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概述及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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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概述及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9.1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概述

9.1.1 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职业行为是指从业人员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履行特定岗位职责的行为。广义上来说,职业行为不局限于在工作时间内或为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一些较受公众关注的行业或职业,比如政府官员、法官,以及银行业从业人员,日常行为常常也会与其职业身份联系起来,受到公众的关注。因此,对较受公众关注的银行业而言,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非常重要。

职业操守是职业行为规范的总称。在国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2年6月25日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2年2月26日修订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并于2004年3月20日通过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在金融行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分别制定了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从业人员道德指引。在国外,银行业普遍重视员工的职业操守规范。新入行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以操守为核心的合规政策培训,考试合格并在劳动合同中签署严格遵守操守等相关内容后,才能够正式成为银行业从业人员。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在推进股份制改造和公司治理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信贷资产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中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层面,即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特别是职业操守,却没有跟上改革的步伐。时有发生的银行案件、屡禁不止的商业贿赂行为等就是明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存在缺陷,操作风险的管控存在问题,但更重要的是,银行业在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方面的教育做得不够,以诚信、合规、尽职为核心的职业价值理念没有明确树立起来。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虽然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但范围和内容都很有限,很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在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上可能给所在机构带来不良影响的重大事项,如严格遵守业务流程、公平对待每个客户、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和避免不当销售等,都需要有一部系统、完整的从业操守来规范。有鉴于此,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并于2007年2月9日在全体会员大会上正式通过。

银监会高度重视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文化的建立和职业操守的践行,2006年10月制定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这些规定将违反银行业职业操守的行为视为违规行为,从而在监管当局政策指引层面为遵守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确立了保障。 9.1.2 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本条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此外,该法律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也适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称谓。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雇用工作人员,即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由其派遣劳务人员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这种劳务派遣制度被《劳动合同法(草案)》所确认,并在第五章特别规定中单列一节予以规范。因此,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有关机构派遣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也应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此外,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些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如将IT业务外包给计算机或网络系统公司,将审计业务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将法律及合规事务外包给律师事务所等。它们也会委派相关技术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从广义上讲,这些被委派的人员也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 9.1.3 适用范围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在从业生涯中恪守诚信、合规、尽职的职业价值理念。

从一般意义上讲,遵守职业操守,应当成为银行业从业人员自觉的职业行为。但没有一定的监督、约束机制,严重违反职业操守规定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银行业就不能健康发展。因此,本职业操守的监督者有: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

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是指从业人员供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自律组织包括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和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根据银监会制定的《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的规定,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指中国银行业协会;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

监管机构既包括银监会,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分支机构。

由于银行业务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应该而且较易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

9.2 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9.2.1 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是任何行业规范所必须遵循的原则,银行业因其与一国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公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具有高度的外部性,因而对从业人员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应当更高。

银行业是一个高度依赖负债经营的行业,声誉是银行的生命线。声誉风险可能导致银行客户流失甚至银行挤兑,将银行置于濒临倒闭的边缘。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诚信与否直接关系到其所服务的机构的声誉。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对诚实信用的原则应该是实质意义上的恪守,不能够以任何理由违反和抗辩。品行正直是银行业从业人员的立身之本和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商业银行声誉的根本所在。从业人员品行不正虽然不违反法律法规,但也会给银行的声誉带来损失,还会为银行业欺诈种下祸根,外部人员也会利用从业人员的品行不端进行内

外勾结的犯罪。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持个人品行正直,以免自己的行为给所在机构带来不良影响。 9.2.2 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银监会于2006年10月公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将合规定义为商业银行经营必须与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相一致。

法律法规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具有较为宽泛的含义,包括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同时还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自律规范是指由银行业协会经过其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的对全体会员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业规范及公约,如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以及本职业操守等。

规章制度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各项政策、操作程序和工作规范。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及自律规范所确定的原则相冲突。

树立合规经营意识,防范合规风险是银行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合规风险定义为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商业银行的整体经营活动的合规是由其众多的从业人员合规构成的,任何一个银行业从业人员违反合规政策的行为都有可能给银行带来合规风险。《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确定合规的基调,确立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在全行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9.2.3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是银行业从业人员从业的基本前提。由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的变化,银行业务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从业人员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

