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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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通关作业审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规范杭州海关审单作业模式,严格管理,统一标准,提高效率,促进廉政,根据海关相关政策法规和海关总署《通关作业改革指导方案》、《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海关审单作业指在各职能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包括计算机电子审单、审单中心专业化审单和隶属海关通关现场接单审核三个分工协作紧密联系的作业环节在内的整个系统。杭州海关通关管理处是杭州关区进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通关管理和业务运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监控海关作业单证的流转,指导、检查和监督关区审单作业。

第三条 审单作业以报关人正式申报的电子和书面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管理规定为标准,以风险分析及信息技术为手段,对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填制格式的规范性、正确性进行分类审核。审单作业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海关的规定实施归类和估价,确保报关单电子数据与书面报关单以及相关随附单证一致相符。

第二章 电子审单

第四条 电子审单指运用通关信息管理系统的自动审单软件,按照预先设定的报关单数据状态判断条件、通道选择决策条件、预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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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控条件、逻辑检查条件及其他控制条件,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综合审核,确定是否接受申报,并根据审核结果自动确定报关单电子数据的通道流向,同时,根据通道流向不同,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通关管理处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设置或调整通道判别表参数。

第五条 海关收到报关人正式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后,电子审单软件首先按预先设定的审核判断条件参数对所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规范性审核。

第六条 报关单电子数据不能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海关不接受申报,退回报关单电子数据,允许报关人修改后重新申报,系统自动对外发布“不接受申报”信息,并作退单记录。

第七条 报关单电子数据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海关即接受申报,电子审单软件自动记录接受申报时间,并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通关风险布控捕捉、审单辅助决策审核和电子审单通道判别。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货物进出口时,如与申报日汇率、税率发生变化,以电子数据报关单通过海关计算机系统审核日期的汇率、税率计算。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可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货物运抵指运地前,向指运地海关提前申报。申报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通过指运地海关计算机系统审核日期为准。

第八条 海关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通道判别处理后,分别按预先设定的通道判别表参数转往以下三个海关作业环节,并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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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发布相关指令:

(一)转由审单中心进行专业化审核,并自动对外发布“等待处理”指令;

(二)转由隶属海关通关现场进行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处理,并自动对外发布“现场交单”指令;

(三)转由放行环节进行复核验放处理,并自动对外发布“办理放行交单手续”指令。

交由放行环节复核放行处理程序仅适用于部分特定企业或特定货物,并且只限于已经实行卡口管理的现场海关。

第九条 经电子审单转由隶属海关通关现场进行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处理或转由放行环节进行复核验放处理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系统自动完成税费计征处理,核销征免税证明,核注舱单、外汇核销单电子数据,核扣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和进出口许可证件等备案数据。

第三章 审单中心专业化审单 第一节 职责

第十条 杭州关区实施审单中心专业化审单。审单中心依靠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参数支持和自身的专业化优势,对经电子审单环节分拨到审单中心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专业化审核。

第十一条 专业化审单应以贸易管制措施、税费征管、贸易及业务统计等有关法规及报关单填制规范为依据,并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注册备案管理数据、设定的标准参数和其他参数、各类综合业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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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数据,审核报关单数据。

第十二条 专业化审单包括常规人工审核和重点人工审核岗位。 第二节 常规人工审核

第十三条 常规人工审核岗位关员应全面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是否符合《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并重点按电子审单结果提示信息审核下列数据的合理性、可靠性与规范性:

(一) 进出口口岸及口岸与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二) 收发货单位、地区及其与海关监管方式、商品名称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进口货物境内目的地是否为货物使用地的地区代码,出口货物境内货源地是否为发货地的地区代码;收发货地区与监管方式及货物属性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常;

(三) 申报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规范,能否满足海关审核商品归类、价格审定、监管证件审定及执行其他职能的需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商品编号(含附加号)是否对应;

(四) 审核运输工具名称和提运单号是否均已输入,是否符合海关业务作业要求;审核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与口岸类别及运输方式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常;

(五) 审核海关监管方式与征免性质、征免规定及经营单位、商品种类间逻辑关系是否正常;

