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更新时间:2023-03-20 08:5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 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 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 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 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 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 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 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 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 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 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 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 检验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 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 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 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 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 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 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 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 安装使用说明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 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 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 (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 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 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 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 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 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 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 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 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 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 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 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 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 协议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 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 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 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 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 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 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 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 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 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 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 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 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 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 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

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 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 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 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 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 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 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 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 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 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 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 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 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 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 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 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 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 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 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 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 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 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 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 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 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 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 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 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 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 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 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 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 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 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 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 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 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 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 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 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 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 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 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 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 离危险区域。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 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 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 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 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 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 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 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 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 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 者暂时停止施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lm1.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