安装的。

(八)改造、维修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的。

(九)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其相关产品的。

(十)使用非法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包括土锅炉、简易电梯等“土制特种设备”)的;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的。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

(十二)擅自启封、使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的。

(十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管理工作的。

(十四)取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许可的单位擅自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

第四条对于举报人通过来人、来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清楚地提供违法单位(个人)名称、地址、违法手段、违法事实等情况的举报,质监部门应当受理。

第五条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没有立案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50元-200元/台(套)的奖励,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奖金发放单;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由稽查机构与举报人员签订举报奖励协议后按收缴罚没款金额的5%-10%予以奖励,并由稽查机构制作奖金发放单。奖金发放单分别经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和稽查执法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由财务机构按财务制度规定发放奖金,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的,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每宗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质监部门应当通知要求奖励的有功人员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

第七条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先举报者。

第八条质监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登记举报内容,并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条质监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

第十条质监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Pag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敷衍了事,不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故意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第十一条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奖金在行政执法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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