(六) 审核是否应随附许可证件,相应的证件代码是否已填报在许可证号、随附单据及备注栏中,许可证件与海关监管方式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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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间逻辑关系是否正常;若备注栏填制空间不够,可采取简化填报方法解决,特殊情况请上报审单中心;

(七) 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各组成要素录入是否齐全、正确;运费、保险费、杂费的费率、单价、总价是否有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币制是否合理;杂费正负值的输入是否与海关计算进出口商品完税价格的要求相一致;

(八) 审核件数与包装种类是否相对应,包装种类是否合理; (九) 审核毛重与净重之间比例关系是否正常;

(十) 审核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是否合理,原产国(地区)与商品属性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常;

(十一) 审核法定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成交计量单位及相应数量的输入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十二) 审核成交币制、单价和总价是否与商品属性及单位、数量合理对应;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十三) 对进口货物的起运国(地区)、装货港、原产国(地区)和出口货物的运抵国(地区)、指运港、最终目的国(地区)进行逻辑审核,并确保符合统计要求;

(十四) 根据海关监管方式、征免性质、商品性质、企业性质,以及征免税证明、加工贸易手册、担保审批情况,审核确定商品适用的征免规定。

第十四条 常规人工审核关员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有申报错误且无走私违规嫌疑的,可发出修改通知,说明需修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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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并将报关单电子数据退回,请报关人按规定办理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退回修改:

(一) 征免性质与征免规定不对应的;

(二)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申报笼统,难以据此审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的;

(三) 一份报关单填报多个提运单(舱单)号、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的;

(四) 核扣数额超出相关备案电子底帐控制额度的; (五) 审单完结前货主或报关人提出修改申报数据且有正当理由的;

(六) 其他不符合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或不符合统计要求的。

因海关审价、归类认定后需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可以退回修改。

第十五条 审单关员在审单过程中因确定商品归类、价格或原产地等综合性问题,需要现场海关对货物进行验估的报关单,应转岗到现场验估岗位,要求现场验估关员对货物进行实际验估并转回报关单或继续完成审单作业。具体操作按照《杭州海关通关作业验估员管理规定》(附件一)及《杭州海关估价实施细则(2003年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办理。

审单关员在审单过程中因确定商品归类、估价或原产地以及重点审核有关单据,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报关人到审单中心当面递交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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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样品和说明情况的,需经审单中心主任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审单关员遇到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贸易管制措施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疑难问题时,可采取挂起的方式作进一步审核或通知报关人与海关联系。

超出本岗位处理权限或无法独立完成审核的疑难报关单电子数据,应转岗到重点人工审核岗位作进一步审核。

第十七条 转岗、挂起审核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个工作日,如特殊情况超出1个工作日,应在超出后两小时内及时通知通关现场及报关人并说明情况。

审单关员应对转岗、挂起操作做书面记录并定期汇总分析,防止因转岗、挂起原因影响通关速度。

第十八条 审单关员审单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调阅加工贸易备案手册、征免税证明、企业资信、舱单电子数据以及系统提供的其他参考信息,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互对照,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九条 审单关员在通过常规人工审核前应对计算机系统审单结果提示信息进行分析,重点审核提示风险值较高的报关单,查找原因并解决不符合规定的问题。除经审批的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将系统提示为高风险的报关单强行通过审单或直接转岗至重点人工审核岗位。

第二十条 审单关员应充分利用全国海关风险信息网和本关风险数据库所提供的风险信息,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的逻辑合理性,并根据预定式通关风险布控要求和通关风险预警提示,进行综合性风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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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作出即决式通关风险布控,按总署和杭州海关规定的查验规范及布控构成比例下达选择查验指令,或向现场海关通关现场保金保函管理岗位环节提出对纸质单证进行重点核对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审单中心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专业化审单后,确定可以审结通过的,可对外发送“现场交单”通知,要求报关人向现场接单审核岗位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对计算机通道式风险判别为交由放行环节复核放行处理等风险值较低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可对外发送“办理放行交单手续”,要求报关人携带所有纸质单证前往隶属海关通关现场放行岗位办理交单和相应验放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专业化审单通过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系统自动计算各类税费,核销征免税证明,核注预归类决定书,核扣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许可证等备案数据,核注进口舱单数据等。