资格是指通过考试或认可而取得的各种资格,如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所获得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通过司法部组织的国家司法考试所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以及通过财政部门考试获得的会计资格等。根据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某些岗位只有具备相应的资格才能上岗。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除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以外,还应具备相关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在国外大多数发达国家,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没有取得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就没有在银行业找到工作的可能。这种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专业上胜任本职工作,从而为银行稳健经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我国,此项工作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承担,正处于起步阶段。

能力是通过学习和实践所具备的技能,包括理论水平、实务操作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等。取得一定的从业资格认证,是从业人员具备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知识和技能的一种证明。

9.2.4 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要有一个勤勉谨慎的良好工作态度。银行业从业人员首先要对所在机构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准确、诚实地填报个人信息和工作、学习经历。任何刻意隐瞒或不实披露所在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需要的个人信息的行为,都会为将来埋下隐患。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从业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勉谨慎,仔细认真,避免差错,做一名称职的银行业从业人员。 9.2.5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是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客户信息是指银行在为客户开户、提供授信服务或其他金融产品时所掌握的客户的地址、联系电话、财产及财务状况等信息。

客户隐私主要是指个人客户的婚姻及家庭状况及其他不愿被他人所知悉、掌握的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可以根据有关反洗钱的规定或其他规定让客户提供详尽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掌握有助于授信业务的审批或交易的完成,但这些信息不能提供给第三方或机构内部的其他部门。如果泄露或不当使用这些信息会给客户造成损失或侵害客户利益,属违法行为,给所在机构带来损失。因此,客户商业秘密、信息和隐私的妥善和严格保护既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避免客户损失、维护银行声誉的必然要求。 9.2.6 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公平竞争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金融服务的种类、质量和效率等手段,而不是靠低价销售、贬低对手、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同时,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共同建立合作共赢的良好行业风气。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达到销售或购买产品或服务的目的。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服务。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折扣和佣金必须如实入账。不如实入账将会被认为是商业行贿或受贿行为,一旦发生,就将面临法律或纪律的严惩。

第10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相关规定

10.1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10.1.1 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银行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从业人员所处的岗位或其承担的职责有所不同,但对银行业务应有全面了解,尤其要对本岗本职工作有较为专业、深入的理解。对一些重要的业务岗位或承担管理职能的人员来说,具有广博的知识、专业的技能以及相当的从业经验更是履行其职责的前提条件。

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必须有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以及任职资格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对银行业一般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及从业资格,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以下三个方面的知识是不可或缺的:

一是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状况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并对银行在现代经济中所起的作用有所了解。

二是熟知与自身岗位相关的银行业务及与管理有关的法规,并对金融监管体制和所从事业务涉及的监管规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三是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从业人员具备丰富的业务知识和熟练的从业技能,是银行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在金融产品、制度、科技不断变化和创新的当代,从业人员还应坚持学习,确保知识得到更新,业务技能不断获得提高。因此,从业人员应当利用各种机会,积极主动地学习、钻研新业务,掌握新知识。 10.1.2 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此处的规避是指为逃避法律、法规中禁止性、义务性以及程序性规定而采取的以合法的形式逃避法定义务、掩盖非法或违规事实的行为。

银行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较为庞杂,总而言之,实际工作中涉及的法律及监管规则大体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1.适用于所有营利性机构的法律法规:如会计、税收、工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对所有经营性企业具有广泛适用性,银行也不例外。

2.直接与银行和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有关监管规则和指引。此外,还包括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跨多个监管领域的产品发布的规则,如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兼业代理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托管等业务的规定。

这些监管规则和指引不仅明确规定了银行机构设立的条件,也对银行的业务范围、业务准入、经营管理、业务运营、风险控制、资产负债管理等提出了总体要求。

一般而言,法律法规的规定既包括授权性规定,也包括禁止性、义务性,或程序性规定。

禁止性规定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可以从事的行为,如不得进行洗钱活动,一旦违反,违法行为人将面临刑事或行政上的处罚;义务性规定是法律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的行为,如法律、法规要求所有经营性、生产性企业依法照章纳税。一旦法律或法规上规定这些要求,行为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也将产生不利后果;程序性规定是指法律法规中有关从事某种活动必须按照一定程序履行审批或备案的规定,如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必须向银监会申请代客理财业务资格。