第三节 重点人工审核

第二十三条 重点人工审核岗位负责对转岗到本岗位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重点审核,并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海关的联系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 处理转岗到本岗位的疑难报关单,对重要商品、大额报关单审单结果进行重点复核;

(二) 负责对现场海关及常规人工审核岗位提交需审批事项的审批及转报手续,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结果并进行相应处理;

(三) 开展风险分析,充实风险数据库,处置风险预警提示,进行即决式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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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部门确定需本岗位办理的其他审核事项。

重点人工审核关员可对转岗到本岗位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作审结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后转回常规人工审核岗位。由重点人工审核关员负责审结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常规人工审核关员。

第二十四条 重点人工审核关员负责受理现场海关报送的保证金、保证函的担保及结案申请,履行审批程序后对相关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处理。具体操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和《杭州海关通关事务担保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审单关员人工审单应严格遵照海关总署或有关职能部门对商品归类、估价、贸易管制措施或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领域做出的法律规定、行政裁定及量化标准。对尚无明确规定和新出现的特殊情况,重点人工审核关员应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决定。凡职能部门不能在一个工作日做出决定的,审单关员决定予以具保放行。

许可证件管理商品或初步认定的商品编号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不得接受担保。

第二十六条 重点人工审核关员负责已经人工专业化审单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的修改、删除处理。具体审批及操作应按《杭州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删除)操作规定》(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通关过程中产生的退、补税事宜,属政策性退税(因政策原因变更或需审批)的由关税处直接受理,审单中心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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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处的决定进行退补税操作;其它因操作原因或单证修改原因造成的退、补税,已经人工专业化审单的报关单由现场海关受理并转报审单中心。

重点人工审核关员负责退、补税申请的审批、转报及相关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检控条件或通关参数要求,人工干预强行通过的非正常通关数据,审单中心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由重点人工审核关员进行处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 修改删除风险布控及反馈信息、税费计征数据等; (二) 报关人无法自行申报的报关单,需要通过特殊程序申报的;

(三) 特殊情况下的特案征税处理、不足额保证金的征收; (四) 其他强行通过的(如因各种原因启动应急运行的)等。 重点人工审核关员通过特殊程序处理报关单具体操作按照《杭州海关通关特殊作业操作规定》(附件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重点人工审核关员应定期对已审核通过的报关单数据进行综合复核,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统一、合理。审核发现的归类、价格、监管证件、统计等方面的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重点人工审核关员负责收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单中心每季度召开业务及风险分析会,就审单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讨论,统一价格、归类、监管证件等的审核标准,进行布控效果评估,就通道决策表的调整和风险布控方法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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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报关单数据二次复核

第三十一条 报关单数据二次复核是指对审单中心及现场海关审结后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的综合复核,以分析、检查审单作业质量,加强海关内部监督制约。

二次复核工作由通关管理处风险分析及数据运行监控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 二次复核关员利用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功能,利用“通关职能管理系统”、“风险分析系统”等数据监督、分析平台,依据通关标准参数、报关单逻辑检控参数、统计价格检控参数、各级价格资料等信息,从商品、企业、口岸、进出口日期、管理操作、审核状态字等多种角度,对报关单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进行综合汇总、交叉对比,检查分析审单作业各环节的作业质量及风险处置情况,分析企业、商品等因素在通关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报关单数据二次复核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通过业务督办形式要求有关部门说明原因或限期改正; (二)发现的各作业环节的作业差错,转相关部门作更正处理; (三)发现的动态性风险信息,通报有关部门,或进行风险布控、修改辅助决策信息,并提出修改通道决策条件的建议;

(四)跟踪观察尚未确定的风险疑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验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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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现场海关审单作业

第三十四条 关区各通关业务现场的主要岗位设置包括:接单审核岗位、税费征收岗位、验估岗位、通关事务担保岗位、单证放行岗位、对外咨询岗位等。各通关业务现场可结合本现场实际业务量情况,对上述岗位进行适当合并。

第三十五条 接单审核岗位工作的基本工作职责是确保报关单电子数据与书面报关单以及相关随附单证一致相符。具体内容包括:

(一)收取报关员递交的有关单证:

1、报关单:纸质报关单允许使用事先印刷标准格式报关单,通过电子口岸联网报关的可以直接在A4空白纸张上打印。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进口付汇证明联,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六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出口收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

2、报关单随附的单证:(1)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和其他限制性进出口的商品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批准证件,统称为“进出口许可证件”,主要包括:《进(出)口许可证》、《定向出口商品许可证》、《被动出口配额证》、《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频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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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金产品出口证或人总行进口批件》、《白银进口准许证》、《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出(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现场接单应验核正本许可证件;(2)与所报货物相适应的有关单据或证件,主要包括:商业和运输单证,如提单、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及海关认为必要时交验的订货合同、《原产地证书》等有关单证或资料。发票、合同等单证可以使用副本或复印件,但必须加盖经营单位或申报单位公章(根据报关委托协议规定的法律责任关系确定);准予保税、缓税或减免税的批准证件,如《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等;(3)特殊单证: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批准进行预归类的,申报时,须提交相关货物的预先归类申请书批准证明;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海关对货物申报价格进行审查时,须提交海关要求能证明申报价格真实的相关单证和证明材料;

(二)通过书面审核确定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真实确定其合法性;对发现报关员递交的报关单证不齐或纸质单证有差错且无走私违规嫌疑的,应退回报关员请其补齐所缺单证或重新提供正确单证;

(三)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审核报关单填制内容与随附单证内容是否相符确定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是否真实、无讹;

(四)通过复核报关单电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填制内容是否相符确定报关单电子数据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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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审核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确认该票进出口货物申报的统计指标是否符合海关统计制度的要求;

(六)如果该单需要查验,应打印海关查验通知单并通知货主办理查验手续;

(七)接单审核环节审核发现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差错或疑问,按规定程序联系审单中心重新核定,对电子审单直接分拨到本岗位的报关单,可直接与职能部门联系认定;

(八)对现场作业各环节提出或收发货人因正当理由提出修改、删除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根据计算机系统通道判别或直属海关授权,完成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删除操作或联系、转交审单中心处理。具体操作按《杭州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删除)操作规定》(附件一)办理;

(九)对审核通过的许可证件,应批注审核的主要情况并加盖印章:

1、对“一批一证”的进出口货物,按许可证标明的数量和货物的实际进口数量核对相符后验放(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的海关予以免证验放;对原油、成品油、钢材、化肥等4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下同),对许可证第一、二联分别签章核销,同时将许可证第二联附于进口报关单之后,将第一联退还报关人;

2、对“非一批一证”的进出口货物,按其实际进出口数量(报关次数最多不超过12次),在许可证第一联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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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核注,对许可证第二联应比照第一联核注并确保第一、二联核注内容完全一致,复印第二联正反面随报关单一同归档,将第一、二联退还进出口单位。待该许可证使用完毕,将其第二联与最后一次使用的报关单一同存档,并将第一联退还进出口单位;

3、许可证的批注在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从左上方开始,按栏目内容依次批注,批注字迹要清楚、规范。海关签章应统一使用“海关核放章”;

4、对纺织品配额许可证,应在该证白色核退联加盖“海关验迄章”,兰色留存联附于出口报关单之后;

5、对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及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证明,应在相映栏目批注审核的主要情况并加盖“海关核放章”并按规定退还收发货人或转下一工作环节;

6、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或删除后,应在许可证件相应栏目加盖“更改章”,修改或重新填写重报报关单有关数据。

(十)根据电子审单或专业化审单处理结果信息,完成电子审单和专业化审单环节交办的重点审核事项;

(十一)根据通关风险预警提示,开展通关风险分析,采取即决式通关风险布控方式向查验、放行环节提出对货物的查验或处理要求;对接单审核过程中怀疑有走私违规行为但需要查验货物才能做进一步认定的,应当进行重点布控;立即可以认定报关人涉嫌走私违规的,应按规定程序移交侦查部门处理;

(十二)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子系统自动核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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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出现异常的情况下,采取人工核查方式进行。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点击菜单中“核销单验核”,进入核销单验核界面。录入出口企业IC卡条形码号或核销单号后点击“确认”,将屏幕显示的核销单底帐数据与纸质核销单进行核对。要求纸质核销单号、出口单位名称、出口口岸三项,必须与电子数据一致,才准通过。通过后,点击“验核通过”,结束验核操作;验核未通过的,退出验核系统,将纸质报关单证退回修改。

第三十六条 税费征收岗位工作的基本工作职责是复核确定审单中心已审结报关单电子数据的税费处理结果的准确性,打印税费单证交付收发货人缴纳税费并完成税费核注。具体内容包括:

1、按照商品归类、价格及原产地等计税要素核定税额是否正确,审核发票、合同等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

2、经核对无误的,打印税单、监管手续费、滞报金等税费单证,加盖印章并对外发送通知,要求收发货人到海关领取各类专用缴款书,并缴纳税费;

3、在收发货人交纳税费后核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盖章证明的有关缴款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对税款、监管手续费、滞报金、滞纳金等税费金额进行单机核对,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加盖印章的税单第一联复印件与报关单证一并归档,并在计算机系统作核注处理;

4、发现商品归类、适用税率或汇率、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方面的差错或疑问,按规定程序联系审单中心重新核定或与职能部门联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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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期与财务部门或税收征管部门对帐;

6、对经批准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联网缴纳税费的企业,其税单打印签发、税费划拨、税费核注按有关操作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现场验估岗位工作的基本工作职责是根据审单中心、相关职能部门、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等下达的指令或自主开展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核查,以实际核查结果为依据完成或协助完成审单作业。主要内容包括:

1、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验估,以获取对商品的感性认识,及时完成人工审单及接单审核作业,或及时反馈信息给审单中心专业化审核岗位及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岗位的关员协助完成有关作业;

2、验估作业与查验作业一并完成,共同进行,属物流监控部门决定不查验的货物,验估作业时协查单货是否相符;

3、提取样品、登记和送检等作业。

具体操作按《杭州海关通关作业验估员管理规定》(附件二)办理。

第三十八条 通关事务担保岗位的基本工作职责是办理通关作业过程中海关担保事务工作。在进出口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的情况下,对报关人未办结海关手续前请求海关放行货物且已向海关提供缴纳保证金和提交保证函等有效方式担保的,通关事务担保岗位负责接受报关人办理有关担保事项。具体内容包括:

1、根据直属海关授权接受收发货人的担保申请,初审后转报审单中心审批,或根据直属海关授权自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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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保证金(担保函)的征收、结案、单证保管以及财务对帐等工作。

对凭保证金、保证函担保放行的货物,应在进口货物放行、出口货物实际出境后作结关处理。关于保证金、保证函的征收范围、征收审批程序、担保期限及延期处理等事项的具体操作按《杭州海关通关事务担保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单证放行岗位的基本工作职责是对集中审单、现场保金保函管理岗位、查验等环节的单证和计算机系统作业处理进行总复核。对确定放行的进出口报关单,计算机系统核销各项备案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向监管场所及卡口发送海关放行的电子信息。具体内容包括:

1、对集中审单、现场保金保函管理岗位、查验等环节的(单证及货物)作业处理进行总复核,然后确定是否放行货物;

2、对确定单证放行的进出口报关单,通过H883/EDI放行管理子系统进行单证放行操作。根据计算机信息提示,对尚未接单、已要求查验而尚未查验、已要求征收税费而税费单未打印、未签发、税费或保金保函未核注的,应退回相应环节处理;

3、对进口货物,系统核销《进口许可证》、舱单等各项备案电子数据、赋予该票货物一个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放行编号,并将此编号通过网络传输至海关监管场所及卡口,系统提取报关单数据库数据进行贸易统计。

对出口货物,系统核销《出口许可证》等各项备案电子数据、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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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该票货物一个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放行编号,并将此编号通过网络传输至海关监管场所及卡口,系统生成《出口货物结关核销表》;

4、若本环节被布控,根据布控指令要求核查有关单证及货物并输入布控处理结果;

5、单证放行岗位应综合各通关业务环节审核情况,加强风险分析,严把报关单电子数据和纸制单证审核质量关。本岗位负责提出对查验和实货(卡口)环节的布控指令,并根据反馈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若布控环节为查验,则报关单不能继续放行操作,需查验环节录入查验结果后再进行放行操作;若布控环节为实货(卡口),则可继续进行放行操作;