银行违反禁止性、授权性或程序性规定将会对其产生直接不利的后果,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特别留意这些规定,必须做到:

1.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认识到合规经营是银行从事所有活动的前提;

2.熟知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尤其是禁止性、义务性以及程序性规定:

3.根据立法本意正确理解监管规则中禁止性、义务性及程序性规定。

实践中,以下存在明显不妥的行为,有可能会对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产生不利影响: 1.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客户提供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议; 2.明知所经办的业务是为了逃避监管规定或规避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但仍不按照内部流程进行必要的报告,默许甚至提供协助;

3.出于私情,向亲朋好友提供规避监管规定的意见和建议,并利用其所在机构的资源,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 10.1.3 岗位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安全。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是银行日常运营中面临的两种主要风险。为防范这些风险,商业银行对各个岗位的职责有明确划分,并在业务流程和权限方面进行控制,使每笔业务部经过相应的复核和审批程序。作为一名从业人员,必须遵循所在机构业务操作规程。 10.1.4 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本条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关于客户隐私和交易信息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法或违规对他人透露有关信息。

客户隐私保护是商业银行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银行是否具有一套完善的保护客户隐私的制度和施行措施是评价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客户评价银行是否稳健经营的重要标准,这种评价将直接影响客户是否与银行发生业务。

为保护客户隐私,许多国家进行了专门立法。国际上影响较为广泛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80年制定的个人隐私保护的八项基本准则,即信息收集限制原则

(Collection Limitation Principle )、信息质量原则( Data Quality Printciple),

表明目的原则(Purpose Specification Principle )、使用限制原则( Use Limitation Principle )、安全保护原则( Security Safeguards Principle )、公开性原则(Openness Principle )、个人参与原则( Individual Participation Principle )以及负责任原则

( Accountability )。这八条准则为绝大多数国际性银行采用,并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规则和监督机制确保其实现。

我国虽然没有对客户隐私保护进行专门立法,但《商业银行法》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客户保密的基本原则奠定了对客户隐私进行保护的法律基础。同时,《商业银行法》在相应章节中规定的查询客户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法定机关的种类、权限及程序也可被视为我国对客户隐私进行保护的基本规范。此外,我国《反洗钱法》也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应该对反洗钱信息保密。根据该法全文来理解,这里所指的信息不仅包括反洗钱工作动态信息,也包括涉及客户身份信息和账户交易信息。

另外,妥善保存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档案不仅是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妥善保护客户开户资料及交易信息5年以上,并且在反洗钱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反洗钱调查时必须提供必要的协助,这也包括提供相关的客户信息及交易信息。

从业人员的下述行为明显违反了本条的规定: 1.向与业务无关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向其所在机构同事透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财产、住房以及其他客户不愿让他人知晓的信息;

2.出于好奇或其他目的向其他同事打听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3.不妥善保管或销毁填有客户信息的单据、凭证、开户申请书或交易指令等,如将这些书面材料随意扔在废纸篓里,或将这些资料再度用做打印纸,使得无关人员有机会接触到客户的个人信息;

4.将客户信息用于未经客户许可的其他目的。如客户提供其个人信息的初衷是为了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但一些从业人员在未经客户允许的情况下,将客户有关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或其他公司用于营销其他产品。 10.1.5 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或价格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本条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地履行其职责,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冲突。

作为一个社会人,一方面,从业人员是银行人员;另一方面,在工作以外往往扮演着各种不同的角色。这些角色多数时候会为本职工作带来帮助,但往往也会带来一些利益冲突。如果不妥善处理,必然会给银行带来声誉方面或经济方面的不利影响。

根据本条规定,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而言意味着从业人员有两个方面的义务:

1.主动避免利益冲突。如主动避免参与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项目;主动避免任职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岗位。

2.在利益冲突发生之时,应申请回避或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向管理层、利益相关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的信息,以确保交易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具体而言,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存在明显不当,这些行为有时还会给个人带来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