6、系统正常放行后,在纸质报关单上相应位置签署姓名和日期并加盖“放行章”后移交实货(卡口)放行岗位;

7、对电子审单或专业化审单后直接交由单证放行环节处理的报关单,单证放行环节关员应同时结合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作业规定完成工作。

第四十条 对外咨询岗位的基本工作职责是深入开展海关“文明窗口”建设,促进与进出口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具体内容包括:

1、推行关务公开,对外宣传介绍海关法规信息和通关管理制度、办事程序及作业流程,公开海关收费标准,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对社会各界联系工作或咨询业务,热情解答企业咨询; 3、实行热线电话值班制度,及时解决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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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问题或提出的各种应急要求。

第四十一条 进口货物遇有特殊情况产生滞报,经营单位或实际收货人可向现场海关提出减收或免收滞报金的书面申请,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负责滞报金减免申请的受理并根据通关管理处下达的意见进行电子数据减免操作。具体操作按照总署有关规定和《杭州海关滞报金减免审批操作规范》执行。

第四十二条 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工作完成后,对外发送通知,要求报关人到查验/放行环节办理查验、放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受系统对关税税率、汇率、许可证件、舱单的控制条件限制,需要现场海关采用特殊作业方式的,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负责接受报关人特殊作业申请,初审后转报审单中心审批。具体操作按照《杭州海关通关特殊作业操作规定》(附件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报关单证的流转应统一登记并签署交接人姓名和交接日期;纸质报关单证应通过内部渠道在海关各作业环节流转,确有必要由报关人代为传递的,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单证安全。

第四十五条 现场海关应指定接单审核关员或单证放行环节定期对自动审单审核通过的报关单数据进行综合复核,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统一、合理。审核发现的归类、价格、监管证件、统计等方面的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第六章 现场通关部门的外部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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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统一关区进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删除)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杭州海关通关管理处是杭州关区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删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关区报关单结关前电子数据的修改(删除)工作,协调企业管理职能部门加强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审单中心及各现场海关负责报关单电子数据结关前修改(删除)的日常审批及处理工作。

二、对已经海关电子审单或审单中心人工审单通过的报关单,如结关前报关人因下列原因申请修改或删除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如无走私违规嫌疑,海关应予批准:

(一)由于海关原因,如计算机系统参数设置及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二)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退关、变更运输工具,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及其内容的;

(三)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而修改的;

(四)按海关关于转关运输的管理规定允许修改的提前报关的内容;

(五)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没有并且不会影响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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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关人要求修改或删除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应如实填写《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删除)申请》(附件),报关人签字并加盖申报单位“报关专用章”后递交现场海关接单审核岗位。

四、下列报关单项目授权现场海关审核同意后自行修改: (一)进口报关单:进口口岸、合同号、收货单位、提单、运输方式及运输工具名称、起运地、装货港、纳税方式、件数、包装种类、毛、净重、备注(涉及协定税率的除外)。

(二)出口报关单:出口口岸、合同号、发货单位、运单 、运输方式及运输工具名称、指运港、抵运地、结汇方式、纳税方式、件数、包装种类、毛重、净重、备注。

(三)电子审单环节分拨到现场海关接单审核环节的报关单(审单人代码为9999),由隶属海关自行修改。

五、现场海关接单审核关员接受《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申请》后,根据报关单电子数据是否已经审单中心人工专业化审单或属授权项目,转报审单中心处理,或经由现场海关通关部门科领导批准同意后自行处理。

六、现场海关接单审核、征收税费、查验和放行等环节发现报关单电子数据差错,或发现审单中心审单出现失误的,由各环节主管部门填写《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申请》后归口交现场海关接单审核环节比照第四条规定程序处理。

七、对需审单中心处理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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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海关接单审核关员对《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删除)申请》初审并签署意见;

(二)现场海关通关部门科领导复审并签署意见。对申请删除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应报现场海关分管关长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的,现场海关接单审核关员使用H883/EDI现场管理子系统“电子数据删改管理”功能录入同意修改(删除)的原因。对结关后的报关单修改必须录入“已结关”字样,电子申请上传审单中心;需删除报关单电子数据的,纸制《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删除)申请》应同时上传。

(四)审单中心指定重点人工审核关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的修改、删除处理。

重点人工审核关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并通过H883/EDI审单管理子系统“电子数据删改管理”功能录入审核通过的意见并完成修改操作或通知现场海关不同意修改的理由。对超出1个工作日的,应向现场海关及报关人说明情况。

审单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删除的决定。经审核同意删除的报关数据,由重点人工审核关员在通过H883/EDI审单管理子系统“电子数据删改管理”功能录入审核通过的意见并完成删除操作。对审核不同意删除的报关数据,由重点人工审核关员在通过H883/EDI审单管理子系统“电子数据删改管理”功能录入审核不通过的意见。

八、特殊情况下报关单电子数据的修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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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关人员申报差错影响到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按规定应受处罚的,待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允许修改或撤销报关单。

(二)对海关已经布控查验的进出口货物,待查验后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原则确定是否允许修改或撤销报关单。

(三)对报关单组成完税价格有关栏目进行修改后,不论该报关单是否涉税,均应进行重审计征操作。

(四)对已结关的报关单数据修改(删除),按以下程序办理:1、对电子审单环节分拨到现场海关接单审核环节的报关单(审单人代码为9999),由隶属海关自行修改;2、对经审单中心专业审单的已结关报关单数据修改由审单中心负责审定并修改,现场海关通关部门负责初审、上报;3、对已修改(删除)的,现场海关通关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现场海关统计部门(岗位)备案;4、统计部门认为需修改已结关报关单的,应通知现场海关通关部门确定是否上报审单中心修改;5、需删除已结关报关单的,审单中心应报通关管理处审批确定。

九、被删除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应保存在数据库中(非物理删除)。修改(删除)前的纸质报关单(或复印件)应按规定程序理单、存档备查。

十、审单中心会同现场海关每半年度对报关数据修改、删除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有关情况报通关管理处便于对进出口报关企业与报关员的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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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申请》 附件2:《报关单电子数据删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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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杭州关区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申请

编号:

海关: 据此,请审单中心将我单位向海关申报的预录入号/海关编号为 的报关单内容作如下更改。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 原申报内容 现需更改为 现场海关意见: 审单中心意见: 审单中心操作员记录: 备注: 流水号: 说明:1、编号由海关填写,其中迳向审单中心申请的为Z+中文关+流水号,由中心填写,其它的为中文关名+流水号,由现场海关填写。2、表末“流水号”为统计方便而设,由操作员按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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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杭州关区报关单电子数据删除申请

编号: 审单中心: 因: 据此,请审单中心将海关编号为 的报关单内容予以删除。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现场海关意见: 审单中心意见: 通关管理处意见: 32

关长批示: 操作员记录: 备注: 流水号: 说明:1、一份存现场海关、一份存审单中心。

2、编号由现场海关填写,格式为中文名+流水号。 3、表末“流水号”为统计方便而设,由操作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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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杭州海关通关特殊作业操作规定

一、为规范杭州关区通关特殊作业的管理和操作,根据总署《通关改革指导方案》及其它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杭州海关通关管理处是关区通关作业特殊通道申报、审批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关区各通关业务现场特殊通道申请的审批、指导、监督和检查。

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和关区各现场海关是关区通关作业特殊通道工作的具体操作部门,负责特殊通道申请的审批、上报和特殊通道的具体操作事项。

三、特殊作业主要分为特殊通道申报及PNT手工税单两种方式。 四、特殊通道申报的操作规定 (一)适用范围

特殊通道申报是指海关代替申报人执行申报作业,用于接受非常规报关数据的申报。非常规报关单数据是指申报数据不符合审单中心的报关规范要求,但因情况特殊,而不允许进行电子退单的报关数据。 特殊通道申报的范围仅适用许可证件、舱单的控制,具体如下: 1、属文件明文规定不要许可证件的或后补证件的,但通关程序仍按应证商品控制的。

2、文件未明确是否应提供许可证件的,有理由进行申报的。 3、其他原因(如数据维护、文件下发与程序维护的时间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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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通关程序控制与文件不符涉及许可证件的。