1.不执行有关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限制性规定,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优于一般交易的贷款,或以优于一般交易的条件与关系人达成交易;

2.不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执行回避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时不作任何披露而参与业务经营决策或交易处理;

3.不当利用朋友关系、亲属关系或同事关系,向客户推销不适合的产品和服务; 4.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优势,在没有明确的内部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以明显优于其他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购买本机构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5.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优势,以明显优于其他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为亲属或朋友等提供金融产品,损害所在机构的利益;

6.同时承担着其他社会职务或在其他机构兼职工作的银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便利为其他机构获取优于一般消费者的利益,或有利用其在其他机构兼职的便利,为所在机构获得明显不适当的利益。

前述6种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守法合规的职业操守准则。 由于各银行机构对于利益冲突的处理有较为复杂的规则,从业人员在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时,应该按照内部规定向上级主管报告,寻求内部专业支持。 10.1.6 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本条要求任何可能接触到金融交易的从业人员,不得未经法定程序对外透露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金融交易达成、金融交易价格的重大信息,如银行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面临的重大诉讼以及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等信息。银行业从业人员基于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为他人提供投资理财方面的建议,都有可能损害所在机构或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触犯法律。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2)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3)非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以证券市场为例,内幕交易危害很大,具体体现在: 1.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侵犯了不特定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向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可信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危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正性,损害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

3.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人为造成股价波动,损害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中国金融业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内幕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当其所在机构为上市银行之时,获知有关本机构的内幕信息。

截至2007年4月30日,中国境内共有11家银行分别在内地及境外上市,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银行业股份制改造进程的加快,将会有更多的银行被改造为上市银行,这将使更多从业人员接触到涉及本机构的重大有利或不利的信息,这些信息通常都会对证券价格乃至证券市场产生影响。

2.在履行基金托管、账户托管或其他义务的过程中获知内幕信息。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都必须指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往往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基金这样的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组合和款项流向。如果不当利用所掌握的信息,或违法将相关信息对外进行透露,将违反《证券法》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

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职业操守对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的禁止规定,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恪守有关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1.不在不当时间和地点谈论工作话题;

2.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不应该知道该项信息的内部人员提及内幕信息; 3.不违反有关规定,将内容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告知自己的亲友; 4.按照内部秘密信息保管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和电子文档;

5.不得采取匿名、假名或委托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10.1.7 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本条要求银行业从业人民履行法定审查客户身份的义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也不得在未完成法定审核身份义务的情况下接受客户指令,办理业务。

了解客户是银行依法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我国账户管理规定以及《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因此,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时须遵循以下规则:

1.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2.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银行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的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3.银行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因此,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做到:

1.“了解客户”不仅是其所在机构的法定义务,也是自己工作中必须严格履行的一项工作要求;

2.熟知所在机构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登记的有关规定,了解所在机构对不同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3.严格遵循操作流程,不得徇私情而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仅将给所在机构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将对自己的职业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10.1.8 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本条要求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了解大额、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以及协助反洗钱调查的义务,履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账户资料保存等义务。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承担以下义务:

1.建立内部反洗钱工作机制和规程;

2.建立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的工作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 3.妥善保管和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以及交易记录; 4.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5.协助反洗钱调查;

6.对反洗钱工作的信息进行保密;

7.进行与反洗钱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和培训的工作。 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下列行为不仅会给其所在机构带来合规风险,也会给个人的职业生涯带来不利的影响:

1.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核客户身份证件,或为客户开立假名、匿名账户; 2.不按照内部规章管理规定妥善整理、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资料; 3.将所报告的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

4.拒绝协助反洗钱调查机构的依法调查行为,拒绝提供、隐匿、伪造、变造客户信息或拒绝执行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发出的账户冻结通知或裁定;

5.在发现可疑交易或大额交易时,不及时按照内部规定进行汇报。 10.1.9 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银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以客户为中心,专业的态度、得体的行为举止、为客户提供礼貌周到的服务是从业人员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般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对员工的着装、言行都有较为明确的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熟知这些要求,自觉践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大方得体的行为举止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并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对于明显不合理的要求,也应耐心说明情况,获得客户的理解。 10.1.10 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公平对待所有客户是银行业从业人员应有的工作态度,是其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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