4、特殊商品(如军品等)在舱单未到情况下,提前通关的。 (二)特殊通道申报的申请

凡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详细填写《杭州关区通关作业特殊通道申请表》(附件1)向现场海关或审单中心提出申请。

(三)特殊通道申报的审批权限

1、符合上述第(二)项第1、第2、第3款规定的,现场海关需经关(处)长审批后向审单中心传真书面请示,由审单中心提出审批意见,由通关管理处转报总关主管关长核准。

2、符合上述第(二)项第4款规定的,现场海关经关(处)长审批后向通关管理处传真书面请示,由通关管理处商监管处、技术处后由总关主管关长审定。

(四)特殊通道申报操作程序:

1、经审单中心或总关主管关长审定需进行特殊通道申报的货物,审单中心应于批复之日起1日内通知现场海关,由现场海关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预录入。同时将预录入编号告之审单中心相关审单人员。

2、经授权的审单关员凭审批后的批件及预录入编号,通过“特殊通道”子系统代为申报,并确认“电脑不能自动退单”。 3、经授权的审单关员到“待审报关单库”中调取该份报关单,按程序维护的参数,完成审征作业,并通知现场海关办理接单等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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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处理工作。

4、审单中心审单人员应注意将《杭州关区通关作业特殊通道申请表》归档留存,以备核查。 (五)特殊通道申报的监督检查

通关管理处负责制定计划检查审单中心与现场海关对特殊通道申报的申请、审批及后续处理工作。

五、PNT手工税单的操作规定 (一)适用范围

现场税费子系统(PNT)中的手工税单输入打印功能适用于对数据库无报关单编号的报关单进行征补税、费和退税作业,个别情况下也适用于正常审单作业无法进行的征补税、费和退税作业。

手工税单适用的具体类型有: 1. 减免税货物补税; 2. 查货的走私进口货物补税;

3. 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货物征税(原收保证金); 4. 立案调查的违规案件补税; 5. 审单系统不能完成的进口货物补税: (1) 原产国补税; (2) 币制错补税; (3) 审价或归类补税 (4) 加工贸易批准内销补税; (5) 加工贸易查获内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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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稽查补税;

6. 审单系统不能完成的进口货物退税: (1) 政策性退税; (2) 审价或归类退税; (3) 短重退税; (4) 残损退税; (5) 补证退税; (6) 原产国退税; (7) 币制错退税; (8) 补办减免税证明退税; (9) 申报错误退税; (10) 复议退税; 7、其他退补税

(二)手工税单的操作程序:

1、现场海关填写《杭州关区PNT子系统手工电脑税单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内部三级审批后随附说明开具手工税单原因的相关资料报审单中心,上报时应附有关资料说明开具手工税单的原因及其他情况。总关主管关长或授权通关管理处审定需进行PNT 手工税单操作的货物,审单中心应于批复之日起一日内将《审批表》传真给现场海关。

2、授权的现场接单关员凭审批后的批件,通过PNT子系统中“税费打印”子菜单的“手工税单输入打印”功能选项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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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单中心审单人员应注意将《审批表》归档留存,以备核查。 附件1:《杭州关区通关作业特殊通道申请表》 附件2:《杭州关区PNT子系统手工电脑税单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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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杭州关区通关作业特殊通道申请表

( )关特通 号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货物名称 运输工具 申请理由: 提(运)单号 进出口日期 商品税号 数量 金额 如上述情况不实 愿受海关处罚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意见: 现 39

场 科长意见: 海 关 关(处)长意见: 意 见 审单 中心 意见 通关 管理 处 意见 关长 意见 40

附件2:

杭州关区PNT子系统手工电脑税单审批表

[200 ] 号

手工税单类型: □减免税货物补税 □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货物征税 □立案调查的违规案件补税 □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补税 □审单系统不能完成的进口货物退补税 □其它退补税 基本情况: 经办人: 现场海关审批意见: 审单科审批意见: 关长审批: 处长审批: 操作员记录: 注:手工输入打印税单功能适用于对现数据库中无报关单编号的报关单进行征补税或退补税作业;滞报金或出口仓储监管手续费征补作业,个别情况下也适用于正常审单作业无法进行的退补税、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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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kt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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